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男子因车子空调不制冷,将车子开到相熟的汽修厂维修。维修师傅检查后,前台声称是空调压缩机坏了要重新换一台,并让男子先预付6千元。可男子付钱后才得知,仅仅是线圈坏了,但男子花28元将车子修好后想要回已经预付的6千元时却被拒绝,男子一气之下,以自己被诈骗为由报警。

(案例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今视频)

江先生早年创业成功后,购买了一辆在当时来说是最流行的豪车代步。可车子开了很多年以后在路上行驶时,车上的空调却突然不制冷了。

由于当时天气炎热,没有空调就意味着不能开车,江先生第一时间就将车子开到附近汽车修理厂维修。

维修师傅检查过后,前台工作人员吴某就和江先生说是空调压缩机杯了,需要更换车子的空调压缩机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得知这个空调压缩机要9千元后,江先生有些犹豫了,毕竟这款车子现在不流行了。

吴某看出来了江先生的心思,但其再三强调称,最多只能便宜2千块,即车子修好后江先生要支付7千元维修费,由于这7千元绝大部分是购买空调压缩机的费用,所以吴某要求江先生先预付6千费用。

理由是这款车子厂家已经停产。即吴某要订购与该车型相匹配的空调压缩机,待空调压缩机到货后,才能为江先生的车子维修。江先生当时没多想,且也认为吴某的要求不过分,于是就将钱给了吴某。

事后因等空调压缩机的时间较长,江先生顶着炎热的天气,将不能制冷的车子开回家停放等吴某通知。

就在江先生等空调压缩机到货的过程中,其一朋友得知此事后觉得事出蹊跷,遂主动要求为江先生检查一下车子。可朋友检查过后却声称几十块能解决。

当时江先生还不信,以为朋友是在吹牛。可让江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其朋友居然真的只是搞了一下空调压缩机的线圈,车子的空调就恢复了使用。

原来,江先生这位朋友也是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的,其检查过后确认只是空调压缩机的线圈坏了而已,而这个线圈的实际成本就28元。江先生得知上当后立即去汽修厂找吴某讨要说法,并要求退回6千元。

可吴某却说6千元已经全部支付给厂家购买空调压缩机了,汽修厂一分钱没留,所以没办法退钱。双方发生争执后,江先生以被吴某诈骗为由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车子开到汽修厂维修时,维修师傅其实是出具了一份检查报告的。这份检查报告上面清楚写着空调不制冷的原因疑似是因空调压缩机的线圈出现故障,需要更换解决问题。

也就是说,其实维修师傅当时已经检查出问题所在了。可其并没有注明是更换“空调压缩机”,还是空调压缩机的“线圈”。所以吴某坚称是前者。

从法律上讲,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错误交付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车子确实是老化损害的,且不是吴某或其他人故意造成的,就很难认定本案为诈骗。

那么不构成诈骗,江先生还能要回这6千元么?

首先,江先生将车子开到汽修厂检查维修时,双方实际上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江先生依法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吴某拿到维修师傅的检查报告后,就应当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消费者江先生,这是其一方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侵害了江先生的知情权。

其次,江先生表示,欺诈是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实施多付钱款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隐瞒事实并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因此,江先生坚持认为吴某的行为,就是属于欺诈,应当退回6千消费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1.8万元。

可吴某及其工作的汽车维修厂却坚持认为,吴某当时说空调压缩机坏了是事实。即其一方认为吴某只是误以为需要更换整个空调压缩机才能修好而已。

因此其认为,最多就是吴某的错误陈述,导致江先生处于错误认知的情况下,才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汽修厂的意思很明显,其就只是错误解读了检查报告,并没有实施欺诈江先生的故意,因此江先生不能主张退一赔三,最多就是退回6千元预付款。

最后,江先生思前想后决定以退回6千元解决此事,不想再与汽修厂继续掰扯下去了。最终,江先生收回了钱,且汽修厂也向其当面赔礼道歉。

有网友表示,这难道不是欺诈么?江先生太好说话了吧?换我就一定会维权到底。对此,您怎么看? 

