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你大不了多少,你叫我阿姨?”一个29岁的女店员喊41岁的女子“阿姨”,不料惹怒了女子。女子觉得自己比店员大不了多少,店员这样是故意把她喊老,于是两人发生了激烈口角。事后,店员宁愿辞职也拒绝道歉。你觉得29岁喊41岁为阿姨,合适吗?
邢女士去买菜,选好东西去柜台买单,没想到店员对她说:“阿姨,你这边的东西好了。”就这么一句话,让敏感的邢女士觉得对方不尊重自己。
于是邢女士出言提醒说:“我好像比你大不了多少岁吧,你怎么能叫我阿姨呢?”
可没想到店员居然顶嘴,说:“我就这么叫你,怎么了?自己看起来显老。还不让别人叫了?”
这下可把邢女士的怒火给点燃了,身为一个女性,在外面肯定都希望听到别人叫自己美女,或者姐姐。而今天一个岁数跟自己只差了10来岁的人,却叫自己阿姨,自己看起来难道真的这么老吗?邢女士越想越气,直接拿出手机对着店员进行拍摄,让对方向自己道歉。
可这个店员也是个牛脾气,看邢女士拿手机拍自己,就骂了她一句“神经”。
邢女士再也控制不了自己了,开始口吐芬兰,问候起店员的全家,时间长达了10来分钟,期间还用自己的手机碰到了店员。
店员实在受不了,从柜台出来和邢女士打在了一起。店里的其他员工看到,赶紧把俩人拉开。后来,邢女士报了案,警员看了监控以后,确定是店员先动的手。后来,店员赔偿了邢女士500块钱,但拒绝道歉。邢女士回去后,就是吞不下这口气,想带着记者上门理论理论 。
邢女士再次来到店里后,给她买单的店员没有在。而记者认为不能光听邢女士的一人之词,就问其他的店员,当天是怎么回事?
接受采访的店员说,那天是邢女士拿着手机先动手的....
可话还没说完,邢女士就说对方胡说八道。并且解释说当时自己只是用手里的手机碰了一下那个店员,自己这样叫,只是看那店员不搭理自己,就让她叫总经理出来。
这时候,店长匆匆忙忙地赶来了。这个店长很会做事,上来就说千错万错,都是我们的错。不过,他也和记者再次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店长说,从头到尾,他们的店员只是叫了邢女士一句“阿姨”,可邢女士就小题大做,站在他们店里对着店员骂了十几分钟,这事换做谁都会生气。言外之意,这事情邢女士个人也有错。
现在店员赔了钱以后,就直接辞职不干了,自己也联系不上她了。但是店员入职的时候,自己对她进行过培训,也教过她们要根据顾客的性别、外貌,有不同的称呼。可能是邢女士个人不注重保养,外表看着比较显老气,所以才让店员有了错误的称呼。这里,自己愿意代表店员,向邢女士道歉,希望这个事情就此了过。
不得不说,员工和店长就是有区别的,这店长就是会说话。表面上是道歉,但是听着怎么有点含沙射影地说邢女士就是老呢?后来,店长对着邢女士鞠躬道歉,可不知道他是不是故意的,一句“阿姨对不起”,就脱口而出了?随后,店长也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马上纠正说,“美女对不起,姐姐对不起....”
邢女士看到店长一直鞠躬说对不起,还能怎么计较呢?只能选择了原谅,毕竟伸手不打笑脸人啊。
那么,29岁喊41岁为阿姨,你觉得合理吗?
有网友说,我从不为这事生气,我有自知之明……哪怕比我大地叫我阿姨我也不生气,转身把这事跟同事讲了,权当笑话……人生何其长,何必为一声称呼计较!
