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尼my way新晋斩男香
阿玛尼这一款明亮的白花香水,展现某种女性气质,同时香水的设计有致力于可持续发展!My way是一款强有力而专一的陈述,传达了遵循自己道路的决心,my way不是仅是一个名字,它反应了生活的旅程,无论是地理上还是情感上的旅程,在旅程中,周围的人和人瞬间都塑造了个人的性格,秉承好奇的精神和联系,香水展现出的主题便是「我就是我的生活。」总体感觉有很明显的花果香,有一点阿玛尼珍藏系列的意思~刚上身是果香味比较明显,之后会慢慢转变为白花香气,瓶身是独创的设计!喜欢的速度~
【孟晚舟引渡案本轮听证结束,预计明年2月作出裁决】
据报道,在近日,孟晚舟引渡案结束了本轮听证,听证过程仅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在本轮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孟晚舟的律师认为,美方提供的关键证据缺失了最重要的内容,也存在虚假陈述,因此误导了法官,是对加拿大司法程序的滥用。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官应该终止引渡程序。按照法庭的排期,双方还将进行几轮法庭辩论,预计 2021 年 2 月将裁决加美双方司法部门是否 “滥用司法程序”。
据报道,在近日,孟晚舟引渡案结束了本轮听证,听证过程仅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在本轮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孟晚舟的律师认为,美方提供的关键证据缺失了最重要的内容,也存在虚假陈述,因此误导了法官,是对加拿大司法程序的滥用。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官应该终止引渡程序。按照法庭的排期,双方还将进行几轮法庭辩论,预计 2021 年 2 月将裁决加美双方司法部门是否 “滥用司法程序”。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3970案件法院判词: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2017年12月21日,案涉房地产上的两项抵押仍未注销,且康利强在微信中明确表示选择违约,故本院认定康利强未依约赎楼注销抵押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2.03日左右在李斌监督下康利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申请银行还款、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注销抵押过户。康利强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导致两项抵押仍未注销原因:在担保公司要求见毕超本人商谈过户后办理银行贷款放款的相关事项及因为年底银行银根收紧放款无法保证产生的风险及20万银行放款保证金问题。毕超咨询律师后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由始终拒绝见面,甚至连见面了解情况都不愿意,导致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程序中买家办理银行贷款放款的程序没有完成,无法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融资赎楼合同》,由担保公司出资完成赎楼注销抵押过户无法完成。
新证据:23970法庭一审要求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毕超才去担保公司进行商谈,当时担保公司鉴于毕超起诉及查封房产的原因,要求康利强赎楼过户费用2.8%涨到3.8%或者毕超撤诉、解除查封康利强赎楼费用还是按照2.8%执行,康利强当即表示不管2.8%还是3.8%康利强承诺2个月费用康利强继续承担,还款注销抵押过户中需要康利强承担的责任义不容辞承担。当即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毕超经过与担保公司的商谈了解具体情况后,也认为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巨大,不愿意继续执行合同。起诉前康利强承诺毕超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而现在打官司骑虎难下。康利强及担保公司让毕超回去再考虑一下,毕超此后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担保公司、康利强始终等待毕超答复,期间没有及时向法院反映协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康利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判决中没有考虑买卖双方开庭后协商情况结果。
新证据:甚至在德基地产李斌电话告知“毕超已经找好律师,8万元律师费,准备起诉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就此事康利强主动打电话联系毕超“我们之间是不是有什么误会,看你有时间没有,咱们单独见个面,别是律师因为8万律师费忽悠你和我打官司,咱们之间打官司只会害死咱们自己”毕超拒绝见面。
以上证据证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执行,决定权在原告毕超手中:1、接受康利强建议,解除合同,退回定金。2、按照担保公司要求,继续执行合同(康利强根据实际情况基于银行放款无法保证,保证金20万谁承担都不合适,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巨大,康利强愿意解除合同,退回定金)3、接受律师建议(12.08日由律师起草委托协议“8万元律师费,康利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利用合同漏洞起诉康利强违约。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具体理由如下:
毕超违反《合同法》第6条、第60、61、62条。毕超起诉康利强违约过程中隐瞒合同执行事实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催告函)(起诉书)恶意篡改曲解合同主要条款,虚假陈述合同执行情况,毕超恶意编辑修改主要聊天记录“我只能够选择违约”及德基地产李斌法庭虚假做证“康利强在赎楼中没有尽到义务”。
原告毕超起诉书中起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
