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真敢投诉
一个是真敢处罚
最近广西南宁律协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在扫黑除恶运动中,有人向扶绥县扫黑办举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黄某随即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黄某拿着举报人的举报信,找到扶绥县扫黑办,反映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就问黄某你这证据材料从哪来的?黄某说是从辩护律师满文勇手里拿到的。于是扫黑办就向南宁律协投诉,投诉满文勇擅自将代理案件的证据材料提供给嫌疑人,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南宁律协接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对满文勇做出了训诫的行业处分。处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核实证据不等于提供证据,满文勇将证据提供给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一个强迫症患者,我再次核对了法条,结果发现“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不是第三十七条;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何况,如果不将证据材料交给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看都不看,又如何核实证据呢?
如果说刑诉法第39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5条的“辩护人可以和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核实”不够具体,没有明确说明可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据,那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6条则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可以提供”,够具体了吧,南宁律协倒底是怎么就凭空得出了“不准提供”这一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认定满文勇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的呢?
该县的扫黑办,专门办理涉黑案件,敢办案,也真敢投诉。
南宁律协,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都分不清,也真真敢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李振斌,专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刑事律师##训诫##核实证据#
一个是真敢处罚
最近广西南宁律协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在扫黑除恶运动中,有人向扶绥县扫黑办举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黄某随即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黄某拿着举报人的举报信,找到扶绥县扫黑办,反映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就问黄某你这证据材料从哪来的?黄某说是从辩护律师满文勇手里拿到的。于是扫黑办就向南宁律协投诉,投诉满文勇擅自将代理案件的证据材料提供给嫌疑人,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南宁律协接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对满文勇做出了训诫的行业处分。处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核实证据不等于提供证据,满文勇将证据提供给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一个强迫症患者,我再次核对了法条,结果发现“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不是第三十七条;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何况,如果不将证据材料交给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看都不看,又如何核实证据呢?
如果说刑诉法第39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5条的“辩护人可以和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核实”不够具体,没有明确说明可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据,那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6条则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可以提供”,够具体了吧,南宁律协倒底是怎么就凭空得出了“不准提供”这一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认定满文勇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的呢?
该县的扫黑办,专门办理涉黑案件,敢办案,也真敢投诉。
南宁律协,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都分不清,也真真敢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李振斌,专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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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8月25日(周五)下午14:30—17:00
地点:广州图书馆南楼7层法律主题研究写作室(27号室)
报名:关注广图信息咨询中心(gtxxzxzx)微信公众号,编辑发送信息“0825法律+姓名+手机号码”,本馆将根据报名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功报名者,并回复报名成功信息。
详情:https://t.cn/A6OZMr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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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宋伟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服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婚姻家庭;陈微,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劳动争议、物权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咨询地址:广州市连新路31号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时间: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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