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还没活明白呢,就背上了30年房贷,和50岁就要养老的父母!
读了二本大学,稀里糊涂过了四年,专业前景不好,父母以外一片光明。
到了该结婚的年龄,没房没车没人看得上,父母掏空家底凑了首付,之后又凑钱做彩礼,终于结婚了。
父母觉得完成人生大事,准备养老。老婆怀孕生孩子,在家照顾孩子。还房贷、老人养老、家庭各种开销,全指着作者一人。恨不得一天工作24个小时。
“我每天都在担惊受怕,父母一天天老去,孩子尚在襁褓,媳妇在家带孩子天天喊累,房贷还有26年没还,想买辆车遥遥无期,而我已经35岁……”#公益救援在行动#
读了二本大学,稀里糊涂过了四年,专业前景不好,父母以外一片光明。
到了该结婚的年龄,没房没车没人看得上,父母掏空家底凑了首付,之后又凑钱做彩礼,终于结婚了。
父母觉得完成人生大事,准备养老。老婆怀孕生孩子,在家照顾孩子。还房贷、老人养老、家庭各种开销,全指着作者一人。恨不得一天工作24个小时。
“我每天都在担惊受怕,父母一天天老去,孩子尚在襁褓,媳妇在家带孩子天天喊累,房贷还有26年没还,想买辆车遥遥无期,而我已经35岁……”#公益救援在行动#
一时尚女子在某商场买了一套价值1000元的衣服后,在第7天的时候赶去商场退货,退完货以后,她又选中了另外一套价值2000元的服饰准备买,但店家直接拒绝了她并说请出去,店里不欢迎她这样的顾客。
据店家说,他们店推出的服饰规定买了后不满意的话,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这个很人性化的设置却让人钻了空子。这位时尚女子,已经几次到店购买价值不菲的服饰,不到7天就来退货,然后再买新衣服,不到7天又来退反反复复已经不下5次。店家说:说白了这位女士呢,就是希望商场遵守自己订的规定,满足她这个无实际消费,但是却是天天体验新服饰的行为。
店家说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打开销路,会不定时推出一些线上和线下的打折活动,顾客来了还会由店员带着一起在商城里凑凑热闹,选购自己合适的服装,是非常希望得到新老顾客的捧场的。但是这位女子的行为,却让店家难以认同。
店家说之前几次完全理解女子的行为,服饰体验不满意可以退货,但是次数多了不得不怀疑女子是利用规则满足她非常自私的个人愿望。所以商场也搞了一个无诚信顾客黑名单,这位女子几次三番的买了退、退了买的行为,已经在黑名单之列,今后商场将拒绝为她服务。
女子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商场订的规则,7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场自己规定的。商场为什么就把她列入黑名单,不给她购买衣服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的歧视。她要打消费者投诉电话举报商场。但是女子的话无意间流露出了她的不良消费观以及动机,她说:她家里还有两件新衣服到退货时间了,她再不买就没有新衣服可穿了。
不得不说,这位女子确实是奇葩一个,按照她的做法,她可以一年四季全部穿最新的流行服饰,7天一换,还不用出钱。这真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这个美好的愿望是建立在损害商家的利益上的,非常自私。
有网友说,这位女子是太夸张了,但实际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人,有人会去服饰店挑选好样式好的衣服,买回家让做衣服的人看好设计款式,按照款式做一套,然后把衣服再退给商家。这种做法如果仅仅限于自己穿,除了买了退了这一个环节有点不地道之外,似乎也无可厚非,因为品牌服饰是有商标的,自己是仅模仿样式,不盗取商标,也不批量生产,并不构成侵权。
商家和顾客之间,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顾客认为商家要赚钱,所以无商不奸。商家认为自己是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自然要赚点钱,否则自己就喝西北风去。
商家会为了促销而搞一些活动,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其实真正做到这一点的确实是良心商家,有魄力商家,所以顾客永远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家。但做顾客也要有底线,像女子这样的行为明眼人一眼就看穿,这种自私的体验做法给商家带来了损失,降低的是自己的人品。
当所有的顾客都能理性消费,相信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商家诚信经营,“7天无理由退货”就会成为一种常态,而这种常态化一旦形成,你会惊讶的发现,自己所买到的商品都是质量杠杠的。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大家认为呢?(二马帽儿车)#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据店家说,他们店推出的服饰规定买了后不满意的话,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这个很人性化的设置却让人钻了空子。这位时尚女子,已经几次到店购买价值不菲的服饰,不到7天就来退货,然后再买新衣服,不到7天又来退反反复复已经不下5次。店家说:说白了这位女士呢,就是希望商场遵守自己订的规定,满足她这个无实际消费,但是却是天天体验新服饰的行为。
店家说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打开销路,会不定时推出一些线上和线下的打折活动,顾客来了还会由店员带着一起在商城里凑凑热闹,选购自己合适的服装,是非常希望得到新老顾客的捧场的。但是这位女子的行为,却让店家难以认同。
店家说之前几次完全理解女子的行为,服饰体验不满意可以退货,但是次数多了不得不怀疑女子是利用规则满足她非常自私的个人愿望。所以商场也搞了一个无诚信顾客黑名单,这位女子几次三番的买了退、退了买的行为,已经在黑名单之列,今后商场将拒绝为她服务。
女子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商场订的规则,7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场自己规定的。商场为什么就把她列入黑名单,不给她购买衣服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的歧视。她要打消费者投诉电话举报商场。但是女子的话无意间流露出了她的不良消费观以及动机,她说:她家里还有两件新衣服到退货时间了,她再不买就没有新衣服可穿了。
不得不说,这位女子确实是奇葩一个,按照她的做法,她可以一年四季全部穿最新的流行服饰,7天一换,还不用出钱。这真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这个美好的愿望是建立在损害商家的利益上的,非常自私。
有网友说,这位女子是太夸张了,但实际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人,有人会去服饰店挑选好样式好的衣服,买回家让做衣服的人看好设计款式,按照款式做一套,然后把衣服再退给商家。这种做法如果仅仅限于自己穿,除了买了退了这一个环节有点不地道之外,似乎也无可厚非,因为品牌服饰是有商标的,自己是仅模仿样式,不盗取商标,也不批量生产,并不构成侵权。
商家和顾客之间,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顾客认为商家要赚钱,所以无商不奸。商家认为自己是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自然要赚点钱,否则自己就喝西北风去。
商家会为了促销而搞一些活动,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其实真正做到这一点的确实是良心商家,有魄力商家,所以顾客永远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家。但做顾客也要有底线,像女子这样的行为明眼人一眼就看穿,这种自私的体验做法给商家带来了损失,降低的是自己的人品。
当所有的顾客都能理性消费,相信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商家诚信经营,“7天无理由退货”就会成为一种常态,而这种常态化一旦形成,你会惊讶的发现,自己所买到的商品都是质量杠杠的。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大家认为呢?(二马帽儿车)#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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