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遛狗不牵绳,导致狗子扑向小男孩,小男孩的爷爷见状一脚将狗子踢飞。女子看到后当场就不乐意了,叫嚣着:“我的狗比你的命都值钱,就算狗把男孩咬了我也赔的起!”并且还要让老人给她的狗道歉。没想到老人也是个狠人,二话不说就将女子打成了脑震荡。
据狗主人邓女士所说,她有一只国外进口的金毛,平常都像对待亲儿子一样照顾,每次出门也从来不牵绳,为的就是能够让它自由的奔跑。
事发当天,邓女士带着金毛出门散步,走着走着金毛就看到了站在路旁的小男孩,这让金毛很是激动,马上就摇着尾巴冲了过去。由于金毛的体型比较大,又直冲冲的冲着小男孩跑来,这一下就直接把小男孩给吓哭了,而男孩的爷爷就在不远处,在看到自己孙子差点被狗咬到,一脚就将金毛给踹飞了。
邓女士在看到金毛被踹飞时,顿时火冒三丈,自己的宝贝金毛平时都当亲儿子样,自己都舍不得打,没想到现在竟被一个老头给欺负了。随后邓女士就找到了男孩的爷爷理论了起来,更是扬言“她的狗比老人的命都值钱,今天老人必须给她的狗道歉,不然这件事就没完,就算狗把男孩咬了,她也赔得起!”
男孩的爷爷一听这话当场就怒了,怒斥了邓女士:“狗不懂事,难道连你也不懂事吗?”说完就直接薅着邓女士的头发,把邓女士毒打了一顿。邓女士被打的跪在地上拼命求饶,但老人丝毫没有要停手的意思。好在周围群众报了警,民警很快就赶来了,这才将双方拉开。
事后,邓女士表示她怎么也没想到,看似柔弱无力的老人会下死手去揍她。而经过医院的诊断得知,现在邓女士已经被打成了脑震荡,但最令邓女士懊恼的是她脸上的抓痕,严重影响了她的职业生涯。
因为邓女士是一名主持人,要上镜头面对观众,而她得脸现在受伤了,这也意味着短时间内她无法工作,这个损失是不可估量的。随后,气愤不已的邓女士便将这件事曝光到了网上,并要求老人一家必须要赔偿给她100万元作为补偿。
邓女士本以为网友会帮着她谴责老人,没想到恰恰相反,邓女士一夜之间收到了众多网友的辱骂,这直接把邓女士整抑郁了。现在,邓女士表示她不需要网友们的帮助了,她会自己报警处理,要求老人对她做出经济赔偿。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本案中,邓女士因为心疼金毛,想要让金毛自由的奔跑,在出门遛狗时就没给金毛栓绳,其行为是违法的,出门遛狗必须栓绳,避免给其他人造成损害,遛狗时也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事发当天,邓女士并没有给金毛并栓绳,其行为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还好当时小男孩的爷爷及时出现踹飞了金毛,如果爷爷没有及时出现,小男孩被金毛咬到,那么邓女士作为金毛的伺养者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虽然这件事情是邓女士有错在先,但男孩的爷爷的人也是不对的,其行为涉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邓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后,提醒大家应文明养狗,出门遛狗必牵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您有哪些看法呢?
据狗主人邓女士所说,她有一只国外进口的金毛,平常都像对待亲儿子一样照顾,每次出门也从来不牵绳,为的就是能够让它自由的奔跑。
事发当天,邓女士带着金毛出门散步,走着走着金毛就看到了站在路旁的小男孩,这让金毛很是激动,马上就摇着尾巴冲了过去。由于金毛的体型比较大,又直冲冲的冲着小男孩跑来,这一下就直接把小男孩给吓哭了,而男孩的爷爷就在不远处,在看到自己孙子差点被狗咬到,一脚就将金毛给踹飞了。
邓女士在看到金毛被踹飞时,顿时火冒三丈,自己的宝贝金毛平时都当亲儿子样,自己都舍不得打,没想到现在竟被一个老头给欺负了。随后邓女士就找到了男孩的爷爷理论了起来,更是扬言“她的狗比老人的命都值钱,今天老人必须给她的狗道歉,不然这件事就没完,就算狗把男孩咬了,她也赔得起!”
男孩的爷爷一听这话当场就怒了,怒斥了邓女士:“狗不懂事,难道连你也不懂事吗?”说完就直接薅着邓女士的头发,把邓女士毒打了一顿。邓女士被打的跪在地上拼命求饶,但老人丝毫没有要停手的意思。好在周围群众报了警,民警很快就赶来了,这才将双方拉开。
事后,邓女士表示她怎么也没想到,看似柔弱无力的老人会下死手去揍她。而经过医院的诊断得知,现在邓女士已经被打成了脑震荡,但最令邓女士懊恼的是她脸上的抓痕,严重影响了她的职业生涯。
因为邓女士是一名主持人,要上镜头面对观众,而她得脸现在受伤了,这也意味着短时间内她无法工作,这个损失是不可估量的。随后,气愤不已的邓女士便将这件事曝光到了网上,并要求老人一家必须要赔偿给她100万元作为补偿。
邓女士本以为网友会帮着她谴责老人,没想到恰恰相反,邓女士一夜之间收到了众多网友的辱骂,这直接把邓女士整抑郁了。现在,邓女士表示她不需要网友们的帮助了,她会自己报警处理,要求老人对她做出经济赔偿。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本案中,邓女士因为心疼金毛,想要让金毛自由的奔跑,在出门遛狗时就没给金毛栓绳,其行为是违法的,出门遛狗必须栓绳,避免给其他人造成损害,遛狗时也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事发当天,邓女士并没有给金毛并栓绳,其行为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还好当时小男孩的爷爷及时出现踹飞了金毛,如果爷爷没有及时出现,小男孩被金毛咬到,那么邓女士作为金毛的伺养者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虽然这件事情是邓女士有错在先,但男孩的爷爷的人也是不对的,其行为涉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邓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后,提醒大家应文明养狗,出门遛狗必牵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您有哪些看法呢?
我记得我以前是很喜欢狗的 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 我开始害怕狗了 怕他给我咬一口去打针 ,刚刚单位的狗朝我冲了过来 ,在我腿边狂吠,我吓得哭了,我怕他给我咬了一口 我已经想象被狗咬一口的感觉了,然后我就在那里叫,同事就过来了把他赶走了,我就很害怕 耳鸣了,因为他之前咬过两个人 ,我现在很害怕他,然后那个门卫看到那个狗在我腿边叫也不过来赶他走,事后还怪我为什么要引他,为什么要叫
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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