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要闻# 【河南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5月22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的《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省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已全部印发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市级督导检查组。省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专班成员单位也已在各自行业领域部署开展此项工作。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开展至2023年年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经营性自建房、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文化旅游、工贸、校园安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方案》要求,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专项行动实行“领导+专家+专班”工作方式,采取“专家查隐患、部门严执法、政府履责任”监管模式,省安委会聘请专家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通报。https://t.cn/A6p7VyhP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开展至2023年年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经营性自建房、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文化旅游、工贸、校园安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方案》要求,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专项行动实行“领导+专家+专班”工作方式,采取“专家查隐患、部门严执法、政府履责任”监管模式,省安委会聘请专家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通报。https://t.cn/A6p7VyhP
停车开门酿事故负全责 #一线微观#
近日,王某亮驾驶汽车在云冈区泉辉西街非机动车道内某路段处违法停车,因天气炎热于是打开右侧后车门通风乘凉时,突然刮来一股风把车门吹开,与正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刘某晴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亮因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罚款200元,刘某晴因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100元。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近日,王某亮驾驶汽车在云冈区泉辉西街非机动车道内某路段处违法停车,因天气炎热于是打开右侧后车门通风乘凉时,突然刮来一股风把车门吹开,与正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刘某晴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亮因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罚款200元,刘某晴因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100元。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合肥交警回复能否采用斜向停车位#】城区目前路边停车位常见的均为直向,日前,有合肥市人大代表建议中提出,城区中道路狭窄,随着停车位需求加大,建议采用斜向停车位布局,此方案可增加同等距离的停车数量(与现有直向停车位比较)。另建议交管部门向广大司乘人员普及一项内容,在遇到救护车等急救、特种车辆时,向一侧倾斜,为此类车辆能紧急让道。
记者了解到,合肥交警支队在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进行了回复。回复表示,斜向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可有效增加停车泊位数,但也带来了较多的负面问题。一是过度侵占道路空间资源,造成车道数变少,非机动车通行空间缩小,不利于提升道路通行效率。二是斜向停车进出车位时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斜向停放过程中,虽然车辆在进入车位时相对方便,但是在车辆驶出车位时需侵入正常通行车道,存在视线遮挡,安全隐患较大。
现阶段,合肥市在部分路段试点了斜向停车泊位,分别在西藏路(洞庭湖路—长沙路)合肥一中门口、洞庭湖路(西藏路—徽州大道)。但是此种设置方式有较大的限制条件,要求道路断面条件好,总体通行量相对较少,斜向车位设置后,还可满足其他车辆的通行需求。
合肥交警表示,市政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供交通参与者通行,应尽量减少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而斜向停车占用较多道路空间资源,不建议在道路内推广斜向停车泊位。
此外,关于宣传避让特种车辆的建议,合肥交警在回复中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方在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开辟绿色通道时,会使用警灯、报警器,必要时通过喊话提醒其他车辆让行。日常工作中,通过制作宣传短视频,利用传统媒体及公安自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弘扬社会正能量,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遇到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大皖新闻)https://t.cn/A6phNoGP
记者了解到,合肥交警支队在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进行了回复。回复表示,斜向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可有效增加停车泊位数,但也带来了较多的负面问题。一是过度侵占道路空间资源,造成车道数变少,非机动车通行空间缩小,不利于提升道路通行效率。二是斜向停车进出车位时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斜向停放过程中,虽然车辆在进入车位时相对方便,但是在车辆驶出车位时需侵入正常通行车道,存在视线遮挡,安全隐患较大。
现阶段,合肥市在部分路段试点了斜向停车泊位,分别在西藏路(洞庭湖路—长沙路)合肥一中门口、洞庭湖路(西藏路—徽州大道)。但是此种设置方式有较大的限制条件,要求道路断面条件好,总体通行量相对较少,斜向车位设置后,还可满足其他车辆的通行需求。
合肥交警表示,市政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供交通参与者通行,应尽量减少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而斜向停车占用较多道路空间资源,不建议在道路内推广斜向停车泊位。
此外,关于宣传避让特种车辆的建议,合肥交警在回复中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方在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开辟绿色通道时,会使用警灯、报警器,必要时通过喊话提醒其他车辆让行。日常工作中,通过制作宣传短视频,利用传统媒体及公安自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弘扬社会正能量,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遇到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大皖新闻)https://t.cn/A6phNo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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