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卖了一瓶饮料,就罚款5万,我不服!”山东淄博,一个顾客在一家便民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他以超市的经营超出范围为由,举报到食监局,便民超市因此被罚款5万元,在请求撤销处罚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头号周刊#
刘先生和爱人生活在城乡结合部,土地被流转后,两个人就租了间25平米的商铺,开了一家小型便民超市,生意虽然不算火爆,但是还可以勉强维持两个人的生活。
一天,店里来了一个年轻人,买了一包烟和一瓶饮料,这个年轻人离开后不久,食监局的工作人员就找上了门!
原来,这个年轻人买完饮料后,以刘先生的超市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功能性饮料为由,向食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
食监局接到举报后,便派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刘先生的便民超市进行核实,经过工作人员确认,刘先生销售的功能性饮料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工作人员依法向刘先生经营的超市下达了5万元的处罚决定。
刘先生看到5万元的罚单的那一刻,顿时就懵了!
刘先生表示,自己的小超市刚开业没多久,对于经营范围也不是很了解,卖一瓶饮料也就赚几毛钱,却要罚款5万,整个店里的货品都加起来也不值5万元,这样的处罚有些太重了,自己根本就接受不了。
对于刘先生的苦衷和质疑,食监局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合理解释,然而,刘先生对于他们的解释并不满意,在行政复议未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食监局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认为,他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知道这款饮料属于保健品,而且也只卖出去一瓶,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危害,对于5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有些太高了。
刘先生还认为,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处罚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叫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举证的责任在出具行政处罚的一方,也就是说,要由食监局拿出合理的处罚依据。
食监局认为,刘先生经营的便民超市,没有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他所销售的功能性饮料,也不在他所取得的证照经营范围内,超市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违法经营,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是,刘先生也有他的看法,他认为,在事发前根本就不知道,这款功能性饮料属于保健品,正所谓不知者无罪,批评教育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食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超过了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罚结果。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因为自己只销售了一瓶饮料,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情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食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在食品安全面前无小事,刘先生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虽然他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另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食监局的工作人员已经考虑到刘先生的违法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10万元的罚款,而食监局只对其进行了最低档5万元的处罚,已经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低标准。
据此,法院认为食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遂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有一些刚刚踏入这个行业的经营者,确实不了解这些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站在食监局的立场处罚得并无不当!而站在刘先生的角度处罚的又确实有点委屈!
所以,作为一个经营者,一定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有序经营,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头号周刊#
刘先生和爱人生活在城乡结合部,土地被流转后,两个人就租了间25平米的商铺,开了一家小型便民超市,生意虽然不算火爆,但是还可以勉强维持两个人的生活。
一天,店里来了一个年轻人,买了一包烟和一瓶饮料,这个年轻人离开后不久,食监局的工作人员就找上了门!
原来,这个年轻人买完饮料后,以刘先生的超市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功能性饮料为由,向食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
食监局接到举报后,便派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刘先生的便民超市进行核实,经过工作人员确认,刘先生销售的功能性饮料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工作人员依法向刘先生经营的超市下达了5万元的处罚决定。
刘先生看到5万元的罚单的那一刻,顿时就懵了!
刘先生表示,自己的小超市刚开业没多久,对于经营范围也不是很了解,卖一瓶饮料也就赚几毛钱,却要罚款5万,整个店里的货品都加起来也不值5万元,这样的处罚有些太重了,自己根本就接受不了。
对于刘先生的苦衷和质疑,食监局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合理解释,然而,刘先生对于他们的解释并不满意,在行政复议未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食监局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认为,他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知道这款饮料属于保健品,而且也只卖出去一瓶,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危害,对于5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有些太高了。
刘先生还认为,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处罚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叫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举证的责任在出具行政处罚的一方,也就是说,要由食监局拿出合理的处罚依据。
食监局认为,刘先生经营的便民超市,没有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但是他所销售的功能性饮料,也不在他所取得的证照经营范围内,超市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违法经营,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是,刘先生也有他的看法,他认为,在事发前根本就不知道,这款功能性饮料属于保健品,正所谓不知者无罪,批评教育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食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超过了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罚结果。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因为自己只销售了一瓶饮料,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情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食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在食品安全面前无小事,刘先生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虽然他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另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食监局的工作人员已经考虑到刘先生的违法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10万元的罚款,而食监局只对其进行了最低档5万元的处罚,已经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低标准。
据此,法院认为食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遂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有一些刚刚踏入这个行业的经营者,确实不了解这些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站在食监局的立场处罚得并无不当!而站在刘先生的角度处罚的又确实有点委屈!
