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影像科严重医疗事故,官方回应】
我是去二院体检结节有没有大,拍完ct竟然没概括,我去和门诊大夫说这个事,大夫连片子都不看。就说仪器可能不一样。是医生水平不够,还是仪器不行,要说仪器不行,收费和大医院一样390,这是拍片,换成打针,或者做手术出错是不是就会出事,在换个说法,如果严重病看不出来是不是耽误治疗?希望医院给个合理说法!
已受理汶上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汶上县政府 [2023-11-10 15:27:31]回复如下:
尊敬的问政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由县卫生健康局答复如下:11月6日上午,患者李某超,自诉咳嗽憋闷2月余到二院院就诊,患者要求行胸部 CT 检查。胸部CT示:(CT检查报告)。医生诊断:1、支气管炎/2、双肺慢性炎症。随后,患者说7月份在济南市中心医院胸部CT 检查显示有肺结节,当时CT检查报告为:(报告详情)。医生诊断为:1、双肺实性及磨玻璃结节。因为两次结论不一致,患者产生了不信任。汶上县二院医生耐心向患者解释,炎性结节在炎症消退后,也会消退。接到网友反馈后,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立即组织放射科医生集体反复阅片,确实没有发现肺结节。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同样没有发现肺结节。经过商讨分析认为患者 7 月份在济南市中心医院检查出的肺结节。可能是炎性结节,经过几个月的时间,炎性结节消失。所以再次行 CT检查未发现肺结节。下步,为了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与患者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相关事宜。我们也会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我县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我是去二院体检结节有没有大,拍完ct竟然没概括,我去和门诊大夫说这个事,大夫连片子都不看。就说仪器可能不一样。是医生水平不够,还是仪器不行,要说仪器不行,收费和大医院一样390,这是拍片,换成打针,或者做手术出错是不是就会出事,在换个说法,如果严重病看不出来是不是耽误治疗?希望医院给个合理说法!
已受理汶上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汶上县政府 [2023-11-10 15:27:31]回复如下:
尊敬的问政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由县卫生健康局答复如下:11月6日上午,患者李某超,自诉咳嗽憋闷2月余到二院院就诊,患者要求行胸部 CT 检查。胸部CT示:(CT检查报告)。医生诊断:1、支气管炎/2、双肺慢性炎症。随后,患者说7月份在济南市中心医院胸部CT 检查显示有肺结节,当时CT检查报告为:(报告详情)。医生诊断为:1、双肺实性及磨玻璃结节。因为两次结论不一致,患者产生了不信任。汶上县二院医生耐心向患者解释,炎性结节在炎症消退后,也会消退。接到网友反馈后,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立即组织放射科医生集体反复阅片,确实没有发现肺结节。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同样没有发现肺结节。经过商讨分析认为患者 7 月份在济南市中心医院检查出的肺结节。可能是炎性结节,经过几个月的时间,炎性结节消失。所以再次行 CT检查未发现肺结节。下步,为了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与患者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相关事宜。我们也会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我县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济宁#【汶上县市监局中都所西北片区违反不调查,乱作为问题问政人追问】
商家没有货物却给消费者发空包裹,汶上县市场监督局不调查事实真相,包庇商家,拒绝举报立案,拒绝投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诉求:市监局中都所西北片区依法依规办理消费者投诉问题,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依法处罚商家欺诈行为,谢谢
已受理汶上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汶上县政府 [2023-11-13 15:42:58]回复如下:
尊敬的问政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10月5日,接到苗先生投诉后,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联系苗先生核实调查情况。苗先生称,2023年9月28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其在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购买兴安盟大米1袋。该大米网上销售价格为36.71元,实收金额为35.71元。在收货时,他询问物流公司,得知该商行在发货时将辣条当作大米发了过来,且收货地址也不是自己的地址。苗先生对此不满,以“不想要了”为由,于10月4日联系拼多多平台,提出申请退款。经拼多多平台介入,当天全额退款成功。10月5日,苗先生就该网上交易进行投诉,反映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随后到涉事的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经营地址位于汶上县中都街道万隆国际商城内,已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该商行属于网店经营,无仓库,无实体货物。该商行负责人表示所有订单均为“一键代发(接到客户订单后,把客户收货地址填写到厂家的平台,由厂家直接发货到客户手中)”。该商行负责人田帆当场表示,在拼多多平台向苗先生出售过1袋兴安盟大米。苗先生事后要求申请退款,拼多多平台进行了全额退款。在苗先生投诉时,双方已不存在消费争议。另外,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故执法人员无法认定该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欺骗消费者行为”,且在苗先生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按照流程已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故依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向投诉人苗先生反馈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投诉人苗先生就该“消费纠纷”,先后在“汶诉即办”一共投诉了7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20日2次、10月25日、10月30日、10月31日;在“12315平台”共投诉了6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5日、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6日,其中10月26日为举报信。2023年10月31日,又以信访形式进行网上投诉。2023年11月7日,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投诉1次。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问题,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受理了苗先生的投诉,并先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10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负责人田帆到市场监管所,田帆明确表示在同苗先生的网络交易中不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据此,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了投诉人苗先生。2023年11月8日,接到转办的舆情问题后,执法人员再次到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调查核实情况。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商行负责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投诉人苗先生进行沟通协商,主动提出为解决双方争议,将发给对方1袋兴安盟大米,或者赔付150元。苗先生则坚称要求赔付500元,少于500元不能解决。此后,商行负责人又多次与苗先生联系,苗先生拒接电话、不回微信信息。双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苗先生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在苗先生发现“货物和收货地址有误”并提出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我局据此依法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后,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情况,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双方争议,我局积极联系涉事的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因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目前,我局已依法终止该纠纷的调解,建议投诉人苗先生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诉求。
问政人追问:1.是否构成欺诈问题关键在于,佳盛达公司在点击发货前,有无大米,或者给消费者订购了大米,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的结果是什么,佳盛达有无大米,或者是否给消费者订购了大米,这才是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关键。请问调查坚果是什么?
