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请审议的《学位法(草案)》中明确加入了禁止用AI代✍写论文这一项,这给了大量深度使用ChatGPT的学生无异于当头一棒。
学校除了传统的查重和举报等手段来辨别外,有可能会在未来采用AI辅助写作检测来辨别是否存在AI代✍写行为❗❗❗
①自动化生成的痕迹。
相关的AI有一套自己的语言模型和算法,AI自动生成的内容可能会被AI所发现。
②机械化的语言风格和语法。
AI创作出来的文章多存在机械化不自然的语法和风格,很多时候过于无瑕。比如有些时候AI会判断一些法律条文是AI生成的,因为相关法律条文的语言风格会比较机械化。
③相关同质化表达过多。
AI创作的基本逻辑是基于大数据,那么你用AI创作的论文不可避免的会和大数据生成的结果一致,那么就可能会发现。
④捏造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或观点。
由于ChatGPT的原理是利用大数据抓取互联网数据来生成回答,那就不可避免其中混杂着大量捏造和不真实的材料和观点,比如捏造参考文献。你需要知道的是,AI目前还不具备判断真假的能力,因而即便不使用AI来检测论文,很多时候只要细读就能发现你论文里面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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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动化生成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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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械化的语言风格和语法。
AI创作出来的文章多存在机械化不自然的语法和风格,很多时候过于无瑕。比如有些时候AI会判断一些法律条文是AI生成的,因为相关法律条文的语言风格会比较机械化。
③相关同质化表达过多。
AI创作的基本逻辑是基于大数据,那么你用AI创作的论文不可避免的会和大数据生成的结果一致,那么就可能会发现。
④捏造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或观点。
由于ChatGPT的原理是利用大数据抓取互联网数据来生成回答,那就不可避免其中混杂着大量捏造和不真实的材料和观点,比如捏造参考文献。你需要知道的是,AI目前还不具备判断真假的能力,因而即便不使用AI来检测论文,很多时候只要细读就能发现你论文里面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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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国企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私企承租人受到损失,法院判决房屋所有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逾百万元!#
【案情概要】
2019年8月21日,原告承租总部经济园区会所并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健身公司顺利注册成立(即本案原告)。2019年9月18日,第三人H公司又与被告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被告经开公司同意将总部经济园区、某工业园房屋、纺织厂房及办公楼资产委托第三人盘活,双方根据此委托合同作出相关约定。被告经开公司为委托人,第三人为受托人。
但是在2020年,原告健身公司承租的房屋因为被告的房屋没有取得消防、环保资格,消防设施不全,消防设备破损,房屋漏水墙体渗水严重,房屋已抵押,没有正式水电,无法正常投人使用。同时,原告健身公司承担了前期购买设备、加盟店铺、装修裝潢、品牌推广等损失约***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从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基本事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帮助其维权。
【律师分析】
李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研究制定维权方案,李静律师通过仔细研究发现,承租人即本案的委托人是通过中间人租赁国企房屋开展健身房业务,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属于合法有效。故委托人承租国企房屋因漏水、漏电、消防设施不足问题,进而导致健身房无法经营且房屋无法维修等情况遭受到的损失,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赔偿。对此,李静律师帮助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房屋所有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其中包括装修费用、设备费用和宣传费用等共计100余万元。
【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经查,许某与H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间在先,被告与H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间在后,虽然H公司取得委托授权在后,但经查明事实可以认定,H公司在与许某签订合同时,即将相关其将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进行告知,后期被告亦应明知H公司将房屋出租而未表异议,故许某与H公司所签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关于争点二、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未能顺利履行,原告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房屋没有取得消防、环保资格,消防设施不全,消防设备破损,房屋漏水墙体渗水严重,房屋已抵押,没有正式水电,无法正常投人使用,原告就此提供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该判决书第12页载明:经开公司自认,其所交付的涉案厂房均未通过消防验收和环保评估,房屋交付时,也未对房屋消防和环保情况完整明确告知。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中,H公司受托经营的资产为:1.某工业园厂房;2.纺织厂房;3.总部经济园区。案涉房屋系总部经济园区会所,并非民事判决中涉及的厂房,且被告在本案中亦提供了相关房屋产权、消防、环保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案涉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环保评估。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存在漏水等方面一定的质量问题,被告就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装饰装修费用***万元,该金额系原被告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得出,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费用承担,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已交还被告,相关装饰装修应具备相当使用价值,综合考量装修折旧、装修用途、双方责任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按80%即**万元向原告支付费用。
