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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和正文放这了
公安系统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并发布到豆瓣网站上炫耀,煽动网民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暴力,并称将继续发布该公民的个人隐私。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有关部门彻查并做相关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工作人员发布在网络上的照片未打码,为保护个人隐私现已做打码处理。
https://t.cn/A6WLKg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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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巴以冲突发表共同立场#,谴责哈马斯并向以色列喊话】
在经历了一周的信息不一致并被外界质疑出现“裂痕”后,欧盟正寻求在巴以冲突问题上形成统一战线。
当地时间10月15日晚,欧洲理事会官网发布声明,称欧盟已就巴以冲突达成“共同立场”。该声明不仅以“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及其在以色列发动的袭击,还“打脸了”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13日对以色列表达的“毫无保留的声援”,强调以色列有权进行自卫时加上了“符合人道主义法、国际法”的前提,称要“确保在任何时候保护所有平民”。
欧盟还承诺,会继续支持加沙最需要帮助的平民,重申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
美国“政客”新闻网称,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周末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磋商后发表了这份声明,欧盟领导人特别会议定于17日召开,将就巴以冲突展开讨论。
欧洲理事会成员15日通过了这份声明,声明称:“欧盟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哈马斯及其在以色列各地发动的‘残忍和无差别的恐怖主义袭击’,并对生命损失深感痛惜,‘恐怖活动’没有正当理由。”
声明称,欧盟坚决强调以色列有权在符合人道主义法、国际法的情况下进行自卫。但欧盟重申,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确保在任何时候保护所有平民。
欧盟呼吁哈马斯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人质,重申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承诺随时准备与合作伙伴协调,以继续支持加沙最需要帮助的平民,并“确保这种援助不被‘恐怖组织’滥用”。
声明表示,防止地区冲突升级至关重要,欧盟仍然致力于通过重振中东和平进程的努力,在“两国方案”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可持续的和平。
此外,欧盟强调,应与“合法的巴勒斯坦当局”以及在防止局势进一步升级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的区域和国际伙伴广泛接触。
欧洲理事会定于10月17日召开视频会议,进一步讨论应对“哈马斯对以色列的‘残忍恐怖主义袭击’以及围困导致的加沙地带的悲惨局面”。
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在给各成员国领导人的邀请信中写道:“至关重要的是,欧洲理事会应根据各项条约和我们的价值观,确定我们的共同立场,并确定一份明确的统一行动方针,以反映当前局势的复杂性。”
信中还提到,围困、基本需求难以满足以及大规模炮击导致的破坏在加沙地带造成的悲惨局面,正在给国际社会敲响警钟,“这场冲突会造成许多后果,包括对我们欧盟的影响”。
米歇尔喊话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必须共同应对所有挑战,“团结就是力量”。
美国“政客”新闻网提到,一些欧盟公民在巴以新一轮冲突中被劫持为人质,还有一些欧盟公民在加沙地带。
哈马斯7日大规模偷袭以色列,以方损失惨重,继而猛烈报复。自从本轮冲突爆发以来,欧盟一直在努力制定统一的政策立场,但在官员表态时屡次出现分歧。
先是欧盟委员会负责扩容事务和睦邻政策的专员瓦尔赫利9日宣布暂停对巴勒斯坦的援助,随后欧盟澄清道,援助事实上不会停止,而是将接受审查。
接着欧盟外交政策负责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与欧盟委员会的意见相左,他对以色列政府采取的行动采取了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和欧洲议会议长萝伯塔·梅措拉更为批评的立场。博雷利强调虽然以色列有权自卫,但以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驳斥了以方要求110万加沙北部平民“限时南撤”的“指令”,呼吁允许食品、水和药品进入加沙。
而冯德莱恩与梅措拉受邀13日访问以色列时,又对该国表达了“毫无保留的声援”,仅向受到哈马斯袭击的受害者表示哀悼,但没有呼吁以方在对加沙发动袭击时保持克制,因而受到欧盟国家官员们的批评。博雷利14日表示,冯德莱恩有关巴以冲突的发言不代表欧盟官方立场,后者的外交政策是由其成员国,而非欧盟委员会或其主席决定的。
在外界质疑欧盟内部无法统一态度后,欧盟委员会14日宣布,将把对加沙地带的人道主义援助资金从2500万欧元追加到7500万欧元。
截至当地时间15日晚,本轮巴以冲突已致双方超4100人死亡。
在经历了一周的信息不一致并被外界质疑出现“裂痕”后,欧盟正寻求在巴以冲突问题上形成统一战线。
当地时间10月15日晚,欧洲理事会官网发布声明,称欧盟已就巴以冲突达成“共同立场”。该声明不仅以“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及其在以色列发动的袭击,还“打脸了”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13日对以色列表达的“毫无保留的声援”,强调以色列有权进行自卫时加上了“符合人道主义法、国际法”的前提,称要“确保在任何时候保护所有平民”。