商家没有货物却给消费者发空包裹,汶上县市场监督局不调查事实真相,包庇商家,拒绝举报立案,拒绝投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诉求:市监局中都所西北片区依法依规办理消费者投诉问题,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依法处罚商家欺诈行为,谢谢
已受理汶上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汶上县政府 [2023-11-13 15:42:58]回复如下:
尊敬的问政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10月5日,接到苗先生投诉后,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联系苗先生核实调查情况。苗先生称,2023年9月28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其在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购买兴安盟大米1袋。该大米网上销售价格为36.71元,实收金额为35.71元。在收货时,他询问物流公司,得知该商行在发货时将辣条当作大米发了过来,且收货地址也不是自己的地址。苗先生对此不满,以“不想要了”为由,于10月4日联系拼多多平台,提出申请退款。经拼多多平台介入,当天全额退款成功。10月5日,苗先生就该网上交易进行投诉,反映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随后到涉事的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经营地址位于汶上县中都街道万隆国际商城内,已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该商行属于网店经营,无仓库,无实体货物。该商行负责人表示所有订单均为“一键代发(接到客户订单后,把客户收货地址填写到厂家的平台,由厂家直接发货到客户手中)”。该商行负责人田帆当场表示,在拼多多平台向苗先生出售过1袋兴安盟大米。苗先生事后要求申请退款,拼多多平台进行了全额退款。在苗先生投诉时,双方已不存在消费争议。另外,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故执法人员无法认定该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欺骗消费者行为”,且在苗先生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按照流程已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故依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向投诉人苗先生反馈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投诉人苗先生就该“消费纠纷”,先后在“汶诉即办”一共投诉了7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20日2次、10月25日、10月30日、10月31日;在“12315平台”共投诉了6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5日、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6日,其中10月26日为举报信。2023年10月31日,又以信访形式进行网上投诉。2023年11月7日,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投诉1次。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问题,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受理了苗先生的投诉,并先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10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负责人田帆到市场监管所,田帆明确表示在同苗先生的网络交易中不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据此,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了投诉人苗先生。2023年11月8日,接到转办的舆情问题后,执法人员再次到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调查核实情况。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商行负责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投诉人苗先生进行沟通协商,主动提出为解决双方争议,将发给对方1袋兴安盟大米,或者赔付150元。苗先生则坚称要求赔付500元,少于500元不能解决。此后,商行负责人又多次与苗先生联系,苗先生拒接电话、不回微信信息。双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苗先生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在苗先生发现“货物和收货地址有误”并提出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我局据此依法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后,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情况,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双方争议,我局积极联系涉事的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因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目前,我局已依法终止该纠纷的调解,建议投诉人苗先生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诉求。
问政人追问:1.是否构成欺诈问题关键在于,佳盛达公司在点击发货前,有无大米,或者给消费者订购了大米,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的结果是什么,佳盛达有无大米,或者是否给消费者订购了大米,这才是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关键。请问调查坚果是什么?
