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购房跳单需担责#【与房东“偶遇”后私下成交,算“跳单”吗?】朱某看中了某小区的三室房屋,到A中介公司询问并委托其帮忙留心类似房源。2022年3月,A中介公司签下该小区楼上楼下两套独家代理的低价房屋,约朱某前来看房。在查看了该两套房屋后,A中介公司召集朱某与房东王某到中介公司协商。朱某询问中介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称,公司独家代理房源收2个点的中介费,且带看的两套房屋已签订了独家协议。
A中介公司组织朱某和房东王某商谈价格并砍下6万元后,朱某表示看中了楼上装修较好的房屋,但价格还要与家人协商。故当天朱某未确定购房即回家。
当晚,A中介公司员工告知朱某,看中的楼上房屋已售出,但还有另一套房屋,房型一样、价格可商,问其是否愿意购买,朱某未置可否。
第二天,朱某另行联系B中介公司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看房,在查看了顶楼房屋后下楼时,朱某与王某在电梯门口相遇。朱某直接由房东王某带领再次看房,并在B中介公司中介下,商定了房屋出售价格,且于当天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最终,朱某买下了王某的该套房屋。
之后,A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连续几天询问朱某对王某的房屋意向如何,朱某回复:楼上的房子没买到,老婆有点不高兴。
很快A中介公司发现王某的房屋已经售出,且购买人为朱某。A中介公司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认为朱某跳过A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独家代理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跳单违约,并按成交价2%的标准支付中介费。
朱某辩称,其不知晓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也不受独家代理的约束,且与房东是“偶遇”,房屋信息来源于房东,不存在跳单行为。
2023年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不存在恶意跳单行为,但应根据A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的劳动成果内容支付必要费用,综合酌定朱某支付中介费用3440元。A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认为,委托人已由中介人带看房源并与房东相识后,在无证据证明委托人有其他合法渠道已经获知房源或房东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此后“偶遇”房东并绕开中介人签订合同,仍应认定为跳单。
本案中,朱某已经知晓案涉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源,且已从A中介公司获知了两套房屋的信息,认识了房东,查看两套房屋,接受了A中介公司服务。基于朱某获取案涉房屋房东信息的唯一来源为A中介公司,故朱某在案涉楼栋与房东“偶遇”,仍属利用A中介公司在先向其提供的房屋信息。朱某在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与房东直接联系上后,绕开A中介公司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跳单违约构成要件。
由于朱某明知房屋为独家代理,且已与房东签订合同后,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购买王某的房屋时,仍然刻意隐瞒已购买该套房屋的情况,故朱某应对其不诚信行为承担更多的付款责任。2023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报酬15000元。(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A中介公司组织朱某和房东王某商谈价格并砍下6万元后,朱某表示看中了楼上装修较好的房屋,但价格还要与家人协商。故当天朱某未确定购房即回家。
当晚,A中介公司员工告知朱某,看中的楼上房屋已售出,但还有另一套房屋,房型一样、价格可商,问其是否愿意购买,朱某未置可否。
第二天,朱某另行联系B中介公司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看房,在查看了顶楼房屋后下楼时,朱某与王某在电梯门口相遇。朱某直接由房东王某带领再次看房,并在B中介公司中介下,商定了房屋出售价格,且于当天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最终,朱某买下了王某的该套房屋。
之后,A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连续几天询问朱某对王某的房屋意向如何,朱某回复:楼上的房子没买到,老婆有点不高兴。
很快A中介公司发现王某的房屋已经售出,且购买人为朱某。A中介公司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认为朱某跳过A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独家代理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跳单违约,并按成交价2%的标准支付中介费。
朱某辩称,其不知晓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也不受独家代理的约束,且与房东是“偶遇”,房屋信息来源于房东,不存在跳单行为。
2023年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不存在恶意跳单行为,但应根据A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的劳动成果内容支付必要费用,综合酌定朱某支付中介费用3440元。A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认为,委托人已由中介人带看房源并与房东相识后,在无证据证明委托人有其他合法渠道已经获知房源或房东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此后“偶遇”房东并绕开中介人签订合同,仍应认定为跳单。
本案中,朱某已经知晓案涉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源,且已从A中介公司获知了两套房屋的信息,认识了房东,查看两套房屋,接受了A中介公司服务。基于朱某获取案涉房屋房东信息的唯一来源为A中介公司,故朱某在案涉楼栋与房东“偶遇”,仍属利用A中介公司在先向其提供的房屋信息。朱某在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与房东直接联系上后,绕开A中介公司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跳单违约构成要件。
由于朱某明知房屋为独家代理,且已与房东签订合同后,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购买王某的房屋时,仍然刻意隐瞒已购买该套房屋的情况,故朱某应对其不诚信行为承担更多的付款责任。2023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报酬15000元。(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临沂,小伙花200元买了棵盆栽,没想到摊上了大事!这盆栽看起来就像个树根,但胜在造型独特,小伙买回来希望能长出“奇迹”,没想等来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一个朋友提醒他,你养这个东西是违法的,赶紧“自首”吧!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公益救援在行动#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公益救援在行动#
