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名举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宪权、高宏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伟峰!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4年8月19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本人当庭控告邱梅宁涉嫌高利转贷违法犯罪,当天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宪权提交的代理词中请求秦淮法院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追究邱梅宁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孔宪权包庇犯罪嫌疑人,对控告人的诉求不予理睬,故意违反《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向公安机关移送,2015年10月23日在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邱梅宁自己陈述了如何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基本事实,起诉状、委托转款函、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构成高利转贷的完整证据链,但是法官高宏伟在已经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明知邱梅宁出借资金有500万元全部是套取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明知邱梅宁先以年息36%转贷给我,后又以年息48%-72%转贷给王波,依然故意隐瞒邱梅宁高利转贷犯罪事实,同样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明知高利转贷违法行为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然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让我承担18.24%的高额利息,案件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黄伟峰在已经查明所有事实的情况下依然维持原判。
2018年8月14日本人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1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9)宁建检控复字第8号答复函,“经我院审查认为:邱梅宁有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但已超过追诉期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官孔宪权、高宏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伟峰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故意隐瞒邱梅宁高利转贷犯罪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没有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帮助犯罪嫌疑人违法获利1200万元,同时也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200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严重违法违纪!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4年8月19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本人当庭控告邱梅宁涉嫌高利转贷违法犯罪,当天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宪权提交的代理词中请求秦淮法院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追究邱梅宁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孔宪权包庇犯罪嫌疑人,对控告人的诉求不予理睬,故意违反《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拒不向公安机关移送,2015年10月23日在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邱梅宁自己陈述了如何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基本事实,起诉状、委托转款函、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构成高利转贷的完整证据链,但是法官高宏伟在已经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明知邱梅宁出借资金有500万元全部是套取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明知邱梅宁先以年息36%转贷给我,后又以年息48%-72%转贷给王波,依然故意隐瞒邱梅宁高利转贷犯罪事实,同样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明知高利转贷违法行为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然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让我承担18.24%的高额利息,案件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黄伟峰在已经查明所有事实的情况下依然维持原判。
2018年8月14日本人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1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9)宁建检控复字第8号答复函,“经我院审查认为:邱梅宁有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但已超过追诉期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官孔宪权、高宏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伟峰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故意隐瞒邱梅宁高利转贷犯罪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没有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帮助犯罪嫌疑人违法获利1200万元,同时也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200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严重违法违纪!
2023年南京职称交通运输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江元教育带你看一下!
经2023年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李红等6人拟获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戴渊等228人拟获得工程师资格。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反映。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经2023年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李红等6人拟获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戴渊等228人拟获得工程师资格。现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反映。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我是拆迁人群,南京市房改办在法院查明我是拆迁人群的情况下,非把我捏造为经济适用房人群,要收我房屋上市交易收益的50%收益金。我是有理无处说(图8为证,法院听政府的)。我家是2005年私有房屋被拆迁的,图10可查,我家国有土地使用权为166.9平方米,就被安置了四十几个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还有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120几个平方米没有被补偿。拆迁时讲好的拆迁多少钱补我多大的房屋,我们被安置在经济适用房小区里只是房屋5年 内不能上市交易,5年后房屋上市和原来的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图7可查合同约定是办理产权置换手续。2008年12月15日我以南京市房改办审核的2008年10月24日的《南京市征地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人住,雨花台区新河苑小区,购买是96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图7、8、9可查。南京市房改办先审批我的人住的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后来在我人住8年后给改为92.5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而且时间写为2008年10月24日(图1、2可查)。我就奇怪了国家建设部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有明确的解答(图17、18可查)。南京市房改办明知道我是一户房屋拆迁签订了二份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图4可查)图3、4、5、6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于2015年查明的事实我是以南京市审核的96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人住铁心桥的。现南京市房改办不认客观事实,也不认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一味地说我是货币补偿5万元,是国有土地的拆迁户。发回重审的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很清楚,我是一户房屋拆迁签订了二份拆迁补偿协议书,二份拆迁补偿协议书相加的金额为178000元。第二份《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拆迁补偿金额:97841元。南京市房改办你们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不能巧取豪夺,与民争利。分割拆迁款,弄虚作假把我们纳入到经济适用房(2011年1月14日南京电视台“七七快门节目经济适用房信任危机节目可查,评论员是沈晓平“。我们人住8年 的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要求我按92.5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证。凭什么要求我按照92.5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证?我的购房收据在哪里?我按照政府审批96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人住的,凭什么在政府在我人住8年 给改为经济适用房通知书?政府的决定是不可以随便更改的。再说,国家建设部有经济适用房的解释,双困户是经济适用房人群。我是有两证齐全的拆迁户。个别我的拆迁款把我们纳入带经济适用房,讲好是办理产权证是我原来的房屋的产权证,图7可查,现产权置换协议也不认,我人住8年的拆迁安置房通知书也不认,就你们弄虚作假的92.5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92.57平方米的我是拆迁安置房实测的面积。我是2005年的拆迁户,南京市房改办还把我圈入到南京市2011年的经济适用房事实细则里收取我房屋上市交易收益的50%。这种做法了巧取豪夺,与民争利。违背初心,违背法律,违背职业道德。你们不讲理,我们的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我们的利益是受到了损失,但你们的做法损害了政府诚信。我就要求按图7第3、4、5条约定解决问题,就比登山都难。他们说的就是不让我们答到目的,就是永远不给我们解决问题。我只有在微博上讲给大家听,我就是要解决问题。制止他们弄虚作假坑害我的权益。政府部门违法不算违法,我们还没有违法,很不得把我们抓进去。这样干不得民心。我们没有错,错的是弄虚作假的部门。签订的合同赖账不承担责任,政府的决定书可以随便更改,还 把我拆迁人群圈入到2011年的南京市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里。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概念都分不清怎么为人民服务,只会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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