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的协议不被认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儿女对老人不再关心,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丁蜀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本案的判决,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学理价值和社会意义,也体现了法官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老房拆迁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纪大爷在宜兴市丁蜀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纪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月22日,纪大爷、陈大妈夫妇共同和儿子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纪帮纪大爷偿还债务1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纪大爷、陈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纪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起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纪大爷在当初退伍之后,承包了村委会4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纪拍下4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小纪超市对外营业,纪大爷、陈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年10月,小纪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平方米,小纪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纪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纪却不这么认为。自此后,小纪和父母之间因超市拆迁产生矛盾,继而发展到对簿公堂。

  纪大爷、陈大妈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小纪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将分期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但是,纪大爷、陈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其后,纪大爷与小纪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纪大爷、陈大妈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纪大爷身患癌症,陈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原本应享天伦之乐的两位老人,却奔波在家庭和法庭之间。无奈之下,纪大爷、陈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纪,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两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待小纪返还房屋及车库后,老夫妻打算以房养老。

  宜兴法院丁蜀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解案情,考虑到这个案件缘起赡养,但又与常规的赡养纠纷有所不同,丁蜀法庭决定前往纪大爷所在村进行巡回审理,周边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旁听了庭审。

  2019年10月16日,在丁蜀镇潜洛村文化广场上,来自周边的百余名群众在家门口参加了这起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小纪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原老房子并非纪大爷、陈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进行了分家,他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二是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纪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三是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纪大爷、陈大妈主张撤销条款的撤销权也因经过1年的期限而消灭。

  纪大爷、陈大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表示,拆迁老房由纪大爷一手建造,小纪并未实际参与,且产权证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应为纪大爷、陈大妈共同所有。2010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纪大爷、陈大妈为解决养老问题而签订的,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15年纪大爷身患癌症,小纪拒不支付医疗费,也未前往探望,甚至还在医院闹事,其心灰意冷之下才想要撤销赠与。现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锤定音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纪大爷、陈大妈也曾表示只要小纪按照赠与协议按时履行赡养义务,其同意撤诉,但小纪坚持了降低赡养费的要求。其间,小纪主动提出愿意按约履行赡养义务,但纪大爷、陈大妈已不再信任儿子的承诺,坚决要求撤销赠与、以房养老,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均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支持,也需要一个平和、温暖的家庭环境,而小纪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两位老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纪大爷、陈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纪大爷、陈大妈与小纪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小纪得拆迁补偿所有住宅,产权均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小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大爷、陈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3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纪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裁判解析

  本案三个争议焦点的认定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首先认定了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结合权属证明及建造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纪大爷的老房子是纪大爷、陈大妈于1983年婚后建造,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纪大爷名下,小纪此时年纪尚幼,无法参与建造;虽然父子均陈述曾于1992年分家,但仅限于分开吃住,未另立房产证及另申请宅基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小纪称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小纪在婚后不久也搬离了老房子并将户口迁出该村。综上,可确认纪大爷、陈大妈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当该房屋被拆迁,纪大爷、陈大妈同时也是拆迁利益的享有者,即拆迁新得的两套房屋、两个车库的实际权利人。

  第二,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虽然“住房、养老协议”中未出现“赠与”“转让”字样,但纪大爷、陈大妈同意将原本由其夫妇共有的房屋划归小纪所有,符合赠与的本意。从双方签订的条款看,双方约定纪大爷、陈大妈赠与房产权利的同时也为小纪设定了义务,其中有些义务系法定义务,比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有些义务系约定义务,比如还债、装修房屋等。故该协议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三,关于纪大爷、陈大妈是否有权撤销的问题。纪大爷、陈大妈将涉案房屋赠与小纪,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子女更多照顾,安享晚年。但小纪自2015年起就拒不履行赡养、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导致多次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在执行程序中仍拒绝支付,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小纪主观上没有照料、慰藉老人的意识,客观上也未主动承担起赡养的责任,该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小纪称该撤销行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但因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到小纪名下,事实上该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故纪大爷、陈大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专家点评

