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背后都有别人体会不到的辛苦;每个人心里,都有旁人无法感受的难处。坚强的外表下,隐藏着不能说的心声;微笑的表情下,掩饰着不可露的心情。总把最灿烂的笑容,展示在人前;总把最落寞的心痛,掩埋在身后。我们选择不了生命,但我们可以选择走过生命的方式。做人要几分淡泊,清风细雨,同样有韵致,有诗意;做事要几分从容,俯仰之间,依然洒脱。不刻意,不虚伪,没有万卷诗书的熏陶,我们有的是简单岁月的朴素;没有历练沧桑后的成熟,我们有的是宠辱不惊的坦然。情是人生最重的滋味,淡是人生最浓的色彩。心路历程!

【博导的良心建议:“搞理论研究的千万不要随便和实践相结合”】

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句话可以套到论文上来说:好的论文都是相似的,不好的论文各有各的不好。

好的论文,在哪些方面是相似的呢?简言之,在一般的标准方面是相似的。这一般的标准就是:选题适合、方法得当、资料详实、文字通达、论证充分、富有创新等等。这些标准几乎都是通行的,可以说古今中外的标准都差不多。

但这些通行标准一旦再具体化一些,也可能就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如果不反思的话,我们似乎也能够按照这些标准写出好文章来,或者说写出被认为好文章的文章来,但却也有不意的问题。

比如说前述的第一个标准——选题适合,这几乎是铁律。我们不难发现:好论文需有好选题。可以说,你获得一个好选题,你的文章写作就成功了一半。好选题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好选题会刺激我们深入思考,引导我们不断探索,甚而把我们引向佳境,写出一篇锦绣文章。

有一次我指导一个法律硕士的学生写毕业论文,定了一个题目,叫着:有关谣言的法学分析。我告诉他:现在,你基本上成功一半了。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特别需要从法学角度对“谣言”这个概念予以严格的界定并且解决相关问题的时代。

那么,好选题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呢?有关这个,就见仁见智了。通行的观点是,写文章得有问题意识。但什么叫问题意识呢?或许可以说:就是能够抓住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你没有抓住这类问题,你可能就泛泛而谈,面面俱到,焦点不集中、重点不突出、观点没创新,就谈不上选题适当。

但我们也要追问:到底什么叫“问题意识”中的“问题”。中国人所讲的“问题”太笼统了,不像英语需要好几个单词来表达“问题”这个概念,比如question、problem、issue、trouble,它们都可以翻译成“问题”。那么我们所讲的问题意识的“问题”有哪些呢?初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现实的问题,比如说problem、trouble;还有一种倾向属于理论问题,比如question、issue。那么,我们所说的问题意识,到底指的是现实问题还是理论问题呢?这首先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有趣的是,据我的观察,一般来说,根据当今中国通行的观念,好论文中所讲的“问题”,主要是指现实问题。我自己曾经担任过一本期刊主编(“必记本”注:即“清华法学”),有一次求教于期刊界的一位同行,他是一家权威期刊的编辑。我问:你们喜欢发表什么文章?他坦诚相告:我们喜欢发表的是那种能够抓住在中国法治事业当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的文章。我继续问他:那么,你们发表不发表那些能抓住在理论研究中遇到的理论问题的文章呢?他听后迟疑了一下,说“那也可以考虑”。不难看出,在他看来,其实那二者还是径庭有别的。而且,说是“理论问题”,实际上还是那些在现实当中遇到的、需要一定的理论去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已。

这个偏好不能说是根本错误的。但是,也值得反思。

好文章的好选题,真的仅仅局限于现实问题吗?我不认为。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人类学说史当中精彩的许多篇章都要被删除,比如康德的伟大思想。众所周知,康德开启了德国近代古典观念哲学的先河,他的三大“批判”可以看作是人类哲学思想的洪峰之一。他的人格理论,他的有关理性的理论、有关意志的理论对人类思想影响至深,包括对我们法学都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但是用最简单的语言说,康德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其实就是一个理论问题。康德所处的时代,欧洲有两大思潮,一个是以洛克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的知识都是来自经验,来自现实的实践;另一思潮则是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理性。这两种思潮是完全对立的,便产生了一个理论问题:到底人类的知识来自哪里?这就是康德所要解决的问题。他通过思考和研究,认为人类的知识是离不开经验的,经验是人类获得知识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人类要获得知识还需要理性。他解决的是理论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而且特别宏大。恰恰因为这样,他成功摘取到了人类哲学桂冠上的明珠。

