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可缩水#】近日,一份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诉求答复书》引发网友热议。答复书显示,一电器公司未按照某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足额缴存2012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在该公司并非个例,正在同步处理中。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企业通过多种理由欠缴或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劳动者公积金待遇“缩水”,劳动者虽觉待遇降低,但大都无奈接受。那么,公积金是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吗?待遇“缩水”,对劳动者影响几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欠缴少缴导致待遇“缩水”
北京白领曾娜在跳槽求职期间被一家小型创业公司录用,却在入职前被告知,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五险一金,入职后一年也只有“五险”而不缴纳公积金。当曾娜质疑公司为何不能及时缴纳公积金时,对方搪塞:“公积金一般买房时才能提取,而且手续复杂,刚入职的员工用不到,这样可以增加到手收入。”
记者在招聘网站上搜索发现,在一些用工密集、岗位要求低的服务行业,不少企业招聘时明确列出“有五险”作为福利,但并不提供公积金。当记者以求职者身份向一家企业咨询时,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已经给员工提供宿舍,不需要再缴纳公积金。
除了以试用期、提供宿舍等理由欠缴,企业未足额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形更为普遍。在济南市一家私企工作的孙静,最近正计划买房。她告诉记者,自己税前月工资约1万元,分两笔下发:一笔4000元,社保、公积金以此为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另一笔6000元,但不走银行账户,而是由老板个人账户转账下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因此,不以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额度直接减少。
孙静向记者算了一笔账:5%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以40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200元,公积金到账400元;但如果以足额的1万元作为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500元,到账1000元,一年相差7200元。
“这不仅影响账户内的余额,还直接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时的贷款额度和每月还款额度。”孙静说。
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
尽管对录用公司心仪已久,曾娜最终还是放弃了入职。“即便我暂时不买房,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取消公积金这项福利待遇,公司的做法让我感到很没保障。”
“现在有这样一种声音:‘五险’是强制的,但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并非强制性。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保全表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这意味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试用期不缴纳或约定免除、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解决宿舍等,都不能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杨保全提示道。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但比例需在当地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关于缴存比例的上下限略有不同,例如北京为5%至12%,上海为5%至7%。其中,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各种项目都应列入缴存基数,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杨保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但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足额缴费,是不合规的。
“欠缴或不足额缴纳都是企业在变相降低用工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费,这部分保障性支出构成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一些用工密集型中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这部分保障性支出可能压力较大。但企业应当认识到,这种福利保障也会变成用人单位招人、留人、用人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劳动组织效率。
应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延伸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覆盖的人群,部分地方正在进行探索完善。例如,针对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的情况,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受到广泛欢迎。
“这样的探索适应了最新的劳动方式变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口,有利于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为此,王天玉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加强整体性考量,以多元保障体系满足劳动者住房需求。
此外,为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近期,又有多地出台措施为企业纾困,例如,哈尔滨市、威海市等多地出台相关缓缴政策;深圳市发布的纾困政策则规定,对此类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杨保全提醒道,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进行补缴。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于灵歌)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企业通过多种理由欠缴或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劳动者公积金待遇“缩水”,劳动者虽觉待遇降低,但大都无奈接受。那么,公积金是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吗?待遇“缩水”,对劳动者影响几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欠缴少缴导致待遇“缩水”
北京白领曾娜在跳槽求职期间被一家小型创业公司录用,却在入职前被告知,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五险一金,入职后一年也只有“五险”而不缴纳公积金。当曾娜质疑公司为何不能及时缴纳公积金时,对方搪塞:“公积金一般买房时才能提取,而且手续复杂,刚入职的员工用不到,这样可以增加到手收入。”
记者在招聘网站上搜索发现,在一些用工密集、岗位要求低的服务行业,不少企业招聘时明确列出“有五险”作为福利,但并不提供公积金。当记者以求职者身份向一家企业咨询时,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已经给员工提供宿舍,不需要再缴纳公积金。
除了以试用期、提供宿舍等理由欠缴,企业未足额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形更为普遍。在济南市一家私企工作的孙静,最近正计划买房。她告诉记者,自己税前月工资约1万元,分两笔下发:一笔4000元,社保、公积金以此为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另一笔6000元,但不走银行账户,而是由老板个人账户转账下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因此,不以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额度直接减少。
孙静向记者算了一笔账:5%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以40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200元,公积金到账400元;但如果以足额的1万元作为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500元,到账1000元,一年相差7200元。
“这不仅影响账户内的余额,还直接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时的贷款额度和每月还款额度。”孙静说。
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
尽管对录用公司心仪已久,曾娜最终还是放弃了入职。“即便我暂时不买房,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取消公积金这项福利待遇,公司的做法让我感到很没保障。”
“现在有这样一种声音:‘五险’是强制的,但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并非强制性。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保全表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这意味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试用期不缴纳或约定免除、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解决宿舍等,都不能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杨保全提示道。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但比例需在当地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关于缴存比例的上下限略有不同,例如北京为5%至12%,上海为5%至7%。其中,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各种项目都应列入缴存基数,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杨保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但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足额缴费,是不合规的。
“欠缴或不足额缴纳都是企业在变相降低用工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费,这部分保障性支出构成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一些用工密集型中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这部分保障性支出可能压力较大。但企业应当认识到,这种福利保障也会变成用人单位招人、留人、用人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劳动组织效率。
