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回应美炒作所谓中方拒绝防长会晤#:中美兩軍交流面臨困難,責任全在美方】據報道,美國防部稱,中方拒絕美方有關在新加坡舉行兩國防長會晤的提議。此外,美方還稱中方近年來多次拒絕美方關於兩軍各層級交流的請求。https://t.cn/A6pUVIHl
對此,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譚克非今日(31日)表示,中方重視發展中美兩軍關係和開展各層級溝通,事實上兩軍接觸交流並未中斷。當前兩軍交流面臨的困難,責任完全在美方。美方一方面口口聲聲要加強溝通,另一方面又不顧中方關切人為製造障礙,嚴重破壞兩軍互信,這不是致力於溝通的應有態度。當前,美方要以實際行動展示誠意、糾正錯誤,為雙方溝通交流創造必要條件和應有氛圍。
對此,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譚克非今日(31日)表示,中方重視發展中美兩軍關係和開展各層級溝通,事實上兩軍接觸交流並未中斷。當前兩軍交流面臨的困難,責任完全在美方。美方一方面口口聲聲要加強溝通,另一方面又不顧中方關切人為製造障礙,嚴重破壞兩軍互信,這不是致力於溝通的應有態度。當前,美方要以實際行動展示誠意、糾正錯誤,為雙方溝通交流創造必要條件和應有氛圍。
EN50332是什么测试
EN50332测试是一个欧盟标准,关于任何有插孔耳机或者可携式音箱的最大声压要求。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遇到EN50332测试要求。那么EN50332是不是一定要做的呢?
众所周知,长时间大音量的听音乐对会耳朵造成伤害,EN50332正是为了防止这一伤害,EN50332规定了便携式播放设备的声压、输出电压、音频稳定的测试。其测试的范围包括所有带耳机或有耳机插口的便携式音响设备跟单独的耳机产品都需要做EN50332测试。
2004年7月1日起,EN50332已于欧盟范围内正式实施并列为强制性标准,其测试的范围包括所有耳机或任何有耳机插孔的可携式音响设备(最大耳机声音压力测量数值不可大于100dB)。EN50332法规涵盖的产品包括:行动电话、MP3随身听、CD播放机,可携式收音机、卡带随身听、Notebook或可携式电视机等设备。
除欧盟强制要求外,德国GSmark授权机关ZLS(EK1-AG1标准)也于2006年10月份的会议中决议,所有与耳机有关联性的产品于申请GSMark时,都须根据EN50332强制执行音压测试。
EN50332测试标准原本只规范可携带式音响设备的产品,但德国主管机关ZLS(EK1-AG1标准)要求所有与耳机相关联的产品皆必须符合EN50332的测试要求。此外,其它所有可能有音源输出的产品都必须接受评估,包含NB、PC、屏幕、DVD播放机、服务器等。
此外,法国也于2006年5月1日生效实施,针对没有任何喇叭、仅以耳机作为收听音源的可携式音响设备,必须符合耳机音压的测试。
EN50332测试是一个欧盟标准,关于任何有插孔耳机或者可携式音箱的最大声压要求。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遇到EN50332测试要求。那么EN50332是不是一定要做的呢?