毕超起诉书陈述:银行出具同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经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为此,12.12日向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发(催告函)后函件被退回,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在起诉书中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三:买方申请银行贷款出具同贷书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卖方须自行筹资赎楼或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到该物业银行申请还款。恶意篡改曲解成银行出具同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三:自行筹资赎楼或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康利强明确采用委托担保融资赎楼方式由担保公司出资完成还款和注销抵押过户,担保融资赎楼程序包含卖家赎楼过户及买家贷款放款两部分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责任:康利强承担赎楼过户保证过户到买家名下的费用及责任,买家毕超承担银行贷款保证银行放款责任及保证金。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11.23日银行出具同贷书,3个工作日内卖家应该办理1、委托担保融资赎楼2、向工商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两项工作。按照银行规定:申请提前还款需要一个月时间,故11.28日到12.28日是卖家申请银行还款期限。担保公司操作程序:买卖双方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就各自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与担保公司完成商谈及签定《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后由担保公司出资完成银行还款及注销抵押,完成注销抵押后10日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然后由买家和担保公司办理银行贷款,银行放款后完成费用结算,合同执行完毕。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执行真实情况:
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到该物业银行申请还款。
在11.23日银行出具同贷书后,担保融资赎楼公司由德基地产介绍、李斌全程参与康利强与担保公司的商谈。12.03日左右康利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申请银行还款及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商谈,确认赎楼过户承担的责任及2个月费用11.2万元,担保公司确定由其出资完成还款注销抵押过户到买家名下,康利强完成应尽的义务。
并按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操作程序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还款和注销抵押:
按照担保公司操作程序及要求:1毕超必须亲自前去担保公司就过户后办理银行贷款保证银行放款事项进行商谈,2因为年底银行银根收紧,银行放款无法保证,需要再缴纳20万银行放款保证金,放款正常退回保证金,并且与担保公司签定合同。以上要求由担保公司提出当时李斌在场,是担保融资赎楼程序中买家银行贷款放款应尽的责任。并且(合同法)第62条第5、6项规定,以上2项为毕超责任。
三、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是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后10日内,并非银行出具同贷书10日内。
康利强根据实际情况基于银行放款无法保证,保证金20万谁承担都不合适,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巨大,康利强愿意解除合同,退回定金。
证据一:(律师委托协议)签字时间律师12.08日,毕超12.18日:
毕超通过咨询律师后仅4天12.08日由律师起草委托协议:8万元律师费、卖家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此后毕超始终拒绝前去与担保公司商谈,甚至连见面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也不愿意。毕超也不愿意接受被告康利强建议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始终刻意强调合同无法执行是你康利强造成,是您康利强违约。
12.12日毕超、德基地产分别邮寄两份催告函,催告函被原件退回,双方在康利强主动电话、微信联系的情况下只采用邮寄一种方式,并且在电话和微信中只字没有提及催告函。
12.14日白天德基地产李斌电话告知康利强买家毕超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拒绝与担保公司商谈承担保证银行贷款及放款责任,20万保证金要求康利强承担,中介费过户当天支付。晚上与毕超协商过程中说出“我只能够选择违约”
12.18日3天仅仅只有1个工作日正式委托律师及保全担保公司。
12.21日起诉康利强违约,保全查封房产,冻结银行帐户
证据二: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买家提交康利强违约的主要证据聊天记录“我只能够选择违约”:本证据是经过严重编辑和修改的证据并非原始证据,法庭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原始证据要求毕超提供原始聊天记录,为什么不提供原始证据,大费周章的编辑修改主要是把聊天记录时间删除,目的要掩盖这个话是在12.08日委托律师,12.12日催告函,12.14日白天德基地产李斌电话告知康利强“买家毕超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与担保公司商谈及拒绝承担保证银行贷款及放款责任,20万保证金要求康利强承担,中介费过户当天支付。”晚上与毕超协商过程中说出“这样子的话,我只能够选择违约,我也不想的,实在不好意思,定金肯定要退回来给你的,不会赖你的”根据聊天记录 康利强一直已一种非常歉意的态度与毕超沟通,而毕超只是强调合同无法执行是你康利强造成,是您康利强违约,毕超的目的简单,只要康利强承认“我违约”毕超仅3天后12.18日迫不及待正式委托律师直接起诉。
证据三:毕超、德基地产12.12日(催告函)催告内容:买方对应出具同贷书为2017年11月23日,阁下本应2017年11月28日前办理该物业还款和注销抵押,虽经我司及买方多次电话通知,阁下至今未前来办理上述手续。
证据四:买家毕超起诉书陈述:银行出具同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经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康利强“我违约”时间为12.14日)为此,12.12日向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发(催告函)后函件被退回,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在催告函及起诉书中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三约定3个工作日内卖家1、委托担保融资赎楼2、到该物业银行申请还款,恶意篡改曲解成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五:判决书第4页第三方陈述:原 被告双方到我司签约后,主要争议在于赎楼,康利强在赎楼中没有尽到义务。
