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子收拾出来,感觉整个人的烦躁都渐渐消散了。攒了很多事情没有做,有种被包袱压弯的感觉;每次都在晚上的selfcare时间里逐渐找回自我,像没完全长出腮的人溺在海里一整天,终于在晚上能浮出水面吸一大口氧维持生命,再看一会星空修补心灵。明天又要上班了,又要忙碌在各种繁复压人的表层交流里。我保护自己不被工作与琐事消磨掉的方法就是,尽己所能地不在意——只要筑起一层透明的高墙,把心脏不可被侵扰的自留地围起,就没有任何言语、没有任何人事可以动摇我。我的一切敏感与易伤、我的所有雄心壮志、我最纯粹的快乐与哀伤,都被安稳保护在厚厚的玻璃墙后,悲悯而无谓地注视着外面的一切,不为所动,坚定地走在真我想要去往的道路上。我的躯壳可以用接近百分百的专注去对待内心自留地之外的一切,去满足俗世规训我作为一个“适龄中国女孩”“温良恭俭让”等我所能被贴上的所有标签所加诸于我的一切要求,我可以毫不在意地用外壳去从事这些,这些环境和他人促使我顺应社会时钟去做的事情,只要这一切没有踩到我外皮之下的安全红线。因为顺从的外表反而可以让这所有隐形的束缚忽略我,于是我的心获得更自由的空间。我的自我闪耀在我独处的时刻,闪耀在我在人群中发呆的时刻,闪耀在我一脸乖顺地低头的时刻,闪耀在看不见的角落里我眯眼冷笑的时刻,闪耀在我或呆滞或惶恐的面皮下或微笑或腹诽的时刻。我享受有些时候,扮猪吃老虎的感觉。
我在乎的东西很少,同时,我在乎的东西也很多。我在乎一切令我感到真实的东西,看得见的——阳光、海浪、花草的纹理、人们来不及掩饰或者根本不掩饰而产生的表情、真话、人的双眼;看不见的——风、语言、气氛、情绪、喜怒哀乐、人与人的联接。我爱直接与真实,哪怕这份真实是负面、甚至血肉模糊的。
所幸下班以后的时间是属于我自己的,是无人打扰的,是有盼头的。我讨厌一切耽误我生命时间的人事物,比如堵车,比如死缠烂打没有边界感的人,比如打扰我独处的噪音,比如拥挤的人群,比如没有自知之明的无谓的东西。我太需要一个绝对安全、无人打扰的空间作为我精神世界的实体延伸,供我在其中探索自己到底想要成为怎样的人,想要怎样活,常思常新,不断调整计划和路线,以保证生命的每一秒钟都毫无浪费地按照我自己的意愿去度过;所以我明白自己是绝对不适合亲密关系的,因为我没有办法平衡好自我和这种关系的度,我是个容易上头而失去自我的人,所以干脆别沾,以保持充实而无悔的生命状态。
成为一个世界的观察者、万物的过路者、自由的百年体验者和自我的绝对掌控者,就是我想要达到并保持的状态。
我在乎的东西很少,同时,我在乎的东西也很多。我在乎一切令我感到真实的东西,看得见的——阳光、海浪、花草的纹理、人们来不及掩饰或者根本不掩饰而产生的表情、真话、人的双眼;看不见的——风、语言、气氛、情绪、喜怒哀乐、人与人的联接。我爱直接与真实,哪怕这份真实是负面、甚至血肉模糊的。
所幸下班以后的时间是属于我自己的,是无人打扰的,是有盼头的。我讨厌一切耽误我生命时间的人事物,比如堵车,比如死缠烂打没有边界感的人,比如打扰我独处的噪音,比如拥挤的人群,比如没有自知之明的无谓的东西。我太需要一个绝对安全、无人打扰的空间作为我精神世界的实体延伸,供我在其中探索自己到底想要成为怎样的人,想要怎样活,常思常新,不断调整计划和路线,以保证生命的每一秒钟都毫无浪费地按照我自己的意愿去度过;所以我明白自己是绝对不适合亲密关系的,因为我没有办法平衡好自我和这种关系的度,我是个容易上头而失去自我的人,所以干脆别沾,以保持充实而无悔的生命状态。
成为一个世界的观察者、万物的过路者、自由的百年体验者和自我的绝对掌控者,就是我想要达到并保持的状态。
青草记(17)全家再次团聚
1958年10月,湖北省拖拉机厂,在阳新茶铺组建了下属冶炼大队,进行土法炼铁,父亲被抽调到冶炼大队任政治干事。11月冶炼大队迁到黄石老下陆湖北省拖拉机总厂,简称省拖冶炼大队。
父亲马上接了我们母子3人到黄石团聚。父亲见到我们时,我的脸上长满脓疮,脓血糊满脸,后来虽然经过治疗,右脸还是终身留下了大拇指头粗的疤痕。大弟瘦弱得像只小猫,快一岁了,不会说话,更不会走路。母亲又黑又瘦,完全脱了型,只剩下一副骨架。父亲说,幸亏他坚持转业,并把我们接了出来,不然后果不可想象。
父亲在省拖旁边的农村租了一处房子供我们居住,他每天晚上十点多到家,我们姐弟俩早已进入梦乡,清晨我们醒来,父亲早已离家多时,团聚许久,我们都见不到父亲的面。
母亲一个人带着我们姐弟俩,虽然父亲一点忙也帮不上,但母亲无怨无悔,毕竟专职带两个伢,比出工又带伢舒服太多。有一次母亲去街上买米面和菜,让我在家照看大弟睡觉。母亲回来后,我喜滋滋的告诉母亲:“弟弟醒了,我拉起来把了尿,又让他睡了,你看,这是他拉的尿。”母亲看着泥巴地上的尿渍,看着乱七八糟揉在摇窝的被子,还有大弟安静的睡姿,母亲抱着我亲了又亲,一个劲的夸我能干。母亲晚年时,多次说起我从小就能干,帮她分担了不少事,但我没有一丁点印象,那时候的我还没有三岁。
