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案例# ——女员工回怼客户被解雇,法院:正常应激反应,公司赔30万】
人工客服遭到客户刁难,甚至被辱骂、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客服往往只能吞下委屈,而有的客服则选择“硬刚”客户。
记者在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恰巧发现一则人事争议案例。该案例显示,国内某快递公司一女客服在处理投诉时被客户辱骂,该员工当时怒不可遏,一时没忍住就骂了回去。事后,公司以辱骂客户为由直接解雇了这名员工。那么,公司这么做违法吗?该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一起来看看。
【因辱骂客户被解雇要求公司赔30万】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广东中山某快递公司,任职客服,平均工资为9620元,双方已签订自2011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叶某某在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8日。
2019年12月22日,叶某某通过电话处理单号为262233XXXXXX的客户关于投递迟延投诉。
公司通话录音显示:该客户反映因为投递迟延赶不上调试,叶某某询问其“需不需要先派过来给你”、“现在这个件还需不需要派”时,该客户开始情绪激动,多次质疑“公司收费为什么那么高”并带有辱骂性语言,叶某某在回复中有“我妈已经死了,你不用骂我妈”、“犯错的是我们公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我妈有什么关系”、“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等内容。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叶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单号262233XXXXXX客户投诉客服类问题,核查通知结果属客服服务意识差,客服(叶某某)与收方客户沟通过程中未积极解决客户问题,导致客户情结激动,过程中还与客户发生争执,并出现辱骂性语言等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叶某某未签名。
2020年1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显示其同意公司解除与叶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第五条载明: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扣20分,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2020年2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叶某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296元……等等。
然而,仲裁委却不支持。
叶某某不服,于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30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约定劳动者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通话录音显示叶某某在处理客户投诉时,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其已故直系亲属,产生“你要先去死”的不当用语,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适用前述约定认定叶某某辱骂客户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故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8日,平均工资9620元/月,公司应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9620元/月×16个月×2,应计算17个月,叶某某主张16个月)。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
显然,公司又不服了,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声称:叶某某是代表公司与客户的对话,叶某某与客户打招呼的第一句话“你好,某某公司”,说明其是代表“公司”,是履行职务行为。客户第一次骂脏话是在骂公司、骂快递延误,客户在随后的对话里明确向叶某某解释说明结合整句话的语境,“我问你为什么收费那么高?”第二个“你”可以明确看出指代的是公司,收费的是公司,不是叶某某个人,从而可以确信客户的解释是真实的……
叶某某则回应称,公司称并不是客户骂我本人完全是歪曲事实,客户是带有辱骂性质的粗口,作为公司不存在被辱骂直系亲属;我只是态度不好,不存在辱骂对方的语言,同时我多次被爆粗口的客户骂哭;我并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的管理权限,将我辞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尚未超出被辱骂后的正常应激反应】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即使如叶某某在公司中的热线客服岗位工作也有保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底线,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叶某某在客服过程中被客户辱骂至亲后导致情绪激动,确实存在一些不当和不规范言语,但并没有与客户对骂,其言行尚未超出一个公民和一个公司员工被辱骂之后正常的应激反应,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停职待岗甚至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对叶某某进行处理,但其采取了单方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做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处理妥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制度依据,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不违反常理常情。尤其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等针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应该区分不同情形、不同行为以及不同程度,谨慎对待。
据案件特殊情况,叶某某系作为客服面对顾客辱骂其直系亲属时,产生了情绪波动并作出了一定的应激反应。结合涉案当时的录音情况,叶某某虽然有使用不规范语言,但尚属于针对辱骂语言的一般应对,尚未超出一般公民以及公司员工被辱骂后所作出的正常反应范围。
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判令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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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叶某某通过电话处理单号为262233XXXXXX的客户关于投递迟延投诉。