欧盟还承诺,会继续支持加沙最需要帮助的平民,重申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
美国“政客”新闻网称,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周末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磋商后发表了这份声明,欧盟领导人特别会议定于17日召开,将就巴以冲突展开讨论。
欧洲理事会成员15日通过了这份声明,声明称:“欧盟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哈马斯及其在以色列各地发动的‘残忍和无差别的恐怖主义袭击’,并对生命损失深感痛惜,‘恐怖活动’没有正当理由。”
声明称,欧盟坚决强调以色列有权在符合人道主义法、国际法的情况下进行自卫。但欧盟重申,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确保在任何时候保护所有平民。
欧盟呼吁哈马斯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人质,重申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承诺随时准备与合作伙伴协调,以继续支持加沙最需要帮助的平民,并“确保这种援助不被‘恐怖组织’滥用”。
声明表示,防止地区冲突升级至关重要,欧盟仍然致力于通过重振中东和平进程的努力,在“两国方案”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可持续的和平。
此外,欧盟强调,应与“合法的巴勒斯坦当局”以及在防止局势进一步升级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的区域和国际伙伴广泛接触。
欧洲理事会定于10月17日召开视频会议,进一步讨论应对“哈马斯对以色列的‘残忍恐怖主义袭击’以及围困导致的加沙地带的悲惨局面”。
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在给各成员国领导人的邀请信中写道:“至关重要的是,欧洲理事会应根据各项条约和我们的价值观,确定我们的共同立场,并确定一份明确的统一行动方针,以反映当前局势的复杂性。”
信中还提到,围困、基本需求难以满足以及大规模炮击导致的破坏在加沙地带造成的悲惨局面,正在给国际社会敲响警钟,“这场冲突会造成许多后果,包括对我们欧盟的影响”。
米歇尔喊话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必须共同应对所有挑战,“团结就是力量”。
美国“政客”新闻网提到,一些欧盟公民在巴以新一轮冲突中被劫持为人质,还有一些欧盟公民在加沙地带。
哈马斯7日大规模偷袭以色列,以方损失惨重,继而猛烈报复。自从本轮冲突爆发以来,欧盟一直在努力制定统一的政策立场,但在官员表态时屡次出现分歧。
先是欧盟委员会负责扩容事务和睦邻政策的专员瓦尔赫利9日宣布暂停对巴勒斯坦的援助,随后欧盟澄清道,援助事实上不会停止,而是将接受审查。
接着欧盟外交政策负责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与欧盟委员会的意见相左,他对以色列政府采取的行动采取了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和欧洲议会议长萝伯塔·梅措拉更为批评的立场。博雷利强调虽然以色列有权自卫,但以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驳斥了以方要求110万加沙北部平民“限时南撤”的“指令”,呼吁允许食品、水和药品进入加沙。
而冯德莱恩与梅措拉受邀13日访问以色列时,又对该国表达了“毫无保留的声援”,仅向受到哈马斯袭击的受害者表示哀悼,但没有呼吁以方在对加沙发动袭击时保持克制,因而受到欧盟国家官员们的批评。博雷利14日表示,冯德莱恩有关巴以冲突的发言不代表欧盟官方立场,后者的外交政策是由其成员国,而非欧盟委员会或其主席决定的。
在外界质疑欧盟内部无法统一态度后,欧盟委员会14日宣布,将把对加沙地带的人道主义援助资金从2500万欧元追加到7500万欧元。
截至当地时间15日晚,本轮巴以冲突已致双方超4100人死亡。
浙江杭州,一男子每天工作很忙,经常点外卖用餐。可男子点的外卖却被人偷了8次。男子一气之下,点了三个变态辣的蛋挞。果不其然,这份外卖又被偷了。可事后邻居却找上门说,虽然外卖是邻居家孩子偷的,但孩子才8岁,什么都不懂,不能怪他,所以男子要赔偿孩子因被辣伤到医院就诊的2千元医药费。被拒绝后,孩子家长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裁判文书网)
单身的周先生家住某小区,平时工作比较忙,独居的他平时很少做饭吃,一般都是点外卖解决饭餐。周先生所住小区物业为了方便管理和安全方面考虑,要求业主叫的外卖统一放在小区门外的外卖架上,业主再自行到小区门口来取。
每次周先生下班回家前都会提前点好外卖,待回到小区门口时,刚好就可以提着自己点的外卖回家吃。
一开始时一切都很正常,可不久后周先生好多次点的外卖都不翼而飞了,事后找外卖小哥理论时,对方每次都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到了小区门口。
一开始时周先生不想计较,于是每次外卖被偷,就当自己倒霉又重新点了一份。直到周先生点了15次外卖就被偷了8次时,就再也坐不住了。
为了找出偷外卖之人,周先生心生一计,在点外卖时点了三个蛋挞,还备注要求加变态辣,最好能辣死我那种,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点这么奇怪的蛋挞。
周先生点完带有变态辣的蛋挞后,果然又再次被偷了。但烦恼也接踵而来,就在当天晚上,一女邻居直接砸周先生家的房门,并叫骂周先生为什么要“害”他们家8岁的孩子,这时周先生才反应过来。
原来邻居家8岁的孩子每天放学的时间比周先生早,所以其每次放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就会将周先生点的外卖“顺”走回家吃。按理说,家长没点外卖,但孩子经常会提着外卖回家吃,家长会追问哪里来的。
可这家人却无动于衷、放任不管,直到这次孩子吃到变态辣的蛋挞、嘴巴被辣成香肠嘴,到医院花了2000多元治疗费后,家长们才重视起来。可他们重视的不是孩子为什么要长期偷别人的外卖,而是周先生为什么要点这样的外卖,并造成孩子受伤的后果。
孩子的母亲砸门后,孩子的爷爷又说孩子年龄小,不懂事,并指责周先生这样做,不地道。随后孩子的父亲赵先生通过小区业主群主动添加赵先生的微信,并以存在过错行为要求周先生承担孩子的医药费2000多元,且以后还有其他支出也要承担。
