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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榕鑫能源排烟成“顽疾”海南区环境局是监管还是在撑保护伞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06月10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陈善城。该企业长期排放烟气被多次曝光,也因篡改监测数据被通报和处罚。但是该企业的排烟却一直不断,那么该企业如此排烟环保设施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呢?如果符合为何又会如此排烟,如果不符合建设项目是如何通过竣工验收的、排污许可证又是如何申领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呢?该企业如此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作为监管单位的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也被质疑对该企业到底是在监管还是在撑保护伞呢?
2023年4月23日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无组织排放黄色烟气被举报到乌海市政府热线,多日后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给热线回馈中表示:该企业焦炉在推焦发生坍塌导致烟尘排放,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经查我们在互联网上发现这家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不断地因排烟问题被曝光,也因篡改在线监控数据被环保部通报点名。
以上曝光也不难看出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日常是如何监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上自行监测信息栏中看到该企业从2021年废水、废气、无组织等都显示暂无数据。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这是否属于排污许可证数据瞒报呢?此事已反映到乌海市政府热线和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但是还没有给出任何回馈!
虽然环保法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得由执法人员来执行,如果监管单位有法不依,或者徇私枉法,那再严格的法律都将没有作用。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排烟问题如此监管,显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格格不入,这是否就是因为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只有要求企业加强管理这样的执法行为放纵了排烟呢?在此我们也不清楚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到底是在监管还是充当保护伞?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微博生态与环境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06月10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陈善城。该企业长期排放烟气被多次曝光,也因篡改监测数据被通报和处罚。但是该企业的排烟却一直不断,那么该企业如此排烟环保设施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呢?如果符合为何又会如此排烟,如果不符合建设项目是如何通过竣工验收的、排污许可证又是如何申领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呢?该企业如此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作为监管单位的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也被质疑对该企业到底是在监管还是在撑保护伞呢?
2023年4月23日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无组织排放黄色烟气被举报到乌海市政府热线,多日后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给热线回馈中表示:该企业焦炉在推焦发生坍塌导致烟尘排放,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经查我们在互联网上发现这家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不断地因排烟问题被曝光,也因篡改在线监控数据被环保部通报点名。
以上曝光也不难看出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日常是如何监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上自行监测信息栏中看到该企业从2021年废水、废气、无组织等都显示暂无数据。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这是否属于排污许可证数据瞒报呢?此事已反映到乌海市政府热线和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但是还没有给出任何回馈!
虽然环保法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得由执法人员来执行,如果监管单位有法不依,或者徇私枉法,那再严格的法律都将没有作用。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排烟问题如此监管,显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格格不入,这是否就是因为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只有要求企业加强管理这样的执法行为放纵了排烟呢?在此我们也不清楚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到底是在监管还是充当保护伞?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微博生态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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