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3585.96元、误
工费59586.21元、护理费1800元(120元/天×15天)、营养费2250元(50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04.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左右,原告在乘坐被告地铁公司运营的北京地铁八通线途中,因站台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人员疏导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原告在四惠站上车时,被身后的乘客猛力推挤,从车厢门外推倒至车厢内对面的凳子上,造成人身伤害。原告到达梨园站后(约20时10分),因疼痛难忍,便及时将相关情况告诉被告地铁公司,并在被告梨园站工作人员徐颖同志的护送下,于当晚到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急诊治疗。当晚,在经医院检查报告发现骨折的情况下,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让原告先行治疗,赔偿事宜待原告治愈后双方再协商解决。9月17日,原告在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9月25日出院。医院诊断为“左侧7-11肋骨骨折胸壁闭合性损伤”。原告认为事发时,被告地铁公司存在过错,一方面是设施设备未达到安全保障的标准。四惠站乘车的一层没有设置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的安全性能未经权威鉴定、也未经实践充分检验,后四惠站将缓冲柱更换为屏蔽门,事实证明缓冲柱不能起到有效保护乘客安全的作用。由于没有地铁工作人员的疏导,当车门开启后,原告突然被身后、缓冲柱右侧的人流推挤,侧翻后摔倒在车厢另一侧的座椅处。另一方面是被告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疏导义务。事发时,在缓冲柱旁边没有人员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也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显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管理职责。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该承担与其应尽而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证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事故发生在北京地铁八通线四惠站,该站为换乘站,上下班高峰时段乘客流量巨大。本案事发在下班高峰期,原告站在靠近车门的位置准备上车,突然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致伤,此系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原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该地铁站台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相对该站台高峰时段的巨大人流量,地铁公司配备的人员不足,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274号
证据清单: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劳动合同书、工资卡交易明细、完税证明、照片等证据。
原告:朱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3585.96元、误
工费59586.21元、护理费1800元(120元/天×15天)、营养费2250元(50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04.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左右,原告在乘坐被告地铁公司运营的北京地铁八通线途中,因站台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人员疏导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原告在四惠站上车时,被身后的乘客猛力推挤,从车厢门外推倒至车厢内对面的凳子上,造成人身伤害。原告到达梨园站后(约20时10分),因疼痛难忍,便及时将相关情况告诉被告地铁公司,并在被告梨园站工作人员徐颖同志的护送下,于当晚到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急诊治疗。当晚,在经医院检查报告发现骨折的情况下,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让原告先行治疗,赔偿事宜待原告治愈后双方再协商解决。9月17日,原告在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9月25日出院。医院诊断为“左侧7-11肋骨骨折胸壁闭合性损伤”。原告认为事发时,被告地铁公司存在过错,一方面是设施设备未达到安全保障的标准。四惠站乘车的一层没有设置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的安全性能未经权威鉴定、也未经实践充分检验,后四惠站将缓冲柱更换为屏蔽门,事实证明缓冲柱不能起到有效保护乘客安全的作用。由于没有地铁工作人员的疏导,当车门开启后,原告突然被身后、缓冲柱右侧的人流推挤,侧翻后摔倒在车厢另一侧的座椅处。另一方面是被告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疏导义务。事发时,在缓冲柱旁边没有人员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也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显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管理职责。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该承担与其应尽而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证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事故发生在北京地铁八通线四惠站,该站为换乘站,上下班高峰时段乘客流量巨大。本案事发在下班高峰期,原告站在靠近车门的位置准备上车,突然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致伤,此系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原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该地铁站台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相对该站台高峰时段的巨大人流量,地铁公司配备的人员不足,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274号
证据清单: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劳动合同书、工资卡交易明细、完税证明、照片等证据。
1月份(大概是8日前后),我曾经看过这条置顶的微博热搜,我点开看过里面的内容,有说让陈炳林退出××××团的(一个团),反正里面的内容是杂乱无章的,这也是我当初对事情存疑甚至于不相信的起因。
语言有壁垒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是认知和经历才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本质上的分歧,就像炳本人说的,他必须承担因为年少犯错带来的不良影响,现在看来是这样的。我们不是当事人,没办法替别人感同身受,况且这件事情,已经表示在当时就已经得到了最妥善的处理。
只有泰圈的人才能知道泰兰德的风吹到华夏大地有多高兴,幸福。希望粉圈停止无休止的争斗,求同存异,找到更为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
只有正视问题 ,才能解决问题,乱战撕逼是最不明确的选择。所有粉丝共勉之
语言有壁垒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是认知和经历才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本质上的分歧,就像炳本人说的,他必须承担因为年少犯错带来的不良影响,现在看来是这样的。我们不是当事人,没办法替别人感同身受,况且这件事情,已经表示在当时就已经得到了最妥善的处理。
只有泰圈的人才能知道泰兰德的风吹到华夏大地有多高兴,幸福。希望粉圈停止无休止的争斗,求同存异,找到更为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
只有正视问题 ,才能解决问题,乱战撕逼是最不明确的选择。所有粉丝共勉之
#墨魂[超话]# 《当兰台作死,把名字改成赵构去过陆游溯缘》(看到某个同僚把名字改成赵顼调戏獾子遂have a try)
注:某是三郎死忠粉,这只是个人开学前的发疯贩剑行为,没有对诗家和兰台不尊重的意思,只是一些离谱行为,请勿上升或人身攻击,看不惯就请退出吧
放文字是因为有一些比较离谱的改动(没放所有的,只挑了些合适不ooc的放)
“(×××……)”是本人离谱解读,加粗的是改的称呼(为了气氛有的改了有的没改)
开学前最后一次创死同僚们
注:某是三郎死忠粉,这只是个人开学前的发疯贩剑行为,没有对诗家和兰台不尊重的意思,只是一些离谱行为,请勿上升或人身攻击,看不惯就请退出吧
放文字是因为有一些比较离谱的改动(没放所有的,只挑了些合适不ooc的放)
“(×××……)”是本人离谱解读,加粗的是改的称呼(为了气氛有的改了有的没改)
开学前最后一次创死同僚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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