12.03日左右德基地产李斌协助监督康利强完成办理1、申请银行贷款2、与担保公司赎楼过户商谈,康利强完成赎楼过户应尽的义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毕超、德基地产明显睁眼说瞎话。德基地产清楚明确知道康利强赎楼过户不存在任何争议,反而是毕超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拒绝与担保公司见面完成商谈,导致委托担保融资赎楼程序根本无法完成,其中利害关系及此陈述在庭审中的作用,毕超、德基地产实实在在的诬陷康利强违约。
23970案件法院判词: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2017年12月21日,案涉房地产上的两项抵押仍未注销,且康利强在微信中明确表示选择违约,故本院认定康利强未依约赎楼注销抵押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2.03日左右在李斌监督下康利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申请银行还款、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注销抵押过户。康利强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导致两项抵押仍未注销原因:在担保公司要求见毕超本人商谈过户后办理银行贷款放款的相关事项及因为年底银行银根收紧放款无法保证产生的风险及20万银行放款保证金问题。毕超咨询律师后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由始终拒绝见面,甚至连见面了解情况都不愿意,导致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程序中买家办理银行贷款放款的程序没有完成,无法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融资赎楼合同》,由担保公司出资完成赎楼注销抵押过户无法完成。
新证据:23970法庭一审要求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毕超才去担保公司进行商谈,当时担保公司鉴于毕超起诉及查封房产的原因,要求康利强赎楼过户费用2.8%涨到3.8%或者毕超撤诉、解除查封康利强赎楼费用还是按照2.8%执行,康利强当即表示不管2.8%还是3.8%康利强承诺2个月费用康利强继续承担,还款注销抵押过户中需要康利强承担的责任义不容辞承担。当即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毕超经过与担保公司的商谈了解具体情况后,也认为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巨大,不愿意继续执行合同。起诉前康利强承诺毕超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而现在打官司骑虎难下。康利强及担保公司让毕超回去再考虑一下,毕超此后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担保公司、康利强始终等待毕超答复,期间没有及时向法院反映协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康利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判决中没有考虑买卖双方开庭后协商情况结果。
新证据:甚至在德基地产李斌电话告知“毕超已经找好律师,8万元律师费,准备起诉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就此事康利强主动打电话联系毕超“我们之间是不是有什么误会,看你有时间没有,咱们单独见个面,别是律师因为8万律师费忽悠你和我打官司,咱们之间打官司只会害死咱们自己”毕超拒绝见面。
以上证据证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执行,决定权在原告毕超手中:1、接受康利强建议,解除合同,退回定金。2、按照担保公司要求,继续执行合同(康利强根据实际情况基于银行放款无法保证,保证金20万谁承担都不合适,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巨大,康利强愿意解除合同,退回定金)3、接受律师建议(12.08日由律师起草委托协议“8万元律师费,康利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利用合同漏洞起诉康利强违约。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具体理由如下:
毕超违反《合同法》第6条、第60、61、62条。毕超起诉康利强违约过程中隐瞒合同执行事实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催告函)(起诉书)恶意篡改曲解合同主要条款,虚假陈述合同执行情况,毕超恶意编辑修改主要聊天记录“我只能够选择违约”及德基地产李斌法庭虚假做证“康利强在赎楼中没有尽到义务”。
原告毕超起诉书中起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
毕超起诉书陈述:银行出具同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经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为此,12.12日向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发(催告函)后函件被退回,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在起诉书中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三:买方申请银行贷款出具同贷书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卖方须自行筹资赎楼或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到该物业银行申请还款。恶意篡改曲解成银行出具同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三:自行筹资赎楼或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康利强明确采用委托担保融资赎楼方式由担保公司出资完成还款和注销抵押过户,担保融资赎楼程序包含卖家赎楼过户及买家贷款放款两部分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责任:康利强承担赎楼过户保证过户到买家名下的费用及责任,买家毕超承担银行贷款保证银行放款责任及保证金。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11.23日银行出具同贷书,3个工作日内卖家应该办理1、委托担保融资赎楼2、向工商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两项工作。按照银行规定:申请提前还款需要一个月时间,故11.28日到12.28日是卖家申请银行还款期限。担保公司操作程序:买卖双方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就各自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与担保公司完成商谈及签定《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合同后由担保公司出资完成银行还款及注销抵押,完成注销抵押后10日内买卖双方完成过户。然后由买家和担保公司办理银行贷款,银行放款后完成费用结算,合同执行完毕。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执行真实情况:
