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快乐[太阳]
还是喜欢在老家呐 前不久看到一句话:从此家乡只有夏冬 再无春秋
自从上学后 好像真的是这样的 渐渐的已经遗忘家乡的春秋是怎般模样了 以后也会这样吗
偷看我的 太坏了 以为偷偷看我没被发现呢 哼哼
炸毛的我[毛球]
有一天 我看着小时候的我 与我现在有什么不同呢 好像什么都变了 又好像什么都没变 那时候的我是不是很开心的呢 是不是什么烦恼都没有呢 小橙 我能不能问问你呢
你开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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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开心吗
#月挽晚风[超话]# #月读# #月文素#
☆我会反复阅读这段话史铁生说:
“我经由光阴,经由山水,经由乡村和城市,同样我也经由别人,经由一切他者以及由之引生的思绪和梦想而走成了我。那路途中的一切有些与我擦肩而过从此天各一方,有些便永久驻进我的心魂,雕琢我,塑造我,锤炼我,融入我而成为我。我原是不住的游魂,原是一路汇聚着的水流,浩瀚宇宙中一缕消息的传递,一个守法的公民并一个无羁无绊的梦。”
☆我会反复阅读这段话史铁生说:
“我经由光阴,经由山水,经由乡村和城市,同样我也经由别人,经由一切他者以及由之引生的思绪和梦想而走成了我。那路途中的一切有些与我擦肩而过从此天各一方,有些便永久驻进我的心魂,雕琢我,塑造我,锤炼我,融入我而成为我。我原是不住的游魂,原是一路汇聚着的水流,浩瀚宇宙中一缕消息的传递,一个守法的公民并一个无羁无绊的梦。”
庭审纪实:老早就想写的一个庭审纪实和po的代理意见,直到结案以后我才敢写,现在的我再也不是之前的我,小心翼翼【还是怕】
1.写在前面:配图为本案的代理意见,大致就是因下水管道返水导致的业主新装修房屋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必须提前说明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我知道是有问题的【免得到时候有人喷我】,只不过是为了看看能不能走的通;法官能够支持固然可喜,但没有支持也无所谓,毕竟二被告任意一个都具备履行能力。
2.案情简介:业主甲购买案涉房屋,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为A公司。随后业主甲对于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与A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实际上是由A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下水管道堵塞返水,污水漫入室内导致案涉房屋的装修毁损,甲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A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两公司抗辩称:其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尽到对于下水管道的清掏、疏通义务,且在返水事件发生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减少原告的经济损失,已尽到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并非由于二被告的行为导致,是由于楼上业主的行为所致,二被告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装修损失并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未经过鉴定机构评估,真实性、合理性难以确定,不应予以支持。另外,二被告对于告知、劝阻、禁止楼上业主往下水管道倾倒垃圾并非物业服务合同所称的重要事项,二被告对此不作为不成立侵权。
4.我方主张:二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其义务不仅来源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还来自于法律规定,其对于共有部分的下水管道应当负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且应当熟知建筑结构和管网排布。然在本案中二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且在返水发生后对于具体点位、管道排布并不清楚【称看不懂图纸,亦不清楚该管道由哪些楼层的业主共用】,因此二被告未严格、充分履行相应行为构成侵权,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案涉《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约定重要事项应当以书形式进行张贴,且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于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应当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的义务,然二被告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放任垃圾聚集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
5.请求权基础的选用:本案系以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当导致财产损失为由发起的诉讼,可以选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86条—因为违约行为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因此,在本案开庭之初,法官即询问我方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我方选择以侵权责任作为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据此本案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和辩论。【问:在此类责任竞合的案件中,原告选定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后,在选定后的案由败诉后,是否还可以以另一案由提起诉讼?】
6.分公司和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在我方宣读完起诉状以后,询问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我知道法官大概率会只判决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我依然准备了两者共同或者连带承担责任的【薄弱】法律依据,不管行不行,先管有没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和性质有四种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分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先不承担责任】【ps:我记得我写了总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微博,但刚刚检索没找到、好像又没写,以后补上】
7.侵权责任的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被告是否具备侵权行为、原告是否遭受财产损失、两者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具备过错,并由原告举证证明前述四个构成要件具备。我还记得之前有一个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开庭的时候,被告律师说的话“原告与我方并没有合同关系,主张我方成立侵权,必须说明我方成立积极侵权还是消极侵权。如果是积极侵权,我方的侵权行为在哪里;如果是消极侵权,我方的作为义务在哪里。”虽然那个案件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对方成立侵权,但从此我对于消极侵权的案件就必须找到被告应当作为的义务来源,不再是凭借自己的感觉在办案。【应为而不为是谓消极侵权,不当为而为之是谓积极侵权】
8.裁判案例:其实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多有发生,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责任主体却不尽相同【物业公司、开发商、楼上业主】,包括人民法院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都有各自的判决思路和裁判理由。我见过中院有个案例涉及财产损失的原告业主、被诉的物业公司以及楼上的38户业主,最终法院在原告、物业公司以及部分被告业主之间划分赔偿责任的比例。另外,对于返水所导致的财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亦是一个问题,是否必须通过鉴定予以确定。我在庭上即提及几个案例告诉法官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问题,法官庭后让我把裁判案例交过去,我估计本案就大概率没有什么问题。【虽然观点众多、裁判思路不一,但本身就有案例支持原告的诉求,我只需要找到案例使法官能够更加坚信“支持原告没问题”,从而顺水推舟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