所以,作为一个经营者,一定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有序经营,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不会还手,万一被认定互殴怎么办?湖南益阳,刘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小超市,为了增加创收,又做起了代收快递的业务,前不久,妻子刚生完二胎,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是一天晚上,一名顾客的到来,却让刘先生很受伤。
41岁的男子谢某酒后来到刘先生的小超市,买了一包5块钱的槟榔,随后便出门了,可是谢某又返回称给了50元,让刘先生找钱,随后两人发生了争执,谢某便对刘先生拳打脚踢,刘先生因顾忌万一还手,会被认定为互殴,于是一直防御。
可是还是被谢某打成了鼻梁骨折,而随后刘先生及时报了警,警方在现场将谢某抓获归案,谢某对殴打刘先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谢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不得不说刘先生太谨慎了,全程都没有还手,任凭对方对自己实施殴打。其实,大可不必,刘先生的超市有监控,监控是能够还原事发经过的。
刘先生有顾虑,其实主要是妻子刚生完二胎,一旦自己被认定为互殴进去了,就没有人照顾妻子了,也没有人来照顾生意了,因此,基于现实的考虑,选择了不还手。
在《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所以只要是刘先生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是可以进行还手的。
由于刘先生全程并未还手,因此在认定方面就没有任何的疑问,就是谢某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的行为。
由于造成了刘先生鼻骨骨折的后果,其实,鼻骨骨折要看恢复情况,如果恢复的好,最终就是轻微伤,如果恢复的不好,才有可能会认定为轻伤二级。
但是,谢某随意殴打他人性质恶劣的,对此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如果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也是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
为何不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其实,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寻衅滋事罪,那么法定刑就是5年以下,因此当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时,就要以罪刑较重的予以处罚,也就是寻衅滋事罪。
而谢某造成了刘先生受伤这一后果,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为此要承担刘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
刘先生无疑是明智的,不还手就一定不会认定为互殴,其做法让人感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41岁的男子谢某酒后来到刘先生的小超市,买了一包5块钱的槟榔,随后便出门了,可是谢某又返回称给了50元,让刘先生找钱,随后两人发生了争执,谢某便对刘先生拳打脚踢,刘先生因顾忌万一还手,会被认定为互殴,于是一直防御。
可是还是被谢某打成了鼻梁骨折,而随后刘先生及时报了警,警方在现场将谢某抓获归案,谢某对殴打刘先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谢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不得不说刘先生太谨慎了,全程都没有还手,任凭对方对自己实施殴打。其实,大可不必,刘先生的超市有监控,监控是能够还原事发经过的。
刘先生有顾虑,其实主要是妻子刚生完二胎,一旦自己被认定为互殴进去了,就没有人照顾妻子了,也没有人来照顾生意了,因此,基于现实的考虑,选择了不还手。
在《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所以只要是刘先生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是可以进行还手的。
由于刘先生全程并未还手,因此在认定方面就没有任何的疑问,就是谢某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的行为。
由于造成了刘先生鼻骨骨折的后果,其实,鼻骨骨折要看恢复情况,如果恢复的好,最终就是轻微伤,如果恢复的不好,才有可能会认定为轻伤二级。
但是,谢某随意殴打他人性质恶劣的,对此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如果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后果,也是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
为何不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其实,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寻衅滋事罪,那么法定刑就是5年以下,因此当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时,就要以罪刑较重的予以处罚,也就是寻衅滋事罪。
而谢某造成了刘先生受伤这一后果,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为此要承担刘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
