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甘肃省网络文明宣传月# #2023甘肃省网络安全宣传周# 【手机转账时出现这段话,千万要警惕】大家要注意!
使用微信转账时
如果你的手机出现这个界面
一定要提高警惕
说明你当前支付存在巨大风险
支付平台设置的“15分钟冷静期”
非常关键!
轻信卖家先付款
货物没到人消失
某地的大学生小芳是个“购物狂”,平日闲着没事,就爱看购物直播。最近,小芳看中了某位主播安利的一款特价商品,但该商品在各大购物平台上均已售罄,于是,小芳加入了该主播的粉丝群,想询问是否还有存货。
入群后,群组内的“管理员”主动与小芳取得联系,表示他们手头就有“现货”,并且可以“粉丝特惠价”出售给小芳。
小芳心想,如此一来,不仅价格比“直播价”更低廉划算,而且还能尽早拿到心仪商品,简直捞着个大便宜,她赶忙给对方转去了货款。
在转账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平台系统弹出了“本次交易存在被骗风险”的相关提示,但小芳并未在意……
没想到,数周后,满心期待的小芳没能盼到货品的到来,却只得到了代表着被对方拉黑的红色感叹号。
这时的小芳才明白,所谓的“低价折扣”、“现货秒发”,不过都是骗子忽悠自己掏钱的诱饵。很显然,自己遇到“收款不发货”的骗子了!
如果付款前有人能给自己泼盆冷水,自己能冷静下来,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是否就能避免因为一时冲动陷入骗局呢?
“风险提醒”识异常
冷静下来别上当
“虚假交易要警惕,风险提醒要留心”,有时候,多一分沉着小心、多一点冷静思考,就能躲避危险!
为了阻止诈骗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支付平台构建了有效识别恶意账号和交易的安全风控系统。
在付款过程中,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户有异常特征时,支付平台会根据风险的程度对用户进行交易风险提醒或拦截。
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号涉嫌欺诈违规,或者恶意程度较大,支付平台会对交易进行拦截保护,提醒用户注意资金安全,对付款用户进行15分钟的保护限制。
也就是说
转账时出现这两种界面
千万要当心了!
↓↓↓
当你收到上面这样的风险提醒或拦截时
很可能正身处骗局之中!
在15分钟的“转账冷静期”内
你应该尽量核实收款方的身份
仔细想想是否存在风险
“转账冷静期”解除后
可以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选择是否继续支付
如今,手机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支付日常消费、转账给朋友、甚至是支付工资的主要工具。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提防一些转账中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在转账过程中突然弹出一个包含“风险提醒”字样的提示框。
假设你正在给一个新认识的网友转账,突然弹出“风险提醒”窗口,那么你需要谨慎对待。
这可能意味着对方是一个高风险账户,支付平台安全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已经对此有所监测。
这个时候,你需要先确认对方的身份,或者对方是否是你打算付款的对象。如果对方不能给出让你满意的解释,那么最好是暂停转账操作,避免可能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在转账付款过程中,弹出提示框显示“对方涉嫌欺诈违规,为保证你的资金安全,避免被骗,当前交易暂时无法进行,请谨慎确认交易风险”。
当你看到这样的提示,应立即停止支付操作,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你正要转账的账户涉嫌欺诈!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购买一个二手物品,对方要求你先转账,但在你准备付款时出现了这样的提示,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你应该立即停止支付,进一步确认对方的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准备转账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人的信息。
在填写金额并准备输入密码之前,一定要确认收款人就是你打算转款的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在使用手机支付时,需要保持警惕,不可轻易输入支付密码,更要时刻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账户信息。
在充分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来源: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
使用微信转账时
如果你的手机出现这个界面
一定要提高警惕
说明你当前支付存在巨大风险
支付平台设置的“15分钟冷静期”
非常关键!