文/娟姐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云南师大附小一教师打伤学生不予立案?警方:正进行刑事复核】
#警方回应教师打伤学生不予立案#
日前,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呈贡校区)一学生在教室午托时间因玩闹被教师体罚,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一事引发网友关注。9月17日,校方就此事作出情况通报,对涉事教师汪某某作出取消岗位聘用等处理。

9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被打学生杨某某家属处获悉,此事有了最新进展。据了解,在打伤事件发生后的第四天,也就是6月12日,家属曾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经审查认为“无法证实汪某某具有伤害杨某某的犯罪故意”决定不予立案。

9月4日,因对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杨某某家属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9月26日,家属收到昆明市公安局作出的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称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延长刑事复核期限30日。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杨某某家属反映称,今年6月8日,杨某某在学校午托期间,与其他小孩发生打闹、互扔纸团的情况,坐在教室后排的班主任将其孩子从第一排叫到最后一排,疑因孩子说“你不能打我”进而激怒班主任老师,老师用教学用的直尺追打其孩子。

“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老师用疑似棍状的器具高举过头顶打我孩子,打了两下。”杨某某家属称,事后其孩子左手肘关节受伤,最终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班主任汪某某虽曾上门道歉,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处理,“没人为此负责。”

家属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根据案情、医院病历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分析,被鉴定人杨某某此次损伤致左侧肱骨内、外髁骨骺骨折;左肘关节周围软组织肿。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杨某某家属将该事项反映至昆明市教体局、市纪委、信访等部门,进而又反映至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家属称,他们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对孩子的心理状态进行测试,结果显示孩子处于急性应激反应焦虑状态,孩子不得不服用精神疾病药物。事发后孩子已转学。

9月17日,在媒体报道后,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呈贡校区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校教师汪某某在维护班级午休秩序时,因学生杨某某干扰其他学生午休,汪某某多次批评制止无效后,用教学米尺拍打到学生左臂手肘处致其受伤。

通报称,7月8日,该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汪某某作出取消岗位聘用等处理。目前,针对学生杨某某家长提出的有关诉求,学校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刑法》和《刑诉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如果当事学生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二级,那么警方应当立案侦查。”林小明称,根据量刑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处拘役、管制。

对于杨某某的伤情鉴定是否认可,是否重新提出鉴定申请?27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短信涉事教师汪某某,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令人愤慨!31岁女子许某,给8个月大的小女儿喂奶时,突然,发了疯似的撕咬女儿多个部位,足足咬了20多处伤口,然后提起女儿的腿狠狠地摔在床上,任凭孩子大哭不止。发泄完后,许某又将4岁的大女儿打了一顿后把她送到学校。丈夫回到家时,发现小女儿四肢僵硬、早已离世,于是报警。

原来,许某婚后生了2个女儿,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再加上公婆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自己又未生育儿子,平日里没少受委屈和白眼。事发当日,因接送孩子问题,丈夫发了一顿脾气后出门了,许某越想越恨,竟将怒火全部发泄在襁褓中的小女儿身上。最终,小女儿经鉴定为胃内反流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目前,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真是令人发指!都说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竟然能对孩子作出这么残忍的举动,实在是丧尽天良。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遭受再大的委屈,也不能把所有的不满发泄到无辜的孩子身上啊。即便有苦难言,家庭矛盾也应该在大人之间解决,襁褓中的婴儿有何过错?无论如何,许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严惩。

根据《民法典》第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虽然许某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但也无权剥夺孩子的生命。

许某因和丈夫、公婆有家庭矛盾,将痛苦归咎于自己的女儿身上,便咬伤和摔打才8个月大的小女儿,实在是太狠了,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可能会有网友产生疑问,孩子都去世了,难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判断许某涉嫌的罪名,要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事后行为表现等来认定。比如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刀数、以及事后是否抢救等。

具体到本案,许某为发泄不满咬伤女儿,又提起她的脚摔在床上,从伤害部位和程度来看都不属于致命部位,应当不属于故意杀人。更为关键的是,小女儿死亡原因是胃内反流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许某的击打行为只是加速了她的死亡过程,并非致死原因。并且从事发后许某给女儿盖被子等行为来看,其并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严重后果。综上,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家属对许某表示了谅解,最终她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

俗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面对感情问题,不能拿孩子当挡箭牌,更不能拿孩子的生命来当发泄的工具。同时我们也呼吁,坚决摒弃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男孩女孩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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