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无知犯堕胎的罪过,今后将作何补救?(宣化上人开示与问答)
宣化上人 楞严咒专弘平台 昨天
夺命的债务—堕胎
避孕药是无形中犯杀业,堕胎是有形中犯杀业。
世界的灾难一天比一天多,修道的人一天比一天少,犯戒的人一天比一天多,世界一天坏过一天,这是什么原因?因为人不守五戒。第一就是不守淫戒,男女认为淫欲是人生的快乐,以苦为乐,所以胡为乱作。男女青年不知道保守自己宝贵的精神,男女学生不守规矩,就会有小孩子的问题了。
有人发明避孕药避孕,说这比有胎好得多。其实发明避孕药的人是在造罪业,将来一定下无间地狱;他害了多少青年,害了多少生命!避孕药是无形中犯杀业,堕胎是有形中犯杀业。
你们研究研究,男女没有这么样疯狂不守规矩的时候,没有这么多奇怪的病;就因为现在人不守规矩了,种种奇怪的不治之症发生了!现在每个国家,小鬼比大鬼多,大鬼比老鬼多。
因为堕胎而死亡的人,现在比活着的人多!人有孕就去堕胎,所以现在到处都是小鬼,比蚊虫都多,有很多蚊虫就是小鬼托生的。他因为小就变成蚊虫,咬你一口,“你叫我死了,我就喝你的血!”小鬼仇恨的心是永远存在的,他的报复心重,因此现在什么样的怪病都有。
所以戒杀、放生,也包括了不可以堕胎!
问:现在有很多人藉婴灵敛财,请问师父的观点如何?
宣化上人:弄个牌位,不如没有位。什么叫没有位呢?根本就不该去堕胎。不堕胎就不会杀生,也不需多此一举。能不能超度?是否可以解开这个冤债?是不一定的。与其事后后悔,不如防之于前;在未婚前,不要吃避孕药,也不要发生男女的关系。为什么等不了?为什么那么急?就因为太随便了。
问:报章杂志说“供养婴灵”,说堕胎、小产要供养婴灵。这到底要不要供养?
宣化上人:这不能谈到供养,因为他不是佛法僧;你供养他,那就落邪见。超度还可以,超度不是供养,超度令他离苦得乐。但是冤孽要深了,也不容易解开这个结。因为这是夺人命的债务,要用夺命的来还,很不容易解的;除非你遇着不贪财的修行人,还有机会化解。
问:有些人由于经济不允许,或其它因素不得已堕胎,后果是不是一样严重?
宣化上人:既然经济不许可,就不应该有胎的,免得有这种麻烦的事发生。既然没有能力,为什么要等到有了问题,才去想办法?!
问:从前无知犯堕胎的罪过,今后将作何补救?
宣化上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弥天大罪,一忏便消。
【编注】恭录自“万佛圣城中文官网”之“法语缤纷”单元
胎儿是人,请勿堕胎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祈愿所有女性若以前有堕胎的恶业,发出真诚之心,真心忏悔,后不造作,发愿永断除堕胎行为!
多忏悔,多做功德,多念南无阿弥陀佛回向给已堕胎的婴灵业障消除,离苦得乐,往生西方,早日成佛!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回向偈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
若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
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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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的债务—堕胎
避孕药是无形中犯杀业,堕胎是有形中犯杀业。
世界的灾难一天比一天多,修道的人一天比一天少,犯戒的人一天比一天多,世界一天坏过一天,这是什么原因?因为人不守五戒。第一就是不守淫戒,男女认为淫欲是人生的快乐,以苦为乐,所以胡为乱作。男女青年不知道保守自己宝贵的精神,男女学生不守规矩,就会有小孩子的问题了。
有人发明避孕药避孕,说这比有胎好得多。其实发明避孕药的人是在造罪业,将来一定下无间地狱;他害了多少青年,害了多少生命!避孕药是无形中犯杀业,堕胎是有形中犯杀业。
你们研究研究,男女没有这么样疯狂不守规矩的时候,没有这么多奇怪的病;就因为现在人不守规矩了,种种奇怪的不治之症发生了!现在每个国家,小鬼比大鬼多,大鬼比老鬼多。
因为堕胎而死亡的人,现在比活着的人多!人有孕就去堕胎,所以现在到处都是小鬼,比蚊虫都多,有很多蚊虫就是小鬼托生的。他因为小就变成蚊虫,咬你一口,“你叫我死了,我就喝你的血!”小鬼仇恨的心是永远存在的,他的报复心重,因此现在什么样的怪病都有。
所以戒杀、放生,也包括了不可以堕胎!
