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庐江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库(答案和解析)
一、单选题
1.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论断所蕴含的哲学原理是( )。
A、“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B、事物发展是质变和量变的统一
C、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D、事物是普遍联系的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这条方法论对应的哲学原理是事物的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辩证关系原理。题干中提到的我国主要矛盾,只有一个,所以对应的原理为矛盾的主次方面辩证关系原理。其中“两点论”体现在,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新时代生产力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一面,又要看到我国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面;而“重点论”体现在,我们要更加重视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目前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个方面。所以还要加快发展优化结构注重公平。故A项正确。B项错误,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发展是质变和量变的统一,但题干未体现此哲理。C项错误,矛盾对于事物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题干虽然体现了矛盾,但并没有体现矛盾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题干未体现此哲理。D项错误,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题干未体现此哲理。故选A。
2. 在工作中防止“过”或“不及”的关键在于( )。
A、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
B、认识事物的量
C、确定事物的质
D、把握事物的度
【答案】D
【解析】把握度这一范畴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度是判断事物是质变还是量变的根本标准。事物在度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超出度的范围的变化,就属于质变。其次,度又是实际工作中“适度原则”方法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过犹不及”,“过”与“不及”的问题,就属于没有正确把握度的问题。故选D。
3. 昔日小汽车只是一种奢侈品,而今天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其根本原因是( )。
A、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商品价值量降低
B、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价值总量降低
C、商品供大于求,价格降低
D、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商品价值量降低
【答案】D
【解析】根本原因应该是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商品价值量降低,导致价格降低。故选D。
4. 社会形态的更替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但这并不否定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并不排斥人们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某种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性。有关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和选择性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
A、社会发展的客观过程由每一个参与历史活动的主观意志所决定
B、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是主体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
C、人们的历史选择性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性
D、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人们的历史选择提供了基础、范围和可能性空间
【答案】A
【解析】A项错误,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的过程和规律是客观的,其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确定不移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认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过程由主观意志所决定”属于唯心主义的观点,说法错误。B、C、D三项正确,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和选择性主要体现在:①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造成了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为人们的历史选择提供了基础、范围和可能性空间;②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也是一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合目的性”是指主体的能动性、选择性,“合规律性”则指社会形态更替是有规律的,因此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是主体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③人们的历史选择性,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的选择性。故选A。
5. 某法院在确定了一起诈骗案的开庭时间后准备向被害人送达传票。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传票在开庭前一日送达即可
B、考虑到被害人可能会情绪失控,所以法院可以选择不传唤被害人
C、如遇被害人不在,传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D、若被害人拒绝签名送达人将传票直接放在被害人家门口后可视为已经送达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故选C。
一、单选题
1.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论断所蕴含的哲学原理是( )。
A、“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B、事物发展是质变和量变的统一
C、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D、事物是普遍联系的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这条方法论对应的哲学原理是事物的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辩证关系原理。题干中提到的我国主要矛盾,只有一个,所以对应的原理为矛盾的主次方面辩证关系原理。其中“两点论”体现在,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新时代生产力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一面,又要看到我国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面;而“重点论”体现在,我们要更加重视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目前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个方面。所以还要加快发展优化结构注重公平。故A项正确。B项错误,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发展是质变和量变的统一,但题干未体现此哲理。C项错误,矛盾对于事物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题干虽然体现了矛盾,但并没有体现矛盾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题干未体现此哲理。D项错误,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题干未体现此哲理。故选A。
2. 在工作中防止“过”或“不及”的关键在于( )。
A、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
B、认识事物的量
C、确定事物的质
D、把握事物的度
【答案】D
【解析】把握度这一范畴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度是判断事物是质变还是量变的根本标准。事物在度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超出度的范围的变化,就属于质变。其次,度又是实际工作中“适度原则”方法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过犹不及”,“过”与“不及”的问题,就属于没有正确把握度的问题。故选D。
3. 昔日小汽车只是一种奢侈品,而今天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其根本原因是( )。
A、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商品价值量降低
B、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价值总量降低
C、商品供大于求,价格降低
D、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商品价值量降低
【答案】D
【解析】根本原因应该是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商品价值量降低,导致价格降低。故选D。
4. 社会形态的更替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但这并不否定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并不排斥人们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某种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性。有关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和选择性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
A、社会发展的客观过程由每一个参与历史活动的主观意志所决定
B、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是主体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
C、人们的历史选择性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性
D、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人们的历史选择提供了基础、范围和可能性空间
【答案】A
【解析】A项错误,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的过程和规律是客观的,其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确定不移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认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过程由主观意志所决定”属于唯心主义的观点,说法错误。B、C、D三项正确,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和选择性主要体现在:①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造成了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为人们的历史选择提供了基础、范围和可能性空间;②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也是一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合目的性”是指主体的能动性、选择性,“合规律性”则指社会形态更替是有规律的,因此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是主体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③人们的历史选择性,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的选择性。故选A。
5. 某法院在确定了一起诈骗案的开庭时间后准备向被害人送达传票。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传票在开庭前一日送达即可
B、考虑到被害人可能会情绪失控,所以法院可以选择不传唤被害人
C、如遇被害人不在,传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D、若被害人拒绝签名送达人将传票直接放在被害人家门口后可视为已经送达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故选C。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防城港检察# 【司法救助撑起困境群众“暖心伞”】
“谢谢党和政府解决了我们家人生活的大难题,谢谢检察机关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近日,刑事案件被害人黎某甲的近亲属到上思县检察院,为检察官送上“司法救助暖人心 扶危济困解民忧”的锦旗。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因琐事纠纷,黎某甲被何某某持铁棍殴打头部致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黎某甲又因交通事故离世。今年8月,上思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何某某赔偿黎某甲1.1万余元,但因何某某无赔偿能力未能履行赔偿义务。被救助人王某是黎某甲的妻子,一家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王某患病,其子黎某乙为智力残疾人。黎某甲离世后,王某、黎某乙母子二人生活陷入困境,仅靠低保及亲戚帮扶维持生活。
上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依法决定加大救助力度,提请防城港市检察院进行两级院联合救助。上思县检察院还积极与王某所在乡镇协调,推动当地依法依规对黎某乙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帮助修缮其家中围墙,消除安全隐患,让王某重拾生活信心。
据了解,今年以来,上思县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4万元。该院检察官表示,将不断强化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严格办案程序,做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和暖心人。
“谢谢党和政府解决了我们家人生活的大难题,谢谢检察机关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近日,刑事案件被害人黎某甲的近亲属到上思县检察院,为检察官送上“司法救助暖人心 扶危济困解民忧”的锦旗。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因琐事纠纷,黎某甲被何某某持铁棍殴打头部致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黎某甲又因交通事故离世。今年8月,上思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何某某赔偿黎某甲1.1万余元,但因何某某无赔偿能力未能履行赔偿义务。被救助人王某是黎某甲的妻子,一家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王某患病,其子黎某乙为智力残疾人。黎某甲离世后,王某、黎某乙母子二人生活陷入困境,仅靠低保及亲戚帮扶维持生活。
上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依法决定加大救助力度,提请防城港市检察院进行两级院联合救助。上思县检察院还积极与王某所在乡镇协调,推动当地依法依规对黎某乙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帮助修缮其家中围墙,消除安全隐患,让王某重拾生活信心。
据了解,今年以来,上思县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4万元。该院检察官表示,将不断强化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严格办案程序,做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和暖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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