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渐转凉,中午不想再吃冷冷的饭团三明治了。
研究了一阵子入了一个看上去小小的实际很大肚的保温饭盒。不想要塑料材质的接触滚烫的食物,又不好洗又有些心理瑕疵。最后选了不锈钢内胆的。里面有一个塑料的小盒,装不那么烫嘴的主食,刚刚好用下面炖菜的余温一直给主食保温。
周末试验了一下,早上7点半装进去番茄炖牛肉,中午12点吃温度非常合适,很热但又不烫嘴~~。
这下冬天更自律了~哈哈哈
研究了一阵子入了一个看上去小小的实际很大肚的保温饭盒。不想要塑料材质的接触滚烫的食物,又不好洗又有些心理瑕疵。最后选了不锈钢内胆的。里面有一个塑料的小盒,装不那么烫嘴的主食,刚刚好用下面炖菜的余温一直给主食保温。
周末试验了一下,早上7点半装进去番茄炖牛肉,中午12点吃温度非常合适,很热但又不烫嘴~~。
这下冬天更自律了~哈哈哈
这个柿子去年收到时,一吃惊为天柿,当时刚生完三角女士,还在月子中心坐月子,急急忙忙拍照上架,可惜当时已经是季尾,印象里去年是3天快闪团,卖了100多箱就下了。
因为水蜜柿只要一软就不能快递,基地那边装好了箱,临发出之前都要一个一个捏过去,把软的挑出来再发货,否则客人收到的就是一箱柿子果酱。
就在柿子上架之前,国庆有群里的朋友到西安旅游,在街上买到了同个品种的小柿子,一个玻璃饭盒能装3-4只那种,台球大小的果儿,问我这里啥时候上。
这不就来了嘛。而且比台球大,去年是24个一箱,今年是半斤一只的大果,18个,净重足足9斤,超级实惠划算。
今年我们不打没准备的仗,上市期20天,可以销售约3个星期。
鉴于之前酥水梨下雨导致最后10天产期一个梨都摘不了就结束了的情况,还是建议大家一开始就猛下手。虽然不想,但,万一又下雨呢。
柿子这种东西要放的,不放不催熟千万不能吃,水蜜柿,要放到站不起来了那么软才好(但是你别放到坏!)不然会特别涩口。
我去年也硬吃了还没熟的,嘴里难受了一个小时。
水蜜柿放软了可以进冰箱冷冻,北方冬天有暖气了,家里热的穿背心裤衩,从冰箱里掏出一个冻得沙沙冰冰甜甜的柿子,进嘴那一刻,就站在世界之巅呀。
因为水蜜柿只要一软就不能快递,基地那边装好了箱,临发出之前都要一个一个捏过去,把软的挑出来再发货,否则客人收到的就是一箱柿子果酱。
就在柿子上架之前,国庆有群里的朋友到西安旅游,在街上买到了同个品种的小柿子,一个玻璃饭盒能装3-4只那种,台球大小的果儿,问我这里啥时候上。
这不就来了嘛。而且比台球大,去年是24个一箱,今年是半斤一只的大果,18个,净重足足9斤,超级实惠划算。
今年我们不打没准备的仗,上市期20天,可以销售约3个星期。
鉴于之前酥水梨下雨导致最后10天产期一个梨都摘不了就结束了的情况,还是建议大家一开始就猛下手。虽然不想,但,万一又下雨呢。
柿子这种东西要放的,不放不催熟千万不能吃,水蜜柿,要放到站不起来了那么软才好(但是你别放到坏!)不然会特别涩口。
我去年也硬吃了还没熟的,嘴里难受了一个小时。
水蜜柿放软了可以进冰箱冷冻,北方冬天有暖气了,家里热的穿背心裤衩,从冰箱里掏出一个冻得沙沙冰冰甜甜的柿子,进嘴那一刻,就站在世界之巅呀。
#对发问与程序性事项关系的思考#
从2014年开始有意识的关注发问权,历经六七年的探索、思考和实践,自以为只要是通过发问将案件事实展现于法庭上,法官就不想、不敢、不能枉法裁判,事实上这是理想状态,因为一部分法官会限制、剥夺发问,发问权缺乏制度性保障。
2020年 第一本书出版后开始思考当事人发问权制度。2021开始,在此基础上开始探索、思考和践行程序性事项对庭审进程以及裁判结果的影响,积累了一部分案例和素材。
今天早晨五点多起床,集中精力研究一起建工案件的证据材料,然后写一份关于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的控告信,9:30分完成。
这个建设工程的案子,我代理原告,一开始分析胜诉是十分渺茫的,于是决定采用全方位民事庭审技能体系的战略战术。
