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过头了!上海嘉定,男子秦某在一场晚宴上认识了女子小杜,在晚宴期间,两人互相添加了微信。但由于小杜不胜酒力,于是秦某就和另一名男子小薛将小杜送到宾馆休息。
谁知,在晚上11点左右,秦某却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小杜醒来后看到秦某出现在自己房间里,于是立马要求秦某离开并拨打了朋友的视频电话。
但秦某仍然滞留久久不肯离去,小杜无奈之下只能自行离开并在次日拨打了报警电话。面对民警的询问时,秦某声称是关心醉酒的小杜才去探望的。
但小杜却认为,其与秦某非亲非故,秦某擅自闯入其房间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事后,小杜将秦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秦某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关心醉酒的朋友原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小杜和秦某仅有一面之缘,算不上朋友关系,同时两人又互为异性。
试想一下,当秦某突然闯入处于醉酒状态的小杜房间,并且在小杜要求秦某退出而秦某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小杜心中难免会感到后怕以及隐隐的不安全感。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会支持小杜的诉求吗?
首先,从小杜起诉的案由来看,小杜认为秦某擅闯其房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么,何为隐私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作为小杜临时居住、休息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小杜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未经其本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小杜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被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等隐私。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当醉酒的小杜在酒店休息时,秦某作为一个陌生人,在未获得法律授权故意未经过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闯入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否则其行为会侵犯小杜的隐私权。
其次,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起事件中,秦某作为一名与小杜仅有一面之缘的陌生男子,在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后,小杜要求其退出,但其依然不为所动并继续滞留在小杜的房间内,导致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
因此,秦某擅闯小杜房间的过错行为与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秦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综合秦某的主观过错以及发生的时间等因素,判决秦某书面向小杜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
最后,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朋友之间在醉酒后相互尽到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这是非常正常的关心行为,可一旦关心过头了就很容易演化成侵权事件。更何况陌生人之间,更应当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切勿因为关心过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公益救援在行动#
谁知,在晚上11点左右,秦某却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小杜醒来后看到秦某出现在自己房间里,于是立马要求秦某离开并拨打了朋友的视频电话。
但秦某仍然滞留久久不肯离去,小杜无奈之下只能自行离开并在次日拨打了报警电话。面对民警的询问时,秦某声称是关心醉酒的小杜才去探望的。
但小杜却认为,其与秦某非亲非故,秦某擅自闯入其房间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事后,小杜将秦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秦某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关心醉酒的朋友原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小杜和秦某仅有一面之缘,算不上朋友关系,同时两人又互为异性。
试想一下,当秦某突然闯入处于醉酒状态的小杜房间,并且在小杜要求秦某退出而秦某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小杜心中难免会感到后怕以及隐隐的不安全感。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会支持小杜的诉求吗?
首先,从小杜起诉的案由来看,小杜认为秦某擅闯其房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么,何为隐私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作为小杜临时居住、休息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小杜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未经其本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小杜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被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等隐私。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当醉酒的小杜在酒店休息时,秦某作为一个陌生人,在未获得法律授权故意未经过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闯入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否则其行为会侵犯小杜的隐私权。
其次,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起事件中,秦某作为一名与小杜仅有一面之缘的陌生男子,在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后,小杜要求其退出,但其依然不为所动并继续滞留在小杜的房间内,导致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
因此,秦某擅闯小杜房间的过错行为与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秦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综合秦某的主观过错以及发生的时间等因素,判决秦某书面向小杜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
最后,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朋友之间在醉酒后相互尽到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这是非常正常的关心行为,可一旦关心过头了就很容易演化成侵权事件。更何况陌生人之间,更应当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切勿因为关心过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公益救援在行动#
今年是我在经法学院学生会待的第三年,差不多已经是半退休不退休的状态了,今年发生的事情很多,也可能是因为今年所处的位置不同,所以看到的听到的经历的事情都不同了。班里的同学昨天聊天的时候跟我说,感觉这个学期见到我好像都是肿眼泡,确实,这个学期不是在熬夜就是在熬夜的路上,头发逐渐少了,面色逐渐沧桑了,心力也逐渐交瘁了,很多事情都心有余力不足,这个学期很累也很开心,哭过好几次也笑疯过很多很多次,因为事情的积压和能力的不足导致压力剧增的疲惫而崩溃的哭泣,因为自己的无能和无奈伤心的流泪,因为身边一直陪着我的梦佳梦如懂慧,还有这学期一直在一起玩的杜导,磊磊,威威等等很多好朋友的陪伴和玩耍而高兴和疯耍,也是因为在这学期遇见他们这一群人,我很感动也很开心,真的是发自内心的那种开心。上一次流眼泪,小杜说了一句话,他说,为什么我最近和他们会玩的这么开心,因为我在这里找到了归属感,确实,我和他们在一起玩的时候可以尽情玩,不会收敛,不会尴尬,不会想东想西,大家都很开心,再上一次流眼泪,还是因为他们,晚会的时候他们都在,不用帮忙,只要他们在,我就很安心,因为我也有亲友团在背后支撑着我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这些我都记在心里!