问:现在有很多人藉婴灵敛财,请问师父的观点如何?
宣化上人:弄个牌位,不如没有位。什么叫没有位呢?根本就不该去堕胎。不堕胎就不会杀生,也不需多此一举。能不能超度?是否可以解开这个冤债?是不一定的。与其事后后悔,不如防之于前;在未婚前,不要吃避孕药,也不要发生男女的关系。为什么等不了?为什么那么急?就因为太随便了。
问:报章杂志说“供养婴灵”,说堕胎、小产要供养婴灵。这到底要不要供养?
宣化上人:这不能谈到供养,因为他不是佛法僧;你供养他,那就落邪见。超度还可以,超度不是供养,超度令他离苦得乐。但是冤孽要深了,也不容易解开这个结。因为这是夺人命的债务,要用夺命的来还,很不容易解的;除非你遇着不贪财的修行人,还有机会化解。
问:有些人由于经济不允许,或其它因素不得已堕胎,后果是不是一样严重?
宣化上人:既然经济不许可,就不应该有胎的,免得有这种麻烦的事发生。既然没有能力,为什么要等到有了问题,才去想办法?!
问:从前无知犯堕胎的罪过,今后将作何补救?
宣化上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弥天大罪,一忏便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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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人,请勿堕胎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祈愿所有女性若以前有堕胎的恶业,发出真诚之心,真心忏悔,后不造作,发愿永断除堕胎行为!
多忏悔,多做功德,多念南无阿弥陀佛回向给已堕胎的婴灵业障消除,离苦得乐,往生西方,早日成佛!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回向偈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
若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
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重庆,四名男子带着渔网在河边捕鱼,被当地群众举报,经过核对,四人一共捕了8条鱼,五斤多,当地渔政部门立马对四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四人处以罚款10000元。(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晚上,正值仲夏,张某等四人来到当地的一处河边撒网捕鱼,没多久,就被当地群众发现后拨打了110,警方立马赶到了现场,经过查获,张某四人使用的是长约4米,网目小于4.2厘米的渔网,打捞鱼一共是8尾,共计2790克。
在第二天,警方将四人的违法行为通知了渔政部门,渔政部门认定了四人的违法行为之后,则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人决定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没错,是10000元,不是1000元。张某等四人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都愣住了,以为自己是看错了,谁能想到,跑到河里捞几条鱼,有这么大罪过。
对此,渔政部门的说法是,渔业法icon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四人只是捞了8条鱼,可以说是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便对四人仅处以10000元罚款。
可对于渔政部门的说辞,四人肯定是非常不认可的。于是赶紧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渔政管理部门对四人的处罚。当然,在法庭上,四人也准备很充分,
1.四人只是为了娱乐而进行的游钓,并非以此为职业,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娱乐性游钓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
2.即便是要对自己进行处罚,也应当按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而非上来就处以10000元罚款;
3.之前也有同乡一个人无证捕鱼,被处以罚款500元,为何这次上来就对四人处以10000元呢,这明显不公平;
对此,法院的说法是:
1.四人的行为并非游钓,其使用渔网捕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即便是捕鱼,也只允许钓鱼爱好者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垂钓;
2.四人在无捕捞许可证,并且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渔网捕捞,其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渔政部门对其使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款,依法对其作出较轻处罚并无不当;
3.渔政部门对他人处罚过轻,并不影响对张某四人的行政处罚合法性。
综上,渔政部门对张某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驳回张某等人的诉求。
可是四人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张某等人说:
1.渔政对自己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渔业法第41条,而该条处罚的对象是针对以捕捞为业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并非针对的是自己这种游钓形式的;
2.既然是娱乐性游捕,应当适用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娱乐性游钓不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
3.长期生活在河边的人都知道,传统的休闲捕鱼的方式种类繁多如钓鱼、路亚、灯诱、抓鱼等,他们是否均应按无捕捞许可证处罚呢?
