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网友竟是男儿身,要钱不成要轻生,结果......】“警察同志,有人要跳楼……”8月20日晚7时许,旌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一女子在酒店轻生。接到报案后,派出所联合分局特巡警大队迅速出动,按照报案人提供的地点前去调查,经摸排发现该酒店并没有人要轻生。“当时怀疑地点可能提供有误,我们一边在附近寻找其他酒店,一边与报案人再次核实。”旌阳派出所民警邓鹏说。
据报案人王先生介绍,今年8月份,他通过一款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轩轩的女网友。随着网上聊天,两人逐渐熟络,王先生通过微信头像和聊天得知,对方是一名从外地到德阳打工的年轻女子。二人认识久了,女网友便开始以“生活困难”“亲人生病”等借口,让王先生为其转账。“向我要钱时说的理由让人感到可怜,我心一软就把钱转过去了。”王先生说。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转账,王先生的耐心也渐渐被消磨,在一次聊天中,女网友又以回家打车没钱为由索取费用,王先生委婉拒绝。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这次的拒绝竟引起对方轻生的念头。“把我吓了一跳,我就一边劝阻,一边报警,害怕出事……”王先生说。
随后,王先生还调出自己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将对方入住酒店的自拍照片发给民警,正在这时女网友的信息也随之而来。“通过聊天记录,我们发现该网友已放弃了轻生念头,声称已坐车离开了德阳。当问起该网友的身份时,对方也没回应。然后,我们便拿着网友的照片去聊天中所提到的酒店进行核实,但工作人员却告知并没有见过此人。”旌阳派出所民警邓鹏说,当他们问起女网友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时,王先生却表示并不知情。
感觉到事情有些蹊跷,民警立即将情况告知给分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技术手段,立即对该网友的行踪展开调查。
经过多方查证,该女网友的身份逐渐浮出水面,但令调查民警吃惊的是,此人竟是一名男性。“当时我们还有些不太相信,经反复核实后,确认该女网友的真实身份就是一名男性,通过了解还发现其资金流动不正常。”随后,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展开布控,并于当天23时许,将男子张斌(化名)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审讯室内,张斌(化名)试图以对方自愿转款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当民警拿出聊天和转账记录时,张斌(化名)对自己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嫌疑人张斌(化名)介绍,自己没有收入来源,当时缺钱用,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在网络聊天软件中注册了多个女性账号;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嫌疑人张斌(化名)以编造无依无靠外地打工、生活困难的年轻女性身份博取同情,并添加网络上不特定男性对象为好友,聊天期间向男性网友索要生活费、打车费等,转账金额多达上千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旌阳派出所副所长周阳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涉及钱财务必慎之又慎。有句老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大家在享受网络科技便利时,还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交友,以免钱财损失。https://t.cn/A6Oqq4Z7
据报案人王先生介绍,今年8月份,他通过一款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轩轩的女网友。随着网上聊天,两人逐渐熟络,王先生通过微信头像和聊天得知,对方是一名从外地到德阳打工的年轻女子。二人认识久了,女网友便开始以“生活困难”“亲人生病”等借口,让王先生为其转账。“向我要钱时说的理由让人感到可怜,我心一软就把钱转过去了。”王先生说。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转账,王先生的耐心也渐渐被消磨,在一次聊天中,女网友又以回家打车没钱为由索取费用,王先生委婉拒绝。但令人没想到的是,这次的拒绝竟引起对方轻生的念头。“把我吓了一跳,我就一边劝阻,一边报警,害怕出事……”王先生说。
随后,王先生还调出自己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将对方入住酒店的自拍照片发给民警,正在这时女网友的信息也随之而来。“通过聊天记录,我们发现该网友已放弃了轻生念头,声称已坐车离开了德阳。当问起该网友的身份时,对方也没回应。然后,我们便拿着网友的照片去聊天中所提到的酒店进行核实,但工作人员却告知并没有见过此人。”旌阳派出所民警邓鹏说,当他们问起女网友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时,王先生却表示并不知情。
感觉到事情有些蹊跷,民警立即将情况告知给分局网络安全大队,通过技术手段,立即对该网友的行踪展开调查。
经过多方查证,该女网友的身份逐渐浮出水面,但令调查民警吃惊的是,此人竟是一名男性。“当时我们还有些不太相信,经反复核实后,确认该女网友的真实身份就是一名男性,通过了解还发现其资金流动不正常。”随后,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展开布控,并于当天23时许,将男子张斌(化名)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审讯室内,张斌(化名)试图以对方自愿转款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当民警拿出聊天和转账记录时,张斌(化名)对自己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嫌疑人张斌(化名)介绍,自己没有收入来源,当时缺钱用,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在网络聊天软件中注册了多个女性账号;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嫌疑人张斌(化名)以编造无依无靠外地打工、生活困难的年轻女性身份博取同情,并添加网络上不特定男性对象为好友,聊天期间向男性网友索要生活费、打车费等,转账金额多达上千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旌阳派出所副所长周阳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涉及钱财务必慎之又慎。有句老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大家在享受网络科技便利时,还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交友,以免钱财损失。https://t.cn/A6Oqq4Z7
1.