最近,关于学生会留任的事情,我很苦恼,学生会的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呀,我们没有否定大家近一年甚至两年的努力,我们只不过需要在每个努力的人里面进行选择更合适的人留下来,每个人的存在都有每个人存在的意义,但也不是说离开了哪个人学生会就进行不下去了;如果自己一开始就明确想要奔着最高目标去,那是不是一开始就应该往那个方向努力?机会很少,每一次机会都需要好好把握,而不是说你失去机会之后再去后悔第一次机会没有好好把握,因为我自己曾经经历过类似的事情,所以在面试之前,我对大家基本上都是一视同仁,虽然多多少少会有刻板印象(影响不大),但是还是想再看看大家的面试表现(因为期待着大家能好好发挥),所以跟大家说想留任的都交一下报名表,交报名表这是一个机会,你交了报名表你就还有留任的机会,你不交,你的机会就被自己掐灭了;我能理解大家对自己部门的感情,怕自己的部门在自己手里掉下去了,也能理解每一个想留而留不下来的人的心情,但是这些事情都是人生路上很正常的事情,需要大家自己去消化去接受。我还想说的就是,只要你想,就勇敢去尝试,大学里是错的机会很多,不要怕自己不行,不要怕自己努力过后得不到回报,是,不是所有人努力之后就一定会有回报,但是你连努力都不努力你怎么知道会不会有回报?努力过咱就不后悔,得到回报了那是好事,得不到至少也证明自己还不行,可以换条路继续努力。我知道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我也只是一个小建议,希望大家都能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做成年人该做的事情,咱已经是大学生了,考虑事情应该成长了。
还有就是,去年六月份,我提交了班助申请表,做了22金融2班的班助,到现在一年了,感觉自己很不称职,周围也有很多声音说我们这一届班助没有很突出也没有很大的影响力,虽然我和他们中的一些人关系还不错,但是还是感觉我好像和他们之间还有一层隔阂,昨天和新生班的几个人吃了晚饭,本来是想解决他以及我心里的一个小疙瘩,但是没开启这个话题,很尴尬,我也不知道该咋说,他的好朋友和我说这件事情已经没用了,他已经被伤透了,我听到这的时候我很难受,我会觉得说我这个班助当的是什么啊,自己新生班的人被班助伤害到了,这算哪门子事情,但是我想不明白,我想了好几个晚上都想不明白,我想对我的新生班表达我对他们的爱,我也希望我能和他们一起玩耍,跟他们处好关系,但是好像一切的一切无论是学生会还是新生班都不一样了,害,新生班我有感情,学生会也有感情,但是单方面的感情好像很累,这个时候了,也是时候该放手了吧,剩下的交给时间,时间应该会淡化一切的吧?
最近,关于学生会留任的事情,我很苦恼,学生会的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呀,我们没有否定大家近一年甚至两年的努力,我们只不过需要在每个努力的人里面进行选择更合适的人留下来,每个人的存在都有每个人存在的意义,但也不是说离开了哪个人学生会就进行不下去了;如果自己一开始就明确想要奔着最高目标去,那是不是一开始就应该往那个方向努力?机会很少,每一次机会都需要好好把握,而不是说你失去机会之后再去后悔第一次机会没有好好把握,因为我自己曾经经历过类似的事情,所以在面试之前,我对大家基本上都是一视同仁,虽然多多少少会有刻板印象(影响不大),但是还是想再看看大家的面试表现(因为期待着大家能好好发挥),所以跟大家说想留任的都交一下报名表,交报名表这是一个机会,你交了报名表你就还有留任的机会,你不交,你的机会就被自己掐灭了;我能理解大家对自己部门的感情,怕自己的部门在自己手里掉下去了,也能理解每一个想留而留不下来的人的心情,但是这些事情都是人生路上很正常的事情,需要大家自己去消化去接受。我还想说的就是,只要你想,就勇敢去尝试,大学里是错的机会很多,不要怕自己不行,不要怕自己努力过后得不到回报,是,不是所有人努力之后就一定会有回报,但是你连努力都不努力你怎么知道会不会有回报?努力过咱就不后悔,得到回报了那是好事,得不到至少也证明自己还不行,可以换条路继续努力。我知道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我也只是一个小建议,希望大家都能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做成年人该做的事情,咱已经是大学生了,考虑事情应该成长了。
还有就是,去年六月份,我提交了班助申请表,做了22金融2班的班助,到现在一年了,感觉自己很不称职,周围也有很多声音说我们这一届班助没有很突出也没有很大的影响力,虽然我和他们中的一些人关系还不错,但是还是感觉我好像和他们之间还有一层隔阂,昨天和新生班的几个人吃了晚饭,本来是想解决他以及我心里的一个小疙瘩,但是没开启这个话题,很尴尬,我也不知道该咋说,他的好朋友和我说这件事情已经没用了,他已经被伤透了,我听到这的时候我很难受,我会觉得说我这个班助当的是什么啊,自己新生班的人被班助伤害到了,这算哪门子事情,但是我想不明白,我想了好几个晚上都想不明白,我想对我的新生班表达我对他们的爱,我也希望我能和他们一起玩耍,跟他们处好关系,但是好像一切的一切无论是学生会还是新生班都不一样了,害,新生班我有感情,学生会也有感情,但是单方面的感情好像很累,这个时候了,也是时候该放手了吧,剩下的交给时间,时间应该会淡化一切的吧?