委托担保融资赎楼到该物业银行申请还款。
在11.23日银行出具同贷书后,担保融资赎楼公司由德基地产介绍、李斌全程参与康利强与担保公司的商谈。12.03日左右康利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申请银行还款及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商谈,确认赎楼过户承担的责任及2个月费用11.2万元,担保公司确定由其出资完成还款注销抵押过户到买家名下,康利强完成应尽的义务。
并按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操作程序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还款和注销抵押:
按照担保公司操作程序及要求:1毕超必须亲自前去担保公司就过户后办理银行贷款保证银行放款事项进行商谈,2因为年底银行银根收紧,银行放款无法保证,需要再缴纳20万银行放款保证金,放款正常退回保证金,并且与担保公司签定合同。以上要求由担保公司提出当时李斌在场,是担保融资赎楼程序中买家银行贷款放款应尽的责任。并且(合同法)第62条第5、6项规定,以上2项为毕超责任。
三、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是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后10日内,并非银行出具同贷书10日内。
康利强根据实际情况基于银行放款无法保证,保证金20万谁承担都不合适,继续履行合同风险巨大,康利强愿意解除合同,退回定金。
证据一:(律师委托协议)签字时间律师12.08日,毕超12.18日:
毕超通过咨询律师后仅4天12.08日由律师起草委托协议:8万元律师费、卖家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此后毕超始终拒绝前去与担保公司商谈,甚至连见面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也不愿意。毕超也不愿意接受被告康利强建议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始终刻意强调合同无法执行是你康利强造成,是您康利强违约。
12.12日毕超、德基地产分别邮寄两份催告函,催告函被原件退回,双方在康利强主动电话、微信联系的情况下只采用邮寄一种方式,并且在电话和微信中只字没有提及催告函。
12.14日白天德基地产李斌电话告知康利强买家毕超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拒绝与担保公司商谈承担保证银行贷款及放款责任,20万保证金要求康利强承担,中介费过户当天支付。晚上与毕超协商过程中说出“我只能够选择违约”
12.18日3天仅仅只有1个工作日正式委托律师及保全担保公司。
12.21日起诉康利强违约,保全查封房产,冻结银行帐户
证据二: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买家提交康利强违约的主要证据聊天记录“我只能够选择违约”:本证据是经过严重编辑和修改的证据并非原始证据,法庭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原始证据要求毕超提供原始聊天记录,为什么不提供原始证据,大费周章的编辑修改主要是把聊天记录时间删除,目的要掩盖这个话是在12.08日委托律师,12.12日催告函,12.14日白天德基地产李斌电话告知康利强“买家毕超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与担保公司商谈及拒绝承担保证银行贷款及放款责任,20万保证金要求康利强承担,中介费过户当天支付。”晚上与毕超协商过程中说出“这样子的话,我只能够选择违约,我也不想的,实在不好意思,定金肯定要退回来给你的,不会赖你的”根据聊天记录 康利强一直已一种非常歉意的态度与毕超沟通,而毕超只是强调合同无法执行是你康利强造成,是您康利强违约,毕超的目的简单,只要康利强承认“我违约”毕超仅3天后12.18日迫不及待正式委托律师直接起诉。
证据三:毕超、德基地产12.12日(催告函)催告内容:买方对应出具同贷书为2017年11月23日,阁下本应2017年11月28日前办理该物业还款和注销抵押,虽经我司及买方多次电话通知,阁下至今未前来办理上述手续。
证据四:买家毕超起诉书陈述:银行出具同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但经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康利强“我违约”时间为12.14日)为此,12.12日向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发(催告函)后函件被退回,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在催告函及起诉书中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三约定3个工作日内卖家1、委托担保融资赎楼2、到该物业银行申请还款,恶意篡改曲解成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0日内原被告双方应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五:判决书第4页第三方陈述:原 被告双方到我司签约后,主要争议在于赎楼,康利强在赎楼中没有尽到义务。
12.03日左右德基地产李斌协助监督康利强完成办理1、申请银行贷款2、与担保公司赎楼过户商谈,康利强完成赎楼过户应尽的义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毕超、德基地产明显睁眼说瞎话。德基地产清楚明确知道康利强赎楼过户不存在任何争议,反而是毕超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拒绝与担保公司见面完成商谈,导致委托担保融资赎楼程序根本无法完成,其中利害关系及此陈述在庭审中的作用,毕超、德基地产实实在在的诬陷康利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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