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不用再租房住啦~
搬家很顺利,福满新居#记录生活# 就是发现我的衣服真多,接下来慢慢断舍离。
这几天懒得收拾,也是这段时间真心太累了!选所有的,买所有的,还有的看好了但口袋空空要等面再慢慢添置的……
比起十几年前第一套房子装修,这次操的心真多,想要的多,纠结的多,比来比去……以前啥也不懂,买啥去商场转几家差不多就定了,也经不起店家几句好话,就没在意过细节,东西也都很扛用!这次大大小小的装修群,邻居群……整天的问题,但好心邻居也真多!基本问啥都一堆答案~所以也更纠结了哈哈。后来自己也跟着加入了义务分享与答疑的队伍,挺有意思~
感恩!惜福❤️❤️❤️ https://t.cn/R66p35Q
搬家很顺利,福满新居#记录生活# 就是发现我的衣服真多,接下来慢慢断舍离。
这几天懒得收拾,也是这段时间真心太累了!选所有的,买所有的,还有的看好了但口袋空空要等面再慢慢添置的……
比起十几年前第一套房子装修,这次操的心真多,想要的多,纠结的多,比来比去……以前啥也不懂,买啥去商场转几家差不多就定了,也经不起店家几句好话,就没在意过细节,东西也都很扛用!这次大大小小的装修群,邻居群……整天的问题,但好心邻居也真多!基本问啥都一堆答案~所以也更纠结了哈哈。后来自己也跟着加入了义务分享与答疑的队伍,挺有意思~
感恩!惜福❤️❤️❤️ https://t.cn/R66p35Q
#法院新闻# 妻子找人“冒充丈夫”签名向银行贷款,丈夫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冒充丈夫”签名向银行申请贷款,丈夫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张某之弟急需用钱向姐姐求助,张某在与丈夫常某协商共同为其弟贷款30万元未果后,在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来同村程某帮忙“冒充丈夫”常某,并以张某、常某夫妻名义向某银行共同申请贷款30万元。后银行与张某签订《小额贷款合同》,程某以常某名义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名。银行遂发放贷款30万元至张某银行卡,张某将钱交给其弟使用。2022年5月,张某之弟因意外去世,2022年10月该笔借款到期,张某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后陆续清偿利息至2023年2月。现银行起诉要求张某、常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欠付利息。
【法院审理】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张某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发放贷款后,张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故银行要求张某归还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常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经核对签名及面签影像,贷款申请及合同签字均非丈夫“常某”本人,张某本人庭审中亦说明实为她找的同村程某“帮忙办理”。因丈夫常某未实际参与该笔贷款申请与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中关于对常某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银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张某、常某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该笔款项为张某、常某夫妻共同借款,银行要求常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司法实践中,因农村联保小额贷款及个人消费贷款中共同买车、买房、装修房屋等,在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中“共同借款人”普遍存在,且所涉共同借款人一般是夫妻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分享共同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不考虑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本案中,丈夫常某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从中分享利益,不应认定常某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故常某无需对该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也特别提醒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落实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期收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冒充丈夫”签名向银行申请贷款,丈夫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张某之弟急需用钱向姐姐求助,张某在与丈夫常某协商共同为其弟贷款30万元未果后,在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来同村程某帮忙“冒充丈夫”常某,并以张某、常某夫妻名义向某银行共同申请贷款30万元。后银行与张某签订《小额贷款合同》,程某以常某名义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名。银行遂发放贷款30万元至张某银行卡,张某将钱交给其弟使用。2022年5月,张某之弟因意外去世,2022年10月该笔借款到期,张某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后陆续清偿利息至2023年2月。现银行起诉要求张某、常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欠付利息。
【法院审理】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张某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发放贷款后,张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故银行要求张某归还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常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经核对签名及面签影像,贷款申请及合同签字均非丈夫“常某”本人,张某本人庭审中亦说明实为她找的同村程某“帮忙办理”。因丈夫常某未实际参与该笔贷款申请与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中关于对常某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银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张某、常某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该笔款项为张某、常某夫妻共同借款,银行要求常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司法实践中,因农村联保小额贷款及个人消费贷款中共同买车、买房、装修房屋等,在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中“共同借款人”普遍存在,且所涉共同借款人一般是夫妻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分享共同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不考虑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本案中,丈夫常某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从中分享利益,不应认定常某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故常某无需对该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也特别提醒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落实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期收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西宁分享# 【48000元拖欠工资发放到35名农民工手中】#夏都西宁# 5月19日上午,城北法院大堡子法庭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集中化解了一批农民工劳务工资案件,将48000元拖欠劳务工资发放到了35名农民工的手中。
2022年3月,来自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海东市互助县的李某、王某等人受被告白某雇佣,在城北区马坊街道一处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刷漆、外墙处理等装修工作,约定了工资标准,被告承诺按月发放劳务工资。2022年10月,施工完成,被告支付原告李某、王某等人部分劳务工资后,还欠48000元劳务工资未付。后欠付的劳务工资经原告等人多次向被告主张并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维权,被告仍未支付劳务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王某将被告起诉至城北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大堡子法庭通过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倪艳丽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得知被告一直未付款的原因是被告与承包方之间的施工结算遇到了问题,自己无力支付,随后人民调解员倪艳丽积极联系承包方北京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协调解决,经过数次的耐心协调沟通,最终相关方将现金带到大堡子法庭,发放到了原告李某、王某等人的手中。
群众利益无小事,城北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民工权益的各类案件,切实发挥“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作用,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全力保障农民工血汗钱,以实际行动诠释为民服务宗旨,办好为民实事,让司法为民更护民。
2022年3月,来自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海东市互助县的李某、王某等人受被告白某雇佣,在城北区马坊街道一处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刷漆、外墙处理等装修工作,约定了工资标准,被告承诺按月发放劳务工资。2022年10月,施工完成,被告支付原告李某、王某等人部分劳务工资后,还欠48000元劳务工资未付。后欠付的劳务工资经原告等人多次向被告主张并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维权,被告仍未支付劳务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王某将被告起诉至城北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大堡子法庭通过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倪艳丽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得知被告一直未付款的原因是被告与承包方之间的施工结算遇到了问题,自己无力支付,随后人民调解员倪艳丽积极联系承包方北京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协调解决,经过数次的耐心协调沟通,最终相关方将现金带到大堡子法庭,发放到了原告李某、王某等人的手中。
群众利益无小事,城北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民工权益的各类案件,切实发挥“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作用,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全力保障农民工血汗钱,以实际行动诠释为民服务宗旨,办好为民实事,让司法为民更护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