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大爷在洗浴中心猝死店家赔4.5万#:承担10%责任】据天津高院:72岁的王大爷来到某洗浴中心,泡完澡后接受了拔罐服务,但过程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可王大爷却没能抢救过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72岁大爷在洗浴中心猝死店家赔4.5万#:承担10%责任】据天津高院:72岁的王大爷来到某洗浴中心,泡完澡后接受了拔罐服务,但过程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可王大爷却没能抢救过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72岁大爷在洗浴中心猝死店家赔4.5万#:承担10%责任】据天津高院:72岁的王大爷来到某洗浴中心,泡完澡后接受了拔罐服务,但过程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可王大爷却没能抢救过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
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向卫健委咨询,以保健为目的的拔罐,没有宣称治疗疾病的目的,并不需要相应的医学资质。所以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没有资质并不是侵权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王某死亡证明书,并不能显示王某的死亡和拔罐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大爷去世后,其家人已经火化了他的遗体,并没有做医学鉴定,对于是不是因拔罐造成的直接死亡,因证据不足,法官并没有支持。
不过法官在几次走访调查中,发现洗浴中心确实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场所条件相对较为简陋,并且整个男宾域区只有一名服务人员。王大爷已经年满72周岁,在拔罐之前,洗浴中心没有对拔罐的风险向其进行告知,在拔罐的过程中,对于王大爷身体状况的变化,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知悉,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终,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酌定,洗浴中心承担原告要求的10%赔偿责任,支付4.5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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