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应聘时可拒绝回答婚育状况#【入职时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据工人日报,有读者来信称入职时谎称未婚,后来公司了解到入职申请表上紧急联系人就是她丈夫,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人日报;LX)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人日报;LX)
这两天挺有口福啊!
今天中午刚哥和小菊叫去楼下谈事顺便吃饭,特意留了大闸蟹给我“品鉴”(知道我爱吃,也是吃湖蟹半个行家);
晚上学弟叫我吃羊肉(就算我空,应该也不会去的,最近有点犯支气管、咳嗽上火);
明天小月月特意从上海跑回昆山找我拿东西,然后说这次一定要请我吃饭(我哪能让小姑娘请啊[笑cry]~前几年怎么认识也忘了,也是缘分吧,现在找了个很不错的男朋友,感觉她变化好大!成熟懂事很多,也变得不那么浮夸和急功利近了。这大概就是遇到对的人,自己会变得更好的现实版吧~希望她以后都能越来越好,不再颠簸流离……)
今天中午刚哥和小菊叫去楼下谈事顺便吃饭,特意留了大闸蟹给我“品鉴”(知道我爱吃,也是吃湖蟹半个行家);
晚上学弟叫我吃羊肉(就算我空,应该也不会去的,最近有点犯支气管、咳嗽上火);
明天小月月特意从上海跑回昆山找我拿东西,然后说这次一定要请我吃饭(我哪能让小姑娘请啊[笑cry]~前几年怎么认识也忘了,也是缘分吧,现在找了个很不错的男朋友,感觉她变化好大!成熟懂事很多,也变得不那么浮夸和急功利近了。这大概就是遇到对的人,自己会变得更好的现实版吧~希望她以后都能越来越好,不再颠簸流离……)
#学相[超话]# 缘主子女缘薄,与子女很难相处,建议将小指指甲留至食指第三关节处。情感上属于无大脑的人,对待感情太随便,为人处事比较自私,也很现实,功利心较强,交朋友的时候完全以利益为出发点,对方有价值才会与其交往。必要时,也会为了利益背弃友情、感情。体质较差,从手相来看,应该有点贫血,平时多注意营养。#点评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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