4.自己并非以捕捞为职业,只是以此为娱乐,并且捕捞过程中也只是捕获了少量的渔获,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渔政部门对自己的处罚。
此时,渔政部门站了起来,强调说:
1.渔业法第41条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并未规定一般公民的捕捞行为不受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撒网捕鱼,不管时间长短,都是一种捕捞行为。
2.渔业法第2条规定,只要捕鱼活动都要遵守本法,因此不管张某四人是否属于渔业生产活动,都要遵守本法的约束;
3.四人号称是游钓,但却无线无杆无钩,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网捕捞,应当适用渔业法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四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四人使用长约4米,网目4.2厘米的自制渔网进行撒网捕鱼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规定中对娱乐性垂钓的定义;
2.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作业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张某等四人未经过渔政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证,擅自用渔网捕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渔政部门依据渔业法第41条对四人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四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案发当天晚上,正值仲夏,张某等四人来到当地的一处河边撒网捕鱼,没多久,就被当地群众发现后拨打了110,警方立马赶到了现场,经过查获,张某四人使用的是长约4米,网目小于4.2厘米的渔网,打捞鱼一共是8尾,共计2790克。
在第二天,警方将四人的违法行为通知了渔政部门,渔政部门认定了四人的违法行为之后,则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人决定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没错,是10000元,不是1000元。张某等四人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都愣住了,以为自己是看错了,谁能想到,跑到河里捞几条鱼,有这么大罪过。
对此,渔政部门的说法是,渔业法icon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四人只是捞了8条鱼,可以说是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便对四人仅处以10000元罚款。
可对于渔政部门的说辞,四人肯定是非常不认可的。于是赶紧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渔政管理部门对四人的处罚。当然,在法庭上,四人也准备很充分,
1.四人只是为了娱乐而进行的游钓,并非以此为职业,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娱乐性游钓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
2.即便是要对自己进行处罚,也应当按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而非上来就处以10000元罚款;
3.之前也有同乡一个人无证捕鱼,被处以罚款500元,为何这次上来就对四人处以10000元呢,这明显不公平;
对此,法院的说法是:
1.四人的行为并非游钓,其使用渔网捕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即便是捕鱼,也只允许钓鱼爱好者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垂钓;
2.四人在无捕捞许可证,并且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渔网捕捞,其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渔政部门对其使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款,依法对其作出较轻处罚并无不当;
3.渔政部门对他人处罚过轻,并不影响对张某四人的行政处罚合法性。
综上,渔政部门对张某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驳回张某等人的诉求。
可是四人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张某等人说:
1.渔政对自己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渔业法第41条,而该条处罚的对象是针对以捕捞为业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并非针对的是自己这种游钓形式的;
2.既然是娱乐性游捕,应当适用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娱乐性游钓不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
3.长期生活在河边的人都知道,传统的休闲捕鱼的方式种类繁多如钓鱼、路亚、灯诱、抓鱼等,他们是否均应按无捕捞许可证处罚呢?
4.自己并非以捕捞为职业,只是以此为娱乐,并且捕捞过程中也只是捕获了少量的渔获,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渔政部门对自己的处罚。
此时,渔政部门站了起来,强调说:
1.渔业法第41条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并未规定一般公民的捕捞行为不受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撒网捕鱼,不管时间长短,都是一种捕捞行为。
2.渔业法第2条规定,只要捕鱼活动都要遵守本法,因此不管张某四人是否属于渔业生产活动,都要遵守本法的约束;
3.四人号称是游钓,但却无线无杆无钩,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网捕捞,应当适用渔业法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四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四人使用长约4米,网目4.2厘米的自制渔网进行撒网捕鱼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规定中对娱乐性垂钓的定义;
2.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作业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张某等四人未经过渔政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证,擅自用渔网捕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渔政部门依据渔业法第41条对四人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四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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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亲子鉴定中心必须具备认证许可证的相关资质,即营业执照;2.亲子鉴定中心法医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工作资格证书和证书;3.必须有独立的实验室,机构设备和仪器必须符合亲子鉴定的要求。
亲子鉴定属于一种技术性服务,既然是服务,价格自然会有变化,会受到其它事项影响,例如鉴定机构,有一些鉴定机构成立时间晚,再加上运营成本高,所以鉴定费用也要高一些,还有一些鉴定机构建立时间早,能够节约管理和经营成本,所以鉴定费用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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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亲子鉴定中心必须具备认证许可证的相关资质,即营业执照;2.亲子鉴定中心法医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工作资格证书和证书;3.必须有独立的实验室,机构设备和仪器必须符合亲子鉴定的要求。
亲子鉴定属于一种技术性服务,既然是服务,价格自然会有变化,会受到其它事项影响,例如鉴定机构,有一些鉴定机构成立时间晚,再加上运营成本高,所以鉴定费用也要高一些,还有一些鉴定机构建立时间早,能够节约管理和经营成本,所以鉴定费用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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