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智慧高速建设有力推进】省交通运输厅以京台南段、济青中线为主体,以智慧交通重点实验室和智慧高速公路科技研发为支撑,全力推进“智慧高速系统工程应用与研究”交通强国试点项目建设。一是加快推进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段改扩建工程(“京台南段”)和济青中线两个智慧高速示范项目的建设,打造“全国领先、山东特色”的智慧高速品牌。目前,省交通运输厅已通过京台南段智慧高速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计划年底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完成招标采购进入实施;济青中线智慧高速项目正在编制智慧高速建设实施方案。二是大力推动智慧交通重点实验室建设。编制完成《智慧交通重点实验室创建工作方案》《智慧交通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规划》和《智慧交通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方案》,与山东大学、长安大学等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合作。明确智慧网联交通系统基础理论与标准体系、全息交通数据感知与融合、车路协同与智慧网联交通系统、智慧网联交通系统全生命周期一体化集成应用、智慧网联高速公路测试基地运营保障等五大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启动智能道路与车路协同技术装备工程实验室和济南市智慧交通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加快智能网联高速公路测试基地建设,目前,完成滨莱高速26公里路段测试基地顶层设计和第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年内完成测试基地26公里智能化改造工作,并申报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基地认定。三是扎实开展智慧高速公路重大科技攻关。梳理整合综合交通运输与智慧交通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确定7大科研项目25个子课题,形成2020年度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其中12个课题已申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加快推进车路协同、交通大数据、智慧公路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交通网全息感知与智能控制技术装备研发工作。加强科研技术交流,组织设计单位先后与华为集团、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国内外30余家单位对接先进技术。
【跨省多地贩毒、容留他人吸毒,15人被提起公诉】近日,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根据一起容留吸毒线索揪出的被告人闫某等15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一案,由薛城区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相互交叉关联作案,关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作案地点涉及山东枣庄、临沂和江苏连云港两省三市五个县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为确保案件办理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亲自参与办案,成立了一名员额检察官、两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
办案组不仅全面认真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强化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而且继续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确保量刑适当,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做好释说理工作,使其能够真心服法,真诚悔罪。
经依法审查,家住枣庄市的被告人闫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赵某某,以及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并伙同王某某,多次向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翟某某又多次向董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与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尹某某、朱某交叉贩卖毒品;家住枣庄市中区的陈某某从闫某处购得毒品后,与褚某某等人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家住临沂市的孙某某、孟某某等人从被告人翟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某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褚某某等人各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或一人容留三人以上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长安网)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为确保案件办理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亲自参与办案,成立了一名员额检察官、两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
办案组不仅全面认真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强化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而且继续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确保量刑适当,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做好释说理工作,使其能够真心服法,真诚悔罪。
经依法审查,家住枣庄市的被告人闫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赵某某,以及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并伙同王某某,多次向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翟某某又多次向董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与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尹某某、朱某交叉贩卖毒品;家住枣庄市中区的陈某某从闫某处购得毒品后,与褚某某等人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家住临沂市的孙某某、孟某某等人从被告人翟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某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褚某某等人各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或一人容留三人以上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长安网)
【跨省多地贩毒、容留他人吸毒,15人被提起公诉】近日,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根据一起容留吸毒线索揪出的被告人闫某等15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一案,由薛城区检察院审查终结,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相互交叉关联作案,关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作案地点涉及山东枣庄、临沂和江苏连云港两省三市五个县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为确保案件办理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亲自参与办案,成立了一名员额检察官、两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
办案组不仅全面认真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强化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而且继续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确保量刑适当,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做好释说理工作,使其能够真心服法,真诚悔罪。
经依法审查,家住枣庄市的被告人闫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赵某某,以及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并伙同王某某,多次向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翟某某又多次向董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与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尹某某、朱某交叉贩卖毒品;家住枣庄市中区的陈某某从闫某处购得毒品后,与褚某某等人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家住临沂市的孙某某、孟某某等人从被告人翟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某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褚某某等人各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或一人容留三人以上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长安网)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为确保案件办理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亲自参与办案,成立了一名员额检察官、两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
办案组不仅全面认真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强化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而且继续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确保量刑适当,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做好释说理工作,使其能够真心服法,真诚悔罪。
经依法审查,家住枣庄市的被告人闫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赵某某,以及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并伙同王某某,多次向家住临沂市的被告人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翟某某又多次向董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与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尹某某、朱某交叉贩卖毒品;家住枣庄市中区的陈某某从闫某处购得毒品后,与褚某某等人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家住临沂市的孙某某、孟某某等人从被告人翟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某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褚某某等人各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或一人容留三人以上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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