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点探新村丨稻田里“长”出的4A级景区
小满过后抢种忙,在成都崇州市白头镇五星村集中连片的水田边,农业职业经理人刘勇正张罗插秧机“机手”们抓紧干活。与此同时,陶涛参与创办的花园火锅,就“沸腾”在这片绿意渐浓的田野里。一边是热火朝天的农业耕种,一边是如火如荼的乡村旅游,这片稻田里“长”出的4A级景区,正带领村民们过上更富足美好的生活。
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0年,崇州市开始以村为单位,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聘请技术人员担任农业职业经理人,探索规模种粮。截至目前,崇州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46个,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近三千人,粮食规模经营率达到92%。
刘勇创办的成都蜀嘉禾农旅有限公司,在五星村种植了900多亩地,育秧、插秧、田管、收割、烘干、加工、销售,全程都有当地“一站式”平台提供“一条龙”服务。
在五星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保底+二次分红”,每年以每亩500斤稻谷的标准折价兑现给农户作为“保底”;粮食生产利润及粮食补贴的10%作为合作社公积金,20%作为社员土地入股分红,70%作为职业经理人佣金。
华南农业大学专家罗必良认为,崇州探索让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新的经营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成为新的生产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新的服务主体,是“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据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测算,2022年全市粮食单产、水稻单产、小麦单产分别比2011年增长8.6%、1.5%、4.3%。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农业职业经理人种的水稻每亩增产约110斤。
“景村产融合发展”如何走
与农业共营制探索几乎同步,2013年崇州开始推进10万亩粮食高产稳产高效综合示范区创建,囊括高标准农田、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五星村实施了“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我们突出一个‘粮’字。”五星村总规划师张睿说,新村景农一体、产村相融,让好田、好粮、乡居、乡游互相借力。
如今的五星村,形态业态日臻成熟,一栋栋青瓦白墙的川西小楼错落有致,在田野里形成了3个集中居住组团,村民集中居住率达96%,闲来民宿、五星春天酒店、壹丁咖啡等100多个乡村旅游项目,如繁星“散落”其间。
一间名为“初见莱悦荟”的花园火锅就建在稻田边。油菜花开,里面水榭亭台,外面金光灿灿,一场花海里的火锅派对就此开场。2014年走进五星村以来,陶涛参与策划实施的30多个绿化和文旅项目,已为当地村民提供了上百个就业岗位。
来自邻村的“90后”郑红丽以前在外打工,后来到陶涛的咖啡店当了店长,月收入五六千元,再后来就嫁到了五星村,“人流量最高的时候,一天接待了600多人次,营业额2万多元。”
2022年,五星村接待游客280余万人次,年旅游综合收入超过8000万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4万元。
多元化推进乡村振兴
初夏,五星村的稻田已披新装,一座12米高的银色环状“蜗牛”装置引人注目,仿佛提醒游客慢下来,感受田园之美。
这只“蜗牛”是天府国际慢城的形象标志。近年来,五星村引进企业打造天府国际慢城,并将其与附近的桤木河湿地公园、五星村景区一体规划建设,于2020年获得国家4A级景区授牌。
2岁就随父母迁往四川马尔康、在外生活近30年的胥凤,在而立之年选择重回老家五星村,搬进新家——蜗牛拾光。
这座由女主人倾心设计、以黑白橘加实木色构成建筑主色调的北欧风民宿在中式田园乡村中尽显清新。“湿地公园、慢城景区、研学培训……就觉得五星村会越来越好。”胥凤毫不掩饰对家乡的看好。
除打造优质文旅项目及服务外,地方特色产品也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五星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王纪从村委会橱窗里取出一袋4斤装大米,“这是获评全国‘一村一品’的优质好米,但没啥名气。”王纪说,现在村里正在申请“五星大米”商标,希望抢抓旅游景区热度,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
白头镇副镇长俞文明说,目前已跟邮政合作,签署了五星大米销售合作协议,今年力争冲到1000万元。“我们正通过‘合作社种植+农业公司收购加工+邮政平台销售’形成闭环运行。”https://t.cn/A6p2IWNm
小满过后抢种忙,在成都崇州市白头镇五星村集中连片的水田边,农业职业经理人刘勇正张罗插秧机“机手”们抓紧干活。与此同时,陶涛参与创办的花园火锅,就“沸腾”在这片绿意渐浓的田野里。一边是热火朝天的农业耕种,一边是如火如荼的乡村旅游,这片稻田里“长”出的4A级景区,正带领村民们过上更富足美好的生活。
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0年,崇州市开始以村为单位,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聘请技术人员担任农业职业经理人,探索规模种粮。截至目前,崇州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46个,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近三千人,粮食规模经营率达到92%。
刘勇创办的成都蜀嘉禾农旅有限公司,在五星村种植了900多亩地,育秧、插秧、田管、收割、烘干、加工、销售,全程都有当地“一站式”平台提供“一条龙”服务。
在五星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保底+二次分红”,每年以每亩500斤稻谷的标准折价兑现给农户作为“保底”;粮食生产利润及粮食补贴的10%作为合作社公积金,20%作为社员土地入股分红,70%作为职业经理人佣金。
华南农业大学专家罗必良认为,崇州探索让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新的经营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成为新的生产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新的服务主体,是“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据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测算,2022年全市粮食单产、水稻单产、小麦单产分别比2011年增长8.6%、1.5%、4.3%。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农业职业经理人种的水稻每亩增产约110斤。
“景村产融合发展”如何走
与农业共营制探索几乎同步,2013年崇州开始推进10万亩粮食高产稳产高效综合示范区创建,囊括高标准农田、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五星村实施了“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我们突出一个‘粮’字。”五星村总规划师张睿说,新村景农一体、产村相融,让好田、好粮、乡居、乡游互相借力。
