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女子和一男子谈了两年的恋爱,因为性格不合,女子提出了分手,男子也没有挽留,女子以为是和平分手,没想到一分手,男子就拿出了多张清单,全是恋爱期间的花费,女子当时就傻眼了。
她看着那一张张清单,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着他们恋爱的每一笔的费用。也就是他们确定恋爱的那一天开始,男子已经开始计算着他的付出。
从那一条一条的记录来看,女子仿佛又走了一遍两年的恋爱,有甜蜜的,有苦楚的。清单上清清楚楚地记录着男子的付出,也记录着他们恋爱的一切。恋爱总是甜蜜的,可是看着这些清单,女子看到全是恋爱的苦楚。
当时和这名男子谈恋爱的时候,觉得他会过日子,生活上也比较细腻,还会照顾人。出门在外,只要自己想吃的,想喝的,男子从来不吝啬。甚至,每当有特殊的节日,男子还浪漫地为女子准备一束花。
刚开始的时候,女子确实觉得自己已经遇到了真爱,因为外出去玩的时候,男子没怎么让她花钱。并且他还经常带女子去见他的家人,还经常和他的家人一起在外面吃大餐,女子知道,男子希望家人接纳女子。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恋爱中总有一些磨合,在磨合中也会出现一些矛盾。由于两个人的性格有点相冲,不懂得相互包容和体谅,矛盾越来越激化。女子实在是受不住,就提出了分手。
男子看到女子提分手,他也没有过多的挽留,也没有和女子有过多的争吵,他默默地拿出几张恋爱清单。跟女子说:“如果要分手,那么就平摊这些费用吧。”
女子一看,清单上确实清楚地记录着他们在一起的费用。可她没有想到,男子竟然会如此斤斤计较,都记得清清楚楚。甚至和他家人在外面吃的每一顿饭,他也记录了下来,似乎从恋爱的一开始,他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本来女子提出分手,对男子多少还有一点留恋,毕竟两年的青春,两年的时间,大家相互都是有付出的。谁的感情,谁的青春都不应该被辜负。可是不合适,强求在一起,也得不到幸福。
但现在,她看到这些清单之后,她一点留恋都没有了,因为也许一开始,男子就没有真心对待,他计算着他们在一起的每一笔消费,就是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但是女子气不过 ,如果是两个人一起的消费,两人一人承担一半,她也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清单上面大额支出,几乎都是和他的家人一起吃饭的,如果这些也平分,女子觉得实在是不值得。
女子看到这些清单,在替自己感觉不值得同时,也觉得这份清单的不公平。于是她一气之下就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这段感情是否值得,平摊这些费用是否公平。
情侣间恋爱,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费用,这是很正常的,如果真的要算得那么清楚,这一段感情确实有点变味了。
那么情侣间的恋爱,男方付出的钱财比较多,分手之后,女方就一定要返还恋爱之间男方付出的钱财吗?