还有网友说,叫阿姨并不是说你是她的阿姨,是你已经够上做阿姨的年龄了,本身就是自降辈分对你尊称而已,再说现实生活中差十来岁的姨不也有的是吗。
也有网友说,我经常在一家洗发店消费,店员都叫我老板,心里很高兴。直到有一天听到店长在培训员工:凡是好看的就叫帅哥、凡是丑的就叫老板……只能说,员工也是一根筋,错不在叫阿姨上,错在别人提出不喜欢这称呼时,故意不改,就是员工的无理了!
这件事,又是称呼引发的矛盾。以前把辈份“喊大”的叫尊重,比如“大爷我今天高兴”,现在“喊大”人家跟你急眼;以前把辈份喊小的叫占人便宜,现在一定得喊小,比如小姐姐。
我理解邢女士被叫阿姨的不高兴,但是不至于去质问甚至发生冲突!该承认现实,好好保养一下自己,从心理上接受自己慢慢变老的事实。还有店员,也是死脑筋,别人让你不要喊阿姨了,为什么就不能改口呢?这是服务行业该做的吗?
不是至亲,不需要非要叫别人叔叔阿姨的情况下,“女士、美女、姐姐”皆大欢喜。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你有过被这样叫的经历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邢女士去买菜,选好东西去柜台买单,没想到店员对她说:“阿姨,你这边的东西好了。”就这么一句话,让敏感的邢女士觉得对方不尊重自己。
于是邢女士出言提醒说:“我好像比你大不了多少岁吧,你怎么能叫我阿姨呢?”
可没想到店员居然顶嘴,说:“我就这么叫你,怎么了?自己看起来显老。还不让别人叫了?”
这下可把邢女士的怒火给点燃了,身为一个女性,在外面肯定都希望听到别人叫自己美女,或者姐姐。而今天一个岁数跟自己只差了10来岁的人,却叫自己阿姨,自己看起来难道真的这么老吗?邢女士越想越气,直接拿出手机对着店员进行拍摄,让对方向自己道歉。
可这个店员也是个牛脾气,看邢女士拿手机拍自己,就骂了她一句“神经”。
邢女士再也控制不了自己了,开始口吐芬兰,问候起店员的全家,时间长达了10来分钟,期间还用自己的手机碰到了店员。
店员实在受不了,从柜台出来和邢女士打在了一起。店里的其他员工看到,赶紧把俩人拉开。后来,邢女士报了案,警员看了监控以后,确定是店员先动的手。后来,店员赔偿了邢女士500块钱,但拒绝道歉。邢女士回去后,就是吞不下这口气,想带着记者上门理论理论 。
邢女士再次来到店里后,给她买单的店员没有在。而记者认为不能光听邢女士的一人之词,就问其他的店员,当天是怎么回事?
接受采访的店员说,那天是邢女士拿着手机先动手的....
可话还没说完,邢女士就说对方胡说八道。并且解释说当时自己只是用手里的手机碰了一下那个店员,自己这样叫,只是看那店员不搭理自己,就让她叫总经理出来。
这时候,店长匆匆忙忙地赶来了。这个店长很会做事,上来就说千错万错,都是我们的错。不过,他也和记者再次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店长说,从头到尾,他们的店员只是叫了邢女士一句“阿姨”,可邢女士就小题大做,站在他们店里对着店员骂了十几分钟,这事换做谁都会生气。言外之意,这事情邢女士个人也有错。
现在店员赔了钱以后,就直接辞职不干了,自己也联系不上她了。但是店员入职的时候,自己对她进行过培训,也教过她们要根据顾客的性别、外貌,有不同的称呼。可能是邢女士个人不注重保养,外表看着比较显老气,所以才让店员有了错误的称呼。这里,自己愿意代表店员,向邢女士道歉,希望这个事情就此了过。
不得不说,员工和店长就是有区别的,这店长就是会说话。表面上是道歉,但是听着怎么有点含沙射影地说邢女士就是老呢?后来,店长对着邢女士鞠躬道歉,可不知道他是不是故意的,一句“阿姨对不起”,就脱口而出了?随后,店长也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马上纠正说,“美女对不起,姐姐对不起....”
