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版权小知识#【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时需注意哪些必要的限度?】《电影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在进行艺术创作和改编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出现侮辱、诽谤、贬损原型人物名誉等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发生。改编过程中,对于与真实故事存在出入的内容建议制片者事先与原型人物或其亲属沟通确认,或者在影视剧中做出明确说明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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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最新著作权登记系统操作流程解析】著作权登记系统(公测版)已于8月31日完成全新改版升级。11月26日19点30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贾蕊老师将在线上围绕《三期系统作品著作权登记要点解析》主题为您讲解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受理、补证、预约等系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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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版权小知识#【建筑施工单位能否成为建筑作品著作权人?】施工单位在建筑作品的创作中,或是没有参与过创作活动,仅是“按图施工”,没有任何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产生,或是独创性成分不足以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如满足结构、给排水、电气等建筑功能性要求的设计,完成对建筑作品的内部结构支撑,而工艺和技术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因此施工单位不能成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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