在法律上,对于男女间的恋爱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支出费用,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但是对于赠送礼品,要求返还的角度来说,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还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恋爱期间,对于共同生活的生活费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要求,如果需要女子分担一半,这个可以双方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子可以分担一半。如果女子不同意,那么男子也不能强求。
对于赠予的东西,那么法律上是支持男子要求女子返还的。在恋爱期间,男子赠与女子的东西,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也就是希望女子能够和他结婚,当女子不能履行与他结婚的约定,那么男子可以要求女子返还他所赠送的东西。
恋爱期间,对于男女间的付出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在我们的观念里,恋爱期,对于日常生活的付出,都是男方付出的比较多,如果双方分手,从经济上来算,确实是男方付出比较多。
谈恋爱的时候,双方不是自愿的吗?感情有时候真的不能用钱财来衡量。如果真的要在乎那么多,那么谈恋爱的时候就应该说清楚,彼此在生活上平分费用。
对于这位男子列出的那几张恋爱清单,大家有何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她看着那一张张清单,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着他们恋爱的每一笔的费用。也就是他们确定恋爱的那一天开始,男子已经开始计算着他的付出。
从那一条一条的记录来看,女子仿佛又走了一遍两年的恋爱,有甜蜜的,有苦楚的。清单上清清楚楚地记录着男子的付出,也记录着他们恋爱的一切。恋爱总是甜蜜的,可是看着这些清单,女子看到全是恋爱的苦楚。
当时和这名男子谈恋爱的时候,觉得他会过日子,生活上也比较细腻,还会照顾人。出门在外,只要自己想吃的,想喝的,男子从来不吝啬。甚至,每当有特殊的节日,男子还浪漫地为女子准备一束花。
刚开始的时候,女子确实觉得自己已经遇到了真爱,因为外出去玩的时候,男子没怎么让她花钱。并且他还经常带女子去见他的家人,还经常和他的家人一起在外面吃大餐,女子知道,男子希望家人接纳女子。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恋爱中总有一些磨合,在磨合中也会出现一些矛盾。由于两个人的性格有点相冲,不懂得相互包容和体谅,矛盾越来越激化。女子实在是受不住,就提出了分手。
男子看到女子提分手,他也没有过多的挽留,也没有和女子有过多的争吵,他默默地拿出几张恋爱清单。跟女子说:“如果要分手,那么就平摊这些费用吧。”
女子一看,清单上确实清楚地记录着他们在一起的费用。可她没有想到,男子竟然会如此斤斤计较,都记得清清楚楚。甚至和他家人在外面吃的每一顿饭,他也记录了下来,似乎从恋爱的一开始,他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本来女子提出分手,对男子多少还有一点留恋,毕竟两年的青春,两年的时间,大家相互都是有付出的。谁的感情,谁的青春都不应该被辜负。可是不合适,强求在一起,也得不到幸福。
但现在,她看到这些清单之后,她一点留恋都没有了,因为也许一开始,男子就没有真心对待,他计算着他们在一起的每一笔消费,就是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但是女子气不过 ,如果是两个人一起的消费,两人一人承担一半,她也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清单上面大额支出,几乎都是和他的家人一起吃饭的,如果这些也平分,女子觉得实在是不值得。
女子看到这些清单,在替自己感觉不值得同时,也觉得这份清单的不公平。于是她一气之下就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这段感情是否值得,平摊这些费用是否公平。
情侣间恋爱,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费用,这是很正常的,如果真的要算得那么清楚,这一段感情确实有点变味了。
那么情侣间的恋爱,男方付出的钱财比较多,分手之后,女方就一定要返还恋爱之间男方付出的钱财吗?
在法律上,对于男女间的恋爱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支出费用,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但是对于赠送礼品,要求返还的角度来说,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还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恋爱期间,对于共同生活的生活费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要求,如果需要女子分担一半,这个可以双方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子可以分担一半。如果女子不同意,那么男子也不能强求。
对于赠予的东西,那么法律上是支持男子要求女子返还的。在恋爱期间,男子赠与女子的东西,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也就是希望女子能够和他结婚,当女子不能履行与他结婚的约定,那么男子可以要求女子返还他所赠送的东西。
恋爱期间,对于男女间的付出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在我们的观念里,恋爱期,对于日常生活的付出,都是男方付出的比较多,如果双方分手,从经济上来算,确实是男方付出比较多。