h—我的初恋;某一线城市相识,随即发现我家小区与h家步行只需10分钟的路程,后续就是开启了如胶似漆的早恋。相爱两年在他于某职校毕业便开始了工作,第一份工作是送快递,那时候他已成年,我才十六周岁,他月薪大概是2300左右,不过都冲了DNF,与我丝毫无关。比较难忘的那一次,是他休息来我家找我,当时我们两个人,忽略掉繁琐的过程,他脱掉了裤子,发现那个部位毫无反应,为了他的自尊心,我没有说什么,他也沉默了,便收拾好识趣的离开了我家。这段感情,相识某一线城市,结束也是该城市;他告知我2k的工资无法满足他的消费,他要回去该城市发展;起初我们只是qq联系,几乎每天都会聊天,慢慢的他开始不回消息,不接电话,他告诉我只是工作太忙了太累了没有时间陪我了,我相信了,从此我再也没有他的消息,我给他的电话一直都是空号,不过他会找我,打电话找我要钱,我给了;他找我一次会换一个号码,我再回拨过去—空号。某一天,我的闺蜜(也是他的朋友)给我发了一张截图,内容是他在吃火锅,拍到了一个女孩子的手,闺蜜问我是不是请假去看他了,我否认了,随即打开了他的朋友圈,我看不到此条内容,我给他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出轨了,他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只是告诉我等他回家,回家了和我解释,我没有再说什么,挂断电话,所有的联系方式拉黑,一气呵成。后来的每一年他都求我复合,并且坦言当时已经与其他女子同居并有孕了,给她花了很多钱,还透支了信用卡,只不过还是分开了,觉得还是我对他最好,希望能与我再续前缘。我听着并没有什么感觉,只是在我拒绝他的复合以后他竟然生气了,对我破口大骂,我还是把他拉黑了。我没有生气,毕竟他性无能,孩子是谁的我不得而知。 https://t.cn/RyC6F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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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诉三败!”云南曲靖,一男子给债权人汇款25918元用于还债,结果在填汇款单时写成了259180元,而银行柜员也没仔细看,直接汇过去了259180元。男子得知汇错后立即联系银行,可银行却说他们不会出错。结果晚上银行来电,要求男子还钱,男子气得直接挂了电话。事后,银行便将男子和债权人分别告上了法院。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曾向男子龙某借了25918元用于进货,之后由于生意不景气,这钱一直没能还上。后来,李某觉得一直拖下去也不好意思,于是东拼西凑弄了25918元,准备给龙某汇过去。
事发当天,李某来到银行填写汇款单,可是李某一时疏忽把25918元写成了259180元,而银行柜员也没有认真审查,直接就把259180元汇入了龙某的账户。
李某刚回到家,就接到了龙某的电话,说为什么汇259180元。李某顿时傻眼了,自己不就汇了25918元吗?怎么会变259180元?难道银行弄错了?于是李某立即联系了银行。
可万万没想到,当李某与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该工作人员却礼貌的回复说:“我们转账汇款都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先生不用多虑。”李某又反复强调了几次后,对方均表示不会出错。
得!既然银行说没错那就没错吧,李某便将银行的回复告知了龙某,而龙某立即把钱给取走了。
可是到了晚上,银行在对账时发现有233262元的差额,然后查到是李某的汇款出了问题,于是工作人员立即追踪到了龙某的账户,却发现钱已经被取走了。
之后,银行主动联系了李某,要求其返还这233262元。当时李某就反驳了:“你们不是说不会错的吗?怎么又来找我要钱?钱也不是我拿的,谁拿找谁要去。”随后,李某直接挂了电话。
无奈,银行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龙某要求其还钱,可龙某却说:“钱是李某汇给我的,金额对不对你们应该去找李某,而不是找我。”
就这样,李某和龙某开始了踢皮球。当然,银行也不是吃素的,既然钱是被龙某给取走了,那龙某就是不当得利,于是银行将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233262元。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对本次诉讼是信心满满,他们表示:
1、李某欠龙某2.5万余元,他们双方都已承认。
2、根据银行监控显示,李某当时的确拿着2.5万余元来银行汇款的,而且是李某先填错了汇款单,然后柜员也未审查清楚,就把25万余元汇给了龙某。
既然如此,龙某取得多出的23.3万余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
综上,本行请求法院判决龙某归还23.3万余元。
其实银行的说法很有道理,但是最终银行是败诉了,这到底为什么呢?