#济宁#【汶上县市监局中都所西北片区违反不调查,乱作为问题问政人追问】
商家没有货物却给消费者发空包裹,汶上县市场监督局不调查事实真相,包庇商家,拒绝举报立案,拒绝投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诉求:市监局中都所西北片区依法依规办理消费者投诉问题,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依法处罚商家欺诈行为,谢谢
已受理汶上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汶上县政府 [2023-11-13 15:42:58]回复如下:
尊敬的问政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10月5日,接到苗先生投诉后,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联系苗先生核实调查情况。苗先生称,2023年9月28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其在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购买兴安盟大米1袋。该大米网上销售价格为36.71元,实收金额为35.71元。在收货时,他询问物流公司,得知该商行在发货时将辣条当作大米发了过来,且收货地址也不是自己的地址。苗先生对此不满,以“不想要了”为由,于10月4日联系拼多多平台,提出申请退款。经拼多多平台介入,当天全额退款成功。10月5日,苗先生就该网上交易进行投诉,反映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随后到涉事的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经营地址位于汶上县中都街道万隆国际商城内,已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该商行属于网店经营,无仓库,无实体货物。该商行负责人表示所有订单均为“一键代发(接到客户订单后,把客户收货地址填写到厂家的平台,由厂家直接发货到客户手中)”。该商行负责人田帆当场表示,在拼多多平台向苗先生出售过1袋兴安盟大米。苗先生事后要求申请退款,拼多多平台进行了全额退款。在苗先生投诉时,双方已不存在消费争议。另外,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故执法人员无法认定该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欺骗消费者行为”,且在苗先生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按照流程已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故依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向投诉人苗先生反馈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投诉人苗先生就该“消费纠纷”,先后在“汶诉即办”一共投诉了7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20日2次、10月25日、10月30日、10月31日;在“12315平台”共投诉了6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5日、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6日,其中10月26日为举报信。2023年10月31日,又以信访形式进行网上投诉。2023年11月7日,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投诉1次。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问题,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受理了苗先生的投诉,并先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10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负责人田帆到市场监管所,田帆明确表示在同苗先生的网络交易中不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据此,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了投诉人苗先生。2023年11月8日,接到转办的舆情问题后,执法人员再次到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调查核实情况。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商行负责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投诉人苗先生进行沟通协商,主动提出为解决双方争议,将发给对方1袋兴安盟大米,或者赔付150元。苗先生则坚称要求赔付500元,少于500元不能解决。此后,商行负责人又多次与苗先生联系,苗先生拒接电话、不回微信信息。双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苗先生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在苗先生发现“货物和收货地址有误”并提出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我局据此依法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后,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情况,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双方争议,我局积极联系涉事的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因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目前,我局已依法终止该纠纷的调解,建议投诉人苗先生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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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汶上县政府 [2023-11-13 15:42:58]回复如下:
尊敬的问政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10月5日,接到苗先生投诉后,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联系苗先生核实调查情况。苗先生称,2023年9月28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其在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购买兴安盟大米1袋。该大米网上销售价格为36.71元,实收金额为35.71元。在收货时,他询问物流公司,得知该商行在发货时将辣条当作大米发了过来,且收货地址也不是自己的地址。苗先生对此不满,以“不想要了”为由,于10月4日联系拼多多平台,提出申请退款。经拼多多平台介入,当天全额退款成功。10月5日,苗先生就该网上交易进行投诉,反映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随后到涉事的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经营地址位于汶上县中都街道万隆国际商城内,已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该商行属于网店经营,无仓库,无实体货物。该商行负责人表示所有订单均为“一键代发(接到客户订单后,把客户收货地址填写到厂家的平台,由厂家直接发货到客户手中)”。该商行负责人田帆当场表示,在拼多多平台向苗先生出售过1袋兴安盟大米。苗先生事后要求申请退款,拼多多平台进行了全额退款。在苗先生投诉时,双方已不存在消费争议。另外,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故执法人员无法认定该商行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因苗先生在投诉时,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欺骗消费者行为”,且在苗先生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按照流程已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故依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向投诉人苗先生反馈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投诉人苗先生就该“消费纠纷”,先后在“汶诉即办”一共投诉了7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20日2次、10月25日、10月30日、10月31日;在“12315平台”共投诉了6次,时间分别是2023年10月5日、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6日,其中10月26日为举报信。2023年10月31日,又以信访形式进行网上投诉。2023年11月7日,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投诉1次。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问题,中都街道市场监管所受理了苗先生的投诉,并先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10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负责人田帆到市场监管所,田帆明确表示在同苗先生的网络交易中不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据此,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了投诉人苗先生。2023年11月8日,接到转办的舆情问题后,执法人员再次到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调查核实情况。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商行负责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投诉人苗先生进行沟通协商,主动提出为解决双方争议,将发给对方1袋兴安盟大米,或者赔付150元。苗先生则坚称要求赔付500元,少于500元不能解决。此后,商行负责人又多次与苗先生联系,苗先生拒接电话、不回微信信息。双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苗先生未能提供相关的凭证证实济宁佳盛达综合商贸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在苗先生发现“货物和收货地址有误”并提出申请退款后,拼多多平台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交易双方的消费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我局据此依法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后,针对苗先生反复投诉的情况,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双方争议,我局积极联系涉事的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因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目前,我局已依法终止该纠纷的调解,建议投诉人苗先生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诉求。
问政人追问:1.是否构成欺诈问题关键在于,佳盛达公司在点击发货前,有无大米,或者给消费者订购了大米,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调查的结果是什么,佳盛达有无大米,或者是否给消费者订购了大米,这才是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关键。请问调查坚果是什么? https://t.cn/RJv38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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