第二年母亲参加了工作,在省拖家属队做缝纫工作,我和大弟则上了托儿所。那时候的房子,中间是一个大过道,两边全是房间,缝纫室和托儿所正巧门对门,我和大弟每天抓着托儿所的木栅栏,望着对门的母亲大哭要妈妈,好多天过去了,依然如此。
没有办法,父亲找木板订了一个小长木橙,约50厘米长,15厘米宽。这个橙子后来的孙辈还在坐,也是父亲引以自豪的,自己做的木工孤版和绝版。母亲把小櫈子摆在缝纫机旁,让我和大弟坐在上面,叮嘱我们要听话,不能吵,吵就送回托儿所。母亲说我和大弟像一对木头人,不打闹,不扯皮,不说话,不吃喝,也不上厕所,一坐几个小时,母亲叫动才动。
当时的托儿所偶尔会给小朋友发点饼干糖果或者水果,对门的阿姨总会拿着这些东西来招惹我们:“想不想吃啊,快回来吧,过来就给你们吃。”我和大弟根本不受引诱,不是头扭向一边,就是头摇的像拨浪鼓,即使母亲鼓励我们去拿,我们也不去,生怕又被送回托儿所,还是坐在母亲身边安心。
母亲工作后,省拖食堂就收去了粮油供应本,一天三餐在食堂吃。刚开始还蛮享受的,自己不做饭,吃完筷子碗一丢。可是后来的量越来越少,根本就吃不饱,我和大弟饿得脸色蜡黄,说话都没有力气。没有办法,母亲只好辞去工作,要回粮油供应本,自己回家重新开伙做饭。
母亲到村民的地里检漏,希望捡到一点红薯根或者红薯叶,不论眼睛睁多大,一点红色和绿色也看不到。无奈母亲将已枯萎发黑的老红薯叶也捡回去,洗净晒干腌着吃。父亲经常深更半夜回来,抓一些红薯叶,狼吞虎咽当晚餐,把粮食留给我和大弟吃。母亲经常笑父亲嗓子粗,无油少盐,粗糙不堪的老红薯叶,他竟然能风卷残云般的不打啰嗦的吞进肚子里。
乡亲们知道母亲会做衣服后,隔三差五的有人送衣服来做,母亲从来不收钱。乡亲们过意不去,只好从紧巴巴的口粮中挤点粮食送给母亲,一截南瓜,二个玉米,几个红薯,一把芋头,都是他们的心。母亲经常不收,乡亲们就晚上悄悄的放在门口。
后来有几个老乡给了母亲一点自留地,母亲全部种上了胡箩卜,因为她非常喜欢吃胡箩卜,又甜又粉,主食和蔬菜两相益,关键是那个季节有堆头产量又高的蔬菜,只能种植胡箩卜。
几个月后收成不错,母亲将胡箩卜与饭同煮,饭添给我和大弟吃,她和父亲基本上吃胡箩卜。胡箩卜缨子也不浪费,全部腌在坛子里,既当菜又当饭。那一年父母亲被胡箩卜吃伤了,闻到那个味就要吐。后来父母亲从不种胡箩卜,家里也从不买胡箩卜,羊肉煨汤只用白萝卜,多年后,在大家的一致要求下,家里才慢慢开始用胡箩卜做菜,但二老从来不吃。
1958年10月,湖北省拖拉机厂,在阳新茶铺组建了下属冶炼大队,进行土法炼铁,父亲被抽调到冶炼大队任政治干事。11月冶炼大队迁到黄石老下陆湖北省拖拉机总厂,简称省拖冶炼大队。
父亲马上接了我们母子3人到黄石团聚。父亲见到我们时,我的脸上长满脓疮,脓血糊满脸,后来虽然经过治疗,右脸还是终身留下了大拇指头粗的疤痕。大弟瘦弱得像只小猫,快一岁了,不会说话,更不会走路。母亲又黑又瘦,完全脱了型,只剩下一副骨架。父亲说,幸亏他坚持转业,并把我们接了出来,不然后果不可想象。
父亲在省拖旁边的农村租了一处房子供我们居住,他每天晚上十点多到家,我们姐弟俩早已进入梦乡,清晨我们醒来,父亲早已离家多时,团聚许久,我们都见不到父亲的面。
母亲一个人带着我们姐弟俩,虽然父亲一点忙也帮不上,但母亲无怨无悔,毕竟专职带两个伢,比出工又带伢舒服太多。有一次母亲去街上买米面和菜,让我在家照看大弟睡觉。母亲回来后,我喜滋滋的告诉母亲:“弟弟醒了,我拉起来把了尿,又让他睡了,你看,这是他拉的尿。”母亲看着泥巴地上的尿渍,看着乱七八糟揉在摇窝的被子,还有大弟安静的睡姿,母亲抱着我亲了又亲,一个劲的夸我能干。母亲晚年时,多次说起我从小就能干,帮她分担了不少事,但我没有一丁点印象,那时候的我还没有三岁。
第二年母亲参加了工作,在省拖家属队做缝纫工作,我和大弟则上了托儿所。那时候的房子,中间是一个大过道,两边全是房间,缝纫室和托儿所正巧门对门,我和大弟每天抓着托儿所的木栅栏,望着对门的母亲大哭要妈妈,好多天过去了,依然如此。
没有办法,父亲找木板订了一个小长木橙,约50厘米长,15厘米宽。这个橙子后来的孙辈还在坐,也是父亲引以自豪的,自己做的木工孤版和绝版。母亲把小櫈子摆在缝纫机旁,让我和大弟坐在上面,叮嘱我们要听话,不能吵,吵就送回托儿所。母亲说我和大弟像一对木头人,不打闹,不扯皮,不说话,不吃喝,也不上厕所,一坐几个小时,母亲叫动才动。
当时的托儿所偶尔会给小朋友发点饼干糖果或者水果,对门的阿姨总会拿着这些东西来招惹我们:“想不想吃啊,快回来吧,过来就给你们吃。”我和大弟根本不受引诱,不是头扭向一边,就是头摇的像拨浪鼓,即使母亲鼓励我们去拿,我们也不去,生怕又被送回托儿所,还是坐在母亲身边安心。
母亲工作后,省拖食堂就收去了粮油供应本,一天三餐在食堂吃。刚开始还蛮享受的,自己不做饭,吃完筷子碗一丢。可是后来的量越来越少,根本就吃不饱,我和大弟饿得脸色蜡黄,说话都没有力气。没有办法,母亲只好辞去工作,要回粮油供应本,自己回家重新开伙做饭。