关于装修评估费用*万元,鉴于该评估系原被告共同委托,本院确定双方各半负担。关于品牌加盟费**万元,经审查,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系M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相关授权品牌系著名品牌,另结合原告公司、M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一致、住所地一致等事实,本院无法认定该项费用的合理性,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不予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部分设备器材损失**万元,本院认为,以上项目均非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原告可自行带走他用,但考虑未能在案涉房屋中专业使用、价值贬损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就此承担10%的责任即*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推广及人工等损失**万元,以上项目系原告主张的为公司开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具备一定合理性,综合被告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就此承担20%的责任即*万元。以上合计被告应承担费用为***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九十一条、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健身公司支付***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元,由原告负担**元。#商品房##法律咨询[超话]##胜诉
【案情概要】
2019年8月21日,原告承租总部经济园区会所并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健身公司顺利注册成立(即本案原告)。2019年9月18日,第三人H公司又与被告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被告经开公司同意将总部经济园区、某工业园房屋、纺织厂房及办公楼资产委托第三人盘活,双方根据此委托合同作出相关约定。被告经开公司为委托人,第三人为受托人。
但是在2020年,原告健身公司承租的房屋因为被告的房屋没有取得消防、环保资格,消防设施不全,消防设备破损,房屋漏水墙体渗水严重,房屋已抵押,没有正式水电,无法正常投人使用。同时,原告健身公司承担了前期购买设备、加盟店铺、装修裝潢、品牌推广等损失约***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从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基本事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帮助其维权。
【律师分析】
李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研究制定维权方案,李静律师通过仔细研究发现,承租人即本案的委托人是通过中间人租赁国企房屋开展健身房业务,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属于合法有效。故委托人承租国企房屋因漏水、漏电、消防设施不足问题,进而导致健身房无法经营且房屋无法维修等情况遭受到的损失,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赔偿。对此,李静律师帮助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房屋所有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其中包括装修费用、设备费用和宣传费用等共计100余万元。
【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经查,许某与H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间在先,被告与H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间在后,虽然H公司取得委托授权在后,但经查明事实可以认定,H公司在与许某签订合同时,即将相关其将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进行告知,后期被告亦应明知H公司将房屋出租而未表异议,故许某与H公司所签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关于争点二、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未能顺利履行,原告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房屋没有取得消防、环保资格,消防设施不全,消防设备破损,房屋漏水墙体渗水严重,房屋已抵押,没有正式水电,无法正常投人使用,原告就此提供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该判决书第12页载明:经开公司自认,其所交付的涉案厂房均未通过消防验收和环保评估,房屋交付时,也未对房屋消防和环保情况完整明确告知。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中,H公司受托经营的资产为:1.某工业园厂房;2.纺织厂房;3.总部经济园区。案涉房屋系总部经济园区会所,并非民事判决中涉及的厂房,且被告在本案中亦提供了相关房屋产权、消防、环保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案涉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环保评估。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存在漏水等方面一定的质量问题,被告就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装饰装修费用***万元,该金额系原被告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得出,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费用承担,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已交还被告,相关装饰装修应具备相当使用价值,综合考量装修折旧、装修用途、双方责任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按80%即**万元向原告支付费用。
