浙江杭州,年薪50万的美女主播在相亲平台缴费28888元,约定半年内给介绍6个男孩,结果见了2个,都不满意,就要求退费,但婚介所却在扣除服务费后,另外扣8000元违约金,女子一怒之下揭穿婚介所内幕。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这天,蒙女士接到相亲网站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告诉她,有一个男孩子跟她非常匹配,建议她去线下看看。
蒙女士有些心动,就去了。
说起相亲,蒙女士也是一肚子唏嘘。
她是年入50万的美女主播,由于工作忙,接触不到合适对象,眼看到了适婚年纪,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交友软件。平常没事了看看。
半年后,她接到相亲网站电话,说有个男生各方面条件都跟她非常匹配。
孟女士怀着期待的心去相亲网站后,却发现根本没有对方说的那个人。她正想发火,对方却不失时机地为她推荐更多的男士,还跟她说了很多介绍成功的案例。
对一个婚介机构来说,再多再华丽的词语,都不如真实案例来的有说服力,因为那些成功的案例就是一个个证据,证明该婚介所拥有靠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以及优质的资源。
所以,蒙女士自动过滤了最初的不愉快,她认为对方之所以骗她来线下,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罢了。
当她看到对方递给她的一沓沓优质男士资料时,她再一次心动,她认为,或许这家婚介所的线下资源的确比线上优质的多。
蒙女士也理解,有些优秀的男生不愿意在线上跟陌生人见面,所以她接受了婚介所的说辞,并且交了28888元的VIP会员费用。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这28888元期限为半年,婚介所负责在半年内为蒙女士介绍6个优质男士,是那种一对一,面对面的那种。
双方签好协议后,婚介所当即为蒙女士介绍了两个男生。
第一个,蒙女士嫌弃对方外形不好。
第二个,两人挺聊得来,男生还特意要了蒙女士的联系方式,但奇怪的是,之后蒙女士约对方出来吃饭,对方却始终没有回信息。
期间,蒙女士看到对方换了三次头像,她敏感地觉得对方看到了她的信息,却故意不回,于是就跟红娘说这个不行,让再介绍一个。
之后,红娘又给她发过来两个男生的资料,蒙女士都不满意。
这时,她终于开始怀疑这家婚介所。她觉得对方只是在拖延时间,等她的半年期限一过,她交的28888元就没有了,而她的婚事,依旧没有着落。
感到不满的孟女士给自己的专属红娘发去信息,表达了对婚介所的不满,并要求退费。
孟女士认为,她想解约,要求退费这很正常。
果然,她的要求得到婚介所上层的批准,但对方要求除了扣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还要另外扣除30%的违约金。
蒙女士对此很不满意,她一怒之下叫来记者为她维权。
蒙女士说,扣掉服务费她没话说,毕竟她见了两个男生,但是扣掉违约金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她一共交了将近3万块,如果扣掉30%的违约金,大概8000元了。而且这不是她违约,是婚介所自己违约,所以,她不该承担这笔损失。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解读?
1、蒙女士提出解约,是她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签署合同后,因为一方延迟,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合约,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蒙女士跟婚介所签订了合同,婚介所也为她介绍了两个,但她感觉到不满意,而后婚介所又给她介绍的她仍然不满意,这其中,她感受到婚介所的不靠谱,提出过自己的要求,但没有被回应。
因为婚介所在她缴费前承诺给她介绍靠谱的优质男士,但最后却并未履行合约,所以她认为是婚介所违约。所以她要求解约,合情合理。
2、婚介所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简单来说,违约金带有惩罚性质,它不以对方遭受损失为前提。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这种违约金其实有个前提,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已经自动就违约这方面规定了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把它写进合同中,那这违约金就有了法律效力。
所以,关于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婚介所的违约金,应该看他们当初有没有把这些写进协议中,而且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故事的最后,蒙女士跟婚介所没有达成友好协商,她也准备走法律程序。
蒙女士想要打赢这场官司,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婚介所不履行合约,或者在合同前后有不一样的欺诈行为,只要她拿出相应的证据,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社会上有很多的机构,我们不可以盲目相信,一定要先去了解后再做决定。毕竟,婚姻非儿戏,你的钱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你觉得呢?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这天,蒙女士接到相亲网站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告诉她,有一个男孩子跟她非常匹配,建议她去线下看看。
蒙女士有些心动,就去了。
说起相亲,蒙女士也是一肚子唏嘘。
她是年入50万的美女主播,由于工作忙,接触不到合适对象,眼看到了适婚年纪,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交友软件。平常没事了看看。
半年后,她接到相亲网站电话,说有个男生各方面条件都跟她非常匹配。
孟女士怀着期待的心去相亲网站后,却发现根本没有对方说的那个人。她正想发火,对方却不失时机地为她推荐更多的男士,还跟她说了很多介绍成功的案例。
对一个婚介机构来说,再多再华丽的词语,都不如真实案例来的有说服力,因为那些成功的案例就是一个个证据,证明该婚介所拥有靠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以及优质的资源。
所以,蒙女士自动过滤了最初的不愉快,她认为对方之所以骗她来线下,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罢了。
当她看到对方递给她的一沓沓优质男士资料时,她再一次心动,她认为,或许这家婚介所的线下资源的确比线上优质的多。
蒙女士也理解,有些优秀的男生不愿意在线上跟陌生人见面,所以她接受了婚介所的说辞,并且交了28888元的VIP会员费用。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这28888元期限为半年,婚介所负责在半年内为蒙女士介绍6个优质男士,是那种一对一,面对面的那种。
双方签好协议后,婚介所当即为蒙女士介绍了两个男生。
第一个,蒙女士嫌弃对方外形不好。
第二个,两人挺聊得来,男生还特意要了蒙女士的联系方式,但奇怪的是,之后蒙女士约对方出来吃饭,对方却始终没有回信息。
期间,蒙女士看到对方换了三次头像,她敏感地觉得对方看到了她的信息,却故意不回,于是就跟红娘说这个不行,让再介绍一个。
之后,红娘又给她发过来两个男生的资料,蒙女士都不满意。
这时,她终于开始怀疑这家婚介所。她觉得对方只是在拖延时间,等她的半年期限一过,她交的28888元就没有了,而她的婚事,依旧没有着落。
感到不满的孟女士给自己的专属红娘发去信息,表达了对婚介所的不满,并要求退费。
孟女士认为,她想解约,要求退费这很正常。
果然,她的要求得到婚介所上层的批准,但对方要求除了扣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还要另外扣除30%的违约金。
蒙女士对此很不满意,她一怒之下叫来记者为她维权。
蒙女士说,扣掉服务费她没话说,毕竟她见了两个男生,但是扣掉违约金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她一共交了将近3万块,如果扣掉30%的违约金,大概8000元了。而且这不是她违约,是婚介所自己违约,所以,她不该承担这笔损失。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解读?