众所周知,长时间大音量的听音乐对会耳朵造成伤害,EN50332正是为了防止这一伤害,EN50332规定了便携式播放设备的声压、输出电压、音频稳定的测试。其测试的范围包括所有带耳机或有耳机插口的便携式音响设备跟单独的耳机产品都需要做EN50332测试。
2004年7月1日起,EN50332已于欧盟范围内正式实施并列为强制性标准,其测试的范围包括所有耳机或任何有耳机插孔的可携式音响设备(最大耳机声音压力测量数值不可大于100dB)。EN50332法规涵盖的产品包括:行动电话、MP3随身听、CD播放机,可携式收音机、卡带随身听、Notebook或可携式电视机等设备。
除欧盟强制要求外,德国GSmark授权机关ZLS(EK1-AG1标准)也于2006年10月份的会议中决议,所有与耳机有关联性的产品于申请GSMark时,都须根据EN50332强制执行音压测试。
EN50332测试标准原本只规范可携带式音响设备的产品,但德国主管机关ZLS(EK1-AG1标准)要求所有与耳机相关联的产品皆必须符合EN50332的测试要求。此外,其它所有可能有音源输出的产品都必须接受评估,包含NB、PC、屏幕、DVD播放机、服务器等。
此外,法国也于2006年5月1日生效实施,针对没有任何喇叭、仅以耳机作为收听音源的可携式音响设备,必须符合耳机音压的测试。
#济宁#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5月30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案例一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8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拼多多“某水产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商家在快递内填充好评单。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推广商品,通过在拼多多第三方平台内外包机器人设定“好评返现”,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对产品进行好评。当事人以好评返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在事发后积极消除影响,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网购、直播带货日趋流行。传统虚假宣传行为在技术加持下花样翻新,严重影响互联网经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必须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在依法查处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的同时,要督促其切实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消除不良影响,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案例二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控释肥料案
2022年11月23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品牌控释肥料进行抽样检查。该批次肥料外包装标注:“控释肥料、总养分≥45% 纯硫基 N-P205-K2O 18-9-18 控释养分≥8% 净含量:40kg 执行标准:GB21633-2008 HG/T4215-2011”等内容字样,其袋内合格证标明日期:2022年9月16日。2022年12月7日,该批肥料的《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控释肥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94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控释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2月24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农业生产在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产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汶上县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2022年12月15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对汶上县某商店销售的电缆进行了随机抽检。经检验,该批型号的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2月2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6600元,罚没款共计9000元。
电线电缆作为电力的承载物,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使用的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线路短路或老化起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电线电缆产品的长期安全可靠运行就显得特别重要。自开展“铁拳”行动以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四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曲阜市某灯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4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投诉对曲阜市某灯饰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注“***”字样的LED灯具510个。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LED灯具510个,购进价格是7.5元/个,货值金额为3825元,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年3月16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825元;2.没收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LED灯具510个。
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绿水青山®”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标称“友邦®”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49.5元/卷的价格购进100卷标称“绿水青山®”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售价50元/卷,售出50卷;当事人以143元/袋的价格购进40袋标称“友邦®”复合肥料,售价150元/袋,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1000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19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16000元。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销售假劣化肥和农用地膜等农资产品,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https://t.cn/A6LagaZp
5月30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案例一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8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拼多多“某水产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商家在快递内填充好评单。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推广商品,通过在拼多多第三方平台内外包机器人设定“好评返现”,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对产品进行好评。当事人以好评返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在事发后积极消除影响,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网购、直播带货日趋流行。传统虚假宣传行为在技术加持下花样翻新,严重影响互联网经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必须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在依法查处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的同时,要督促其切实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消除不良影响,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案例二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控释肥料案
2022年11月23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品牌控释肥料进行抽样检查。该批次肥料外包装标注:“控释肥料、总养分≥45% 纯硫基 N-P205-K2O 18-9-18 控释养分≥8% 净含量:40kg 执行标准:GB21633-2008 HG/T4215-2011”等内容字样,其袋内合格证标明日期:2022年9月16日。2022年12月7日,该批肥料的《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控释肥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94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控释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2月24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农业生产在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产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汶上县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2022年12月15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对汶上县某商店销售的电缆进行了随机抽检。经检验,该批型号的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2月2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6600元,罚没款共计9000元。
电线电缆作为电力的承载物,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使用的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线路短路或老化起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电线电缆产品的长期安全可靠运行就显得特别重要。自开展“铁拳”行动以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四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曲阜市某灯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4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投诉对曲阜市某灯饰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注“***”字样的LED灯具510个。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LED灯具510个,购进价格是7.5元/个,货值金额为3825元,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年3月16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825元;2.没收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LED灯具510个。
侵权假冒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绿水青山®”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标称“友邦®”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49.5元/卷的价格购进100卷标称“绿水青山®”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售价50元/卷,售出50卷;当事人以143元/袋的价格购进40袋标称“友邦®”复合肥料,售价150元/袋,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1000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19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16000元。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销售假劣化肥和农用地膜等农资产品,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https://t.cn/A6Laga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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