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前,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照工作流程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相关退付工作。
第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要求各执收单位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要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已经预收保教费的幼儿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容确定的退费方法办理。
第二明确退付工作流程及标准,要求各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求执收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高校开学复课后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第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要求各执收单位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者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前,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照工作流程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相关退付工作。
第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要求各执收单位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要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已经预收保教费的幼儿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容确定的退费方法办理。
第二明确退付工作流程及标准,要求各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求执收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高校开学复课后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第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要求各执收单位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者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昆明# 10月30日前完成!云南疫情期间教育收费可退付了】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教育收费退付工作,9月28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本次教育收费退付范围包含高中以上(包含高中、中职中专)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按照工作要求,省教育厅下属各有关预算单位、民办高等学校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教育收费退付工作;各州市教育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同级涉及教育收费执收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https://t.cn/R2WxBFP
【#昆明# 10月30日前完成!云南疫情期间教育收费可退付了】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教育收费退付工作,9月28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本次教育收费退付范围包含高中以上(包含高中、中职中专)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按照工作要求,省教育厅下属各有关预算单位、民办高等学校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教育收费退付工作;各州市教育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同级涉及教育收费执收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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