轻信卖家先付款
货物没到人消失
某地的大学生小芳是个“购物狂”,平日闲着没事,就爱看购物直播。最近,小芳看中了某位主播安利的一款特价商品,但该商品在各大购物平台上均已售罄,于是,小芳加入了该主播的粉丝群,想询问是否还有存货。
入群后,群组内的“管理员”主动与小芳取得联系,表示他们手头就有“现货”,并且可以“粉丝特惠价”出售给小芳。
小芳心想,如此一来,不仅价格比“直播价”更低廉划算,而且还能尽早拿到心仪商品,简直捞着个大便宜,她赶忙给对方转去了货款。
在转账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平台系统弹出了“本次交易存在被骗风险”的相关提示,但小芳并未在意……
没想到,数周后,满心期待的小芳没能盼到货品的到来,却只得到了代表着被对方拉黑的红色感叹号。
这时的小芳才明白,所谓的“低价折扣”、“现货秒发”,不过都是骗子忽悠自己掏钱的诱饵。很显然,自己遇到“收款不发货”的骗子了!
如果付款前有人能给自己泼盆冷水,自己能冷静下来,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是否就能避免因为一时冲动陷入骗局呢?
“风险提醒”识异常
冷静下来别上当
“虚假交易要警惕,风险提醒要留心”,有时候,多一分沉着小心、多一点冷静思考,就能躲避危险!
为了阻止诈骗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支付平台构建了有效识别恶意账号和交易的安全风控系统。
在付款过程中,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户有异常特征时,支付平台会根据风险的程度对用户进行交易风险提醒或拦截。
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号涉嫌欺诈违规,或者恶意程度较大,支付平台会对交易进行拦截保护,提醒用户注意资金安全,对付款用户进行15分钟的保护限制。
也就是说
转账时出现这两种界面
千万要当心了!
↓↓↓
当你收到上面这样的风险提醒或拦截时
很可能正身处骗局之中!
在15分钟的“转账冷静期”内
你应该尽量核实收款方的身份
仔细想想是否存在风险
“转账冷静期”解除后
可以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选择是否继续支付
如今,手机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支付日常消费、转账给朋友、甚至是支付工资的主要工具。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提防一些转账中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在转账过程中突然弹出一个包含“风险提醒”字样的提示框。
假设你正在给一个新认识的网友转账,突然弹出“风险提醒”窗口,那么你需要谨慎对待。
这可能意味着对方是一个高风险账户,支付平台安全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已经对此有所监测。
这个时候,你需要先确认对方的身份,或者对方是否是你打算付款的对象。如果对方不能给出让你满意的解释,那么最好是暂停转账操作,避免可能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在转账付款过程中,弹出提示框显示“对方涉嫌欺诈违规,为保证你的资金安全,避免被骗,当前交易暂时无法进行,请谨慎确认交易风险”。
当你看到这样的提示,应立即停止支付操作,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你正要转账的账户涉嫌欺诈!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购买一个二手物品,对方要求你先转账,但在你准备付款时出现了这样的提示,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你应该立即停止支付,进一步确认对方的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准备转账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人的信息。
在填写金额并准备输入密码之前,一定要确认收款人就是你打算转款的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在使用手机支付时,需要保持警惕,不可轻易输入支付密码,更要时刻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账户信息。
在充分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来源: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
【预警!】
大家要注意!
使用微信转账时
如果你的手机出现这个界面
一定要提高警惕
说明你当前支付存在巨大风险
支付平台设置的“15分钟冷静期”
非常关键!
轻信卖家先付款
货物没到人消失
某地的大学生小芳是个“购物狂”,平日闲着没事,就爱看购物直播。最近,小芳看中了某位主播安利的一款特价商品,但该商品在各大购物平台上均已售罄,于是,小芳加入了该主播的粉丝群,想询问是否还有存货。
入群后,群组内的“管理员”主动与小芳取得联系,表示他们手头就有“现货”,并且可以“粉丝特惠价”出售给小芳。
小芳心想,如此一来,不仅价格比“直播价”更低廉划算,而且还能尽早拿到心仪商品,简直捞着个大便宜,她赶忙给对方转去了货款。
在转账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平台系统弹出了“本次交易存在被骗风险”的相关提示,但小芳并未在意……
没想到,数周后,满心期待的小芳没能盼到货品的到来,却只得到了代表着被对方拉黑的红色感叹号。
这时的小芳才明白,所谓的“低价折扣”、“现货秒发”,不过都是骗子忽悠自己掏钱的诱饵。很显然,自己遇到“收款不发货”的骗子了!