康德的思想恰恰也说明了人类在思考问题是一方面要重视经验,在经验中获取知识;但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理性思考,而不能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具体到我们论文的选题上说,它既可以是现实中的问题,也可以是纯理论的问题,即理论研究中遇到的理论问题。

那么,为什么我们既要重视实践问题又要重视理论问题呢?这跟我们当今中国法学发展所处的阶段也不无关系。当今中国法学发展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

应该承认,我们中国人曾经在民国时期所积累起来的现代法学研究的学统基本上已经中断了,是随着旧法统的中断而中断了的。当然,这个学统在当今的台湾地区还在延续,但在大陆地区中断几十年了。我们新中国现代法学的历史,从“十年”后全面恢复法治事业开始起算,迄今大致也只有四十年左右的历史。所以每一个法学内部的学科都存在着学科重建的要务。在此过程中,许多学科难免连一些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都没有搞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需要对现实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在法治事业中所遇到的迫切的现实问题。但另一方面,为了我们法学学科建设,对一些最基础的理论、基本的概念也必须予以研究,而且这方面的研究,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否则我们就无法获得理论上的指向去有效地解决现实当中所遭遇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法学这一学科具有非常明显的实践性,确实也要研究一些现实问题。有的人主张说要研究判例问题,研究案例。曾听到一位学者在一个重要的会议上面讨论如何写文章上面,她认为当今中国法学研究所存在的一个非常要命的偏向就是与司法判例研究根本脱节,为此法学研究变成空谈,不接地气,回应不了司法实践。这种实务至上主义的想法其实颇为偏狭,但这个说法的苦心我们也能理解。只是,判例研究实际上也涉及基础理论研究,需要理论指导,而且这个理论必须是预先存在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判例研究,只会变成雕虫小技。

这可以联想到中国古代律学的命运。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不可谓不详备,如果观览学说史,到明清时期,中国的律学研究已到了非常精致的地步,其对律例法条的注解,对案例的分析,几乎令人叹为观止。但是,中国古代的律学始终没有成为一个学问体系,始终不成大器。从精神史发展的角度看,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律学没有方法论的自觉,没有总体性的分析框架,没有基础性的理论体系,所以始终发展不出一门大学问来。当然,这跟中国传统文化结构又有关系。苏东坡说到“读书万卷不读律”。这就表现了中国古代高级知识分子对律学的鄙薄,即智商最高的一批知识人不认为这里面有学问,不参与这种学问的拓展。我们现在有了现代法学,这都是从西方引进的学术体系。

那么,为什么中国发展不出现代法学,欧洲可以发展出现代法学呢?原因就在人家有方法论的自觉。这种方法论最初是从神学当中学到了教义学的技艺,此后不断发展,提取出许多基础理论,建立了总体的分析框架,最后发展成为粲然大备的现代法学。而我们则没有这样的成就。我们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中华法系”这个概念还是日本人穗积陈重帮我们提出来的。为什么我们自己提不出来类似的学术概念呢?说到底还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学分析框架。所以我们说,理论的研究分析非常重要。

说到这里,我就想起北大法学院的陈端洪教授(“必记本”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前几年,他曾去香港中联办挂了几年职。我知道,他并不是想去做官的,而是想去接触实务,了解实践问题。但事后有一次我们在一起喝酒,我就问他挂职三年有何感想,他说出一句惊人之语:“搞理论研究的千万不要随便和实践相结合”。他是不是有痛切的感受或者难言的苦衷,我也不知道。但是他这句话确实很令人深思。

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你在理论上没有形成一定的基础,定力不够,那么最好跟现实保持适度的距离,否则你很可能被现实所吞没。

为什么许多学生在大学里学了几年法学,起先还胸怀法治理想,到了毕业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没过几年,就成了现实的一个部分呢?原因就是自己的理论定力不够,所以很容易被现实同化。做研究也是这样。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固然很重要,但是也要小心,因为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非常强大,而且现实非常具有“狼性”,如果你跟着现实做研究,号称要“捕捉问题”,其实你很容易被现实牵着鼻子走,在这种情况下,体系化的法学思考就根本难以成立。

