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堵车堵一路,40分钟路走了80分钟,最后还好没迟到
鄂尔多斯艾力酒店-鄂尔多斯市驻京办办公地(艾力是蒙语“之家”的意思)
p2和一群大学生给领导们汇报下情况,被安排到了最后一个发言,排在众多博士研究生之后有些忐忑,但感觉效果没有带动起来
p3会场图片
p4满满一桌鄂尔多斯菜 驻京办正宗阿尔巴斯羊
p5、6、7伴手礼,评书,以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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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选优质展厅设计案例设计方案包含:PPT文本 / 高清案例参考图 。
在展厅设计中,需要考虑许多方面,以确保展览能够有效地传达文化信息,同时提供良好的参观体验。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展厅设计方案:
1、确定展览主题和目标受众:在设计展厅之前,需要确定展览的主题和目标受众,以便为展览量身定制设计和内容。
2、空间布局和流线设计:展厅的空间布局和流线设计对于参观体验至关重要。空间应该开放、舒适,同时易于导航。
3、色彩和照明设计:色彩和照明可以用来增强展览的视觉效果和情感吸引力。选择与展览主题相匹配的颜色,并使用合适的照明来突出展品的特点。
4、展示柜和展示道具:展示柜和展示道具的设计和使用可以直接影响展览的效果。选择适合展品的展示柜和道具,以突出展品的特点和价值。
5、多媒体展示:使用多媒体技术可以增强展览的互动性和趣味性。例如,可以使用视频、音频、交互式触摸屏等来展示艺术品或文物背后的故事。
6、展品标签和说明:为每个展品提供相应的标签和说明,以便参观者了解展品的背景和重要性。
7、安全措施:确保展厅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如监控摄像头、火灾报警器等,以保障参观者和展品的安全。
8、参展指南和宣传材料:设计并分发参展指南和宣传材料,以便参观者了解展览的详细信息和其他活动。
9、定期维护和更新:展厅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展品的安全和展示效果。
总之,展厅设计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展览主题、目标受众、空间布局、色彩和照明、展示道具、多媒体展示、安全措施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展览的成功和吸引力。同时,良好的服务态度也是确保参观者体验良好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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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在最后一关“执行”失守
——以贺希格的冤案来说法
案件回放
敖特根格希格(蒙古族,别名:贺希格)的代理律师在2023年6月19日调查发现:2013年4月12日,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了没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2023年8月22日,贺希格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乌审旗人民法院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案件的全部执行程序。经过55天的法院监督审查,乌审旗人民法院虚构了向贺希格“留置送达”(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内0626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贺希格的异议请求。
2023年10月24日,贺希格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26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的全部执行程序。
重要证据
1、贺希格没有签字的诉讼文书《送达回证》
2、乌审旗人民法院的(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笔录》、《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没有贺希格的签字)
3、2013年1月11日,被告乔XX签字领取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的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虽没开庭审理案件,2013年1月7日法院却提前作出(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1月11日向被告乔XX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4、2013年1月21日,原告奇XX签字领取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
5、2013年1月24日,被告贺XX签字领取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
6、2013年5月29日,法官填写的“领取民事判决书被告贺希格拒绝签字”备注的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
7、2013年4月12日,被执行人贺希格签字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地点是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局。
冤案说法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执行是“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关键环节”。
乌审旗人民法院在审理“奇XX”起诉贺希格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民事案件中,从立案起,审理案件的每个环节全部违法,故意不向贺希格送达诉讼文书,缺席审判,判决后不向贺希格送达【(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在“结果本位、程序本位”的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屏障前完全失守。案件在执行的关键环节中,2013年4月12日法院明知没有向被告贺希格送达《民事判决书》,却裁定执行原告奇XX请求执行(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在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上,乌审旗人民法院最终也失守了。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怪哉!【(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前提下,乌审旗人民法院通知被告贺希格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贺希格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领取的时间,开启执行程序。纳闷的事,此时乌审旗人民法院可以顺便把《民事判决书》当面送达给贺希格,不知何故,法院没有这么去做。这是直接造成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没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原因。不容置疑,这是一起错误执行的事故,此案至今仍在执行中,按照国家纠正冤案的相关规定,此案应当纠正。
根据乌审旗人民法院存档的(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案件的档案材料查实,乌审旗人民法院向奇XX、乔XX送达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记载了送达地点和领取人的签字,向贺XX送达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记录中没有记载送达地点,案件中这三个当事人的送达回证上全部记载了领取的时间。蹊跷之事,贺希格的《送达回证》上法官手写“2013,5月29日领取判决书被告贺希格拒绝签字”作为备注,但没有送达民事判决书的相关说明材料,该送达回证上没有被告贺希格的签字,贺希格表示根本没人通知他领取民事判决书,也没收到民事判决书,所以不能认定法院成功向贺希格送达了判决书。首先,备注内容是法官手写,在贺希格表示未收到判决书情况下,法官自己手写内容在没有第三方证明情况下,无法证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其次,如果真如备注内容所述,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情况下,法院应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才能视为送达。目前档案文件中没有材料证明采取了上述方式进行送达。
2013年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首先应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且必须有送达回证以证明送达。送达回证上需有受送达人签名,写明收到的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依据法律规定,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向贺希格完成送达判决书的程序,判决书对贺希格而言未能生效,2013年5月29日法官虽补填了《送达回证》的备注内容,但此时间也滞后于2013年4月12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开始执行《民事判决书》的时间,在此情况下,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属于法院的错误执行。法院此次错误执行事故如何处理?首先,应当承认错误,依法撤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其次,收回向原告奇XX、被告乔XX、被告贺XX送达的《民事判决书》。重新向案件当事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通知书,以普通程序重新公开审理【(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公正的民事判决,并向案件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重塑乌审旗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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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希格没有签字的诉讼文书《送达回证》
2、乌审旗人民法院的(2013)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笔录》、《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没有贺希格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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