如果付款前有人能给自己泼盆冷水,自己能冷静下来,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是否就能避免因为一时冲动陷入骗局呢?
“风险提醒”识异常
冷静下来别上当
“虚假交易要警惕,风险提醒要留心”,有时候,多一分沉着小心、多一点冷静思考,就能躲避危险!
为了阻止诈骗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支付平台构建了有效识别恶意账号和交易的安全风控系统。
在付款过程中,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户有异常特征时,支付平台会根据风险的程度对用户进行交易风险提醒或拦截。
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号涉嫌欺诈违规,或者恶意程度较大,支付平台会对交易进行拦截保护,提醒用户注意资金安全,对付款用户进行15分钟的保护限制。
也就是说
转账时出现这两种界面
千万要当心了!
↓↓↓
拦截示例1
拦截示例2
当你收到上面这样的风险提醒或拦截时
很可能正身处骗局之中!
在15分钟的“转账冷静期”内
你应该尽量核实收款方的身份
仔细想想是否存在风险
“转账冷静期”解除后
可以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选择是否继续支付
如今,手机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支付日常消费、转账给朋友、甚至是支付工资的主要工具。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提防一些转账中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在转账过程中突然弹出一个包含“风险提醒”字样的提示框。
假设你正在给一个新认识的网友转账,突然弹出“风险提醒”窗口,那么你需要谨慎对待。
这可能意味着对方是一个高风险账户,支付平台安全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已经对此有所监测。
这个时候,你需要先确认对方的身份,或者对方是否是你打算付款的对象。如果对方不能给出让你满意的解释,那么最好是暂停转账操作,避免可能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在转账付款过程中,弹出提示框显示“对方涉嫌欺诈违规,为保证你的资金安全,避免被骗,当前交易暂时无法进行,请谨慎确认交易风险”。
当你看到这样的提示,应立即停止支付操作,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你正要转账的账户涉嫌欺诈!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购买一个二手物品,对方要求你先转账,但在你准备付款时出现了这样的提示,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你应该立即停止支付,进一步确认对方的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准备转账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人的信息。
在填写金额并准备输入密码之前,一定要确认收款人就是你打算转款的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在使用手机支付时,需要保持警惕,不可轻易输入支付密码,更要时刻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账户信息。
在充分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来源:平安北京
大家要注意!
使用微信转账时
如果你的手机出现这个界面
一定要提高警惕
说明你当前支付存在巨大风险
支付平台设置的“15分钟冷静期”
非常关键!
轻信卖家先付款
货物没到人消失
某地的大学生小芳是个“购物狂”,平日闲着没事,就爱看购物直播。最近,小芳看中了某位主播安利的一款特价商品,但该商品在各大购物平台上均已售罄,于是,小芳加入了该主播的粉丝群,想询问是否还有存货。
入群后,群组内的“管理员”主动与小芳取得联系,表示他们手头就有“现货”,并且可以“粉丝特惠价”出售给小芳。
小芳心想,如此一来,不仅价格比“直播价”更低廉划算,而且还能尽早拿到心仪商品,简直捞着个大便宜,她赶忙给对方转去了货款。
在转账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平台系统弹出了“本次交易存在被骗风险”的相关提示,但小芳并未在意……
没想到,数周后,满心期待的小芳没能盼到货品的到来,却只得到了代表着被对方拉黑的红色感叹号。
这时的小芳才明白,所谓的“低价折扣”、“现货秒发”,不过都是骗子忽悠自己掏钱的诱饵。很显然,自己遇到“收款不发货”的骗子了!
如果付款前有人能给自己泼盆冷水,自己能冷静下来,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是否就能避免因为一时冲动陷入骗局呢?
