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老人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家属控诉:120上门连设备都不带。
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应当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到现场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送回医院接受治疗,因此在急救车上一般都会放置比较完善的医疗器具。
但是在2023年4月10日时候,发生了一个案件,急救车到现场后,急救的护士和医生竟然连急救设施都没有携带。
一、案情回顾
报案的人是李婆婆,家住在武汉的某个社区,与自己的老伴一起居住。
老伴2009年的时候患有中风,从那之后长期卧床,由李婆婆照顾,案发当日,老伴血压异常,李婆婆感到很惊慌,就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急救车就来到现场,但是车上的医护人员衣冠不整,而且除了担架等器具之外,没有携带其他的急救设施。
李婆婆质疑他们的专业性,拒绝医护人员将老伴带回医院接受救治,医务人员就离开了。
两个小时之后,老伴的情况逐渐恶化,李婆婆再一次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是已经来不及救治了。
在老伴去世之后,李婆婆认为,如果第一次来的医护人员能够像第二次一样,携带专业的设备,自己的老伴就不会死了。
于是,李婆婆多次拨打武汉市民热线,得知确实是医院的疏忽,会对其进行处罚。
经查,第一次到现场的医护人员在接到急救电话之后因为忙于到现场,所以手忙脚乱,才没有携带急救设备。
目前,涉案医院已经停业整顿,李婆婆也愿意与医院和解,不再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件发生于武汉市,有关急救的事项,武汉市具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其名称为《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在本《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急救相关的内容。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移动卫星定位系统、无线通讯设备和车前、车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急救标志图案。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家属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
有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报告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抢救准备。
急救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当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不刁难伤病员及家属。
结合这两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本案当中第一次前往现场的急救人员和救护车确实有不当的行为。
表现在,首先,急救车没有配备急救设备,在急救车到现场之后也没有对病患进行检查和救治就直接希望将病患带回医院。
其次,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的态度也不好,没能耐心回答病患家属的疑虑,导致病患家属和医护人员之间的冲突,延误了治疗时机。
本地方性法规中还规定了违反上述情形的相关规定,即应当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因此本文当中对急救站的处罚措施是比较合适的。当然,除了行政处罚之外,李婆婆和急救站之间还有民事侵权责任。
老伴的死亡结果能否完全归责于急救站呢?笔者认为并不能。
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急救站的工作人员衣冠不整,也没有携带急救设施,但是医疗人员仍然非常迅速地到达现场,简单查看之后就想要带患者回到医院中继续治疗。
由于患者只是中风加高血压,所以可以认为只要及时带回医院获得救助,就能够恢复过来。
但是李婆婆却阻织急救人员采取相关的急救措施,这样的做法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阻碍了急救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老伴的死亡结果,不能完全由急救站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在李婆婆和急救站之间承担过失相抵责任。
最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急救业务的工作人员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情况,所以应当加强对急救人员的培训,规范行为,防止这样的情况再一次发生。
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应当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到现场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送回医院接受治疗,因此在急救车上一般都会放置比较完善的医疗器具。
但是在2023年4月10日时候,发生了一个案件,急救车到现场后,急救的护士和医生竟然连急救设施都没有携带。
一、案情回顾
报案的人是李婆婆,家住在武汉的某个社区,与自己的老伴一起居住。
老伴2009年的时候患有中风,从那之后长期卧床,由李婆婆照顾,案发当日,老伴血压异常,李婆婆感到很惊慌,就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急救车就来到现场,但是车上的医护人员衣冠不整,而且除了担架等器具之外,没有携带其他的急救设施。
李婆婆质疑他们的专业性,拒绝医护人员将老伴带回医院接受救治,医务人员就离开了。
两个小时之后,老伴的情况逐渐恶化,李婆婆再一次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是已经来不及救治了。
在老伴去世之后,李婆婆认为,如果第一次来的医护人员能够像第二次一样,携带专业的设备,自己的老伴就不会死了。
于是,李婆婆多次拨打武汉市民热线,得知确实是医院的疏忽,会对其进行处罚。
经查,第一次到现场的医护人员在接到急救电话之后因为忙于到现场,所以手忙脚乱,才没有携带急救设备。
目前,涉案医院已经停业整顿,李婆婆也愿意与医院和解,不再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件发生于武汉市,有关急救的事项,武汉市具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其名称为《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在本《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急救相关的内容。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移动卫星定位系统、无线通讯设备和车前、车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急救标志图案。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家属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
有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报告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抢救准备。
急救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当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不刁难伤病员及家属。
结合这两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本案当中第一次前往现场的急救人员和救护车确实有不当的行为。
表现在,首先,急救车没有配备急救设备,在急救车到现场之后也没有对病患进行检查和救治就直接希望将病患带回医院。
其次,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的态度也不好,没能耐心回答病患家属的疑虑,导致病患家属和医护人员之间的冲突,延误了治疗时机。
本地方性法规中还规定了违反上述情形的相关规定,即应当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因此本文当中对急救站的处罚措施是比较合适的。当然,除了行政处罚之外,李婆婆和急救站之间还有民事侵权责任。
老伴的死亡结果能否完全归责于急救站呢?笔者认为并不能。
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急救站的工作人员衣冠不整,也没有携带急救设施,但是医疗人员仍然非常迅速地到达现场,简单查看之后就想要带患者回到医院中继续治疗。
由于患者只是中风加高血压,所以可以认为只要及时带回医院获得救助,就能够恢复过来。
但是李婆婆却阻织急救人员采取相关的急救措施,这样的做法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阻碍了急救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老伴的死亡结果,不能完全由急救站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在李婆婆和急救站之间承担过失相抵责任。
最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急救业务的工作人员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情况,所以应当加强对急救人员的培训,规范行为,防止这样的情况再一次发生。
《以和为贵》沈栋
《以和为贵》沈栋
屯门一家福利院内,沈栋将两万港币交给李婆婆,道:"李婆婆,给孩子们添件衣服,多买点儿好吃的,增加一些营养。"
李婆婆一脸感激的说道:“沈先生,这太多了,我不能要。""李婆婆,您不用客气,我也是福利院长大的。"说完,他把钱放到桌子上,潇洒的离开了福利院。上了一辆
《以和为贵》沈栋
屯门一家福利院内,沈栋将两万港币交给李婆婆,道:"李婆婆,给孩子们添件衣服,多买点儿好吃的,增加一些营养。"
李婆婆一脸感激的说道:“沈先生,这太多了,我不能要。""李婆婆,您不用客气,我也是福利院长大的。"说完,他把钱放到桌子上,潇洒的离开了福利院。上了一辆
【#粽有爱在成都# 】成都市马鞍东路,是成都的特色“粽子一条街”。1980年,居住在马鞍东路的李婆婆,把自己包的粽子拿到院坝门口和附近的曹家巷农贸市场卖。受到她的启发,同住在附近的婆婆们一起筹划起了粽子生意。随着粽子婆婆的名气越来越大,生意也开始越来越好,婆婆们开始收徒学艺,马鞍东路上的粽子摊越摆越多,传统手工粽也走进了更多成都人的生活。#成都粽子婆婆的传奇人生#(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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