刘先生无疑是明智的,不还手就一定不会认定为互殴,其做法让人感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欠薪11万!#前老板得绝症# 现老板:我70岁了,你奈我何!】刘先生说,他在嘉兴市区一家公司上班,本来绝对是高工资,每个月工资3万块,但是被拖欠了11万的工资,他去打官司也赢了,可拿不到钱,因为老板不仅把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掉了,值钱东西也转移了。
2021年,刘先生经朋友介绍,去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现金收入很多,刘先生的工资很高,每个月大概有三万,他的工作是平面设计以及一些会务工作。
刘先生:公司主要是从事一个渠道医美的医疗美容,一个干细胞输送,另外一个就是康养类的别的一些项目,员工规模加上我的话,大概在20人左右。在嘉兴开招商会的话,一场招商会最起码是收入两到四百万左右,所以说公司其实是有非常丰富的资金来源的。
但是好景不长,2022年1月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刘先生的工资,半年下来欠了他11万。一直生意很好的公司怎么会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起呢?刘先生觉得有点不对劲,于是“先下手为强”,找劳动仲裁想把拖欠的工资要回来。
刘先生:法院一审和二审目前全部是判公司的确是欠我11万元,目前是在执行阶段,但是执行阶段的问题就在于,公司在我劳动仲裁之前那段时间,她已经发现公司可能是财务或者状况不太好,有爆雷可能性,然后实控人沈建萍女士把法定代表人从她自己换成了一个70岁以上的财务老太太黄雅萍女士。
刘先生说,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70多岁的黄雅萍,她和沈建萍是生意上的老伙伴了,刘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找黄雅萍要钱,但却是联系不上。这家公司原来的办公地点,现在已经人去楼空。
记者也联系黄雅萍,电话倒是打通了,她说公司已经倒闭,要注销,并且她也承认她目前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她认为刘先生的事情跟她没有关系。
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雅萍:我们公司已经倒闭了,就是拖了他这笔钱,我们注销不了。我是今年一月份还是二月份刚刚换上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要注销,我们以前那个经理沈建萍生了癌症,所以她管不了了,倒闭以后,注销的事情叫我去办一下,这样方便一点,所以把我换上去了。我们老年人,我七十岁了,以后有责任的话,法院估计也不会抓我,他们是这样想的。
黄雅萍说,来投诉的刘先生其实也没有讲实话,实际上他只在公司上过一个月的班,后来又失联好几个月,公司忘记跟他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并不是真的拖欠他这么多工资。
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雅萍:他是两年以前的七八月份来做的,在我们这里干了一个月时间,就抓进去了,抓进去好几个月,出来以后我们一直没给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后来在我们这里一个月来一两天,稍微干一点活,我们也给他一点钱。
而刘先生认为,他的工作是不需要天天去单位的,只要在电脑上把自己的任务完成就好了,他也不承认自己被抓进去过。
刘先生:在我去忙家里事情的时候,我也没要过任何一分钱的工资。基于品牌设计的工作内容,差不多从那年十月份到下一年七月份,我总共9个月输出了五百张图片,是符合工作量证明的。另外我身上没任何官司,而且我征信全部都是好的。
现在黄雅萍已经被执行了“限高令”,由于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所以刘先生虽然赢了官司,但还是拿不到钱。黄雅萍告诉记者,现在沈建萍愿意出五千块解决这件事。
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雅萍:沈建萍今天跟我打电话,她说法院找她了,她同意拿出五千块钱,来解决这个问题,看在我的面子上,就是因为我这个公司注销不了。
刘先生要求是11万,但是现在变5千,他不同意。
刘先生:像拖欠这种老百姓的工资的话,她是不是就可以利用此漏洞,转移自己实控人的位置,第二是转移公司财产,而拒绝支付所有的工资。
栏目随行律师陈珊珊认为,刘先生已经赢了官司,现在拿不到钱,他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珊珊:其实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无更换的问题,跟公司债务有关,主要还是看股东到底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但是绚美公司经过查询,他的两个股东相关的认缴注册资本均已出资到位,所以也没办法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了。其实刘先生能做的,一个是申请法院公司破产,看是否能对公司的账目进行梳理,看看有没有其它的资产,或者其他的应收债务、应收账款,下一步如果公司后续有其它资产的,那么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陈珊珊律师也提醒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要擦亮眼睛,不能光被公司画的“高收入大饼”所吸引,同时也要关注公司真实的实力,最重要的,这家单位干的是不是非法的买卖?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珊珊:我们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初步了解一下公司的实力,如果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如果经过了解之后,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报酬的,建议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不要把自己的损失越来越扩大。嘉兴小新
