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女子遭遇丈夫的家暴后,跑回娘家,并提出了离婚的要求,随后丈夫找到调解员,希望调解员从中调和一下。不料,女子娘家人对调解员一顿狠揍,调解员求饶,“我们来调解的,别打了。”调解员说完之后,女子娘家人打得更狠了,“打的就是你!没打错!”
杨先生和胡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接触的时候,互有好感,再加上他们条件比较合适,家里又催得紧,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领取了结婚证。
或许是缺乏深入沟通了解的原因,也或许是两人性格不合,他们婚后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如果仅是吵架,胡女士不至于跑回娘家,可一次争吵之中,杨先生对胡女士动手了,对胡女士拳打脚踢。
事发后,胡女士提出要离婚,杨先生一听,有些慌了,赶紧向胡女士道歉,希望胡女士能原谅他这一次,并保证下次不再犯。
胡女士没有同意,坚决要求离婚,杨先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找到调解员王某,希望王某帮忙说和一下。
王某是一个情感博主,有多次调解的经验,杨先生找他王某时,王某拍胸脯、打包票,这事包在他身上,没有他无法说和的婚姻,杨先生信以为真,带着王某来到胡女士娘家。
哪知两人还没来得及敲门,一旁就窜出两名壮汉,质问他们是做什么的,王某表示,“我们是来调解的。”不想壮汉一口否决:“我们不接受调解。”
王某见对方情绪很激动,劝说两人要冷静,还说为人做事要大度,没有调和不了的矛盾。王某不说这话还好,说完之后,两名壮汉立刻火了,二话不说,对着王某就是一顿猛揍。
王某是有经验的,他赶紧护住自己的头部,然后冲两名壮汉大喊:“我们来调解的,我是调解员,别打了。”
王某觉得对方误会了,以为他是杨先生请来的帮手,只要他亮明身份,对方就会停手。
可事实证明王某错了,王某亮明身份后,两个壮汉不仅没有停手,反而打得更狠,他们最恨这种什么都不知道,却劝人大度一点的调解员,两人一边打,一边说:“打的就是你!”
事发后,王某觉得很委屈,我是来调解的,他们凭什么打人啊,王某表示,一定不会姑息,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律怎么看这事,两名壮汉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首先,从“打的就是你!”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两名壮汉主观上持有的是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两人属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至于是治安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王某的伤情如何。
如果王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轻伤,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其次,有网友提出,刑法第23条不是规定了犯罪未遂吗?为什么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是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看伤害结果,不看过程,不存在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王某的伤情大概率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介入后,可以根据第43条的规定,对两名壮汉进行治安处罚。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这事是可以和解的,王某经常劝别人要大度,如果这次他也大度点,和两个壮汉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不予处罚。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两名壮汉除了要承担治安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规则,如果王某足够大度,也可以不找两名壮汉赔偿。
最后,未经人苦,莫劝人善,网友对两名壮汉殴打王某一事,拍手称快,“终于有人出手了,调解员就是公害!”
也有网友表示,做人要大度,退一步海阔天空,两名壮汉要不也去找个调解员来调解一下?劝王某大度一点?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杨先生和胡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接触的时候,互有好感,再加上他们条件比较合适,家里又催得紧,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领取了结婚证。
或许是缺乏深入沟通了解的原因,也或许是两人性格不合,他们婚后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如果仅是吵架,胡女士不至于跑回娘家,可一次争吵之中,杨先生对胡女士动手了,对胡女士拳打脚踢。
事发后,胡女士提出要离婚,杨先生一听,有些慌了,赶紧向胡女士道歉,希望胡女士能原谅他这一次,并保证下次不再犯。
胡女士没有同意,坚决要求离婚,杨先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找到调解员王某,希望王某帮忙说和一下。
王某是一个情感博主,有多次调解的经验,杨先生找他王某时,王某拍胸脯、打包票,这事包在他身上,没有他无法说和的婚姻,杨先生信以为真,带着王某来到胡女士娘家。
哪知两人还没来得及敲门,一旁就窜出两名壮汉,质问他们是做什么的,王某表示,“我们是来调解的。”不想壮汉一口否决:“我们不接受调解。”
王某见对方情绪很激动,劝说两人要冷静,还说为人做事要大度,没有调和不了的矛盾。王某不说这话还好,说完之后,两名壮汉立刻火了,二话不说,对着王某就是一顿猛揍。
王某是有经验的,他赶紧护住自己的头部,然后冲两名壮汉大喊:“我们来调解的,我是调解员,别打了。”
王某觉得对方误会了,以为他是杨先生请来的帮手,只要他亮明身份,对方就会停手。
可事实证明王某错了,王某亮明身份后,两个壮汉不仅没有停手,反而打得更狠,他们最恨这种什么都不知道,却劝人大度一点的调解员,两人一边打,一边说:“打的就是你!”
事发后,王某觉得很委屈,我是来调解的,他们凭什么打人啊,王某表示,一定不会姑息,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律怎么看这事,两名壮汉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首先,从“打的就是你!”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两名壮汉主观上持有的是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两人属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至于是治安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王某的伤情如何。
如果王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轻伤,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其次,有网友提出,刑法第23条不是规定了犯罪未遂吗?为什么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是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看伤害结果,不看过程,不存在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王某的伤情大概率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介入后,可以根据第43条的规定,对两名壮汉进行治安处罚。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这事是可以和解的,王某经常劝别人要大度,如果这次他也大度点,和两个壮汉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不予处罚。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两名壮汉除了要承担治安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规则,如果王某足够大度,也可以不找两名壮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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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读书[超话]# #读书方法#
读书带来了什么
读书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心理,拓展自己的价值,发现一个崭新的自己。
在《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中有一段话,深有感触。
「无论你是老是少,都请不要奢望生活越过越顺遂,因为你会发现大家的日子都很难熬。再怎么才华横溢、家财万贯,照样脱离不了颠沛流离。人人都要经历某种程度的压力和痛苦,而且难保不会遇上疾病、天灾、意外、SW及其他不幸,谁都无法免疫」
人人平等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所经历的和所感受的都一样,能力大的人有大的责任,能力小人有能力小的义务,没有谁比谁高贵,因为不管哪种,都是生活 。
不要总是追求完美,不然最终苦的还是自己,学会接受,学会珍惜才是当下该做的。
#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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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平等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所经历的和所感受的都一样,能力大的人有大的责任,能力小人有能力小的义务,没有谁比谁高贵,因为不管哪种,都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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