邢女士看到店长一直鞠躬说对不起,还能怎么计较呢?只能选择了原谅,毕竟伸手不打笑脸人啊。
那么,29岁喊41岁为阿姨,你觉得合理吗?
有网友说,我从不为这事生气,我有自知之明……哪怕比我大地叫我阿姨我也不生气,转身把这事跟同事讲了,权当笑话……人生何其长,何必为一声称呼计较!
还有网友说,叫阿姨并不是说你是她的阿姨,是你已经够上做阿姨的年龄了,本身就是自降辈分对你尊称而已,再说现实生活中差十来岁的姨不也有的是吗。
也有网友说,我经常在一家洗发店消费,店员都叫我老板,心里很高兴。直到有一天听到店长在培训员工:凡是好看的就叫帅哥、凡是丑的就叫老板……只能说,员工也是一根筋,错不在叫阿姨上,错在别人提出不喜欢这称呼时,故意不改,就是员工的无理了!
这件事,又是称呼引发的矛盾。以前把辈份“喊大”的叫尊重,比如“大爷我今天高兴”,现在“喊大”人家跟你急眼;以前把辈份喊小的叫占人便宜,现在一定得喊小,比如小姐姐。
我理解邢女士被叫阿姨的不高兴,但是不至于去质问甚至发生冲突!该承认现实,好好保养一下自己,从心理上接受自己慢慢变老的事实。还有店员,也是死脑筋,别人让你不要喊阿姨了,为什么就不能改口呢?这是服务行业该做的吗?
不是至亲,不需要非要叫别人叔叔阿姨的情况下,“女士、美女、姐姐”皆大欢喜。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你有过被这样叫的经历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电视剧《无所畏惧》中罗英子满心欢喜地等着老公刘铭回家,想给他过三十岁的生日。谁知道等到第二天早上,老公刘铭都没有回家,也没有联系她。
害怕老公出事的罗英子去老公的公司找人,发现公司大门紧闭。她越想越怕,跑到警察局报警,在警察调出的监控里,发现了老公和闺蜜搭上了去国外的飞机。
她以为老公肯定是出什么事了,才带着闺蜜跑路,因为闺蜜是老公公司的员工,这里她都没往老公出轨这上面想。
直到她火急火燎地跑去公公婆婆的住处,才从婆婆口中知道了她最不愿意听到的真相。
原来老公给公公婆婆说她要做丁克,不想生孩子。这可把公公婆婆气坏了,他们可不想自己的儿子丁克,而且儿子也表示自己不想丁克。
既然儿媳妇不想生孩子,正好喜欢儿子的那个女孩想生,那就让她生吧。
这毫无道德感的发言,也是有够雷人。他们不知道儿子已经结婚了吗?你儿子要和别的女人生孩子,怎么着也得和儿媳妇先把婚离了吧。
罗英子听婆婆说完,整个人都是懵的,思索片刻之后才反应过来,老公和闺蜜一起出国这事,公公婆婆是知情的。
她诧异地望着责怪她的婆婆,颜面扫地的公公,也许还想到了她那不告而别,卷走所有财产的老公。
她觉得自己就像生活在一个巨大的谎言里,当初明明是老公要丁克的,她只是答应了他的请求。现在老公颠倒黑白,还成了老公抛弃她,婆婆厌弃她的理由了。
可怜她担心了一晚上的老公,就落得这个结果。
#电视剧无所畏惧##老公出轨后婆婆与儿媳妇的对话##热依扎##影视推荐#
害怕老公出事的罗英子去老公的公司找人,发现公司大门紧闭。她越想越怕,跑到警察局报警,在警察调出的监控里,发现了老公和闺蜜搭上了去国外的飞机。
她以为老公肯定是出什么事了,才带着闺蜜跑路,因为闺蜜是老公公司的员工,这里她都没往老公出轨这上面想。
直到她火急火燎地跑去公公婆婆的住处,才从婆婆口中知道了她最不愿意听到的真相。
原来老公给公公婆婆说她要做丁克,不想生孩子。这可把公公婆婆气坏了,他们可不想自己的儿子丁克,而且儿子也表示自己不想丁克。
既然儿媳妇不想生孩子,正好喜欢儿子的那个女孩想生,那就让她生吧。
这毫无道德感的发言,也是有够雷人。他们不知道儿子已经结婚了吗?你儿子要和别的女人生孩子,怎么着也得和儿媳妇先把婚离了吧。
罗英子听婆婆说完,整个人都是懵的,思索片刻之后才反应过来,老公和闺蜜一起出国这事,公公婆婆是知情的。
她诧异地望着责怪她的婆婆,颜面扫地的公公,也许还想到了她那不告而别,卷走所有财产的老公。
她觉得自己就像生活在一个巨大的谎言里,当初明明是老公要丁克的,她只是答应了他的请求。现在老公颠倒黑白,还成了老公抛弃她,婆婆厌弃她的理由了。
可怜她担心了一晚上的老公,就落得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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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药材庄稼法也责众才是最好的正名#【哄抢药材、庄稼,“法不责众”从来不是借口】#哄抢药材庄稼法不责众不是借口#据新京报 用“法也责众”的依法处置和个案公正来回应集体哄抢事件的多发,才是对当地最好的正名。