关心过头了!上海嘉定,男子秦某在一场晚宴上认识了女子小杜,在晚宴期间,两人互相添加了微信。但由于小杜不胜酒力,于是秦某就和另一名男子小薛将小杜送到宾馆休息。
谁知,在晚上11点左右,秦某却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小杜醒来后看到秦某出现在自己房间里,于是立马要求秦某离开并拨打了朋友的视频电话。
但秦某仍然滞留久久不肯离去,小杜无奈之下只能自行离开并在次日拨打了报警电话。面对民警的询问时,秦某声称是关心醉酒的小杜才去探望的。
但小杜却认为,其与秦某非亲非故,秦某擅自闯入其房间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事后,小杜将秦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秦某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关心醉酒的朋友原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小杜和秦某仅有一面之缘,算不上朋友关系,同时两人又互为异性。
试想一下,当秦某突然闯入处于醉酒状态的小杜房间,并且在小杜要求秦某退出而秦某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小杜心中难免会感到后怕以及隐隐的不安全感。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会支持小杜的诉求吗?
首先,从小杜起诉的案由来看,小杜认为秦某擅闯其房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么,何为隐私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作为小杜临时居住、休息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小杜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未经其本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小杜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被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等隐私。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当醉酒的小杜在酒店休息时,秦某作为一个陌生人,在未获得法律授权故意未经过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闯入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否则其行为会侵犯小杜的隐私权。
其次,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起事件中,秦某作为一名与小杜仅有一面之缘的陌生男子,在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后,小杜要求其退出,但其依然不为所动并继续滞留在小杜的房间内,导致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
因此,秦某擅闯小杜房间的过错行为与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秦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综合秦某的主观过错以及发生的时间等因素,判决秦某书面向小杜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
最后,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朋友之间在醉酒后相互尽到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这是非常正常的关心行为,可一旦关心过头了就很容易演化成侵权事件。更何况陌生人之间,更应当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切勿因为关心过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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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秦某仍然滞留久久不肯离去,小杜无奈之下只能自行离开并在次日拨打了报警电话。面对民警的询问时,秦某声称是关心醉酒的小杜才去探望的。
但小杜却认为,其与秦某非亲非故,秦某擅自闯入其房间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事后,小杜将秦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秦某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关心醉酒的朋友原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小杜和秦某仅有一面之缘,算不上朋友关系,同时两人又互为异性。
试想一下,当秦某突然闯入处于醉酒状态的小杜房间,并且在小杜要求秦某退出而秦某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小杜心中难免会感到后怕以及隐隐的不安全感。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会支持小杜的诉求吗?
首先,从小杜起诉的案由来看,小杜认为秦某擅闯其房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么,何为隐私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作为小杜临时居住、休息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小杜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未经其本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小杜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被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等隐私。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当醉酒的小杜在酒店休息时,秦某作为一个陌生人,在未获得法律授权故意未经过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闯入小杜所在的宾馆房间,否则其行为会侵犯小杜的隐私权。
其次,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起事件中,秦某作为一名与小杜仅有一面之缘的陌生男子,在擅自闯入小杜的房间后,小杜要求其退出,但其依然不为所动并继续滞留在小杜的房间内,导致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
因此,秦某擅闯小杜房间的过错行为与小杜的精神受到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秦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综合秦某的主观过错以及发生的时间等因素,判决秦某书面向小杜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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