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6年3娃非亲生"的故事引发了关注,当事人陈先生决定起诉妻子以寻求公道,并计划通过直播让这件事被众人知晓。
2022年,江西上饶的陈先生在结婚16年后意外发现自己的3个女儿都不是亲生的。这个消息一经媒体报道,陈先生迅速受到了广泛同情和支持。他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8月18日,陈先生对记者表示:“我最近一直在做直播,刚刚结束一场。我要让她们声名狼藉。”
婚姻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的象征,然而,陈先生的妻子却在背后与他人生育了3个孩子,这让陈先生多年来承担了父亲的责任。妻子的行为不仅给陈先生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还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陈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他希望通过网络直播来“曝光”这些事情,这种做法却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
如果只是以自己的经历来宣泄情感,作为一种发泄方式,陈先生或许可以这么做。但是,如果陈先生只是“笼统地谈论”,而没有明确指出是谁,似乎无法达到他所说的“曝光”效果。
要释放情绪,就得直接点名道姓,让人们知道“她们”是谁。而且,“她们”这个词并不适用于一个人,所以如果陈先生想要让那些涉及的人“名誉扫地”,除了他的妻子,还包括了3个女儿。然而,问题是,她们是否应该承受这种“名誉扫地”的代价?
虽然这三个女孩都是“私生子”,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也是她们的隐私。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人有权泄露或公开,否则将侵犯隐私权。
此外,这三个孩子都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同时也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这三个无辜的孩子不应该受到伤害,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伤害她们。
妻子的行为不轨,需要接受社会和法律的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待都是合理的。妻子作为一个公民,依然拥有隐私权和名誉权等,这些权益不因为她的行为而减弱,依然需要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从隐私权的角度来看,法律确立隐私权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生活。基于这一目标,个人不愿意为外界知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信息都属于隐私,不应该被泄露。
在这个事件中,陈先生的妻子与他人通奸是不光彩的事实,但只要她不愿意这些信息为外界所知,它们依然属于她的隐私,无论陈先生还是其他人都没有权力泄露或公开。
从名誉权的角度考虑,同样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名誉是社会对个人品德、声誉、才华和信用的评价,任何人都不能通过诽谤或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这个事件中,陈先生的妻子因为她的行为而受到社会评价的损害,但她的名誉权仍然存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与诽谤虚构事实不同,侮辱并不需要虚构,只要这种表达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就构成侮辱,也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陈先生想要通过直播来“曝光”他的妻子,也存在着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陈先生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同情和支持,通过法律途径他的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然而,他想通过直播来“曝光”这些人,这涉及到法律风险,可能让他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陈先生应该谨慎行事,同时他的律师也有责任提醒他这些法律风险。
2022年,江西上饶的陈先生在结婚16年后意外发现自己的3个女儿都不是亲生的。这个消息一经媒体报道,陈先生迅速受到了广泛同情和支持。他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8月18日,陈先生对记者表示:“我最近一直在做直播,刚刚结束一场。我要让她们声名狼藉。”
婚姻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的象征,然而,陈先生的妻子却在背后与他人生育了3个孩子,这让陈先生多年来承担了父亲的责任。妻子的行为不仅给陈先生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还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陈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他希望通过网络直播来“曝光”这些事情,这种做法却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
如果只是以自己的经历来宣泄情感,作为一种发泄方式,陈先生或许可以这么做。但是,如果陈先生只是“笼统地谈论”,而没有明确指出是谁,似乎无法达到他所说的“曝光”效果。
要释放情绪,就得直接点名道姓,让人们知道“她们”是谁。而且,“她们”这个词并不适用于一个人,所以如果陈先生想要让那些涉及的人“名誉扫地”,除了他的妻子,还包括了3个女儿。然而,问题是,她们是否应该承受这种“名誉扫地”的代价?
虽然这三个女孩都是“私生子”,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也是她们的隐私。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人有权泄露或公开,否则将侵犯隐私权。
此外,这三个孩子都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同时也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这三个无辜的孩子不应该受到伤害,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伤害她们。
妻子的行为不轨,需要接受社会和法律的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待都是合理的。妻子作为一个公民,依然拥有隐私权和名誉权等,这些权益不因为她的行为而减弱,依然需要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从隐私权的角度来看,法律确立隐私权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生活。基于这一目标,个人不愿意为外界知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信息都属于隐私,不应该被泄露。
在这个事件中,陈先生的妻子与他人通奸是不光彩的事实,但只要她不愿意这些信息为外界所知,它们依然属于她的隐私,无论陈先生还是其他人都没有权力泄露或公开。
从名誉权的角度考虑,同样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名誉是社会对个人品德、声誉、才华和信用的评价,任何人都不能通过诽谤或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这个事件中,陈先生的妻子因为她的行为而受到社会评价的损害,但她的名誉权仍然存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与诽谤虚构事实不同,侮辱并不需要虚构,只要这种表达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就构成侮辱,也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陈先生想要通过直播来“曝光”他的妻子,也存在着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陈先生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同情和支持,通过法律途径他的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然而,他想通过直播来“曝光”这些人,这涉及到法律风险,可能让他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陈先生应该谨慎行事,同时他的律师也有责任提醒他这些法律风险。
#法律##公益普法##以案学法# 【“大V”遭私信辱骂后“挂人”泄愤,法院判了】
微博“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媒体注意到,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律类“大V”博主因遭遇私信辱骂,遂通过“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被法院认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报告显示,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更新较快、层出不穷。在侵权行为方面,以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发生的网络暴力正愈演愈烈。
比如,在刘某与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案情显示,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网络用户因为对公共事件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络用户进行争论,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法官释法中表示,本案中,孙某虽然通过私信对刘某进行攻击,但含有较为严重的侮辱性言辞,不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刘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却未以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反而以“人肉搜索”“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面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不应“以暴制暴”,通过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和肖像等方式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而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微博“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媒体注意到,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律类“大V”博主因遭遇私信辱骂,遂通过“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被法院认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报告显示,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更新较快、层出不穷。在侵权行为方面,以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发生的网络暴力正愈演愈烈。
比如,在刘某与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案情显示,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网络用户因为对公共事件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络用户进行争论,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法官释法中表示,本案中,孙某虽然通过私信对刘某进行攻击,但含有较为严重的侮辱性言辞,不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刘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却未以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反而以“人肉搜索”“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面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不应“以暴制暴”,通过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和肖像等方式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而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汉小法普法##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件#【#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一起“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的典型案件。
该案中,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网络用户因为对公共事件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络用户进行争论,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孙某虽然通过私信对刘某进行攻击,但含有较为严重的侮辱性言辞,不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刘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却未以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反而以“人肉搜索”“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不是“信口开河”、“按键伤人”的“保护伞”,面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不应“以暴制暴”,通过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和肖像等方式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而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记者:丁珈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该案中,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网络用户因为对公共事件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络用户进行争论,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孙某虽然通过私信对刘某进行攻击,但含有较为严重的侮辱性言辞,不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刘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却未以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反而以“人肉搜索”“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不是“信口开河”、“按键伤人”的“保护伞”,面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不应“以暴制暴”,通过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和肖像等方式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而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记者:丁珈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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