谈恋爱的时候,双方不是自愿的吗?感情有时候真的不能用钱财来衡量。如果真的要在乎那么多,那么谈恋爱的时候就应该说清楚,彼此在生活上平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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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吞必hui, 请勿带hui字和
#每日一善# | #阳光信用#
生活没有义务满足我们的期望。我们应该接受现实并因情况不是更糟而感恩。为了国家的利益,使自己的一生边为有用的一生,纵然只能效绵薄之力,我也会热血沸腾。所有的努力都不会完全白费,你付出多少时间和精力,都是在对未来的积累。世界上什么都不公平,唯独时间最公平,你是懒惰还是努力,时间都会给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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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没有义务满足我们的期望。我们应该接受现实并因情况不是更糟而感恩。为了国家的利益,使自己的一生边为有用的一生,纵然只能效绵薄之力,我也会热血沸腾。所有的努力都不会完全白费,你付出多少时间和精力,都是在对未来的积累。世界上什么都不公平,唯独时间最公平,你是懒惰还是努力,时间都会给出结果。
上海,一男子花274万余元,买下6套在建别墅后,转卖了2套,其余4套直到20年后才想起来要去收房。可等男子去收房时,却发现已被开发商转卖了。男子要求开发商赔偿1702万元,可万万没想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竟然相差了近三四百万元。
(来源:钱江视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秦先生是位浙商,在90年代,他的身价已达千万。秦先生不仅经商有方,他还对于房产投资颇有研究。
那时候的上海发展得还不是很猛,但秦先生就觉得投资上海不会亏,于是他在上海的一个新开盘的别墅区,花274.68万元买下了6套在建别墅,并签订了《花园别墅转让协议书》。
双方约定,在签订协议后的一星期内,秦先生向开发商支付232.68万元,余款42万元待完工验收移交时,全部付清。
后来,秦先生将手中已办理过户的2套别墅,转让给了公司的两名员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可没过多久,秦先生的生意突然出现了问题,于是他未等另外4套别墅办理过户,就匆忙离开了上海。
也许是秦先生忙于生意,忘记了还有4套别墅的事,而开发商在完工后也未提醒,就这样直到20年后,秦先生才突然想起上海的那4套别墅尚未过户。
可当秦先生到上海去验收时,却发现4套别墅都有人装修入住了,而且他们都已经拿到了房产证。
秦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于是找到开发商询问。可谁知开发商竟指责秦先生迟迟不来过户,为了避免损失,所以就转卖了。
秦先生当时气得和开发商拍了桌子,这全款都付清了,开发商哪来的损失?凭什么转卖?
之后,开发商表示愿意原价补偿那4套别墅,但遭到了秦先生的拒绝。这都20年过去了,现在那4套别墅早就价值千万了,开发商实在太不要脸了。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秦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索赔1702万元。一审法院只支持了1229.84万元,可谁知二审法院竟改判了,由开发商退还秦先生154.6667万元购房款,并赔偿20多年的利息。
秦先生不服,申请再审但遭到驳回,于是他又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1、这“壕无人性”四个字,大概说的就是秦先生这样的老板了,买了4套别墅说忘就忘,有钱人的心都这么大吗?
不过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这4套别墅的价值,早就翻了好多倍了,开发商竟然还原价赔偿,实在是太无耻了,必须要予以严惩。
2、这场官司的一审和二审为何判得不一样?
(一)首先,开发商已经将4套别墅卖给了秦先生,且秦先生已付全款,开发商擅自转卖,已构成合同违约。
既然如此,秦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选择下列之一,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开发商归还那4套别墅;
第二、开发商退还当初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其次,法院调查发现,那4位买下秦先生别墅的人,其实并不知道开发商是一房二卖。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这4位买受人是善意相对人。这样的话,即便秦先生打赢了官司,也是拿不到别墅的。
那么只有一条路可以走了,就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当年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以秦先生起诉时的房价进行了计算,大概20年涨了7倍左右,算出了1229.84万元的赔偿款,由开发商在10天内,向秦先生支付。
(二)开发商自然不服,他们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园别墅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而且秦先生已经受领了两套房子,这说明秦先生对交房期限是明知的。
其次,一审法院参照现今的市场价格,判令开发商赔偿秦先生的损失,明确是不合理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只需退还那4套别墅的购房本金154.6667万元,并以154.6667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开发商实际支付利息之日。
其实总的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还有三四万百。这秦先生肯定是不愿意的。
3、那秦先生申请了抗诉后,会出现转机吗?
