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宜宾# 【宜宾招聘多人!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发布!】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9 号)精神,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根据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宜宾市2023年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面向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经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与招聘的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最低服务年限为3周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担任乡村医生。
二、招聘原则
1.自觉自愿,承诺守信
2.公开公正、平等透明、竞争择优
三、对象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医学等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
(二)注册条件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不存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不予注册情况的以上实施对象均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
四、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需求
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宜宾市大学生乡村医生招聘需求一览表》(见附件1)
(二)注册程序
1.个人申请:7月5日-7月10日,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请认真准确填写《宜宾市县(区)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县(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其他个人资料到指定地点。
2.资格审核:7月11日-7月15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应聘大学生;若同一岗位出现多名应聘大学生,县级卫生健康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面试或考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未被招聘的大学生可根据其意愿调剂至其它村卫生室岗位。
3.聘用注册:7月20日-7月30日,注册程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其他招聘相关信息请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为准,未尽事宜请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的要求为准,具体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一、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面向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经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与招聘的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最低服务年限为3周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担任乡村医生。
二、招聘原则
1.自觉自愿,承诺守信
2.公开公正、平等透明、竞争择优
三、对象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医学等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
(二)注册条件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不存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不予注册情况的以上实施对象均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
四、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需求
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宜宾市大学生乡村医生招聘需求一览表》(见附件1)
(二)注册程序
1.个人申请:7月5日-7月10日,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请认真准确填写《宜宾市县(区)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县(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其他个人资料到指定地点。
2.资格审核:7月11日-7月15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应聘大学生;若同一岗位出现多名应聘大学生,县级卫生健康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面试或考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未被招聘的大学生可根据其意愿调剂至其它村卫生室岗位。
3.聘用注册:7月20日-7月30日,注册程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其他招聘相关信息请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为准,未尽事宜请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的要求为准,具体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招聘##我们的宜宾# 【宜宾招聘多人!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发布!】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9 号)精神,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根据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宜宾市2023年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面向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经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与招聘的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最低服务年限为3周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担任乡村医生。
二、招聘原则
1.自觉自愿,承诺守信
2.公开公正、平等透明、竞争择优
三、对象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医学等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
(二)注册条件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不存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不予注册情况的以上实施对象均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
四、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需求
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宜宾市大学生乡村医生招聘需求一览表》(见附件1)
(二)注册程序
1.个人申请:7月5日-7月10日,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请认真准确填写《宜宾市县(区)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县(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其他个人资料到指定地点。
2.资格审核:7月11日-7月15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应聘大学生;若同一岗位出现多名应聘大学生,县级卫生健康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面试或考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未被招聘的大学生可根据其意愿调剂至其它村卫生室岗位。
3.聘用注册:7月20日-7月30日,注册程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其他招聘相关信息请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为准,未尽事宜请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的要求为准,具体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https://t.cn/A6pFVt2O
一、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面向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经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与招聘的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最低服务年限为3周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担任乡村医生。
二、招聘原则
1.自觉自愿,承诺守信
2.公开公正、平等透明、竞争择优
三、对象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医学等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
(二)注册条件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不存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不予注册情况的以上实施对象均符合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条件。
四、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需求
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宜宾市大学生乡村医生招聘需求一览表》(见附件1)
(二)注册程序
1.个人申请:7月5日-7月10日,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请认真准确填写《宜宾市县(区)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县(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其他个人资料到指定地点。
2.资格审核:7月11日-7月15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应聘大学生;若同一岗位出现多名应聘大学生,县级卫生健康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面试或考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未被招聘的大学生可根据其意愿调剂至其它村卫生室岗位。
3.聘用注册:7月20日-7月30日,注册程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其他招聘相关信息请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为准,未尽事宜请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的要求为准,具体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https://t.cn/A6pFVt2O
走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新旧法规解析(一)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并向国产替代进口的目标跃进,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审批审评流程,旧版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和卫计委令第25号,自2016年6月1日实施)已弃用,自2022年5月1日实施新版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和卫健委2022年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新规范》”)。精驰医疗将对更新前后的核心内容展开对比解析。
