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利班[超话]# 【一名阿富汗男子在斯德哥尔摩马拉松比赛中穿着罩袍抗议塔利班的政策】
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马拉松比赛中,一名阿富汗男子穿着罩袍抗议塔利班限制阿富汗妇女权利的命令。
在来自 100 多个国家的 17,000 名运动员和 50,000 名观众面前,Juma Lumani 希望通过这次抗议活动引起欧洲人民对阿富汗妇女状况的关注。
Lumani 先生在星期六(双子座 13 日)穿着罩袍站了大约 15 分钟,为阿富汗妇女的权利辩护,直到警察过来把他从比赛的第一排带走。
去年,Juma Lumani带着“No to Taliban”的口号参加了这次比赛。
塔利班上台后,该组织逐渐限制和禁止阿富汗女孩和妇女的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
现在,阿富汗的女孩不能接受六年级以上的教育。妇女在卫生部门的活动有限,并被排除在其他社会领域和政府办公室及非政府机构之外。
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马拉松比赛中,一名阿富汗男子穿着罩袍抗议塔利班限制阿富汗妇女权利的命令。
在来自 100 多个国家的 17,000 名运动员和 50,000 名观众面前,Juma Lumani 希望通过这次抗议活动引起欧洲人民对阿富汗妇女状况的关注。
Lumani 先生在星期六(双子座 13 日)穿着罩袍站了大约 15 分钟,为阿富汗妇女的权利辩护,直到警察过来把他从比赛的第一排带走。
去年,Juma Lumani带着“No to Taliban”的口号参加了这次比赛。
塔利班上台后,该组织逐渐限制和禁止阿富汗女孩和妇女的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
现在,阿富汗的女孩不能接受六年级以上的教育。妇女在卫生部门的活动有限,并被排除在其他社会领域和政府办公室及非政府机构之外。
“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广东的法院对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的一则限高令,最近成了工程圈內的热议话题,人们惊讶于央企的财大气粗和无视法纪!但鲜有人惊讶这些财大气粗的建设领域那些央企国企,在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合同背后埋下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最近印度的列车相撞致至少288人死亡和在建大桥坍塌事件,网络上不少国人讥讽印度的工程质量,其实中国近年建成已使用的或在建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在隧道建设质量中一样堪忧,只是尚未出现大的安全事故,人们没有用心关注罢了。
中国近年的基础建设icon,作为发展经济内升动力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化解交通瓶颈、解决就业、畅通物流,无疑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些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基础建设热潮中,有多少项目是由中标企业以自身人力、技术去完成建设的?有待质疑哟。尤其在隧道建设上,大多都由中标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无资质有经验、有实力的民间老板,这些老板只需要注册一个工程有限公司或劳务公司,再垫上不小的资金,即可组织起施工队伍入场施工。这些有背景、有实力的老板不需要什么家国情怀,他们只需要收益最大化,于是在建材上、技术质量要求上,绞尽脑汁投机取巧或弄虚作假!结果就是,建成的隧道质量打折,承担安全风险的能力达不到设计预期!投入使用后,一旦出现隧道坍塌,只要没有导致人员伤亡,运营机构就会想方设法封锁消息,再投入巨资神速修复,那些各种花样名目的小修小补更是没有过间断。
我虽然没有参与过近年的隧道建设,但耳闻过比如三亚迎宾隧道在建时坍塌,以及常见隧道内各式样几乎不间断的修修补补,也知悉过渝怀铁路旗号岭隧道使用过程中发生坍塌,那种神速修复的传说!它们都与建设质量有关。更夸张的是,一次与某位从事过近二十年隧道建设的农民工兄弟一起,去协助帮他维权时,听其描述过隧道建设质量的严重性!他说凡是自己参与建设过的隧道,无论是乘车或自驾经过那些隧道,心里都会莫名的紧张和害怕,心怕某个部位突然坍塌,原因是他们目睹了建设时各种不合格……。
现在技术高度发达,理论上,任何工程建设合不合格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查验被发现的,但为什么大多都能顺利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呢?这些或许只有在反腐败中去寻找答案,又或者在发生影响巨大的安全事故后才能知道答案了吧。
原本,对于建设领域,各行各业都有健全的监管制度,象工程领域就有禁止性的法律约束转包分包,但实质却形空虚设的多。象铁路建设领域,更是有从上到下的各级铁路监督管理局来进行监管,他们对中标企业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不但可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标企业作出责令改正icon,罚款的行政处罚icon,还可比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过,又有多少监管部门热心去积极履职尽责呢?所以呀,中国的基础建设质量问题不容乐观!希望印度最近的悲剧可以成为中国各阶层反思的一面镜子,而不是冷眼旁观还夹带讥诮。
最近印度的列车相撞致至少288人死亡和在建大桥坍塌事件,网络上不少国人讥讽印度的工程质量,其实中国近年建成已使用的或在建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在隧道建设质量中一样堪忧,只是尚未出现大的安全事故,人们没有用心关注罢了。
中国近年的基础建设icon,作为发展经济内升动力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化解交通瓶颈、解决就业、畅通物流,无疑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些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基础建设热潮中,有多少项目是由中标企业以自身人力、技术去完成建设的?有待质疑哟。尤其在隧道建设上,大多都由中标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无资质有经验、有实力的民间老板,这些老板只需要注册一个工程有限公司或劳务公司,再垫上不小的资金,即可组织起施工队伍入场施工。这些有背景、有实力的老板不需要什么家国情怀,他们只需要收益最大化,于是在建材上、技术质量要求上,绞尽脑汁投机取巧或弄虚作假!结果就是,建成的隧道质量打折,承担安全风险的能力达不到设计预期!投入使用后,一旦出现隧道坍塌,只要没有导致人员伤亡,运营机构就会想方设法封锁消息,再投入巨资神速修复,那些各种花样名目的小修小补更是没有过间断。
我虽然没有参与过近年的隧道建设,但耳闻过比如三亚迎宾隧道在建时坍塌,以及常见隧道内各式样几乎不间断的修修补补,也知悉过渝怀铁路旗号岭隧道使用过程中发生坍塌,那种神速修复的传说!它们都与建设质量有关。更夸张的是,一次与某位从事过近二十年隧道建设的农民工兄弟一起,去协助帮他维权时,听其描述过隧道建设质量的严重性!他说凡是自己参与建设过的隧道,无论是乘车或自驾经过那些隧道,心里都会莫名的紧张和害怕,心怕某个部位突然坍塌,原因是他们目睹了建设时各种不合格……。
现在技术高度发达,理论上,任何工程建设合不合格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查验被发现的,但为什么大多都能顺利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呢?这些或许只有在反腐败中去寻找答案,又或者在发生影响巨大的安全事故后才能知道答案了吧。
原本,对于建设领域,各行各业都有健全的监管制度,象工程领域就有禁止性的法律约束转包分包,但实质却形空虚设的多。象铁路建设领域,更是有从上到下的各级铁路监督管理局来进行监管,他们对中标企业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不但可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标企业作出责令改正icon,罚款的行政处罚icon,还可比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过,又有多少监管部门热心去积极履职尽责呢?所以呀,中国的基础建设质量问题不容乐观!希望印度最近的悲剧可以成为中国各阶层反思的一面镜子,而不是冷眼旁观还夹带讥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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