母亲到村民的地里检漏,希望捡到一点红薯根或者红薯叶,不论眼睛睁多大,一点红色和绿色也看不到。无奈母亲将已枯萎发黑的老红薯叶也捡回去,洗净晒干腌着吃。父亲经常深更半夜回来,抓一些红薯叶,狼吞虎咽当晚餐,把粮食留给我和大弟吃。母亲经常笑父亲嗓子粗,无油少盐,粗糙不堪的老红薯叶,他竟然能风卷残云般的不打啰嗦的吞进肚子里。
乡亲们知道母亲会做衣服后,隔三差五的有人送衣服来做,母亲从来不收钱。乡亲们过意不去,只好从紧巴巴的口粮中挤点粮食送给母亲,一截南瓜,二个玉米,几个红薯,一把芋头,都是他们的心。母亲经常不收,乡亲们就晚上悄悄的放在门口。
后来有几个老乡给了母亲一点自留地,母亲全部种上了胡箩卜,因为她非常喜欢吃胡箩卜,又甜又粉,主食和蔬菜两相益,关键是那个季节有堆头产量又高的蔬菜,只能种植胡箩卜。
几个月后收成不错,母亲将胡箩卜与饭同煮,饭添给我和大弟吃,她和父亲基本上吃胡箩卜。胡箩卜缨子也不浪费,全部腌在坛子里,既当菜又当饭。那一年父母亲被胡箩卜吃伤了,闻到那个味就要吐。后来父母亲从不种胡箩卜,家里也从不买胡箩卜,羊肉煨汤只用白萝卜,多年后,在大家的一致要求下,家里才慢慢开始用胡箩卜做菜,但二老从来不吃。
如何区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
(特别注意,本人只是教师,不是律师,本文分析仅供参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除了侵权的一般规定外,法律还制定了侵权的特殊规定。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就属于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8种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所谓过错推定,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典型的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而无过错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典型的例子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不是动物园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侵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的一般规定是行为人有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受害人举证,才能确定侵权人担责。而过错推定则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定相关行为人有责任,如果相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它只是推定,不是一定。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最终判断是否侵权的最重要依据。
而无过错侵权不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判断的最重要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为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无过错侵权也是有界限的,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
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比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碰瓷行为,则机动车驾驶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因第三方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网上一些专业律师的观点,我个人倾向于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和第三人都是侵权责任人,他们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是如果第三人是有过错的,饲养人是无过错的,实际赔偿应该有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答案是D
参考答案是B
(百度不一定是对的,律师和法官又说司法实践和法理研究不完全一样。我们老师也很无奈。真的很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
来源:杨国甫 国甫的自留地 #金装律师##精英律师##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法律##法学##民事诉讼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
(特别注意,本人只是教师,不是律师,本文分析仅供参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除了侵权的一般规定外,法律还制定了侵权的特殊规定。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就属于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8种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所谓过错推定,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典型的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而无过错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典型的例子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不是动物园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侵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的一般规定是行为人有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受害人举证,才能确定侵权人担责。而过错推定则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定相关行为人有责任,如果相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它只是推定,不是一定。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最终判断是否侵权的最重要依据。
而无过错侵权不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判断的最重要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为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无过错侵权也是有界限的,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
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比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碰瓷行为,则机动车驾驶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因第三方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网上一些专业律师的观点,我个人倾向于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和第三人都是侵权责任人,他们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是如果第三人是有过错的,饲养人是无过错的,实际赔偿应该有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答案是D
参考答案是B
(百度不一定是对的,律师和法官又说司法实践和法理研究不完全一样。我们老师也很无奈。真的很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
来源:杨国甫 国甫的自留地 #金装律师##精英律师##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法律##法学##民事诉讼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