应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延伸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覆盖的人群,部分地方正在进行探索完善。例如,针对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的情况,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受到广泛欢迎。
“这样的探索适应了最新的劳动方式变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口,有利于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为此,王天玉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加强整体性考量,以多元保障体系满足劳动者住房需求。
此外,为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近期,又有多地出台措施为企业纾困,例如,哈尔滨市、威海市等多地出台相关缓缴政策;深圳市发布的纾困政策则规定,对此类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杨保全提醒道,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进行补缴。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于灵歌)
【#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可缩水#】近日,一份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诉求答复书》引发网友热议。答复书显示,一电器公司未按照某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足额缴存2012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在该公司并非个例,正在同步处理中。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企业通过多种理由欠缴或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劳动者公积金待遇“缩水”,劳动者虽觉待遇降低,但大都无奈接受。那么,公积金是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吗?待遇“缩水”,对劳动者影响几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欠缴少缴导致待遇“缩水”
北京白领曾娜在跳槽求职期间被一家小型创业公司录用,却在入职前被告知,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五险一金,入职后一年也只有“五险”而不缴纳公积金。当曾娜质疑公司为何不能及时缴纳公积金时,对方搪塞:“公积金一般买房时才能提取,而且手续复杂,刚入职的员工用不到,这样可以增加到手收入。”
记者在招聘网站上搜索发现,在一些用工密集、岗位要求低的服务行业,不少企业招聘时明确列出“有五险”作为福利,但并不提供公积金。当记者以求职者身份向一家企业咨询时,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已经给员工提供宿舍,不需要再缴纳公积金。
除了以试用期、提供宿舍等理由欠缴,企业未足额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形更为普遍。在济南市一家私企工作的孙静,最近正计划买房。她告诉记者,自己税前月工资约1万元,分两笔下发:一笔4000元,社保、公积金以此为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另一笔6000元,但不走银行账户,而是由老板个人账户转账下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因此,不以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额度直接减少。
孙静向记者算了一笔账:5%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以40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200元,公积金到账400元;但如果以足额的1万元作为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500元,到账1000元,一年相差7200元。
“这不仅影响账户内的余额,还直接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时的贷款额度和每月还款额度。”孙静说。
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
尽管对录用公司心仪已久,曾娜最终还是放弃了入职。“即便我暂时不买房,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取消公积金这项福利待遇,公司的做法让我感到很没保障。”
“现在有这样一种声音:‘五险’是强制的,但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并非强制性。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保全表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这意味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试用期不缴纳或约定免除、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解决宿舍等,都不能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杨保全提示道。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但比例需在当地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关于缴存比例的上下限略有不同,例如北京为5%至12%,上海为5%至7%。其中,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各种项目都应列入缴存基数,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杨保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但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足额缴费,是不合规的。
“欠缴或不足额缴纳都是企业在变相降低用工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费,这部分保障性支出构成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一些用工密集型中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这部分保障性支出可能压力较大。但企业应当认识到,这种福利保障也会变成用人单位招人、留人、用人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劳动组织效率。
应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延伸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覆盖的人群,部分地方正在进行探索完善。例如,针对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的情况,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受到广泛欢迎。
“这样的探索适应了最新的劳动方式变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口,有利于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为此,王天玉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加强整体性考量,以多元保障体系满足劳动者住房需求。
此外,为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近期,又有多地出台措施为企业纾困,例如,哈尔滨市、威海市等多地出台相关缓缴政策;深圳市发布的纾困政策则规定,对此类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杨保全提醒道,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进行补缴。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于灵歌)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企业通过多种理由欠缴或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劳动者公积金待遇“缩水”,劳动者虽觉待遇降低,但大都无奈接受。那么,公积金是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吗?待遇“缩水”,对劳动者影响几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欠缴少缴导致待遇“缩水”
北京白领曾娜在跳槽求职期间被一家小型创业公司录用,却在入职前被告知,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五险一金,入职后一年也只有“五险”而不缴纳公积金。当曾娜质疑公司为何不能及时缴纳公积金时,对方搪塞:“公积金一般买房时才能提取,而且手续复杂,刚入职的员工用不到,这样可以增加到手收入。”
记者在招聘网站上搜索发现,在一些用工密集、岗位要求低的服务行业,不少企业招聘时明确列出“有五险”作为福利,但并不提供公积金。当记者以求职者身份向一家企业咨询时,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已经给员工提供宿舍,不需要再缴纳公积金。
除了以试用期、提供宿舍等理由欠缴,企业未足额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形更为普遍。在济南市一家私企工作的孙静,最近正计划买房。她告诉记者,自己税前月工资约1万元,分两笔下发:一笔4000元,社保、公积金以此为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另一笔6000元,但不走银行账户,而是由老板个人账户转账下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因此,不以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额度直接减少。
孙静向记者算了一笔账:5%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以400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200元,公积金到账400元;但如果以足额的1万元作为缴费基数,企业、个人分别缴纳500元,到账1000元,一年相差7200元。
“这不仅影响账户内的余额,还直接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时的贷款额度和每月还款额度。”孙静说。
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
尽管对录用公司心仪已久,曾娜最终还是放弃了入职。“即便我暂时不买房,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取消公积金这项福利待遇,公司的做法让我感到很没保障。”
