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及辖区内律所召开检律协作工作联席会
— 2023年 —深化检律协作 促进司法公正“检察官和律师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中有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9月12日上午,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组织以“深化理念认同、提升协作层次、共促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律协作工作联席会,邀请区司法局、辖区内律所等相关单位,同堂座谈交流,听取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见建议。会上,冀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2023年以来在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方面的工作情况,宣讲了《检察机关办理阻碍律师职业权利案件工作指南》,与会代表围绕“如何加强良性互动、如何深化协作配合”畅谈了意见建议。不避讳矛盾、不遮掩不足,让会议氛围显得更加开放诚恳,也提升了与会代表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是召开这次联席会的主要目的。据悉,今年以来,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通过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建议、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等方式,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坚持规范化、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将着力抓好本次会议成果的转化运用,持续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不断为构筑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一是增强思想认同。定期开展检律同堂培训、联合调研等活动,通过思想碰撞、案例辩论、难题会诊,取长补短、精进业务,共同促进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不断提升。二是强化合作配合。充分发挥律师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案件审查办理中接收、听取、反馈律师意见制度机制,引进律师广泛参与公开 听证、信访案件化解等,切实通过律师的监督参与,促进司法公信力。三是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实服务律师工作,定期走访辖区内律所,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持续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渠道,对阻碍律师职业权利的案件,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做到有求必应、有诉必理,不断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便利。
— 2023年 —深化检律协作 促进司法公正“检察官和律师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中有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9月12日上午,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组织以“深化理念认同、提升协作层次、共促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律协作工作联席会,邀请区司法局、辖区内律所等相关单位,同堂座谈交流,听取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见建议。会上,冀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2023年以来在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方面的工作情况,宣讲了《检察机关办理阻碍律师职业权利案件工作指南》,与会代表围绕“如何加强良性互动、如何深化协作配合”畅谈了意见建议。不避讳矛盾、不遮掩不足,让会议氛围显得更加开放诚恳,也提升了与会代表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是召开这次联席会的主要目的。据悉,今年以来,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通过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建议、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等方式,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坚持规范化、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将着力抓好本次会议成果的转化运用,持续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不断为构筑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一是增强思想认同。定期开展检律同堂培训、联合调研等活动,通过思想碰撞、案例辩论、难题会诊,取长补短、精进业务,共同促进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不断提升。二是强化合作配合。充分发挥律师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案件审查办理中接收、听取、反馈律师意见制度机制,引进律师广泛参与公开 听证、信访案件化解等,切实通过律师的监督参与,促进司法公信力。三是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实服务律师工作,定期走访辖区内律所,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持续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渠道,对阻碍律师职业权利的案件,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做到有求必应、有诉必理,不断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便利。
(推上偷来的图)
看着这样的对比,还是清晰地觉得他们都长大了,这么抵触的一个原因也有可能是我不希望他们就这样长大吧,(永远当个小孩多好)。还是说也有点破灭自己对他们长大后的想象?总觉得有种失落感。
服装也好,表情也好,总觉得和一开始有点不一样了。不过也不排除,比起统一的白色,还是觉得五颜六色更适合他们,或者我最喜欢看的就是风格各异、个性鲜明的他们却也能因为同样的信念、一起走在梦想的路上,这种看似矛盾对立,但其实也在暗暗互相回应的默契与联系,是最吸引我的地方。
虽然现在看样子更像是一套队服、一个队伍了,但是我总觉得和原来的高饱和、着实明眼的大号童装相比,还是少了点属于个人的东西,没有给我一种 “啊、这件衣服只有他才能穿,不是这个人就不行呢~~”的感觉。版型上确实设计的更顺眼了,但比起这个我可能更在乎个人的特色属性。打个比方的话,如果说原来的那些明眼的设计是一种符号标志的话,那在现设这些就只成了一个信号点缀,它只能告诉我“这代表着这个人”,却不能一下子让我在远处自己就能识别出“就是他。”大概就是这个感觉。
有种为了集体而削弱了个人的意味,但在瓦斯我还是觉得,鲜明的个人特色才是他们最大的卖点。不过也可能是我要求太高了,看彩盘这个方向,估计是也黑白为主色的意思,也只能说这个设计算是尽力了
那只是单论类的话,拼接色,不对称的设计,也摆脱了原来的一身葡萄色,也更凸显了他“炼金术士”➕导演的身份,但是………..我其实也不怎么嫌弃葡萄,如果这一变变成“黑白魔女”库伊拉,我想想还不如当个葡萄呢[单身狗]
看着这样的对比,还是清晰地觉得他们都长大了,这么抵触的一个原因也有可能是我不希望他们就这样长大吧,(永远当个小孩多好)。还是说也有点破灭自己对他们长大后的想象?总觉得有种失落感。
服装也好,表情也好,总觉得和一开始有点不一样了。不过也不排除,比起统一的白色,还是觉得五颜六色更适合他们,或者我最喜欢看的就是风格各异、个性鲜明的他们却也能因为同样的信念、一起走在梦想的路上,这种看似矛盾对立,但其实也在暗暗互相回应的默契与联系,是最吸引我的地方。
虽然现在看样子更像是一套队服、一个队伍了,但是我总觉得和原来的高饱和、着实明眼的大号童装相比,还是少了点属于个人的东西,没有给我一种 “啊、这件衣服只有他才能穿,不是这个人就不行呢~~”的感觉。版型上确实设计的更顺眼了,但比起这个我可能更在乎个人的特色属性。打个比方的话,如果说原来的那些明眼的设计是一种符号标志的话,那在现设这些就只成了一个信号点缀,它只能告诉我“这代表着这个人”,却不能一下子让我在远处自己就能识别出“就是他。”大概就是这个感觉。
有种为了集体而削弱了个人的意味,但在瓦斯我还是觉得,鲜明的个人特色才是他们最大的卖点。不过也可能是我要求太高了,看彩盘这个方向,估计是也黑白为主色的意思,也只能说这个设计算是尽力了
那只是单论类的话,拼接色,不对称的设计,也摆脱了原来的一身葡萄色,也更凸显了他“炼金术士”➕导演的身份,但是………..我其实也不怎么嫌弃葡萄,如果这一变变成“黑白魔女”库伊拉,我想想还不如当个葡萄呢[单身狗]
#全民国防教育月#【 全民国防教育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二、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来历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联合组织,统一安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加。
三、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目的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四、全民国防教育标志
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发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全民国防教育标志。全民国防教育标志是全民国防教育的象征。
全民国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
五、什么是国防?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六、国防的性质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七、国防的职能
(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四)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八、公民的国防义务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来源:全民国防教育宣传委员会
一、什么是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二、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来历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联合组织,统一安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加。
三、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目的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四、全民国防教育标志
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发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全民国防教育标志。全民国防教育标志是全民国防教育的象征。
全民国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
五、什么是国防?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六、国防的性质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七、国防的职能
(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四)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八、公民的国防义务
(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来源:全民国防教育宣传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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