如今的五星村,形态业态日臻成熟,一栋栋青瓦白墙的川西小楼错落有致,在田野里形成了3个集中居住组团,村民集中居住率达96%,闲来民宿、五星春天酒店、壹丁咖啡等100多个乡村旅游项目,如繁星“散落”其间。
一间名为“初见莱悦荟”的花园火锅就建在稻田边。油菜花开,里面水榭亭台,外面金光灿灿,一场花海里的火锅派对就此开场。2014年走进五星村以来,陶涛参与策划实施的30多个绿化和文旅项目,已为当地村民提供了上百个就业岗位。
来自邻村的“90后”郑红丽以前在外打工,后来到陶涛的咖啡店当了店长,月收入五六千元,再后来就嫁到了五星村,“人流量最高的时候,一天接待了600多人次,营业额2万多元。”
2022年,五星村接待游客280余万人次,年旅游综合收入超过8000万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4万元。
多元化推进乡村振兴
初夏,五星村的稻田已披新装,一座12米高的银色环状“蜗牛”装置引人注目,仿佛提醒游客慢下来,感受田园之美。
这只“蜗牛”是天府国际慢城的形象标志。近年来,五星村引进企业打造天府国际慢城,并将其与附近的桤木河湿地公园、五星村景区一体规划建设,于2020年获得国家4A级景区授牌。
2岁就随父母迁往四川马尔康、在外生活近30年的胥凤,在而立之年选择重回老家五星村,搬进新家——蜗牛拾光。
这座由女主人倾心设计、以黑白橘加实木色构成建筑主色调的北欧风民宿在中式田园乡村中尽显清新。“湿地公园、慢城景区、研学培训……就觉得五星村会越来越好。”胥凤毫不掩饰对家乡的看好。
除打造优质文旅项目及服务外,地方特色产品也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五星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王纪从村委会橱窗里取出一袋4斤装大米,“这是获评全国‘一村一品’的优质好米,但没啥名气。”王纪说,现在村里正在申请“五星大米”商标,希望抢抓旅游景区热度,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
白头镇副镇长俞文明说,目前已跟邮政合作,签署了五星大米销售合作协议,今年力争冲到1000万元。“我们正通过‘合作社种植+农业公司收购加工+邮政平台销售’形成闭环运行。”https://t.cn/A6p2IWNm
5月24日,由中国合唱协会主办,戴玉强声乐艺术中心(中国·成都)、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爱乐男声合唱团承办的成都·全国合唱与合唱指挥演修班在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盛大开幕。
中国合唱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小祥,著名男高音歌唱家、爱乐男声合唱团团长戴玉强,著名指挥家、原四川音乐学院副院长、原中国合唱协会副理事长李西林,著名作曲家曹进,著名歌唱家刘燕,著名指挥家、辽宁合唱协会理事长孙雷,爱乐男声合唱团指挥孙毅,著名指挥家、华中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作曲指挥系主任曹冠玉,著名指挥家,四川音乐学院合唱教研室副主任朱熹,成都文联处长刘勇,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总经理郝鑫,四川大学音乐学院副院长汪浩,四川省著名词作家、音乐人吴飞,成都戴玉强声乐艺术中心负责人周万山等专家和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开幕式音乐会在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大剧场举行,爱乐男声合唱团与各个群众合唱团均为成都的观众献上了精彩的演出。
本次活动将在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持续5天,其间,合唱指挥学员与群众合唱团除了会得到全国顶尖专家们的指导,更将获得更多登台表演的实践机会,参与关于合唱发展的圆桌论坛讨论等系列活动。 https://t.cn/A6Koa3Wr
中国合唱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小祥,著名男高音歌唱家、爱乐男声合唱团团长戴玉强,著名指挥家、原四川音乐学院副院长、原中国合唱协会副理事长李西林,著名作曲家曹进,著名歌唱家刘燕,著名指挥家、辽宁合唱协会理事长孙雷,爱乐男声合唱团指挥孙毅,著名指挥家、华中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作曲指挥系主任曹冠玉,著名指挥家,四川音乐学院合唱教研室副主任朱熹,成都文联处长刘勇,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总经理郝鑫,四川大学音乐学院副院长汪浩,四川省著名词作家、音乐人吴飞,成都戴玉强声乐艺术中心负责人周万山等专家和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开幕式音乐会在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大剧场举行,爱乐男声合唱团与各个群众合唱团均为成都的观众献上了精彩的演出。
本次活动将在成都高新中演大剧院持续5天,其间,合唱指挥学员与群众合唱团除了会得到全国顶尖专家们的指导,更将获得更多登台表演的实践机会,参与关于合唱发展的圆桌论坛讨论等系列活动。 https://t.cn/A6Koa3Wr
#法律实务# 【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吗?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可能构成犯罪吗?
面对社会生活出现的新产品、新形势,
酒驾哪些情形可能入罪?
小编整理了若干具体情形、相关观点、关联法条
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
1.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9)赣1025刑初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抚州法院网 2019年5月15日
2.超标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车辆的行为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案号:(2019)津01刑终17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7辑》(2021年第3辑)
3.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秦某、刘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0月11日第3版
4.在酒驾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饮酒致使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2日第3版
5.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刘勇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
案号:(2018)皖12刑终10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1辑》(2019年第1辑)
司法观点
