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很多字又删掉 我只想说我人生走马灯里一定会有2020年的春天和夏天 那个时候只想着所谓的以后 想着未来会更好吧他会更好吧大家会一起走到很远的地方吧 可是后来才知道 原来最好的时候真的是刚爱的时候 明媚绚烂的初夏 就算是当时我的生活烂的像一坨屎我也会记得族带给我绚烂的那一笔 我是真心许愿过五月天歌词里那句“紧握的手里面有好多明天”的
但到最后 你没去成海边 我也懒得再次为你们许愿了 人无法再拥有相同的夏天
但到最后 你没去成海边 我也懒得再次为你们许愿了 人无法再拥有相同的夏天
湖北,武汉。李先生和朋友5人在一家店吃饭,出来下台阶时踩到一摊水摔倒,事后要求赔偿1元,表示自己只想要店家的一个态度,而店家称是李先生踩在自己的尿上摔倒的,他就是来碰瓷的。
李先生告诉调解员,事发当天和朋友来到某店吃饭, 吃完饭后要回家,当时店里有个台阶,他走下来时,没有注意地上有一摊水,一不小心就摔伤了,但是急着去救治,就没有来讨要说法,期间店家也没有给任何说法,所以自己不服,过了将近20天才来讨要说法。
他说自己摔倒后一共花了14000多元的医药费,现在来找该店赔偿,哪怕该店只给自己1元赔偿,甚至是1毛自己也不说什么,只是要店家一个态度。
而店家表示,当天李先生一共来了5人,两点多的时候他们就吃饱出来,是李先生喝得有点多,尿在裤子里,下台阶时踩到自己的尿液才摔倒的,却赖上了店里。
同时店家还表示,发生的时候李先生不来讨要赔偿,过了15天后才来,是因为店里的监控只能保存15天内的视频,过了15天就被覆盖了,李先生才来讨要赔偿,称他就是故意的,来讹人的。
还告诉调解员,可以询问街坊邻居,就知道李先生是什么人了,碰瓷、敲诈都做过。表示自己是不会赔偿的,即使是1元钱也不乐意,这不是1元钱都问题,一旦赔偿了就证明是自己错了,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调解员联系了当天和李先生聚餐的朋友,询问他们地上是水还是尿,对方也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目前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表示,将起诉该店维权。
对此有人说,根据店家所言,明显她的话更可信更有条理。这李先生掐准了监控的覆盖时间碰瓷也算是老套路了。
还有人说 ,这种碰瓷的最近好多,都是先说,赔一元钱只要一个态度,等你真的以为不是自己的错,给一块钱省得麻烦,那就更麻烦了,这就是已经默认你错了,他们会继续上诉。
这不是给一块钱的事好吧,太多人先前说的可好听了不找你麻烦,你真赔了就不是这意思了,就说你没问题为啥赔我一块钱,开店都遇到这种事要谨慎些,风险太大了。
还有的人说不符合逻辑,这个人如果摔了,为什么隔了十五天才去找,故意卡着监控覆盖时间的吧,正常人摔了,就算不当时找,最起码几天内肯定会联系。
这个人明显是自己喝酒尿的,陪同的朋友是不愿意出面澄清怕得罪朋友。但凡他占理,朋友肯定会挺身而出去作证。
很多人都是挺店家的,觉得店家更可信,因为李先生的行为不符合逻辑。但是凡事不能靠推测,要有证据,在证据面前一切的言语显得苍白无力。
一、民事诉讼法64条,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店家和李先生持有不同的意见,李先生说是店里地上有水,才导致他摔倒;而店家则说是李先生喝酒尿了,他是踩到自己尿液摔倒的,所以店里没有错。
那么在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下,各自需要拿出自己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李先生和店家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高度盖然性来决定。
二、高度盖然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1、具体回到本事件 ,按照正常的逻辑 ,一般人摔倒了,如果是店里的问题,顾客肯定第一时间讨要说法,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过了15天后才来,而店家表示15天监控视频就会被覆盖,并且告知李先生有碰瓷、敲诈的行为。
2、李先生已经摔伤 ,花费了14000多元,来索赔却只是哪怕店家愿意赔偿1元也可以,要的是一个态度,这也不符合常理。
3、调解员找几个朋友时,询问地上是水还是尿,他们表示不清楚。作为朋友,李先生摔倒肯定会陪同一起救治,具体李先生有没有尿 应当是知道的,但是却说不清楚,可能是不想得罪李先生,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以上这些可以看出李先生尿裤子,并且踩到自己尿液是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按照应当规定,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店家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先生是踩到的是自己的尿液吗,您怎么看?