说到最后,再补上一句:这年头的中国,号称到处都有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富矿”,为什么偏偏没有出现康德那样的“大师”?说到底,可能都怪我们太重视“问题意识”。这种说法只会引导我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难自觉地构建宏大的学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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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https://t.cn/A6pbbsBq

【博导的良心建议:“搞理论研究的千万不要随便和实践相结合”】

“必记本”注:本文作者林来梵(1963年3月—)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长期担任《清华法学》主编。

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句话可以套到论文上来说:好的论文都是相似的,不好的论文各有各的不好。

好的论文,在哪些方面是相似的呢?简言之,在一般的标准方面是相似的。这一般的标准就是:选题适合、方法得当、资料详实、文字通达、论证充分、富有创新等等。这些标准几乎都是通行的,可以说古今中外的标准都差不多。

但这些通行标准一旦再具体化一些,也可能就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如果不反思的话,我们似乎也能够按照这些标准写出好文章来,或者说写出被认为好文章的文章来,但却也有不意的问题。

比如说前述的第一个标准——选题适合,这几乎是铁律。我们不难发现:好论文需有好选题。可以说,你获得一个好选题,你的文章写作就成功了一半。好选题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好选题会刺激我们深入思考,引导我们不断探索,甚而把我们引向佳境,写出一篇锦绣文章。

有一次我指导一个法律硕士的学生写毕业论文,定了一个题目,叫着:有关谣言的法学分析。我告诉他:现在,你基本上成功一半了。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特别需要从法学角度对“谣言”这个概念予以严格的界定并且解决相关问题的时代。

那么,好选题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呢?有关这个,就见仁见智了。通行的观点是,写文章得有问题意识。但什么叫问题意识呢?或许可以说:就是能够抓住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你没有抓住这类问题,你可能就泛泛而谈,面面俱到,焦点不集中、重点不突出、观点没创新,就谈不上选题适当。

但我们也要追问:到底什么叫“问题意识”中的“问题”。中国人所讲的“问题”太笼统了,不像英语需要好几个单词来表达“问题”这个概念,比如question、problem、issue、trouble,它们都可以翻译成“问题”。那么我们所讲的问题意识的“问题”有哪些呢?初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现实的问题,比如说problem、trouble;还有一种倾向属于理论问题,比如question、issue。那么,我们所说的问题意识,到底指的是现实问题还是理论问题呢?这首先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有趣的是,据我的观察,一般来说,根据当今中国通行的观念,好论文中所讲的“问题”,主要是指现实问题。我自己曾经担任过一本期刊主编(“必记本”注:即“清华法学”),有一次求教于期刊界的一位同行,他是一家权威期刊的编辑。我问:你们喜欢发表什么文章?他坦诚相告:我们喜欢发表的是那种能够抓住在中国法治事业当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的文章。我继续问他:那么,你们发表不发表那些能抓住在理论研究中遇到的理论问题的文章呢?他听后迟疑了一下,说“那也可以考虑”。不难看出,在他看来,其实那二者还是径庭有别的。而且,说是“理论问题”,实际上还是那些在现实当中遇到的、需要一定的理论去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已。

这个偏好不能说是根本错误的。但是,也值得反思。

好文章的好选题,真的仅仅局限于现实问题吗?我不认为。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人类学说史当中精彩的许多篇章都要被删除,比如康德的伟大思想。众所周知,康德开启了德国近代古典观念哲学的先河,他的三大“批判”可以看作是人类哲学思想的洪峰之一。他的人格理论,他的有关理性的理论、有关意志的理论对人类思想影响至深,包括对我们法学都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但是用最简单的语言说,康德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其实就是一个理论问题。康德所处的时代,欧洲有两大思潮,一个是以洛克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的知识都是来自经验,来自现实的实践;另一思潮则是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理性。这两种思潮是完全对立的,便产生了一个理论问题:到底人类的知识来自哪里?这就是康德所要解决的问题。他通过思考和研究,认为人类的知识是离不开经验的,经验是人类获得知识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人类要获得知识还需要理性。他解决的是理论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而且特别宏大。恰恰因为这样,他成功摘取到了人类哲学桂冠上的明珠。