公司通话录音显示:该客户反映因为投递迟延赶不上调试,叶某某询问其“需不需要先派过来给你”、“现在这个件还需不需要派”时,该客户开始情绪激动,多次质疑“公司收费为什么那么高”并带有辱骂性语言,叶某某在回复中有“我妈已经死了,你不用骂我妈”、“犯错的是我们公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我妈有什么关系”、“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等内容。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叶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单号262233XXXXXX客户投诉客服类问题,核查通知结果属客服服务意识差,客服(叶某某)与收方客户沟通过程中未积极解决客户问题,导致客户情结激动,过程中还与客户发生争执,并出现辱骂性语言等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叶某某未签名。
2020年1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显示其同意公司解除与叶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第五条载明: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扣20分,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2020年2月28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叶某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296元……等等。
然而,仲裁委却不支持。
叶某某不服,于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30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约定劳动者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通话录音显示叶某某在处理客户投诉时,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其已故直系亲属,产生“你要先去死”的不当用语,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适用前述约定认定叶某某辱骂客户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故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8日,平均工资9620元/月,公司应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9620元/月×16个月×2,应计算17个月,叶某某主张16个月)。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
显然,公司又不服了,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声称:叶某某是代表公司与客户的对话,叶某某与客户打招呼的第一句话“你好,某某公司”,说明其是代表“公司”,是履行职务行为。客户第一次骂脏话是在骂公司、骂快递延误,客户在随后的对话里明确向叶某某解释说明结合整句话的语境,“我问你为什么收费那么高?”第二个“你”可以明确看出指代的是公司,收费的是公司,不是叶某某个人,从而可以确信客户的解释是真实的……
叶某某则回应称,公司称并不是客户骂我本人完全是歪曲事实,客户是带有辱骂性质的粗口,作为公司不存在被辱骂直系亲属;我只是态度不好,不存在辱骂对方的语言,同时我多次被爆粗口的客户骂哭;我并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的管理权限,将我辞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尚未超出被辱骂后的正常应激反应】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即使如叶某某在公司中的热线客服岗位工作也有保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底线,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叶某某在客服过程中被客户辱骂至亲后导致情绪激动,确实存在一些不当和不规范言语,但并没有与客户对骂,其言行尚未超出一个公民和一个公司员工被辱骂之后正常的应激反应,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停职待岗甚至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对叶某某进行处理,但其采取了单方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做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处理妥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制度依据,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不违反常理常情。尤其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等针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应该区分不同情形、不同行为以及不同程度,谨慎对待。
据案件特殊情况,叶某某系作为客服面对顾客辱骂其直系亲属时,产生了情绪波动并作出了一定的应激反应。结合涉案当时的录音情况,叶某某虽然有使用不规范语言,但尚属于针对辱骂语言的一般应对,尚未超出一般公民以及公司员工被辱骂后所作出的正常反应范围。
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判令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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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伙同男友猥亵15岁女儿#,生父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撤销】15岁的小甜(化名)暑假到北京投奔妈妈林某。没想到一次晚饭后,林某竟协助其男友刘某某对醉酒的小甜进行了猥亵。
4月4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判决林某和其男友刘某某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此外,小甜爸爸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撤销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小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本人意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生母的监护人资格。
据了解,张先生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小甜是二人的婚生女。2016年9月,张先生与林某离婚,并约定小甜由张先生抚养,林某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9月,林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甜由林某抚养。小甜和爷爷奶奶在老家上学,假期会到北京和妈妈暂住。
2022年7月12日,林某伙同其男友刘某某,先带小甜晚饭时饮酒致其醉酒昏睡,后将其带到林某的暂住地内,由林某提供协助,刘某某对小甜进行了猥亵。
