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示范创建 | 中卫市:“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
宁夏中卫市司法局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整合人民调解、信访、仲裁等资源,发挥一裁终局、保守秘密、便民高效的职能优势,在全市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创新、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策依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综合运用裁决、确认、调解、和解、斡旋、评估、谈判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多元化解纠纷,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是《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仲裁法》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主要做法:中卫市各县(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的各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的,若符合仲裁确认范围的案件,由调解员征求当事人意见,是不愿意进行仲裁确认,如果愿意由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当场签订仲裁确认申请书、仲裁确认笔录等文书。对不符合仲裁确认范围的案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同时,调解员将仲裁确认的相关文书上传到互联网仲裁平台,中卫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核,对符合确认类型的案件予以受理,并指定仲裁员,仲裁员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依法审阅并签发裁决文书。
具体措施:一是在市、县(区)信访部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交通、医疗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借助“四张网”实现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二是按照“三懂”(懂政治、懂政策、懂法律)、“三会”(会做群众思想工作、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的标准,建立了专兼职结合、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知识互补的高质量仲裁调解员队伍。全市共聘请8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仲裁调解员。促进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三是政府支持,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 日印发了《<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101号),要求全市全面开展“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的纠纷治理模式。四是研究制定《中卫市“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衔接机制实施办法》,从工作内容、适用范围、衔接程序、组织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仲裁确认机制、调解未成案件仲裁引导机制及经常性工作衔接机制,促进和保障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规范运行。五是中卫市以政府购买仲裁法律服务的方式,将仲裁法律服务、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仲裁委、人民调解组织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力的财政支持保障了此项工作可持续发展。六是搭建互联网仲裁确认平台。中卫仲裁委员会研发并启用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互联网仲裁确认平台,通过该平台,调解员能够及时、高效、便捷地上传相关文书。使得中宁、海原这些比较远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上传至在线平台,真正实现了进调解组织“一扇门”就能拿到生效法律文书。仲裁员可以在线实时进行案件的审理,文书签发,提高了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效率。
主要优势和取得的效果:
主要优势:市人民政府推行的“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的纠纷治理模式,是对调解、仲裁、信访等制度的有机衔接,整合了资源优势,补齐短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的各自职能作用,使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的治理渠道。具有如下制度优势:1.老百姓免费享受“一裁终局”专业法律服务,减轻维权成本;2.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收入增长、法治素养更专业化发展;3.树立老百姓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理念;4.减轻法院、公安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压力,降低行政管理成本;5.赋予基层终局解决纠纷法律强制效力,实现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6.畅通了仲裁、信访、人民调解、各专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化解组织联动机制。
主要成效:截止2023年7月,全市参与“人民调解+仲裁+信访”案件的调解组织112个,仲裁员60余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10余个,仲裁委参与办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确认案件3876件,100万元以下纠纷占全部案件98%,主要包含金融借款、医疗赔偿、民间借贷、物业、买卖合同、信访投诉等纠纷。案件覆盖中卫市两县一区全部乡、镇、社区。
如因楚雄房地产公司欠税不能开具购房发票,导致沙坡头区100多户买房人因办理房产证问题上访,通过仲裁委积极介入调解,出具了裁决文书,买房人顺利拿到了房产证。
成功案例:中卫市各级调委会及仲裁委成功化解确认了一批社会影响力较大、涉案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矛盾纠纷。
本报记者 邹昆仑 周也 广辉
宁夏中卫市司法局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整合人民调解、信访、仲裁等资源,发挥一裁终局、保守秘密、便民高效的职能优势,在全市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创新、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策依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从仲裁人员责任、仲裁程序等环节落实调解工作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综合运用裁决、确认、调解、和解、斡旋、评估、谈判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多元化解纠纷,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是《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仲裁法》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主要做法:中卫市各县(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的各类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如达成调解协议的,若符合仲裁确认范围的案件,由调解员征求当事人意见,是不愿意进行仲裁确认,如果愿意由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当场签订仲裁确认申请书、仲裁确认笔录等文书。对不符合仲裁确认范围的案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同时,调解员将仲裁确认的相关文书上传到互联网仲裁平台,中卫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核,对符合确认类型的案件予以受理,并指定仲裁员,仲裁员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依法审阅并签发裁决文书。