李先生告诉调解员,事发当天和朋友来到某店吃饭, 吃完饭后要回家,当时店里有个台阶,他走下来时,没有注意地上有一摊水,一不小心就摔伤了,但是急着去救治,就没有来讨要说法,期间店家也没有给任何说法,所以自己不服,过了将近20天才来讨要说法。
他说自己摔倒后一共花了14000多元的医药费,现在来找该店赔偿,哪怕该店只给自己1元赔偿,甚至是1毛自己也不说什么,只是要店家一个态度。
而店家表示,当天李先生一共来了5人,两点多的时候他们就吃饱出来,是李先生喝得有点多,尿在裤子里,下台阶时踩到自己的尿液才摔倒的,却赖上了店里。
同时店家还表示,发生的时候李先生不来讨要赔偿,过了15天后才来,是因为店里的监控只能保存15天内的视频,过了15天就被覆盖了,李先生才来讨要赔偿,称他就是故意的,来讹人的。
还告诉调解员,可以询问街坊邻居,就知道李先生是什么人了,碰瓷、敲诈都做过。表示自己是不会赔偿的,即使是1元钱也不乐意,这不是1元钱都问题,一旦赔偿了就证明是自己错了,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调解员联系了当天和李先生聚餐的朋友,询问他们地上是水还是尿,对方也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目前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表示,将起诉该店维权。
对此有人说,根据店家所言,明显她的话更可信更有条理。这李先生掐准了监控的覆盖时间碰瓷也算是老套路了。
还有人说 ,这种碰瓷的最近好多,都是先说,赔一元钱只要一个态度,等你真的以为不是自己的错,给一块钱省得麻烦,那就更麻烦了,这就是已经默认你错了,他们会继续上诉。
这不是给一块钱的事好吧,太多人先前说的可好听了不找你麻烦,你真赔了就不是这意思了,就说你没问题为啥赔我一块钱,开店都遇到这种事要谨慎些,风险太大了。
还有的人说不符合逻辑,这个人如果摔了,为什么隔了十五天才去找,故意卡着监控覆盖时间的吧,正常人摔了,就算不当时找,最起码几天内肯定会联系。
这个人明显是自己喝酒尿的,陪同的朋友是不愿意出面澄清怕得罪朋友。但凡他占理,朋友肯定会挺身而出去作证。
很多人都是挺店家的,觉得店家更可信,因为李先生的行为不符合逻辑。但是凡事不能靠推测,要有证据,在证据面前一切的言语显得苍白无力。
一、民事诉讼法64条,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店家和李先生持有不同的意见,李先生说是店里地上有水,才导致他摔倒;而店家则说是李先生喝酒尿了,他是踩到自己尿液摔倒的,所以店里没有错。
那么在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下,各自需要拿出自己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李先生和店家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高度盖然性来决定。
二、高度盖然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1、具体回到本事件 ,按照正常的逻辑 ,一般人摔倒了,如果是店里的问题,顾客肯定第一时间讨要说法,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过了15天后才来,而店家表示15天监控视频就会被覆盖,并且告知李先生有碰瓷、敲诈的行为。
2、李先生已经摔伤 ,花费了14000多元,来索赔却只是哪怕店家愿意赔偿1元也可以,要的是一个态度,这也不符合常理。
3、调解员找几个朋友时,询问地上是水还是尿,他们表示不清楚。作为朋友,李先生摔倒肯定会陪同一起救治,具体李先生有没有尿 应当是知道的,但是却说不清楚,可能是不想得罪李先生,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以上这些可以看出李先生尿裤子,并且踩到自己尿液是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按照应当规定,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店家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先生是踩到的是自己的尿液吗,您怎么看?
昨天晚饭前,步行在桥东街,看到一家新开的甜品店,装修挺好看,在店门口驻足往店里张望,和朋友小声嘀咕,这家店看着不错啊!
这是迎面老板走过来,两手拎着东西,应该是刚购物回来,同我俩说,进来看看!
进店不消费总觉得有点不好意思!
老板说,没事,来吧!谁规定了进店不消费就不可以了!挺舒服的感觉,店里装修也挺好看,布置也挺好看!
着急去吃饭就匆匆走过,没留下来尝尝甜品有点遗憾,下次我去桥东街首选这里,因为温暖!
老板的性格我喜欢!
比起很多店面,进店消费了依旧很傲娇,我还是喜欢这种!
#潮流城市环游记##我的潮流指南##同城种草##同城种草[超话]# https://t.cn/A6NgIpPz
这是迎面老板走过来,两手拎着东西,应该是刚购物回来,同我俩说,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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