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呀挖”视频发布者遭网暴,谁是原创?谁在侵权?】
#美女幼师凭挖呀挖呀挖走红#
“在小小的花园里挖呀挖呀挖……”近期,一首儿歌“挖呀挖”火遍全网,演唱这首歌曲的几名幼教老师的社交账号也获得极大关注。与此同时,不少网友为“谁是首发”“谁是原创”的问题争论不休,甚至上升到对视频发布者的谩骂和攻击。

对此,受访律师表示,博主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部分网友的“网暴”言论确系违法行为,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星星]模仿拍摄是否构成侵权?律师:需判断视频发布者主观目的

广东立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圣玮认为,判断一个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需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林女士首次将“挖呀挖”童谣、手指舞以及周杰伦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组合进行组合,可以理解为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表演创作,应当享有著作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续的‘模仿者’们一定构成侵权。”莫圣玮强调,判断其他拍摄者是否构成侵权,除了考量双方视频内容的一致性,也需综合考虑拍摄者的主观目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模仿拍摄,或将视频作商用,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星星]网暴行为确属违法,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

据媒体报道,视频爆火后,作为视频首发者的林女士被一些网友质疑蹭热点、表演夸张,这些质疑逐渐演变至人身攻击。此外,围绕“谁是原创”的争议,多个“挖呀挖”视频的下方,都一度出现侮辱谩骂博主的留言。#挖呀挖走红的桃子老师称很焦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评论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降低他人社会形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表示。

如何判断相关评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廖建勋介绍,通常情况下,如果相关侮辱性评论的传播量较广,或者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大,则评论者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https://t.cn/A6NTihFK

【律师认为#性骚扰是一种软暴力#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在@中国慈善家杂志 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在性骚扰防治方面的立法一直处于滞后状态。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主要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直接提到了“性骚扰”,其他则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

如何界定性骚扰,这是有关性骚扰防治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今年3月8日,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最高检、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中对性骚扰做出明确定义,即“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这一定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便于统一司法裁判认定规则。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将职场性骚扰界定为“发生在招聘或工作场所中的、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求职者或者员工的尊严,使其在工作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和(或)难以忍受的敌意环境中。

以职场性骚扰的性质为标准,我们可以把它区分为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前者是指一方凭借权力,以答应录用或者升职、提薪等为条件强迫对方提供性回报,如果对方拒绝就不录用或者降职、减薪甚至辞退;后者是指当一方以不合理方式干涉对方的工作表现,或者故意让对方处于一种被胁迫、被敌视或者一个粗暴无礼的、淫秽的、令人觉得不安的工作环境中,比如说黄段子。

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肢体暴力型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具有非典型、软暴力性,即权力控制性、精神控制性和心理强制性。我们可以将职场性骚扰的常见行为模式归纳为:骚扰实施者通常不是利用直接肢体暴力手段,而是利用其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或者特殊的职权便利,以关心生活、出去深造、职场晋升、提高待遇等,或者以关心生活、批改作业、科研实验、论文答辩、毕业学位、继续深造、就业推荐等或明或暗的理由和借口,通过对受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控制和心理强制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实现其骚扰,甚至是性侵犯受害人的目的。

很多时候,骚扰实施者的目的在于强迫受害人与其之间建立一种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关系,并且使这种关系稳定化,以便其能从这种关系中获得利益。为了达到长期控制效果,这种性骚扰往往伴随着恐吓、性交过程的录音录像、裸照这类让女方害怕和屈从的东西。这种现象更多地存在于一些相对封闭、女性孤立无援的环境中,如寄宿制学校、封闭管理的企业、家族等。

在此,笔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权力关系并不简单等同于上下级关系,除了上下级关系这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双方经验阅历上的差距、长辈身份、教学过程中双方的角色定位、传统观念中对老师与学生的关系认识、业务关系中的小小权柄,甚至只是基于性别或者阶级的身份(比如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中,异性恋男性借助“企业文化”或群体压力用来消费女同事)等,都是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知。

而在精神控制性和心理强制性的性骚扰行为中,骚扰实施者一般利用学生(学员)和员工对老师(导师)和老板的敬仰和崇拜,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强制和精神控制,进而实施性骚扰,甚至是性侵犯。笔者所在的团队就曾经承办过一个案子,施害者标榜自己为知名成功学导师,首先通过“过火海”和“心灵穿刺”类传销式课程,以教学为名,对受害人进行“心理治疗”,同时通过杜撰自己虚假的“成功之路”和“痛苦经历”,以博取学员的崇拜和同情,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控制和精神洗脑,继而进行性骚扰,甚至是性侵犯。在这个案例中,骚扰实施者有两句“知名语录”:“我命令你在90秒钟(对有的女生要求10秒)之内把衣服脱光,这是对你行动力的考验!”“你如果可以跟一个你不爱的男人做爱,你还有什么做不了的?”