小甜报警后,刘某某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此后,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林某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后,小甜爸爸张先生以林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张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庭审前,法官前往看守所询问了林某的意见,林某对张先生的申请无意见。庭审中,法官询问了小甜的意愿,小甜也同意撤销自己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林某作为小甜的生母,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甜的健康成长,但其不仅不履行监护义务,反而伙同他人对小甜实施性侵害,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林某作为小甜的母亲、监护人,本应对小甜进行监护、照管,却伙同他人对小甜进行性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甜的身心健康,属于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而张先生作为小甜的父亲,亦是小甜的监护人,今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甜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小甜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红星新闻)
4月4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判决林某和其男友刘某某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此外,小甜爸爸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撤销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小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本人意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生母的监护人资格。
据了解,张先生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小甜是二人的婚生女。2016年9月,张先生与林某离婚,并约定小甜由张先生抚养,林某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9月,林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甜由林某抚养。小甜和爷爷奶奶在老家上学,假期会到北京和妈妈暂住。
2022年7月12日,林某伙同其男友刘某某,先带小甜晚饭时饮酒致其醉酒昏睡,后将其带到林某的暂住地内,由林某提供协助,刘某某对小甜进行了猥亵。
小甜报警后,刘某某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此后,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林某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后,小甜爸爸张先生以林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张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庭审前,法官前往看守所询问了林某的意见,林某对张先生的申请无意见。庭审中,法官询问了小甜的意愿,小甜也同意撤销自己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林某作为小甜的生母,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甜的健康成长,但其不仅不履行监护义务,反而伙同他人对小甜实施性侵害,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林某作为小甜的母亲、监护人,本应对小甜进行监护、照管,却伙同他人对小甜进行性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甜的身心健康,属于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而张先生作为小甜的父亲,亦是小甜的监护人,今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甜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小甜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红星新闻)
【#9旬老夫妻拒绝被啃老状告59岁儿子# 打了7场官司】90 多岁的宋爷爷和宋奶奶育有一子两女,退休金充裕的老两口原本老年生活非常惬意,可近年来却越来越糟心。59 岁的儿子总是伸手要钱,甚至还私自转走老两口 324 万元的卖房款在孙子名下。老两口把儿子告上法庭,前后打了 7 场官司,不仅确认赠与孙子 324 万元的行为无效,法院还让儿子还了之前借的 125 万元。
因拒绝继续 " 被啃老 ",儿子和父母闹翻
记者了解到,两年前,因为年纪大了加上身体不好,宋爷爷和宋奶奶把名下唯一的房子卖掉,随后搬到儿子宋勇家住。共同居住期间,儿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找老两口要钱。前段时间才以投资做生意为理由借走了 125 万元,最近又嚷着要老人给钱。
老两口拒绝了儿子的这次 " 啃老 ",没想到儿子一家就翻脸了。突然儿子一家三口从家里搬出去,把老人家扔下不管不顾。这时,两位老人还意外发现,两年前的卖房款 324 万元居然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被全部转到了孙子小峰的名下。
324 万元售房款怎么就全部转给了孙子?老人也很疑惑,原来此前儿子拿着老人的手机,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售房款打到孙子名下。老两口懵了,这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老两口的养老钱还能要回来吗?
" 连环官司 " 官司,让两个女儿成为老两口的共同监护人
钱是宋爷爷 " 亲自 " 打给孙子的,宋勇还特意录了宋爷爷 " 人脸识别 " 汇款时的视频作为证明,想要确认赠与无效,有法律依据吗?一场 " 连环判决 " 保障老人 " 老有所居 " 的持久战开始了。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据了解,2018 年起,宋爷爷、宋奶奶多次在南京脑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两位老人患有脑梗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等疾病。经鉴定,宋爷爷、宋奶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已不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2022 年 2 月,江宁开发区法院分别判决,宋爷爷、宋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场官司结束,一个月后,宋勇和两个姐姐宋大美、宋小美来到法院,申请成为父母的监护人。宋爷爷、宋奶奶明确表示,自己平时受两个女儿照料居多,无论在生活层面还是情感层面均已与她们形成密不可分的羁绊和纽带,因此同意两个女儿共同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至于儿子宋勇多次恶意损害自己的利益、转移自己的财产,不宜担任自己的监护人。经审理,江宁开发区法院指定宋大美、宋小美为宋爷爷、宋奶奶的共同监护人。