具体措施:一是在市、县(区)信访部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交通、医疗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借助“四张网”实现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二是按照“三懂”(懂政治、懂政策、懂法律)、“三会”(会做群众思想工作、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的标准,建立了专兼职结合、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知识互补的高质量仲裁调解员队伍。全市共聘请8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仲裁调解员。促进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三是政府支持,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 日印发了《<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101号),要求全市全面开展“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的纠纷治理模式。四是研究制定《中卫市“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衔接机制实施办法》,从工作内容、适用范围、衔接程序、组织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仲裁确认机制、调解未成案件仲裁引导机制及经常性工作衔接机制,促进和保障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规范运行。五是中卫市以政府购买仲裁法律服务的方式,将仲裁法律服务、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仲裁委、人民调解组织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力的财政支持保障了此项工作可持续发展。六是搭建互联网仲裁确认平台。中卫仲裁委员会研发并启用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互联网仲裁确认平台,通过该平台,调解员能够及时、高效、便捷地上传相关文书。使得中宁、海原这些比较远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上传至在线平台,真正实现了进调解组织“一扇门”就能拿到生效法律文书。仲裁员可以在线实时进行案件的审理,文书签发,提高了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效率。
主要优势和取得的效果:
主要优势:市人民政府推行的“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的纠纷治理模式,是对调解、仲裁、信访等制度的有机衔接,整合了资源优势,补齐短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的各自职能作用,使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的治理渠道。具有如下制度优势:1.老百姓免费享受“一裁终局”专业法律服务,减轻维权成本;2.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收入增长、法治素养更专业化发展;3.树立老百姓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理念;4.减轻法院、公安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工作压力,降低行政管理成本;5.赋予基层终局解决纠纷法律强制效力,实现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6.畅通了仲裁、信访、人民调解、各专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化解组织联动机制。
主要成效:截止2023年7月,全市参与“人民调解+仲裁+信访”案件的调解组织112个,仲裁员60余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10余个,仲裁委参与办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确认案件3876件,100万元以下纠纷占全部案件98%,主要包含金融借款、医疗赔偿、民间借贷、物业、买卖合同、信访投诉等纠纷。案件覆盖中卫市两县一区全部乡、镇、社区。
如因楚雄房地产公司欠税不能开具购房发票,导致沙坡头区100多户买房人因办理房产证问题上访,通过仲裁委积极介入调解,出具了裁决文书,买房人顺利拿到了房产证。
成功案例:中卫市各级调委会及仲裁委成功化解确认了一批社会影响力较大、涉案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矛盾纠纷。
本报记者 邹昆仑 周也 广辉
民警在看守所开“超市”,20元的香烟100元卖给在押人员,成立什么犯罪?黄某是一看守所民警,从2020年10月起,他就开始做“赚差价”的生意:收取在押人员亲属的生活费,再将商品加价,卖给看守所在押人员,一盒20元的香烟可以加价卖到100元。至案发,黄某共计收受在押人员亲属钱财45万余元。
本案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的行为,一个是向在押人员出售香烟的行为。
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行为的性质,要看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给在押人员亲属谋取利益。黄某之所以能收到在押人员亲属的钱,正是因为他是看守所的民警,具有管理在押人员的职权,能通过自己的职权给在押人员以“关照”。所以,黄某收钱的行为属于受贿。
向在押人员高价出售香烟以及其他物品,成立什么犯罪,就要看这是否属于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黄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没有权力在看守所内私卖任何物品,所以黄某倒卖香烟,不能认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任何权力外观。由于出售香烟需要特许,且不能在监狱场所出售香烟,所以黄某出售香烟的行为可以考虑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https://t.cn/RtNYp8V
本案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的行为,一个是向在押人员出售香烟的行为。
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行为的性质,要看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给在押人员亲属谋取利益。黄某之所以能收到在押人员亲属的钱,正是因为他是看守所的民警,具有管理在押人员的职权,能通过自己的职权给在押人员以“关照”。所以,黄某收钱的行为属于受贿。
向在押人员高价出售香烟以及其他物品,成立什么犯罪,就要看这是否属于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黄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没有权力在看守所内私卖任何物品,所以黄某倒卖香烟,不能认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任何权力外观。由于出售香烟需要特许,且不能在监狱场所出售香烟,所以黄某出售香烟的行为可以考虑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https://t.cn/RtNYp8V
有骗子冒充核辐射检测仪厂家骗定金!
因为日本政府核废水排海,引起核辐射检测仪销售火爆。
一些骗子看到市场上有需求,直接打起了生意人的主意,量身定做了一场骗局。骗子伪造印章签署协议、文件,编造“代加工生产经销商”的名头,向不知情的人收取定金,最终大概率是钱货两失,骗子卷款跑路。
相关核辐射检测仪厂商发布公告声明称:我司未授予任何企业作为“代加工生产经销商”,任何未经我司真实授权、确认的民商事活动均与我司无关,伪造我司印章签署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对我司不具有约束力,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司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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