周先生随即与其赵先生理论说,自己根本没错,如果孩子不偷别人家的东西吃,一点事都没有。可赵先生却不管那么多,多次讨要未果后,赵先生以是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那么赵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拿走别人的外卖从法律上讲是盗窃行为,一次盗窃价值不大的外卖,法律将评价为违法行为。但多次盗窃那就另当别论,将评价为盗窃罪。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才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赵先生的孩子8次偷外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孩子只有8岁,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偷外卖的是成年人,那周先生就不用理论了,可以直接报警抓人并可对其刑事处罚。
其次,从法律上讲,任何侵害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刑法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周先生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止自己的合法财产(外卖)不受不法侵害,客观上其加的变态辣是可食用的辣椒,且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存在过错。
最后,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民法方面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民法也会表示支持,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换而言之,赵先生因自身没有管教孩子,并放任孩子8次盗窃他人财物后还想索赔的做法,不仅没能得逞,还搭上了一笔案件受理费。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裁判文书网)
单身的周先生家住某小区,平时工作比较忙,独居的他平时很少做饭吃,一般都是点外卖解决饭餐。周先生所住小区物业为了方便管理和安全方面考虑,要求业主叫的外卖统一放在小区门外的外卖架上,业主再自行到小区门口来取。
每次周先生下班回家前都会提前点好外卖,待回到小区门口时,刚好就可以提着自己点的外卖回家吃。
一开始时一切都很正常,可不久后周先生好多次点的外卖都不翼而飞了,事后找外卖小哥理论时,对方每次都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到了小区门口。
一开始时周先生不想计较,于是每次外卖被偷,就当自己倒霉又重新点了一份。直到周先生点了15次外卖就被偷了8次时,就再也坐不住了。
为了找出偷外卖之人,周先生心生一计,在点外卖时点了三个蛋挞,还备注要求加变态辣,最好能辣死我那种,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点这么奇怪的蛋挞。
周先生点完带有变态辣的蛋挞后,果然又再次被偷了。但烦恼也接踵而来,就在当天晚上,一女邻居直接砸周先生家的房门,并叫骂周先生为什么要“害”他们家8岁的孩子,这时周先生才反应过来。
原来邻居家8岁的孩子每天放学的时间比周先生早,所以其每次放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就会将周先生点的外卖“顺”走回家吃。按理说,家长没点外卖,但孩子经常会提着外卖回家吃,家长会追问哪里来的。
可这家人却无动于衷、放任不管,直到这次孩子吃到变态辣的蛋挞、嘴巴被辣成香肠嘴,到医院花了2000多元治疗费后,家长们才重视起来。可他们重视的不是孩子为什么要长期偷别人的外卖,而是周先生为什么要点这样的外卖,并造成孩子受伤的后果。
孩子的母亲砸门后,孩子的爷爷又说孩子年龄小,不懂事,并指责周先生这样做,不地道。随后孩子的父亲赵先生通过小区业主群主动添加赵先生的微信,并以存在过错行为要求周先生承担孩子的医药费2000多元,且以后还有其他支出也要承担。
周先生随即与其赵先生理论说,自己根本没错,如果孩子不偷别人家的东西吃,一点事都没有。可赵先生却不管那么多,多次讨要未果后,赵先生以是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那么赵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拿走别人的外卖从法律上讲是盗窃行为,一次盗窃价值不大的外卖,法律将评价为违法行为。但多次盗窃那就另当别论,将评价为盗窃罪。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才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赵先生的孩子8次偷外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孩子只有8岁,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偷外卖的是成年人,那周先生就不用理论了,可以直接报警抓人并可对其刑事处罚。
其次,从法律上讲,任何侵害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刑法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周先生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止自己的合法财产(外卖)不受不法侵害,客观上其加的变态辣是可食用的辣椒,且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存在过错。
最后,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民法方面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民法也会表示支持,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换而言之,赵先生因自身没有管教孩子,并放任孩子8次盗窃他人财物后还想索赔的做法,不仅没能得逞,还搭上了一笔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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