近日,一条“河南周口一中药种植合作社遭人哄抢,种植园主坐地痛哭”的短视频在社交媒体引发网友围观和热议。华商报等媒体跟进调查,佐证事件属实。据种植园相关负责人介绍,遭遇哄抢,让他们损失20万元左右。
当地村干部表示,事发后,乡政府、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已前往现场处理此事,“乡里正在给群众做工作,让群众把药材退回来。另外,也在想办法要逐步改变群众的思想。”
11月1日晚,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农业农村局就网传“村民哄抢中药事件”发布情况通报称,10月31日下午,周口市淮阳区冯塘乡一药材种植户邱某某对种植的白术在第二遍收割进行到三分之二时,机械发生故障。附近村民误认为种植户第二遍已收割完毕,遂进地捡拾药材。
“哄抢”和“捡拾”是两个概念
“哄抢”变“捡拾”,加速了争议和舆情扩散。此前,河南南阳、周口等地也曾因村民“捡拾”他人财物或庄稼而冲上社交媒体热搜。
先抛开“哄抢”“捡拾”之争不说,就连以“捡拾”为辩护理由的地方职能部门,也都认同这种“捡拾”不妥——这可看作是争议各方的底线共识。
上述几宗事件都惊动了警方,也都有警方劝返甚至驱散“捡拾”者的后续。这进一步说明,在所有权人现场明确表示权属并积极制止“捡拾”的情形下,这种集体“捡拾”的行为没有合法性。
分辨“哄抢”或“捡拾”并不困难。通俗表达,“我的东西,我不给,你不能拿”。“捡拾”也要以所有权人对其财物的明示放弃为前提。
进而论之,不论是上次的集体哄抢玉米,或是这次的集体哄抢药材,哪怕按照当地职能部门的官方回应,涉案人确实是因“误认”而进场“捡拾”,在权利人现场制止,甚至在警方出面明确制止之后,仍坚持“捡拾”,这就不只是“不妥”或“误会”,而已然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法不责众”从来不是立法原则
离这些“捡拾”者最近的刑法条款,是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规定上不难看出,立法对群体性犯罪的确有所考量: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成其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的主体。但这并不能理解为“法不责众”。
非“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违法性质并无二样,只不过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较前者为轻。依“过罚相当”“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够不上刑事追责的,还有行政处罚。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刑事处罚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可以说,对这种明目张胆的哄抢行径,法律上没有漏网之鱼。具体某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警方介入调查,并在查明事实之后才能进行依法处置。执法部门也不应因为涉及人数多、执法过程复杂而轻轻放过。一次次的轻拿轻放,不会起到任何警示效果。
需明确的是,“法不责众”从来不是立法原则,更不应成为执法的遵循。“不立案、不查处、不回应”的“三不原则”是比集体哄抢更严重的违法。相关职能部门若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作为,乃至渎职,远甚于被漠视的具体违法行为,更是造成集体哄抢事件一再发生的温床。
长远来看,一旦哄抢得不到依法有力处罚,鉴于遭哄抢对象多为土地承包者,这难免会影响到当地的土地租金等,进而影响当地的营商环境乃至经济发展前景。
用“法也责众”的依法处置和个案公正来回应集体哄抢事件的多发,才是对当地最好的正名。