2021年,刘先生经朋友介绍,去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现金收入很多,刘先生的工资很高,每个月大概有三万,他的工作是平面设计以及一些会务工作。
刘先生:公司主要是从事一个渠道医美的医疗美容,一个干细胞输送,另外一个就是康养类的别的一些项目,员工规模加上我的话,大概在20人左右。在嘉兴开招商会的话,一场招商会最起码是收入两到四百万左右,所以说公司其实是有非常丰富的资金来源的。
但是好景不长,2022年1月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刘先生的工资,半年下来欠了他11万。一直生意很好的公司怎么会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起呢?刘先生觉得有点不对劲,于是“先下手为强”,找劳动仲裁想把拖欠的工资要回来。
刘先生:法院一审和二审目前全部是判公司的确是欠我11万元,目前是在执行阶段,但是执行阶段的问题就在于,公司在我劳动仲裁之前那段时间,她已经发现公司可能是财务或者状况不太好,有爆雷可能性,然后实控人沈建萍女士把法定代表人从她自己换成了一个70岁以上的财务老太太黄雅萍女士。
刘先生说,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70多岁的黄雅萍,她和沈建萍是生意上的老伙伴了,刘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找黄雅萍要钱,但却是联系不上。这家公司原来的办公地点,现在已经人去楼空。
记者也联系黄雅萍,电话倒是打通了,她说公司已经倒闭,要注销,并且她也承认她目前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她认为刘先生的事情跟她没有关系。
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雅萍:我们公司已经倒闭了,就是拖了他这笔钱,我们注销不了。我是今年一月份还是二月份刚刚换上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要注销,我们以前那个经理沈建萍生了癌症,所以她管不了了,倒闭以后,注销的事情叫我去办一下,这样方便一点,所以把我换上去了。我们老年人,我七十岁了,以后有责任的话,法院估计也不会抓我,他们是这样想的。
黄雅萍说,来投诉的刘先生其实也没有讲实话,实际上他只在公司上过一个月的班,后来又失联好几个月,公司忘记跟他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并不是真的拖欠他这么多工资。
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雅萍:他是两年以前的七八月份来做的,在我们这里干了一个月时间,就抓进去了,抓进去好几个月,出来以后我们一直没给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后来在我们这里一个月来一两天,稍微干一点活,我们也给他一点钱。
而刘先生认为,他的工作是不需要天天去单位的,只要在电脑上把自己的任务完成就好了,他也不承认自己被抓进去过。
刘先生:在我去忙家里事情的时候,我也没要过任何一分钱的工资。基于品牌设计的工作内容,差不多从那年十月份到下一年七月份,我总共9个月输出了五百张图片,是符合工作量证明的。另外我身上没任何官司,而且我征信全部都是好的。
现在黄雅萍已经被执行了“限高令”,由于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所以刘先生虽然赢了官司,但还是拿不到钱。黄雅萍告诉记者,现在沈建萍愿意出五千块解决这件事。
嘉兴市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雅萍:沈建萍今天跟我打电话,她说法院找她了,她同意拿出五千块钱,来解决这个问题,看在我的面子上,就是因为我这个公司注销不了。
刘先生要求是11万,但是现在变5千,他不同意。
刘先生:像拖欠这种老百姓的工资的话,她是不是就可以利用此漏洞,转移自己实控人的位置,第二是转移公司财产,而拒绝支付所有的工资。
栏目随行律师陈珊珊认为,刘先生已经赢了官司,现在拿不到钱,他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珊珊:其实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无更换的问题,跟公司债务有关,主要还是看股东到底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但是绚美公司经过查询,他的两个股东相关的认缴注册资本均已出资到位,所以也没办法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了。其实刘先生能做的,一个是申请法院公司破产,看是否能对公司的账目进行梳理,看看有没有其它的资产,或者其他的应收债务、应收账款,下一步如果公司后续有其它资产的,那么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陈珊珊律师也提醒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要擦亮眼睛,不能光被公司画的“高收入大饼”所吸引,同时也要关注公司真实的实力,最重要的,这家单位干的是不是非法的买卖?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珊珊:我们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初步了解一下公司的实力,如果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如果经过了解之后,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报酬的,建议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不要把自己的损失越来越扩大。嘉兴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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