康德的思想恰恰也说明了人类在思考问题是一方面要重视经验,在经验中获取知识;但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理性思考,而不能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具体到我们论文的选题上说,它既可以是现实中的问题,也可以是纯理论的问题,即理论研究中遇到的理论问题。

那么,为什么我们既要重视实践问题又要重视理论问题呢?这跟我们当今中国法学发展所处的阶段也不无关系。当今中国法学发展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

应该承认,我们中国人曾经在民国时期所积累起来的现代法学研究的学统基本上已经中断了,是随着旧法统的中断而中断了的。当然,这个学统在当今的台湾地区还在延续,但在大陆地区中断几十年了。我们新中国现代法学的历史,从“十年”后全面恢复法治事业开始起算,迄今大致也只有四十年左右的历史。所以每一个法学内部的学科都存在着学科重建的要务。在此过程中,许多学科难免连一些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都没有搞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需要对现实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在法治事业中所遇到的迫切的现实问题。但另一方面,为了我们法学学科建设,对一些最基础的理论、基本的概念也必须予以研究,而且这方面的研究,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否则我们就无法获得理论上的指向去有效地解决现实当中所遭遇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法学这一学科具有非常明显的实践性,确实也要研究一些现实问题。有的人主张说要研究判例问题,研究案例。曾听到一位学者在一个重要的会议上面讨论如何写文章上面,她认为当今中国法学研究所存在的一个非常要命的偏向就是与司法判例研究根本脱节,为此法学研究变成空谈,不接地气,回应不了司法实践。这种实务至上主义的想法其实颇为偏狭,但这个说法的苦心我们也能理解。只是,判例研究实际上也涉及基础理论研究,需要理论指导,而且这个理论必须是预先存在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判例研究,只会变成雕虫小技。

这可以联想到中国古代律学的命运。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不可谓不详备,如果观览学说史,到明清时期,中国的律学研究已到了非常精致的地步,其对律例法条的注解,对案例的分析,几乎令人叹为观止。但是,中国古代的律学始终没有成为一个学问体系,始终不成大器。从精神史发展的角度看,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律学没有方法论的自觉,没有总体性的分析框架,没有基础性的理论体系,所以始终发展不出一门大学问来。当然,这跟中国传统文化结构又有关系。苏东坡说到“读书万卷不读律”。这就表现了中国古代高级知识分子对律学的鄙薄,即智商最高的一批知识人不认为这里面有学问,不参与这种学问的拓展。我们现在有了现代法学,这都是从西方引进的学术体系。

那么,为什么中国发展不出现代法学,欧洲可以发展出现代法学呢?原因就在人家有方法论的自觉。这种方法论最初是从神学当中学到了教义学的技艺,此后不断发展,提取出许多基础理论,建立了总体的分析框架,最后发展成为粲然大备的现代法学。而我们则没有这样的成就。我们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中华法系”这个概念还是日本人穗积陈重帮我们提出来的。为什么我们自己提不出来类似的学术概念呢?说到底还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学分析框架。所以我们说,理论的研究分析非常重要。

说到这里,我就想起北大法学院的陈端洪教授(“必记本”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前几年,他曾去香港中联办挂了几年职。我知道,他并不是想去做官的,而是想去接触实务,了解实践问题。但事后有一次我们在一起喝酒,我就问他挂职三年有何感想,他说出一句惊人之语:“搞理论研究的千万不要随便和实践相结合”。他是不是有痛切的感受或者难言的苦衷,我也不知道。但是他这句话确实很令人深思。

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你在理论上没有形成一定的基础,定力不够,那么最好跟现实保持适度的距离,否则你很可能被现实所吞没。

为什么许多学生在大学里学了几年法学,起先还胸怀法治理想,到了毕业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没过几年,就成了现实的一个部分呢?原因就是自己的理论定力不够,所以很容易被现实同化。做研究也是这样。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固然很重要,但是也要小心,因为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非常强大,而且现实非常具有“狼性”,如果你跟着现实做研究,号称要“捕捉问题”,其实你很容易被现实牵着鼻子走,在这种情况下,体系化的法学思考就根本难以成立。

说到最后,再补上一句:这年头的中国,号称到处都有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富矿”,为什么偏偏没有出现康德那样的“大师”?说到底,可能都怪我们太重视“问题意识”。这种说法只会引导我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难自觉地构建宏大的学说体系。

(来源:必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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