“现在有这样一种声音:‘五险’是强制的,但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并非强制性。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保全表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这意味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试用期不缴纳或约定免除、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解决宿舍等,都不能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杨保全提示道。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但比例需在当地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关于缴存比例的上下限略有不同,例如北京为5%至12%,上海为5%至7%。其中,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各种项目都应列入缴存基数,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杨保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但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足额缴费,是不合规的。
“欠缴或不足额缴纳都是企业在变相降低用工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王天玉告诉记者,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费,这部分保障性支出构成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一些用工密集型中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这部分保障性支出可能压力较大。但企业应当认识到,这种福利保障也会变成用人单位招人、留人、用人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劳动组织效率。
应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延伸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覆盖的人群,部分地方正在进行探索完善。例如,针对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的情况,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受到广泛欢迎。
“这样的探索适应了最新的劳动方式变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口,有利于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为此,王天玉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加强整体性考量,以多元保障体系满足劳动者住房需求。
此外,为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近期,又有多地出台措施为企业纾困,例如,哈尔滨市、威海市等多地出台相关缓缴政策;深圳市发布的纾困政策则规定,对此类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杨保全提醒道,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进行补缴。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于灵歌)
#中工网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寻求最大“公约数”】#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湖南、重庆、福建将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前,北京、天津等22省份已于去年或今年初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最高,为每月2590元。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办法、调整周期、争议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更具刚性和操作性。同时,还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旨在用法律的形式,干预工资分配,从而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标准不只是简单体现在工资条上,它还被当作其他一些待遇的计算基数和底线,涉及劳动者多方面的劳动经济权益。比如,按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失业保险金、工伤伤残津贴、单位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等等,也都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每一次调整提高,对低收入劳动者尤其是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劳动者而言,都是利好。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绝大多数企业严格落实,不打折扣,让劳动者分享了企业的发展红利。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企业未能很好执行这一制度,利用延长工作时间、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减损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不同步不匹配。
此类现象的存在,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不能一发了之,要让最低工资标准真正落地见效,需多方给力,协作联动,后续的宣传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法须紧紧跟上。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本意和初衷,只是保基本保底线,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职工标准工资。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标准,让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前,严格监管,刚性执法,不给稀释最低工资行为以空间。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发现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行为,提醒企业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企业提升法治意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对企业采取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最低工资的行为,敢于说“不”,依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正逐步向劳动领域传导,一些企业经营遇到了很大困难,各类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情况下,需要各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充分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给各类企业人工成本带来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科学测算调整的合理幅度。总之,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多做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好最大“同心圆”的工作,只有切实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最低工资标准才能发挥最大效能,真正实现劳资共赢、和谐发展。(何应洋)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办法、调整周期、争议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更具刚性和操作性。同时,还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旨在用法律的形式,干预工资分配,从而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标准不只是简单体现在工资条上,它还被当作其他一些待遇的计算基数和底线,涉及劳动者多方面的劳动经济权益。比如,按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失业保险金、工伤伤残津贴、单位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等等,也都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每一次调整提高,对低收入劳动者尤其是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劳动者而言,都是利好。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绝大多数企业严格落实,不打折扣,让劳动者分享了企业的发展红利。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企业未能很好执行这一制度,利用延长工作时间、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减损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不同步不匹配。
此类现象的存在,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不能一发了之,要让最低工资标准真正落地见效,需多方给力,协作联动,后续的宣传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法须紧紧跟上。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本意和初衷,只是保基本保底线,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职工标准工资。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标准,让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前,严格监管,刚性执法,不给稀释最低工资行为以空间。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发现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行为,提醒企业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企业提升法治意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对企业采取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最低工资的行为,敢于说“不”,依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正逐步向劳动领域传导,一些企业经营遇到了很大困难,各类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情况下,需要各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充分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给各类企业人工成本带来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科学测算调整的合理幅度。总之,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多做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好最大“同心圆”的工作,只有切实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最低工资标准才能发挥最大效能,真正实现劳资共赢、和谐发展。(何应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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