其实秦先生在再审被驳回后,还申请抗诉的风险是蛮大的。不过,他的执着最终还是给他赢来了一些损失。
高院重新对案件进行了梳理,认为秦先生购买的是期房,开发商在建完后,有义务提醒秦先生收房。可是开发商不仅没有提醒,甚至还转卖了秦先生的4套别墅,违反了自身义务。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1220万元赔偿。
(来源:钱江视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秦先生是位浙商,在90年代,他的身价已达千万。秦先生不仅经商有方,他还对于房产投资颇有研究。
那时候的上海发展得还不是很猛,但秦先生就觉得投资上海不会亏,于是他在上海的一个新开盘的别墅区,花274.68万元买下了6套在建别墅,并签订了《花园别墅转让协议书》。
双方约定,在签订协议后的一星期内,秦先生向开发商支付232.68万元,余款42万元待完工验收移交时,全部付清。
后来,秦先生将手中已办理过户的2套别墅,转让给了公司的两名员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可没过多久,秦先生的生意突然出现了问题,于是他未等另外4套别墅办理过户,就匆忙离开了上海。
也许是秦先生忙于生意,忘记了还有4套别墅的事,而开发商在完工后也未提醒,就这样直到20年后,秦先生才突然想起上海的那4套别墅尚未过户。
可当秦先生到上海去验收时,却发现4套别墅都有人装修入住了,而且他们都已经拿到了房产证。
秦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于是找到开发商询问。可谁知开发商竟指责秦先生迟迟不来过户,为了避免损失,所以就转卖了。
秦先生当时气得和开发商拍了桌子,这全款都付清了,开发商哪来的损失?凭什么转卖?
之后,开发商表示愿意原价补偿那4套别墅,但遭到了秦先生的拒绝。这都20年过去了,现在那4套别墅早就价值千万了,开发商实在太不要脸了。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秦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索赔1702万元。一审法院只支持了1229.84万元,可谁知二审法院竟改判了,由开发商退还秦先生154.6667万元购房款,并赔偿20多年的利息。
秦先生不服,申请再审但遭到驳回,于是他又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1、这“壕无人性”四个字,大概说的就是秦先生这样的老板了,买了4套别墅说忘就忘,有钱人的心都这么大吗?
不过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这4套别墅的价值,早就翻了好多倍了,开发商竟然还原价赔偿,实在是太无耻了,必须要予以严惩。
2、这场官司的一审和二审为何判得不一样?
(一)首先,开发商已经将4套别墅卖给了秦先生,且秦先生已付全款,开发商擅自转卖,已构成合同违约。
既然如此,秦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选择下列之一,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开发商归还那4套别墅;
第二、开发商退还当初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其次,法院调查发现,那4位买下秦先生别墅的人,其实并不知道开发商是一房二卖。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这4位买受人是善意相对人。这样的话,即便秦先生打赢了官司,也是拿不到别墅的。
那么只有一条路可以走了,就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当年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以秦先生起诉时的房价进行了计算,大概20年涨了7倍左右,算出了1229.84万元的赔偿款,由开发商在10天内,向秦先生支付。
(二)开发商自然不服,他们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园别墅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而且秦先生已经受领了两套房子,这说明秦先生对交房期限是明知的。
其次,一审法院参照现今的市场价格,判令开发商赔偿秦先生的损失,明确是不合理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只需退还那4套别墅的购房本金154.6667万元,并以154.6667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开发商实际支付利息之日。
其实总的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还有三四万百。这秦先生肯定是不愿意的。
3、那秦先生申请了抗诉后,会出现转机吗?
其实秦先生在再审被驳回后,还申请抗诉的风险是蛮大的。不过,他的执着最终还是给他赢来了一些损失。
高院重新对案件进行了梳理,认为秦先生购买的是期房,开发商在建完后,有义务提醒秦先生收房。可是开发商不仅没有提醒,甚至还转卖了秦先生的4套别墅,违反了自身义务。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1220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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