近日,一条“河南周口一中药种植合作社遭人哄抢,种植园主坐地痛哭”的短视频在社交媒体引发网友围观和热议。华商报等媒体跟进调查,佐证事件属实。据种植园相关负责人介绍,遭遇哄抢,让他们损失20万元左右。
当地村干部表示,事发后,乡政府、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已前往现场处理此事,“乡里正在给群众做工作,让群众把药材退回来。另外,也在想办法要逐步改变群众的思想。”
11月1日晚,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农业农村局就网传“村民哄抢中药事件”发布情况通报称,10月31日下午,周口市淮阳区冯塘乡一药材种植户邱某某对种植的白术在第二遍收割进行到三分之二时,机械发生故障。附近村民误认为种植户第二遍已收割完毕,遂进地捡拾药材。
“哄抢”和“捡拾”是两个概念
“哄抢”变“捡拾”,加速了争议和舆情扩散。此前,河南南阳、周口等地也曾因村民“捡拾”他人财物或庄稼而冲上社交媒体热搜。
先抛开“哄抢”“捡拾”之争不说,就连以“捡拾”为辩护理由的地方职能部门,也都认同这种“捡拾”不妥——这可看作是争议各方的底线共识。
上述几宗事件都惊动了警方,也都有警方劝返甚至驱散“捡拾”者的后续。这进一步说明,在所有权人现场明确表示权属并积极制止“捡拾”的情形下,这种集体“捡拾”的行为没有合法性。
分辨“哄抢”或“捡拾”并不困难。通俗表达,“我的东西,我不给,你不能拿”。“捡拾”也要以所有权人对其财物的明示放弃为前提。
进而论之,不论是上次的集体哄抢玉米,或是这次的集体哄抢药材,哪怕按照当地职能部门的官方回应,涉案人确实是因“误认”而进场“捡拾”,在权利人现场制止,甚至在警方出面明确制止之后,仍坚持“捡拾”,这就不只是“不妥”或“误会”,而已然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法不责众”从来不是立法原则
离这些“捡拾”者最近的刑法条款,是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规定上不难看出,立法对群体性犯罪的确有所考量: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成其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的主体。但这并不能理解为“法不责众”。
非“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违法性质并无二样,只不过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较前者为轻。依“过罚相当”“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够不上刑事追责的,还有行政处罚。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刑事处罚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可以说,对这种明目张胆的哄抢行径,法律上没有漏网之鱼。具体某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警方介入调查,并在查明事实之后才能进行依法处置。执法部门也不应因为涉及人数多、执法过程复杂而轻轻放过。一次次的轻拿轻放,不会起到任何警示效果。
需明确的是,“法不责众”从来不是立法原则,更不应成为执法的遵循。“不立案、不查处、不回应”的“三不原则”是比集体哄抢更严重的违法。相关职能部门若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作为,乃至渎职,远甚于被漠视的具体违法行为,更是造成集体哄抢事件一再发生的温床。
长远来看,一旦哄抢得不到依法有力处罚,鉴于遭哄抢对象多为土地承包者,这难免会影响到当地的土地租金等,进而影响当地的营商环境乃至经济发展前景。
用“法也责众”的依法处置和个案公正来回应集体哄抢事件的多发,才是对当地最好的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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