“风险提醒”识异常
冷静下来别上当
“虚假交易要警惕,风险提醒要留心”,有时候,多一分沉着小心、多一点冷静思考,就能躲避危险!
为了阻止诈骗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支付平台构建了有效识别恶意账号和交易的安全风控系统。
在付款过程中,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户有异常特征时,支付平台会根据风险的程度对用户进行交易风险提醒或拦截。
当系统识别出收款方账号涉嫌欺诈违规,或者恶意程度较大,支付平台会对交易进行拦截保护,提醒用户注意资金安全,对付款用户进行15分钟的保护限制。
也就是说
转账时出现这两种界面
千万要当心了!
↓↓↓
拦截示例1
拦截示例2
当你收到上面这样的风险提醒或拦截时
很可能正身处骗局之中!
在15分钟的“转账冷静期”内
你应该尽量核实收款方的身份
仔细想想是否存在风险
“转账冷静期”解除后
可以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选择是否继续支付
如今,手机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支付日常消费、转账给朋友、甚至是支付工资的主要工具。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提防一些转账中可能出现的诈骗行为。
第一种情况,是在转账过程中突然弹出一个包含“风险提醒”字样的提示框。
假设你正在给一个新认识的网友转账,突然弹出“风险提醒”窗口,那么你需要谨慎对待。
这可能意味着对方是一个高风险账户,支付平台安全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已经对此有所监测。
这个时候,你需要先确认对方的身份,或者对方是否是你打算付款的对象。如果对方不能给出让你满意的解释,那么最好是暂停转账操作,避免可能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在转账付款过程中,弹出提示框显示“对方涉嫌欺诈违规,为保证你的资金安全,避免被骗,当前交易暂时无法进行,请谨慎确认交易风险”。
当你看到这样的提示,应立即停止支付操作,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你正要转账的账户涉嫌欺诈!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购买一个二手物品,对方要求你先转账,但在你准备付款时出现了这样的提示,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你应该立即停止支付,进一步确认对方的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准备转账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人的信息。
在填写金额并准备输入密码之前,一定要确认收款人就是你打算转款的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在使用手机支付时,需要保持警惕,不可轻易输入支付密码,更要时刻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账户信息。
在充分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来源:平安北京
#案件播报#【抵制月子中心进小区的业主被告上法庭,结果来了……】在月子中心坐月子,宝妈和宝宝都能得到专业的照顾,本是一件好事。然而,一家开在住宅楼里的月子中心却因受到住户抵制,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
业主拉横幅发视频抵制 月子中心起诉名誉侵权
2022年8月,广西陆川一家月子中心在某小区挂牌开业,对外提供包括母婴生活护理等月子护理服务。
每天看到宝妈和家属们提着大包小包,在自己家门口穿梭,小区业主张丽不胜其烦。2022年9月,张丽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发布标题为“小区业主强烈抗议非法开办月子中心”的视频,并转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同时,张丽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抗议书、拉横幅,号召小区业主抵制月子中心的经营。同年9月、10月,张丽先后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月子中心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并将电话录音发送至业主微信群。
张丽的举动得到小区业主陈斌的响应。他们先后在业主微信群对月子中心在小区内经营提出异议,指出小区设计规划系住宅,月子中心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存在改建危及建筑安全、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运送产妇救护车堵塞小区通道等问题,给小区业主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针对小区业主与月子中心的纠纷,2022年9月、10月,陆川县公安局先后3次出警处置。
此后,月子中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丽、陈斌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在小区内或其他受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公开向其赔礼道歉(道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持身份证录制道歉视频、手写道歉信等),并消除侵权行为对其影响、恢复其名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查明,月子中心没有提供相应营业执照,其开办经营并未取得小区业主同意。
一审: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陆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侵权有4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住宅小区系以住宅为主、居住功能单一、相对封闭独立的居住区。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月子中心在未取得小区业主一致同意下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运送产妇及新生儿堵塞小区通道等日常行为必然影响包括张丽、陈斌在内的有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损害相关业主权益。张丽等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月子中心实施的上述特定行为发表批评、抵制言论、拉横幅和播放音响以及拨打政务服务热线的维权行为,并未恶意歪曲事实,未超出正当表达诉求的范畴,不构成对月子中心的名誉侵权。
月子中心没有提供营业执照,亦没有证据证明张丽、陈斌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其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经济效益造成实质损害。月子中心要求张丽、陈斌停止对其名誉侵权并承担该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陆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月子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不构成侵权,但维权应适当
月子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月子中心称,中心在小区内开设属于住改商行为,需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与中心同一栋楼的住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张丽和陈斌虽然住在该小区,但并不在同一栋楼,也不是毗邻的关系,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心的存在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