第一次开庭。因为其中一个被告本人没有到庭,我要求休庭,另定开庭时间,法官同意我的诉求。
第二次开庭。这个被告依然没有来,我提出异议,审判长执意进行,我要去其中一名人民陪审员自行回避,法官同意我的诉求。
第三次开庭。这个被告还是没有来,我坚决反对继续开庭,于是申请审判长回避,休庭。
第四次开庭。经和委托人沟通,撤回回避申请,希望尽快进入实体审查。对方代理人一上午都在撒谎,我几次提出反对,但主审法官依然让她继续发言。下午继续开庭,刚进行一二十分钟,我实在听不下去,当庭举报被告涉嫌妨害作证罪,然后休庭。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对方提交一大堆伪造的证据材料,我看来一遍就能知道是假的,但如何证实我的判断?于是,我把重点放在发问上,设计一百多个问题。但被告本人不来,发问有什么用呢?必须用程序来保障发问权。
公安机关把调查的证据材料移送到法院,经过认真研究这些材料,我发现本案无需发问也能胜诉。试想,如果没有程序性思维,估计一审、二审败诉结果都收到了。
本案即将迎来第五次开庭。
结论:相对一部分案件,法官是装糊涂,故意睡不醒,那就要通过程序性事项让这些糊涂法官真正醒过来,问与不问已经不重要了。
从2014年开始有意识的关注发问权,历经六七年的探索、思考和实践,自以为只要是通过发问将案件事实展现于法庭上,法官就不想、不敢、不能枉法裁判,事实上这是理想状态,因为一部分法官会限制、剥夺发问,发问权缺乏制度性保障。
2020年 第一本书出版后开始思考当事人发问权制度。2021开始,在此基础上开始探索、思考和践行程序性事项对庭审进程以及裁判结果的影响,积累了一部分案例和素材。
今天早晨五点多起床,集中精力研究一起建工案件的证据材料,然后写一份关于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的控告信,9:30分完成。
这个建设工程的案子,我代理原告,一开始分析胜诉是十分渺茫的,于是决定采用全方位民事庭审技能体系的战略战术。
第一次开庭。因为其中一个被告本人没有到庭,我要求休庭,另定开庭时间,法官同意我的诉求。
第二次开庭。这个被告依然没有来,我提出异议,审判长执意进行,我要去其中一名人民陪审员自行回避,法官同意我的诉求。
第三次开庭。这个被告还是没有来,我坚决反对继续开庭,于是申请审判长回避,休庭。
第四次开庭。经和委托人沟通,撤回回避申请,希望尽快进入实体审查。对方代理人一上午都在撒谎,我几次提出反对,但主审法官依然让她继续发言。下午继续开庭,刚进行一二十分钟,我实在听不下去,当庭举报被告涉嫌妨害作证罪,然后休庭。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对方提交一大堆伪造的证据材料,我看来一遍就能知道是假的,但如何证实我的判断?于是,我把重点放在发问上,设计一百多个问题。但被告本人不来,发问有什么用呢?必须用程序来保障发问权。
公安机关把调查的证据材料移送到法院,经过认真研究这些材料,我发现本案无需发问也能胜诉。试想,如果没有程序性思维,估计一审、二审败诉结果都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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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相对一部分案件,法官是装糊涂,故意睡不醒,那就要通过程序性事项让这些糊涂法官真正醒过来,问与不问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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