  准确适用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彭诚信

  本案涉及赡养义务不履行与赠与合同撤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学理价值和社会意义。

  纪大爷、陈大妈与自己的子女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需要将其中一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协议同时约定,小纪需要帮助父母偿还1万元的外债,并需每年支付给两老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小纪多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纪大爷、陈大妈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从学理角度而言,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系争“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认定;二是协议的撤销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法院并未拘泥于当事人协议的名称及用语,而是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出发,认为纪大爷夫妻有意将系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小纪所有,因此将其认定为赠与协议。同时,由于协议中有关于小纪赡养义务(法定义务)和偿债义务(约定义务)的约定,法院进一步将其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值得肯定。

  其次是关于“住房养老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赠与合同,我国民法规定两项撤销权。第一项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旨在赋予赠与人在权利移转之前的任意撤销权,避免其由于仓促草率行事致使自身利益受损。此项撤销权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赠与合同,只有办理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

  第二项撤销权旨在惩罚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列举了三类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上述情形导致赠与合同撤销的,撤销权人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该期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开始计算。小纪正是基于此点,抗辩称纪大爷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时已过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但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已交付小纪居住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纪大爷夫妻依然保有房屋的所有权。基于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允许纪大爷撤销赠与协议。该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皆可行使,自无除斥期间适用的余地。

  本案法官正确适用法理,合理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并最终实现了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值得肯定。

  编后: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提倡孝老爱亲。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不如意的事。赡养案件虽然是普通家事纠纷,但也会成为社会风向标。如果个案处理不佳,在一定区域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依法公正处理好个案用公正的司法判决回应社会的道德提问,及时制止赡养领域的道德滑坡,一定程度上能够进一步引导社会尽孝行善风气兴盛。

#黑龙江发布#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优化营商新环境助力龙江新发展】
8个月线上受理办电申请72386件;营业投诉同比下降52.08%——年初以来,虽然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电力服务带来诸多不便,但省电力公司仍以超常的举措和恒久的细心取得了服务客户的优异成绩。

近年来,省电力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为根本遵循,积极承担央企责任,下大力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及时了解广大客户“所需所盼所忧”,高效响应社会办电需求,在优化营商环境和落实“办事不求人”方面率先示范,打造龙江投资沃土“新名片”,为龙江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跟踪服务效率高百大项目落地早

“曙村变10千伏绥南线运行正常……”8月27日,国网牡丹江供电公司巡视人员对增容改造投入运行的66千伏东宁曙村变电站线路进行巡视,全力保障省百大项目绥芬河东宁新建机场项目建设。

该增容改造工程共历时近4个月,作业人员克服疫情防控压力,冒风雨、战高温,确保了该项工程顺利完工。随着工程正式投运,将为绥芬河东宁机场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同时将有效解决绥阳镇内的工商业及周围广大农业地区农业生产用电需求。

2019年,全省百大项目发布以来,省电力公司以省委省政府“加强投资项目落地跟踪服务”具体要求为落脚点,建立百大项目供电服务台账,实行省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包保制,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超前介入配套电网项目,开发百大项目供电服务跟踪系统,把一条条用电需求变成有头有尾、节点明晰的流程图,确保按需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全力促进百大项目早落地。

2020年,黑龙江省实施“加强版百大项目”建设,省电力公司坚持疫情防控和跟踪服务两手抓,由优化电力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负责跟踪、组织、协调、督办省百大项目的用电服务,确保绿色通道真正畅通。助力500个省百大项目集中开工建设,推进项目实施218项,实现送电项目28个,落实电网配套资金2.25亿元。

7月1日,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的绿地东北亚国博城项目配套10千伏国博甲、国博乙新建线路送电成功;7月20日,牡佳客专桦南东220千伏牵引站两条新建输电线路全线贯通,比铁路部门供电时间需求提前两个月竣工;7月30日,大庆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配套供电工程变电部分一次送电成功……