#案件播报##购房跳单需担责#【与房东“偶遇”后私下成交,算“跳单”吗?】朱某看中了某小区的三室房屋,到A中介公司询问并委托其帮忙留心类似房源。2022年3月,A中介公司签下该小区楼上楼下两套独家代理的低价房屋,约朱某前来看房。在查看了该两套房屋后,A中介公司召集朱某与房东王某到中介公司协商。朱某询问中介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称,公司独家代理房源收2个点的中介费,且带看的两套房屋已签订了独家协议。
A中介公司组织朱某和房东王某商谈价格并砍下6万元后,朱某表示看中了楼上装修较好的房屋,但价格还要与家人协商。故当天朱某未确定购房即回家。
当晚,A中介公司员工告知朱某,看中的楼上房屋已售出,但还有另一套房屋,房型一样、价格可商,问其是否愿意购买,朱某未置可否。
第二天,朱某另行联系B中介公司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看房,在查看了顶楼房屋后下楼时,朱某与王某在电梯门口相遇。朱某直接由房东王某带领再次看房,并在B中介公司中介下,商定了房屋出售价格,且于当天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最终,朱某买下了王某的该套房屋。
之后,A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连续几天询问朱某对王某的房屋意向如何,朱某回复:楼上的房子没买到,老婆有点不高兴。
很快A中介公司发现王某的房屋已经售出,且购买人为朱某。A中介公司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认为朱某跳过A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独家代理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跳单违约,并按成交价2%的标准支付中介费。
朱某辩称,其不知晓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也不受独家代理的约束,且与房东是“偶遇”,房屋信息来源于房东,不存在跳单行为。
2023年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不存在恶意跳单行为,但应根据A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的劳动成果内容支付必要费用,综合酌定朱某支付中介费用3440元。A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认为,委托人已由中介人带看房源并与房东相识后,在无证据证明委托人有其他合法渠道已经获知房源或房东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此后“偶遇”房东并绕开中介人签订合同,仍应认定为跳单。
本案中,朱某已经知晓案涉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源,且已从A中介公司获知了两套房屋的信息,认识了房东,查看两套房屋,接受了A中介公司服务。基于朱某获取案涉房屋房东信息的唯一来源为A中介公司,故朱某在案涉楼栋与房东“偶遇”,仍属利用A中介公司在先向其提供的房屋信息。朱某在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与房东直接联系上后,绕开A中介公司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跳单违约构成要件。
由于朱某明知房屋为独家代理,且已与房东签订合同后,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购买王某的房屋时,仍然刻意隐瞒已购买该套房屋的情况,故朱某应对其不诚信行为承担更多的付款责任。2023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报酬15000元。(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A中介公司组织朱某和房东王某商谈价格并砍下6万元后,朱某表示看中了楼上装修较好的房屋,但价格还要与家人协商。故当天朱某未确定购房即回家。
当晚,A中介公司员工告知朱某,看中的楼上房屋已售出,但还有另一套房屋,房型一样、价格可商,问其是否愿意购买,朱某未置可否。
第二天,朱某另行联系B中介公司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看房,在查看了顶楼房屋后下楼时,朱某与王某在电梯门口相遇。朱某直接由房东王某带领再次看房,并在B中介公司中介下,商定了房屋出售价格,且于当天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最终,朱某买下了王某的该套房屋。
之后,A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连续几天询问朱某对王某的房屋意向如何,朱某回复:楼上的房子没买到,老婆有点不高兴。
很快A中介公司发现王某的房屋已经售出,且购买人为朱某。A中介公司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认为朱某跳过A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独家代理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跳单违约,并按成交价2%的标准支付中介费。
朱某辩称,其不知晓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也不受独家代理的约束,且与房东是“偶遇”,房屋信息来源于房东,不存在跳单行为。
2023年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不存在恶意跳单行为,但应根据A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的劳动成果内容支付必要费用,综合酌定朱某支付中介费用3440元。A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认为,委托人已由中介人带看房源并与房东相识后,在无证据证明委托人有其他合法渠道已经获知房源或房东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此后“偶遇”房东并绕开中介人签订合同,仍应认定为跳单。
本案中,朱某已经知晓案涉房屋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源,且已从A中介公司获知了两套房屋的信息,认识了房东,查看两套房屋,接受了A中介公司服务。基于朱某获取案涉房屋房东信息的唯一来源为A中介公司,故朱某在案涉楼栋与房东“偶遇”,仍属利用A中介公司在先向其提供的房屋信息。朱某在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与房东直接联系上后,绕开A中介公司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跳单违约构成要件。
由于朱某明知房屋为独家代理,且已与房东签订合同后,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购买王某的房屋时,仍然刻意隐瞒已购买该套房屋的情况,故朱某应对其不诚信行为承担更多的付款责任。2023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报酬15000元。(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