1、蒙女士提出解约,是她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签署合同后,因为一方延迟,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合约,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蒙女士跟婚介所签订了合同,婚介所也为她介绍了两个,但她感觉到不满意,而后婚介所又给她介绍的她仍然不满意,这其中,她感受到婚介所的不靠谱,提出过自己的要求,但没有被回应。
因为婚介所在她缴费前承诺给她介绍靠谱的优质男士,但最后却并未履行合约,所以她认为是婚介所违约。所以她要求解约,合情合理。
2、婚介所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简单来说,违约金带有惩罚性质,它不以对方遭受损失为前提。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这种违约金其实有个前提,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已经自动就违约这方面规定了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把它写进合同中,那这违约金就有了法律效力。
所以,关于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婚介所的违约金,应该看他们当初有没有把这些写进协议中,而且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故事的最后,蒙女士跟婚介所没有达成友好协商,她也准备走法律程序。
蒙女士想要打赢这场官司,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婚介所不履行合约,或者在合同前后有不一样的欺诈行为,只要她拿出相应的证据,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社会上有很多的机构,我们不可以盲目相信,一定要先去了解后再做决定。毕竟,婚姻非儿戏,你的钱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你觉得呢?
浙江,女子花76元买一斤熟黄牛肉,回家一称发现只有356克,她不吵不闹,好像没事人似的,又去买了一斤黄牛肉......(来源:1818黄金眼,人物为化名)
缺斤少量一直是我们买东西最痛恨的事情,你说这些商家该多少就多少嘛,单价少的话,你可以提高单价啊?为什么非要缺斤少两呢?你这样标低单价,吸引顾客,却又缺斤少两,这是赤裸裸的欺骗消费者,是诈骗!
看完故事我还要为林女士点赞,就是要留好证据,让这些黑心商家无力狡辩,严惩他们,赔偿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缺斤少量一直是我们买东西最痛恨的事情,你说这些商家该多少就多少嘛,单价少的话,你可以提高单价啊?为什么非要缺斤少两呢?你这样标低单价,吸引顾客,却又缺斤少两,这是赤裸裸的欺骗消费者,是诈骗!
看完故事我还要为林女士点赞,就是要留好证据,让这些黑心商家无力狡辩,严惩他们,赔偿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1818年,谢德林离开圣彼得堡,前往意大利。同年,与他同岁的27岁的席里柯创作了《梅杜萨之筏》。这幅作品比《九级浪》更早地出现在我面前,令人坠入波峰浪谷,挣扎,奋力,咒骂,筋疲力尽。我的青年时代常常就是这个样子。还好,向前方,我始终不肯摇晃白旗。但那面旗也非红色,如果染红也是一次次撞上南墙的纪念。那面旗是深蓝的,是我最喜欢的泳裤的颜色。我毫不羞耻地说吧,一次在梦里,我就脱下它用手摇晃着,以为,冲我亮着灯的船是赶过来的救生艇。睁开眼,光从窗帘空隙射过来。四月的晨光。那段时间,我被很多无法解开的问题困扰,噩梦连连。我就以毒攻毒,闭了灯,跳上梅杜萨之筏,经历一次次海难。我想,坠入深渊,下一个动作就是上升。岂不知,深渊自有迷人之处。我一直深陷海难。直到一天头痛欲裂的时刻仿佛开悟,意识到自己是对浪漫主义的误读。于是,我,上岸了。但后来又被朱利安·巴恩斯按在水里。他用了多少文字复原那次海难,我就用了多少想象复原自己的困境。
我就在那个木筏上。
我会是谁?
艺术把我拽下岸,潮水退去,木筏拆散,我会连裤衩都不剩吗?
——选自《九画家》
我就在那个木筏上。
我会是谁?
艺术把我拽下岸,潮水退去,木筏拆散,我会连裤衩都不剩吗?
——选自《九画家》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