原来,龙某在法庭上辩称:
1、本人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也没有其他关系,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李某委托银行汇款给本人,那么李某与银行就形成了委托存款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真正造成银行损失23.3万余元的,是李某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龙某认为银行没道理找他要钱。
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李某与银行才是委托合同的主体,故银行起诉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由于法院已经解释得十分清楚了,银行也明白继续和龙某纠缠下去并不会有什么变化,于是银行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其归还不当得利23.3万余元。
可是银行这次依旧败诉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1、我的确去银行汇款了,但不是我委托银行存款,而是龙某委托我办理无卡存款,我和银行之间没有委托合同关系。
2、不当得利返还要求“得利”,但我并没有得利,这23.3万余元都被龙某拿走了。
3、当天我发现汇款不对时,就提醒了银行,但银行自己不理会,才导致钱被龙某取走的。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填写错误,但在与柜员核对现金2.5万余元时,双方均认可了。之后是柜员出错汇成了25万余元。
因此,李某并没有错,且并未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驳回银行的诉请。
对于这两次败诉,银行有点急眼了,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难道这23.3万余元就这么打水漂了?
银行不服,接着提起了上诉,他们想听听二审法院的看法,可是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银行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汇错款是银行的问题,与李某无关。而真正的得利者是龙某,而不是李某。
至此,银行三诉三败。不过,银行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明确指示,接下来只需起诉龙某不当得利即可。如果龙某拒不归还的话,那他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与本案无关)
(作者:法律公开课)#亿点曝光计划#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曾向男子龙某借了25918元用于进货,之后由于生意不景气,这钱一直没能还上。后来,李某觉得一直拖下去也不好意思,于是东拼西凑弄了25918元,准备给龙某汇过去。
事发当天,李某来到银行填写汇款单,可是李某一时疏忽把25918元写成了259180元,而银行柜员也没有认真审查,直接就把259180元汇入了龙某的账户。
李某刚回到家,就接到了龙某的电话,说为什么汇259180元。李某顿时傻眼了,自己不就汇了25918元吗?怎么会变259180元?难道银行弄错了?于是李某立即联系了银行。
可万万没想到,当李某与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该工作人员却礼貌的回复说:“我们转账汇款都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先生不用多虑。”李某又反复强调了几次后,对方均表示不会出错。
得!既然银行说没错那就没错吧,李某便将银行的回复告知了龙某,而龙某立即把钱给取走了。
可是到了晚上,银行在对账时发现有233262元的差额,然后查到是李某的汇款出了问题,于是工作人员立即追踪到了龙某的账户,却发现钱已经被取走了。
之后,银行主动联系了李某,要求其返还这233262元。当时李某就反驳了:“你们不是说不会错的吗?怎么又来找我要钱?钱也不是我拿的,谁拿找谁要去。”随后,李某直接挂了电话。
无奈,银行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龙某要求其还钱,可龙某却说:“钱是李某汇给我的,金额对不对你们应该去找李某,而不是找我。”
就这样,李某和龙某开始了踢皮球。当然,银行也不是吃素的,既然钱是被龙某给取走了,那龙某就是不当得利,于是银行将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233262元。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对本次诉讼是信心满满,他们表示:
1、李某欠龙某2.5万余元,他们双方都已承认。
2、根据银行监控显示,李某当时的确拿着2.5万余元来银行汇款的,而且是李某先填错了汇款单,然后柜员也未审查清楚,就把25万余元汇给了龙某。
既然如此,龙某取得多出的23.3万余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
综上,本行请求法院判决龙某归还23.3万余元。
其实银行的说法很有道理,但是最终银行是败诉了,这到底为什么呢?
原来,龙某在法庭上辩称:
1、本人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也没有其他关系,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李某委托银行汇款给本人,那么李某与银行就形成了委托存款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真正造成银行损失23.3万余元的,是李某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龙某认为银行没道理找他要钱。
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李某与银行才是委托合同的主体,故银行起诉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由于法院已经解释得十分清楚了,银行也明白继续和龙某纠缠下去并不会有什么变化,于是银行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其归还不当得利23.3万余元。
可是银行这次依旧败诉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1、我的确去银行汇款了,但不是我委托银行存款,而是龙某委托我办理无卡存款,我和银行之间没有委托合同关系。
2、不当得利返还要求“得利”,但我并没有得利,这23.3万余元都被龙某拿走了。
3、当天我发现汇款不对时,就提醒了银行,但银行自己不理会,才导致钱被龙某取走的。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填写错误,但在与柜员核对现金2.5万余元时,双方均认可了。之后是柜员出错汇成了25万余元。
因此,李某并没有错,且并未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驳回银行的诉请。
对于这两次败诉,银行有点急眼了,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难道这23.3万余元就这么打水漂了?
银行不服,接着提起了上诉,他们想听听二审法院的看法,可是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银行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汇错款是银行的问题,与李某无关。而真正的得利者是龙某,而不是李某。
至此,银行三诉三败。不过,银行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明确指示,接下来只需起诉龙某不当得利即可。如果龙某拒不归还的话,那他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与本案无关)
(作者:法律公开课)#亿点曝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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