法院连环判决,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接下来,老两口要求法院确认自己赠与孙子小峰 324 万元的行为无效,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宋爷爷、宋奶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 2018 年起多次在南京脑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由其监护人宋大美、宋小美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 年,宋勇与宋爷爷、宋奶奶共同居住期间,操作宋爷爷银行卡向小峰转账 324 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宋爷爷在此期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转账行为充分认知。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宋爷爷、宋奶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 324 万元赠与小峰。因此对宋爷爷、宋奶奶要求确认该次赠与行为无效,江宁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确认赠与无效后,宋爷爷、宋奶奶仅要求孙子还一半款项 162 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仅要求小峰返还一半款项,是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宋勇和小峰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宋勇以投资为理由借走的 125 万元,宋爷爷、宋奶奶又来法院打了场民间借贷官司,要求宋勇返还借款,江宁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老人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主任闫立海表示,家有高堂是一个家庭的福气,子女应尽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老人也可以趁自己思维清晰的时候,通过指定监护人、提前立遗嘱等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闫立海表示,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场 " 连环判决 " 通过认定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并撤销无效赠与,切实维护老人的合法利益,为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文化提供司法保障。#九旬老夫妻状告59岁儿子啃老#(现代快报)
因拒绝继续 " 被啃老 ",儿子和父母闹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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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拒绝了儿子的这次 " 啃老 ",没想到儿子一家就翻脸了。突然儿子一家三口从家里搬出去,把老人家扔下不管不顾。这时,两位老人还意外发现,两年前的卖房款 324 万元居然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被全部转到了孙子小峰的名下。
324 万元售房款怎么就全部转给了孙子?老人也很疑惑,原来此前儿子拿着老人的手机,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售房款打到孙子名下。老两口懵了,这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老两口的养老钱还能要回来吗?
" 连环官司 " 官司,让两个女儿成为老两口的共同监护人
钱是宋爷爷 " 亲自 " 打给孙子的,宋勇还特意录了宋爷爷 " 人脸识别 " 汇款时的视频作为证明,想要确认赠与无效,有法律依据吗?一场 " 连环判决 " 保障老人 " 老有所居 " 的持久战开始了。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据了解,2018 年起,宋爷爷、宋奶奶多次在南京脑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两位老人患有脑梗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等疾病。经鉴定,宋爷爷、宋奶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已不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2022 年 2 月,江宁开发区法院分别判决,宋爷爷、宋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场官司结束,一个月后,宋勇和两个姐姐宋大美、宋小美来到法院,申请成为父母的监护人。宋爷爷、宋奶奶明确表示,自己平时受两个女儿照料居多,无论在生活层面还是情感层面均已与她们形成密不可分的羁绊和纽带,因此同意两个女儿共同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至于儿子宋勇多次恶意损害自己的利益、转移自己的财产,不宜担任自己的监护人。经审理,江宁开发区法院指定宋大美、宋小美为宋爷爷、宋奶奶的共同监护人。
法院连环判决,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接下来,老两口要求法院确认自己赠与孙子小峰 324 万元的行为无效,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宋爷爷、宋奶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 2018 年起多次在南京脑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由其监护人宋大美、宋小美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 年,宋勇与宋爷爷、宋奶奶共同居住期间,操作宋爷爷银行卡向小峰转账 324 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宋爷爷在此期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转账行为充分认知。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宋爷爷、宋奶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 324 万元赠与小峰。因此对宋爷爷、宋奶奶要求确认该次赠与行为无效,江宁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确认赠与无效后,宋爷爷、宋奶奶仅要求孙子还一半款项 162 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仅要求小峰返还一半款项,是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宋勇和小峰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宋勇以投资为理由借走的 125 万元,宋爷爷、宋奶奶又来法院打了场民间借贷官司,要求宋勇返还借款,江宁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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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主任闫立海表示,家有高堂是一个家庭的福气,子女应尽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老人也可以趁自己思维清晰的时候,通过指定监护人、提前立遗嘱等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闫立海表示,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场 " 连环判决 " 通过认定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并撤销无效赠与,切实维护老人的合法利益,为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文化提供司法保障。#九旬老夫妻状告59岁儿子啃老#(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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