一、醉驾案件如何认定“道路”及“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本罪发生地必须是“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所谓“醉酒驾驶”,判定驾驶者是不是醉酒,要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通过检验计算判断。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求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追逐竞驶”,应该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而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追逐竞驶”不等于“超速行驶”,不能把高速行驶的车辆认定成本罪。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摘自张世琦,邓卫卫,雷雨波,于跃:《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第81页。)
二、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主要理由是: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摩托车的速度,与摩托车没有什么区别,应当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机动车没有区别,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规范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标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该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长期缺乏有效规范,大量超标自行车仍然继续在上路行驶,有关方面在认定时应当慎重,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发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道路的状况以及行为人醉驾电动自行车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275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6.《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来源:法信
在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吗?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可能构成犯罪吗?
面对社会生活出现的新产品、新形势,
酒驾哪些情形可能入罪?
小编整理了若干具体情形、相关观点、关联法条
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
1.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9)赣1025刑初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抚州法院网 2019年5月15日
2.超标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车辆的行为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案号:(2019)津01刑终17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7辑》(2021年第3辑)
3.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秦某、刘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0月11日第3版
4.在酒驾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饮酒致使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2日第3版
5.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刘勇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
案号:(2018)皖12刑终10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1辑》(2019年第1辑)
司法观点
一、醉驾案件如何认定“道路”及“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本罪发生地必须是“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所谓“醉酒驾驶”,判定驾驶者是不是醉酒,要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通过检验计算判断。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求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追逐竞驶”,应该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而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追逐竞驶”不等于“超速行驶”,不能把高速行驶的车辆认定成本罪。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摘自张世琦,邓卫卫,雷雨波,于跃:《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第81页。)
二、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主要理由是: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摩托车的速度,与摩托车没有什么区别,应当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机动车没有区别,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规范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标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该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长期缺乏有效规范,大量超标自行车仍然继续在上路行驶,有关方面在认定时应当慎重,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发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道路的状况以及行为人醉驾电动自行车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275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6.《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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