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从事业单位离职是否要单位同意,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事业单位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然而,正如进入事业单位需要“过五关斩六将“,想要从事业单位离职也似乎不那么容易。员工想要离职,如果是在普通民企,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而事业单位的话,有的要走很长的审批流程。那么,从事业单位离职,是否一定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呢?单位不配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XX附中(甲方)聘用杨X(乙方)从事高中生物教师一职,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止。《聘用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018年1月,杨X因个人原因向XX附中提交辞职申请书。因双方未协商一致,杨X继续在XX附中工作。2018年7月9日,杨X再次因个人原因向XX附中提交辞职申请书。因XX附中不同意解除双方聘用合同,杨X单方面向XX附中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实际工作至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14日之后,杨X未再就职于XX附中。2018年8月,杨X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XX附中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二、XX附中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有关手续。
仲裁委裁决XX附中为杨某办理社保关系调转手续,驳回杨X的其他请求。杨X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对解除聘用合同做了约定,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杨X先后两次向XX附中提出辞职,在第一次提出辞职未被批准后仍继续坚持工作6个月,故杨X可与XX附中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杨X最后一次提出辞职的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及其工作至2018年7月14日的事实,法院确认双方已于2018年7月14日解除聘用合同,XX附中理应为杨X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杨X与XX附中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里面有对于合同解除的额外约定:受聘人员第一次提出离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工作六个月,再次提出离职时享有单方解除权。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在第一次提出离职后又工作了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享有了单方解除权。XX附中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配合杨某办理相关手续。

文启律师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中,如果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没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服务期限或其他解除条件时,受聘人员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实践中,对于优秀的人才,事业单位并不想让走,可能在档案、社保上设置种种障碍,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及上级主管机关投诉,或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超话]#

转自新竹攻城狮官方社群:
攻城狮球团呼吁台新球团面对事实 停止颠倒是非诚信处理林秉圣违约争议

针对稍早台新球团召开之记者会,攻城狮球团将再次重申四大重点,请参考以下声明稿内容:

一、攻城狮与林秉圣洽谈合约期间均尊重前球团规范。
攻城狮球团代表与林秉圣洽谈签约过程时,已在合约内第三条第五点加注:「乙方签署本合约后,若一个月内原球团匹配报价金额,则本合约无法生效。」旨在保障原球团之优先匹配权,且在两联盟自由竞争下,T1联盟无自由球员接触相关条款,何来攻城狮恶意挖角?况且原球团亦无反应攻城狮恶意挖角之声明,台新球团反在行恶意挖角之实后颠倒是非,相信球迷以及台湾社会自有判断。

二、林秉圣签约完全符合自由意志。
林秉圣亲笔签下合约当时,在北投星巴克大业门市,现场除了他本人还有亲友陪同,现场尚有众多客人与店员。一个成年人在亲友陪伴下,光天化日签约,竟然无法对自己的签字负起责任?更何来尚瑞强领队于记者会中提及的劝诱签约?

三、林秉圣自6月28日后持续与攻城狮洽谈合约细节。
林秉圣球员于台新记者会中谎称,自6月28日起至8月14日皆向攻城狮球团代表表达不加盟的决定。但实际上,在8月8日至8月14日期间又不断私下与攻城狮球团代表协商「CBA旅外条款、个人激励奖金、新竹租屋补助、训练费用补助、球衣背号」等事宜,所公布的截图就可以明确澄清台新记者会之谎言。台新球团于新闻稿中意图颠倒是非,讹称「林秉圣已多次清楚告知攻城狮球团代表自己没有意愿加盟」,但以这些明确截图互动判断,何来无加盟意愿之说?

四、台新球团不尊重中华篮协调处会议共识。
中华篮协于9月4日调处会议后发表声明:「本次调处会议虽尚未有结论,但希望在共好的前提下,提出协商条件,并待双方代表回报总公司说明调处会议内容后,将视后续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召开第二次调处会议。」攻城狮球团于9月5日收到中华篮协回复,台新球团仅同意由林秉圣出面协商,以上回复即违背调处会议中两方球团之共识。

最后,新竹攻城狮再次强调,既然已经提告,林秉圣是否违约?台新是否为恶意挖角?就让法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还有全台球迷公断!如果台新球团继续颠倒是非公然说谎,攻城狮球团将持续公布证据,我们也会持续有更多手段来捍卫攻城狮球迷和球团的权益,敬请期待!

西安火车站商户投诉:开业后招商承诺未兑现

近日,西安火车站长安集市美食街商户经营者冀先生向媒体反映称:2021年8月28日,他与江苏腾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西安火车站10米层ACY-01-5及ACY-01-7的联营合同。计划在此开一家餐饮店。说干就干,店铺也很快装修完工并顺利开业。本想好好干一场,谁料因种种原因,事与愿违,经营业绩每况愈下,直到不久前,冀先生向合作方腾铁公司发出解约通知,要求撤场。冀先生表示,因拒绝在事先制作好的撤铺申请上签字,甲方不予办理撤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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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生意买卖,能合则合,不合则散,为何能导致这样不和谐的局面呢?问及为什么不愿意在撤铺申请上签字?冀先生称,在签订合同前,江苏腾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对他承诺在租赁区入口北面墙处建立引导牌,冀先生要求将此事项写入合同,但对方以制式合同为由表示不能写入,但承诺在开业前后解决,然而,在租赁方营业期间,对方一直未能兑现承诺,导致租赁方在经营中遭受了一定损失。

此外,租赁方冀先生还表示,江苏腾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如合同所说受陕西国铁旅服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而是从宁波联丰公司拿到的商铺,再以联营名义,转租给他。这一行为在冀先生看来,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

因为撤铺申请书上面清楚写着:撤铺后甲乙双方账目互不相欠。并保证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冀先生认为,店铺经营失败甲方有一定责任,他缴纳的40万元保证金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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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联营合同有这样一句话,因联营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联营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应当向联营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联营甲方不予返还。冀先生说,显然,甲方让他在拟定好的撤铺申请书上签字,就是认定导致合同终止的,都是乙方自己的原因,但是作为乙方的他并不这样认为,所以导致了目前的分歧。

江苏腾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表示,公司是按合同办事,是冀先生违约在先,租赁方冀先生所说的口头承诺导引牌等事宜并未体现在合同中,故没有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协商无果,冀先生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

本报致电陕西国铁旅服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接线工作人员称,江苏腾铁是否可以联营或者转租要看宁波联丰公司与江苏腾铁公司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限制转租或再联营就是可以的。

本报致电宁波联丰公司朱总了解有关情况时,朱总表示人在外面,具体情况没看合同也不清楚。

媒体向经营者冀先生反馈有关情况时,他坚持认为,因为他经营这家餐厅的位置问题,导引牌的意义和作用其实非常大,最初签订协议确定经营时,因为腾铁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给我们店铺做导引牌,所以才最终决定了投资事项。但后来因故一直未做直到现在停止营业也没有。

江苏腾铁公司齐先生认为,因为经营者拖欠水电费等事宜,手续没有履行完,所以撤铺的事暂时搁置,不存在扣押经营设备的事。导引牌的事,上家也是口头承诺了不写进合同。合同里没有的事只能去协调争取,没法要求别人。冀先生不履行有关手续,我们只能把设备先放在库房里,放库房也是会产生一些费用的。其实损失更大的是我们公司。齐先生说。

这起经营纠纷对我们其他合作经营者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合作双方首要应遵循诚信原则,珍惜商业声誉。再者要详细约定以后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碰见问题宜双方适当让步协商解决,共同营造和谐的生产经营秩序。

来源: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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