流程“瘦身”办电获得感日增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以钢牙啃硬骨头的劲头,持续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省电力公司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加大不规范服务行为查纠力度,组织开展“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深化作风整顿优化电力营商环境主题活动和“抓整改、除积弊、转作风、为人民”专项行动,将“获得电力”指标作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突破口,围绕整治办电时间长、接电成本高、供电服务行为不规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报装接电专项治理23条》,制定《供电服务行为奖惩规定》,对供电服务实行重奖重罚。今年以来,大力推行“阳光业扩”服务,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积极构建“便利化、透明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阳光业扩”服务模式。用心解决群众关切用电难题,推动102个住宅小区由临时用电转为正式用电。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省电力公司继续完善服务手段,不断加大互联网线上缴费、办电服务力度,推广应用网上国网APP等互联网渠道,实现了“窗口办”与“网上办”“掌上办”互补,“有形”窗口与“无形”窗口并行,让更多客户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电、用电体验。

“现在,我们用手机就可以在线上填报项目用电需求,电力客户经理主动上门,出具供电方案,及时下发用电答复单,真的是方便快捷。”宝能城项目机电工程师董海亮说。8月23日,落户哈尔滨新区的深圳宝能项目,配套电力设施需要根据施工进展准备转场,施工方线上申请,“电参谋”迅速到位,客户经理仅用30分钟就与客户研讨出科学、高效的基建变压器转场方案。

服务高水平,信息更透明。省电力公司推进政企办电服务信息共享,打通与政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线上获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等客户证照信息,试点开展房产与电表联合过户,目前,已实现哈尔滨地区试点个人二手房产与电表联名过户;加强与用电客户之间的信息互动,促进提升供电方案的公平性、经济性、合理性,确保电网资源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目前,已完成网上国网APP、95598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客户提供设计、施工、试验、监理单位资质查询服务,发布10千伏及以下客户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及工程造价参考手册。

省电力公司持续推行大中型企业“三省”服务,在哈尔滨城区和黑河、哈尔滨、绥芬河三个自贸试验片区实行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各地区低压煤改电、充电桩业扩报装参照“三零”服务投资至客户红线,自实施以来平均接电时长缩短至14天,较此前减少23天,同时为客户节省投资1.11亿元。

力推纾困惠企护航企业渡难关

在黑龙江省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的关键时期,省电力公司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积极落实纾困惠企政策,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从产业带动和行业支持两方面发力,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坚持应复尽复、应开尽开原则,以电力工程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复工复产。全系统原计划3月底、4月初开复工的86项电力工程,全部提前到3月10日前进场施工;通过线上招标等方式完成16.3亿元物资采购,有力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复工复产。

发挥行业优势,在提高办电效率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省电力公司在继续执行以往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基础上,分三批出台助力复工复产、阶段性降价等62项举措,预计全年可减少电费约16亿元,仅“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可惠及省内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超过1万户、一般工商业企业超过171万户。加之延续以往降成本措施,全年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达65亿元。

为确保客户应知尽知,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线上线下渠道积极宣传各项便民措施和优惠政策,要求各地市公司进一步优化电费票据账单,将正常电费、折扣优惠等列示清楚,确保客户明明白白用电。

“降低工商业电价5%延长到今年年底,可为我们企业节省电力成本5000元左右。”降费政策让齐齐哈尔维思家居经理原波由衷地高兴。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下一步,省电力公司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上再出发、再加力,以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提升营商温度,坚定企业投资信心,为“投资争过山海关”贡献电网力量。

【走进民法典——居住权 你知多少?】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的居住权是一大亮点。有网友提出疑问,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有什么区别?居住权使用期就是70年土地使用期吗?那么,对于居住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你又知道多少呢?

首先,我们来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其次,了解一下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效用。

事实上,住在一个地方并不意味着你拥有对这个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统统不属于居住权。

其三,要弄清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权,并不等同于日常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同样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使用,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居住关系属于债权,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权利仅限于用益物权而无法直接支配。而在物权编中,规定的居住权则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

不难看出,居住权是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其四,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这一规定,对于日后二手房的购买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因为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也就是说,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其五,居住权的应用可能覆盖到更多领域

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比如: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另外,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即使是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作为购房者,如果房子是用来自住,一般也不会考虑此类房子。

其六,这些关系中可能会设立居住权协议

今后,在下面这些关系中,可能会需要设立居住权协议: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中,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可以设立居住权。

父子关系: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权益,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

其他关系:这类关系可能各种各样,均是基于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而设立居住权。(via: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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