在此类案件中,骚扰实施者一般不会通过直接肢体暴力手段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是更多通过胁迫手段(如拍摄裸照相威胁、恐吓,利用受害妇女孤立无援和闭塞的环境等)和其他手段(如醉酒、药物麻醉、精神催眠、利用特殊职权便利等)实施,行为手段的非典型、软暴力性,让很多受害者在当时并未意识到受到骚扰和侵害,也为后续的举证造成了困难。

#法律[超话]# 重发【天丞律师诉辽宁省司法厅不履行颁照法定职责案纪实1....9】

【重发前言】全国首例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事件至今已经16年了,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诉辽宁省司法厅不履行年检注册颁照职责行政纠纷案是首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提起再审法律程序,直至后来再审申诉到最高法院仍不能得到法律救济,这是一段中国律师的悲剧。国内律师界、法律界及新闻媒体和广大的网友们关心案件的发生、进展情况,天丞律师维权进展如何?我们这里原原本本将该诉讼的全过程展示给大家(部分附件给予省略)。这本是2010年10月4日发表在《天丞律师新浪博客》的博文【1】【2】......【9】 (网页地址为:天丞所诉省厅不履行法定颁照职责案纪实 123456.....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已经无处可寻)。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活动中更应不忘历史,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看待正确分析当年律师维权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推动依法治国不断进步。本文分两次重发,现在是1—5部分。
【1】执业13年遭遇不测,诉司法局被驳回

天丞所依法执业13年,这2006年例行年检注册突然遭遇不测。在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律师所正常提交年检材料,经市局审查合格,缴纳了年检注册费等手续后,别的律师所和律师的执业证都发下来,节外生枝偏偏天丞所和律师们的没发。天丞所向市局索要,市局推脱说省厅不给年检注册,就这样多次协商不成,天丞所将顶头上司司法局告到法院。

天丞所诉鞍山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 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坚持市局没有年检注册职权,并称已将律师所材料审查完毕上报省司法厅,是省厅不批准与市局无关。

天丞律师所认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被告市司法局同是律师年检注册行政执法主体,是具有审查申报义务的具体行政职能。本所2006年度年检注册按规定上报材料经被告审查合格,并收取年检注册费后上报省厅,没有任何不予通过年检注册的事实和理由。不颁照省厅也没有任何不予本所年检注册的意见告知,是被告不认真履行法定颁照职责影响了本所的正常年检注册。

法庭经过草率的合议,认为被告主张正确,原告错列诉讼主体,逼原告变更辽宁省司法厅为被告,否则就予以驳回起诉。原告不同意,最终法院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驳回律师所的诉讼(见附件1:铁东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
【2】年检注册已公告,再告司法局不颁照

说来事也凑巧,这告司法局法院的裁定刚宣布,辽宁省司法厅2006年度律师年检注册正式公告了。天丞律师手握2006年7月28日的《辽宁法制报》(见附件2:省厅2006年检公告),公告显示辽宁天丞律师所及9名执业律师全部通过本年度的年检注册。可是怎么也没想到,市司法局还是不肯把执照发下来。这又把咱律师们搞糊塗了。到底为什么?原来是司法局要把天丞所按合伙所的组织形式重组律师所,这事涉及国办律师所转制的行政行为与年检注册不能同时进行。天丞律师所本是国办所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改制规定进行,上级规定明确改制不能影响律师执业,不颁照没有道理。

天丞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前的94年鞍山市局成立的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所(见附件3:94年市局29号文件;附件4:律师所税务登记证;附件5:律师所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附件6: 1995年市局转发省厅<辽宁省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第5号文件)。天丞所成立时是只有两名公职律师的国办所,没有合伙人,更不是合伙关系。第二年其中的一名律师离开天丞所办合伙所去了。该所到现在13年了组织形式没有任何变化。2003年市里国办所转制也没给转,现在是想让律师所自己按合伙所形式重新组织所,这国办所转制是司法局律师管理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他不能与律师年检注册行政行为混为一谈。司法局不能用不颁照手段卡天丞所改变组织形式。被逼上梁山的天丞所没办法,只好再次把顶头上司告上法院。


这正是:年检注册已公告,再告司法局不颁照。
【3】省厅证明误公告,昏官瞎判不颁照

见到《辽宁法制报》省厅2006年律师年检公告,所里的律师们心里有了底,还是省厅依法办事关心咱律师的吃饭大事。律师们的情绪刚刚稳定,从司法局就传来了天丞所不可能通过年检的噩耗。律师所主任亲自打电话给省厅律师管理处询问。省厅一位处长说,你们律师所是市局组建的,是否颁照省里听你们市局的意见。天丞律师们再一次的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怎么办?反正咱们律师所和律师又没犯什么错误,不给年检注册到哪讲理都奉陪到底。天丞所执业13年了,更没有年检年检公告了不颁照的道理。于是,这二告司法局就这么开始了。

民告官难,律师告顶头上司更难。重新立案、送达、答辩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进行。可天有不测风云,开庭了被告司法局拿出一份三天前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如下:(一)该所因不符合合伙所规定,年检不予通过;(二)《辽宁法制报》公告误登该所,公告无效(见附件7:辽宁省司法厅《证明》)。庭审中,律师所对省厅律师管理处的这份证明提出了质疑:

第一,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不是合伙所,省厅从本所组建到现在没有任何合伙所的审批手续;

第二,省厅律师管理处证明代表不了省厅,不能改变省厅公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该证明是行政行为发生以后诉讼中被告自行收集的,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第四,庭审被告司法局出示的省厅证明是份复印件,该证明的公章有问题,有以省厅律管处公章冒名顶替省厅公章之嫌,为什么把处室章的“律师管理处”字样做手脚隐去(见附件8:辽宁省司法厅公章对比)。

原告律师所对这份《证明》的异议,被告司法局不作辩解,法庭在当庭也不予确认。可是,庭后法院还是认定这份辽宁省司法厅的《证明》证据合法有效,驳回了律师所请求颁照的起诉。如果网友有时间可以看看那份可读性非常强的,极具代表性的法院的裁定书(见新浪网: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0)。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见附件9:铁东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写道:“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辽宁省司法厅证明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本案定案依据,应予采信。 原告提供证据1因是文件,不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因属报刊,是一种宣传资料,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驳回天丞所颁照请求。”(说明:原告提供证据1是司法局天丞所建所文件;证据2是经被告审查合格缴纳的年检注册费收据;证据3是《辽宁法制报》刊登的原告通过辽宁省司法厅年检注册公告)遇见这样的承办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据有法不依是天灾。

这正是:省厅证明误登公告,昏官瞎判不予颁照。
【4】秀才遇上兵,有理也说不清。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如今这司法局打官司可不比从前,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时就经常沟通,法院得为政府部门保驾护航,要保证司法局胜诉。诉讼中被告收集的证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认定的,我就认定了。原告提供法院的辽宁省司法厅的公告是行政行为,我法院就定它属于报刊是宣传资料不能做证据。那个省厅律管处出的《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公章明显有遮掩作假嫌疑还是张复印件,我审案子就看不见,你能奈我何?

这种法官不怕办错案,就这等水平,你有什么办法?既是如此,那官司就得不停的打下去了,不管你市司法局与省厅律师管理处串通一气搞什么名堂,为了律师执照这个饭碗,也没别的办法,官司只好继续打下去了。

这正是:秀才遇上兵,有理也说不清。
【5】滥作为省厅引火烧身,慌定计天丞暂缓注册

到底为什么不给天丞所年检颁照?被告鞍山市局说是省里不同意给,说你们所是合伙所没有合伙人不给颁照。天丞所说咱是国办所,自打成立就没有合伙人,不是合伙所。是市司法局办的所,执业13年了,现在通过年检了又不给颁照凭什么?

天丞所问省厅,省厅律管处说你们所是市局成立的,颁照由市里拿意见。
年检注册颁照这事推来推前去都在滥作为。省厅市局谁都不用理会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对年检注册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更不考虑律师是靠执照执业,不执业怎么活命,更不讲什么以人为本了。通过这场官司明明是司法局请出省厅律管处来帮忙,这份《证明》不管是真是假,反正法院是把《证明》的责任定在了辽宁省司法厅身上,司法厅引火烧身。天丞所在被鞍山铁东法院再次裁定驳回起诉后也不上诉,一下子就掉过头把省司法厅告上法院(见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1)。

天丞所认为,本所符合《律师法》及《律师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律师所设立的条件,而年检注册不论律师所的组织形式是国办还是合伙都应与往年一样正常进行。按照律师管理法规和省厅市局相关规定,律师年检注册行政管理每年例行一次,具体的行政行为分两个步骤进行,既审批和公告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年检行政行为,其次对通过年检的律师所和律师给予颁照也是律师年检管理的第二个行政行为。天丞所经过初审、审批和公告,省厅市局没有理由不给颁照。不予颁照依的什么法?行的什么政?天丞所被逼上梁山,将省厅市局一起告上法院。

竟敢告我省厅,天丞所真是胆大包天。接到行政起诉状,厅领导非常重视,据听说分工主抓律师工作的副厅长亲自安排部署应诉。辽宁省司法厅可不是一个普通的国家机关,法律人才多如牛毛。对付一个小小天丞所,应该不在话下。可不知什么高人策划了这样的一个应诉法子。省厅答辩(见新浪网《律师维权的blog》中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3),在双方交换证据中,我们发现被告辽宁省司法厅提交的八份证据里,却没有一份能证明不予天丞所年检注册颁照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见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4)。不给律师所颁照本来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不颁照的理由怎么办?一份最新收集的鞍山市司法局《关于对天丞所暂缓注册的意见》(见附件10:市局对天丞所暂缓注册意见)拿到法庭上。这也就是被告省厅声称接到鞍山市局这份意见后研究同意对天丞所暂缓注册,也就成了不予颁照的所谓根据。

这“暂缓注册”是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所管理中从未有见过的规定。相反,它使被告省厅市局更加不能从案件中解脱。那么,被告省厅所谓的“天丞所是合伙所”及“暂缓注册”事实存在吗?“暂缓注册”行政行为能否成立,其符合律师法和律师年检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吗?

这正是:滥作为省厅引火烧身,慌定计天丞暂缓注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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