《新规范》框架由原11章96条调整为9章66条,其中临床试验前准备、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文件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等章节统一划归到临床试验参与各方职责的章节中。
《新规范》更加强调了临床试验参与各方的职责和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按照总则、临床试验各主体职责、临床试验方案与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记录要求的次序安排章节内容,框架结构更科学、合理、有序。
一、临床试验各参与方职责
1.伦理委员会:将伦理委员会相关内容从第五章前移至总则之后第二章。吸收了原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研究审查办法》中对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描述,对受试者权益保障更加充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两点:
①变更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原则及目标:从审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科学性、伦理性,调整为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参考新规第八条)
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伦理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对伦理委员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预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成员等要求于其他有关规定做了衔接(参考新规第九条)。从要求具有资格、经验修订为接受专门的培训(参考新规第十条)。
③新增伦理会议审查内容:为避免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除原先规定的对受试者入选是否科学和公平的审查外,新增了对受试者排除是否科学公平;此外,还增设了是否明确告知受试者所享有权利及受试者是否 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等审查要求(参考新规第十二条)。
此外,《新规范》对伦理委员会的临床试验审查重点、弱势群体的保障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审核要点等具体事项予以规定,均有助于伦理委员会高效有序的开展工作。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职责
《新规范》删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要求,同时修改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为备案,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也解决了实践中部分医疗器械难以且无需在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问题。
《新规范》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在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并完成其备案(参考新规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参考新规第二十条)。
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具有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报临床试验前评估、伦理委员会审查前组织评估主要研究者资质并完成备案、建立涵盖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等职责义务(参考新规第二十一条)。
3.研究者职责
《新规范》首次区分了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了主要研究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成备案;第二十七条对参与试验的研究者增加了应具有临床试验经验与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等要求。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还新增了研究者对生物样本管理的职责及主要研究者处理安全性信息与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临床试验的进展的职责。
4.申办者职责
对申办者提出了更高要求,突出申办者主体职责。风险方面,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要求申办者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前述修订实质上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临床试验阶段的落实。器械方面,进一步强调了申办者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职责,包括在规定的条件下将试验医疗器械运输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对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回收的试验医疗器械负责保存回收处置等记录。补偿方面,明确了申办者为受试者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支付临床试验相关费用及发生损害或死亡时的补偿职责。(参考新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并向国产替代进口的目标跃进,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审批审评流程,旧版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和卫计委令第25号,自2016年6月1日实施)已弃用,自2022年5月1日实施新版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和卫健委2022年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新规范》”)。精驰医疗将对更新前后的核心内容展开对比解析。
《新规范》框架由原11章96条调整为9章66条,其中临床试验前准备、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文件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等章节统一划归到临床试验参与各方职责的章节中。
《新规范》更加强调了临床试验参与各方的职责和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按照总则、临床试验各主体职责、临床试验方案与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记录要求的次序安排章节内容,框架结构更科学、合理、有序。
一、临床试验各参与方职责
1.伦理委员会:将伦理委员会相关内容从第五章前移至总则之后第二章。吸收了原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研究审查办法》中对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描述,对受试者权益保障更加充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两点:
①变更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原则及目标:从审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科学性、伦理性,调整为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试者尊严。(参考新规第八条)
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伦理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对伦理委员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预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成员等要求于其他有关规定做了衔接(参考新规第九条)。从要求具有资格、经验修订为接受专门的培训(参考新规第十条)。
③新增伦理会议审查内容:为避免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除原先规定的对受试者入选是否科学和公平的审查外,新增了对受试者排除是否科学公平;此外,还增设了是否明确告知受试者所享有权利及受试者是否 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等审查要求(参考新规第十二条)。
此外,《新规范》对伦理委员会的临床试验审查重点、弱势群体的保障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审核要点等具体事项予以规定,均有助于伦理委员会高效有序的开展工作。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职责
《新规范》删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要求,同时修改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为备案,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也解决了实践中部分医疗器械难以且无需在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问题。
《新规范》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在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并完成其备案(参考新规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相关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参考新规第二十条)。
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具有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报临床试验前评估、伦理委员会审查前组织评估主要研究者资质并完成备案、建立涵盖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等职责义务(参考新规第二十一条)。
3.研究者职责
《新规范》首次区分了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了主要研究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成备案;第二十七条对参与试验的研究者增加了应具有临床试验经验与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等要求。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还新增了研究者对生物样本管理的职责及主要研究者处理安全性信息与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临床试验的进展的职责。
4.申办者职责
对申办者提出了更高要求,突出申办者主体职责。风险方面,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要求申办者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前述修订实质上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临床试验阶段的落实。器械方面,进一步强调了申办者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职责,包括在规定的条件下将试验医疗器械运输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对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回收的试验医疗器械负责保存回收处置等记录。补偿方面,明确了申办者为受试者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支付临床试验相关费用及发生损害或死亡时的补偿职责。(参考新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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