玉林中院认为,该案为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张丽、陈斌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他们所反映的月子中心在住宅小区经营将会造成污染物排放、运送车辆占道等问题,是基于生活经验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陈述。他们拉横幅、发抖音的内容并未带有侮辱性或贬损月子中心的言语,也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而侮辱、诽谤月子中心,月子中心亦未能举证证明张丽、陈斌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该案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月子中心主张张丽、陈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该案虽未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但张丽、陈斌采取拉横幅、发抖音的行为实属不当之举,维权亦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过激的维权行为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玉林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丨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玉林中院)
业主拉横幅发视频抵制 月子中心起诉名誉侵权
2022年8月,广西陆川一家月子中心在某小区挂牌开业,对外提供包括母婴生活护理等月子护理服务。
每天看到宝妈和家属们提着大包小包,在自己家门口穿梭,小区业主张丽不胜其烦。2022年9月,张丽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发布标题为“小区业主强烈抗议非法开办月子中心”的视频,并转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同时,张丽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抗议书、拉横幅,号召小区业主抵制月子中心的经营。同年9月、10月,张丽先后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月子中心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并将电话录音发送至业主微信群。
张丽的举动得到小区业主陈斌的响应。他们先后在业主微信群对月子中心在小区内经营提出异议,指出小区设计规划系住宅,月子中心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存在改建危及建筑安全、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运送产妇救护车堵塞小区通道等问题,给小区业主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针对小区业主与月子中心的纠纷,2022年9月、10月,陆川县公安局先后3次出警处置。
此后,月子中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丽、陈斌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在小区内或其他受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公开向其赔礼道歉(道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持身份证录制道歉视频、手写道歉信等),并消除侵权行为对其影响、恢复其名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查明,月子中心没有提供相应营业执照,其开办经营并未取得小区业主同意。
一审: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陆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侵权有4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住宅小区系以住宅为主、居住功能单一、相对封闭独立的居住区。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月子中心在未取得小区业主一致同意下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运送产妇及新生儿堵塞小区通道等日常行为必然影响包括张丽、陈斌在内的有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损害相关业主权益。张丽等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月子中心实施的上述特定行为发表批评、抵制言论、拉横幅和播放音响以及拨打政务服务热线的维权行为,并未恶意歪曲事实,未超出正当表达诉求的范畴,不构成对月子中心的名誉侵权。
月子中心没有提供营业执照,亦没有证据证明张丽、陈斌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其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经济效益造成实质损害。月子中心要求张丽、陈斌停止对其名誉侵权并承担该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陆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月子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不构成侵权,但维权应适当
月子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月子中心称,中心在小区内开设属于住改商行为,需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与中心同一栋楼的住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张丽和陈斌虽然住在该小区,但并不在同一栋楼,也不是毗邻的关系,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心的存在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
玉林中院认为,该案为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张丽、陈斌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他们所反映的月子中心在住宅小区经营将会造成污染物排放、运送车辆占道等问题,是基于生活经验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陈述。他们拉横幅、发抖音的内容并未带有侮辱性或贬损月子中心的言语,也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而侮辱、诽谤月子中心,月子中心亦未能举证证明张丽、陈斌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该案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月子中心主张张丽、陈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该案虽未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但张丽、陈斌采取拉横幅、发抖音的行为实属不当之举,维权亦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过激的维权行为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玉林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丨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玉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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