9.楼上业主是否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楼上业主的信息【怕得罪楼上业主】,亦不追加相应业主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当事人担心法院不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而要求原告另案起诉楼上业主,对此我们曾提交《责令被告提交证据的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楼上业主的信息便于我方申请追加,但法官以该证据不属于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不要求被告提供。但我仍然在思考,像此类案件楼上业主是否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10.写在最后:本案中,我作为代理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去看了案涉房屋的现状,由当事人描述房屋返水时的情况、指出房屋受损的情况,由我询问一些细节并以照片和视频的形式记录下房屋返水后的装修现状。在庭上,我就有底气的告诉法官“我去看过现场”并向法官描述我观察到的情况。我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律师去看现场是必须的,因为这些案件中光看纸质资料是无法直观感受到受损情况。
1.写在前面:配图为本案的代理意见,大致就是因下水管道返水导致的业主新装修房屋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必须提前说明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我知道是有问题的【免得到时候有人喷我】,只不过是为了看看能不能走的通;法官能够支持固然可喜,但没有支持也无所谓,毕竟二被告任意一个都具备履行能力。
2.案情简介:业主甲购买案涉房屋,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为A公司。随后业主甲对于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与A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实际上是由A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下水管道堵塞返水,污水漫入室内导致案涉房屋的装修毁损,甲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A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两公司抗辩称:其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尽到对于下水管道的清掏、疏通义务,且在返水事件发生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减少原告的经济损失,已尽到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并非由于二被告的行为导致,是由于楼上业主的行为所致,二被告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装修损失并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未经过鉴定机构评估,真实性、合理性难以确定,不应予以支持。另外,二被告对于告知、劝阻、禁止楼上业主往下水管道倾倒垃圾并非物业服务合同所称的重要事项,二被告对此不作为不成立侵权。
4.我方主张:二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其义务不仅来源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还来自于法律规定,其对于共有部分的下水管道应当负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且应当熟知建筑结构和管网排布。然在本案中二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且在返水发生后对于具体点位、管道排布并不清楚【称看不懂图纸,亦不清楚该管道由哪些楼层的业主共用】,因此二被告未严格、充分履行相应行为构成侵权,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案涉《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约定重要事项应当以书形式进行张贴,且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于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应当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的义务,然二被告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放任垃圾聚集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
5.请求权基础的选用:本案系以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当导致财产损失为由发起的诉讼,可以选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86条—因为违约行为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因此,在本案开庭之初,法官即询问我方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我方选择以侵权责任作为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据此本案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和辩论。【问:在此类责任竞合的案件中,原告选定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后,在选定后的案由败诉后,是否还可以以另一案由提起诉讼?】
6.分公司和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在我方宣读完起诉状以后,询问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我知道法官大概率会只判决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我依然准备了两者共同或者连带承担责任的【薄弱】法律依据,不管行不行,先管有没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和性质有四种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分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先不承担责任】【ps:我记得我写了总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微博,但刚刚检索没找到、好像又没写,以后补上】
7.侵权责任的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被告是否具备侵权行为、原告是否遭受财产损失、两者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具备过错,并由原告举证证明前述四个构成要件具备。我还记得之前有一个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开庭的时候,被告律师说的话“原告与我方并没有合同关系,主张我方成立侵权,必须说明我方成立积极侵权还是消极侵权。如果是积极侵权,我方的侵权行为在哪里;如果是消极侵权,我方的作为义务在哪里。”虽然那个案件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对方成立侵权,但从此我对于消极侵权的案件就必须找到被告应当作为的义务来源,不再是凭借自己的感觉在办案。【应为而不为是谓消极侵权,不当为而为之是谓积极侵权】
8.裁判案例:其实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多有发生,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责任主体却不尽相同【物业公司、开发商、楼上业主】,包括人民法院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都有各自的判决思路和裁判理由。我见过中院有个案例涉及财产损失的原告业主、被诉的物业公司以及楼上的38户业主,最终法院在原告、物业公司以及部分被告业主之间划分赔偿责任的比例。另外,对于返水所导致的财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亦是一个问题,是否必须通过鉴定予以确定。我在庭上即提及几个案例告诉法官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问题,法官庭后让我把裁判案例交过去,我估计本案就大概率没有什么问题。【虽然观点众多、裁判思路不一,但本身就有案例支持原告的诉求,我只需要找到案例使法官能够更加坚信“支持原告没问题”,从而顺水推舟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
9.楼上业主是否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楼上业主的信息【怕得罪楼上业主】,亦不追加相应业主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当事人担心法院不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而要求原告另案起诉楼上业主,对此我们曾提交《责令被告提交证据的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楼上业主的信息便于我方申请追加,但法官以该证据不属于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不要求被告提供。但我仍然在思考,像此类案件楼上业主是否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10.写在最后:本案中,我作为代理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去看了案涉房屋的现状,由当事人描述房屋返水时的情况、指出房屋受损的情况,由我询问一些细节并以照片和视频的形式记录下房屋返水后的装修现状。在庭上,我就有底气的告诉法官“我去看过现场”并向法官描述我观察到的情况。我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律师去看现场是必须的,因为这些案件中光看纸质资料是无法直观感受到受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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