关于装修评估费用*万元,鉴于该评估系原被告共同委托,本院确定双方各半负担。关于品牌加盟费**万元,经审查,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系M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相关授权品牌系著名品牌,另结合原告公司、M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一致、住所地一致等事实,本院无法认定该项费用的合理性,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不予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部分设备器材损失**万元,本院认为,以上项目均非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原告可自行带走他用,但考虑未能在案涉房屋中专业使用、价值贬损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就此承担10%的责任即*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推广及人工等损失**万元,以上项目系原告主张的为公司开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具备一定合理性,综合被告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就此承担20%的责任即*万元。以上合计被告应承担费用为***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九十一条、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健身公司支付***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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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你X,滚!”河南鲁山县,相关部门花费715万元建造来一个牛郎织女雕塑。被质疑价格过高后,一位记者拨通了当地官方的电话,想要就此事采访一下。万万没想到,接电话工作人员竟然恼羞成怒的辱骂记者“监督你X,滚!”,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近日,一位网友发视频在网上吐槽,当地花费700多万元,建造了一个牛郎织女雕塑,一时间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网友质疑,这样一个普通的雕塑,就价值700多万元,到底是面子工程,还是物有所值;也有网友调侃称,自己最多花费几十万元,就可以建成。
当然,网友吐槽归吐槽,一切还要回归于事实本身。根据记者的调查结果,鲁山县为贫困县,而该项工程通过了招投标手续,最终被一家深圳的公司中标,标的金额是7152000元。
随后,有记者就雕塑价格过高一事,电话对官方进行了采访。可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直接理直气壮的表示:“那你说几千万几个亿的雕塑,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接下来,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电话那头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气急败坏的辱骂了正常采访的记者,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这可真是一波不平,一波又起。价格的事情还没说清,就出现了官方人员公然辱骂采访记者的丑事,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首先,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民对任何的国家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耐心的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可在本案中,官方面对记者正常的监督,非但没有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反而直接气急败坏的破口大骂,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人民的监督权,必须予以严惩。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只要不是捏造、歪曲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通过记者与官方的通话内容可以得知,记者并没有询问过于刻薄的问题,只是想问清楚,这个价值715万元的雕塑,价值具体体现在哪里。可不料就遭到了工作人员的辱骂。
退一步讲,纵使记者采访的行为真的有待商榷,作为官方,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直接开口辱骂似的答复,已经破坏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形象。
最后,面对恶意诋毁事件,我们坚决不造谣、不传谣,但相关部门,也应当为网名们解释清楚。这种公然辱骂采访人员的行为,绝对不能不了了之、石沉大海。来源中原声音
近日,一位网友发视频在网上吐槽,当地花费700多万元,建造了一个牛郎织女雕塑,一时间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网友质疑,这样一个普通的雕塑,就价值700多万元,到底是面子工程,还是物有所值;也有网友调侃称,自己最多花费几十万元,就可以建成。
当然,网友吐槽归吐槽,一切还要回归于事实本身。根据记者的调查结果,鲁山县为贫困县,而该项工程通过了招投标手续,最终被一家深圳的公司中标,标的金额是7152000元。
随后,有记者就雕塑价格过高一事,电话对官方进行了采访。可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直接理直气壮的表示:“那你说几千万几个亿的雕塑,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接下来,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电话那头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气急败坏的辱骂了正常采访的记者,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这可真是一波不平,一波又起。价格的事情还没说清,就出现了官方人员公然辱骂采访记者的丑事,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首先,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民对任何的国家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耐心的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可在本案中,官方面对记者正常的监督,非但没有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反而直接气急败坏的破口大骂,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人民的监督权,必须予以严惩。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只要不是捏造、歪曲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通过记者与官方的通话内容可以得知,记者并没有询问过于刻薄的问题,只是想问清楚,这个价值715万元的雕塑,价值具体体现在哪里。可不料就遭到了工作人员的辱骂。
退一步讲,纵使记者采访的行为真的有待商榷,作为官方,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直接开口辱骂似的答复,已经破坏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形象。
最后,面对恶意诋毁事件,我们坚决不造谣、不传谣,但相关部门,也应当为网名们解释清楚。这种公然辱骂采访人员的行为,绝对不能不了了之、石沉大海。来源中原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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