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完了自己发的所有票圈
17年印象中只去大剧院看过《大河之舞》
被我称为爱尔兰跳大绳[允悲]无图
我居然漏了最最牛逼的《不眠之夜》无图[苦涩]
那年夏天开始接触即兴戏剧前后投入两年时间
自己有的没的参与过几场演出
最开心的还是认识了很多有趣的伙伴
这两年里工作生活发生不小的变化
图四是19年夏天的最后一次排练
之后就这样默默离开了
18年发布过的所有观剧记录都在图里
1、上剧场《暗恋桃花源》业余选手版
2、文广法语版《罗密欧与朱丽叶》
3、文广《深夜小狗离奇事件》(接盘)
19到21年左右的状态都不太好
回忆起来也是一段不可辜负的美好时光
17年印象中只去大剧院看过《大河之舞》
被我称为爱尔兰跳大绳[允悲]无图
我居然漏了最最牛逼的《不眠之夜》无图[苦涩]
那年夏天开始接触即兴戏剧前后投入两年时间
自己有的没的参与过几场演出
最开心的还是认识了很多有趣的伙伴
这两年里工作生活发生不小的变化
图四是19年夏天的最后一次排练
之后就这样默默离开了
18年发布过的所有观剧记录都在图里
1、上剧场《暗恋桃花源》业余选手版
2、文广法语版《罗密欧与朱丽叶》
3、文广《深夜小狗离奇事件》(接盘)
19到21年左右的状态都不太好
回忆起来也是一段不可辜负的美好时光
“跳广场舞猝死,干嘛让我赔600000?”湖北武汉,一七旬老人在跳广场舞过程中不慎猝亡。事后,老人家属将广场舞组织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60万元,法院判了!
家住湖北武汉的杨大妈在自己闲暇的时间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事发当天,其和往常一样组织团队人员进行练舞,但在此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团队中的舞龙爱好者张大爷却突发心脏疾病,最终不治猝亡。
事后,张大爷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大妈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张大爷因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在老人突发疾病倒地后,杨大妈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救助,拨打急救电话。最终老人因病情延误不治身亡,故杨大妈对于老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大妈在收到对方的诉状后,也是非常苦恼,对于杨大妈来说,其对张大爷的死亡也感到非常伤心,但说白了这就是一场意外,为什么对方家属还要揪着自己不放并向自己索赔。
杨大妈反驳到,在事发当时,其就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在救护车没到来的情况下,由旁边经过的医生为张大爷做了人工呼吸与心脏按压,但最终还是没有救过来,这个责任也不应该归咎于其。
一、 那么对于广场舞组织者杨大妈是否要对张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为,杨大妈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特别是老年人居多的团队,其就负有对团队成员的身体健康进行注意与监控的义务,避免因受到过度劳累而发生意外。
此外,从人情角度出发,杨大妈也理应多少向张大爷的家属进行适当赔偿,因为她毕竟是组织者。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杨大妈对此无责!虽然杨大妈是广场舞的组织者,但是否加入均系他人自由,张大爷本人系自动加入,且猝亡也系其个人原因引发,故杨大妈对此无责,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诚然,广场舞作为现代一种城乡流行、老少皆宜、强身健体且无门槛的的自由舞蹈形式,受到了众多老年人的追捧。无论乡村都市,每至傍晚清晨,耳边总会响起那熟悉且动感十足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譬如扰民、抢地盘、发生意外索赔等诸多问题。
那么就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讲,杨大妈妈是无责的。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杨大妈虽是广场舞的组织者,但其组织的目的意在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他人参加或不参加全凭自愿。
本案中,张大爷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系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理应十分清楚,是否参加及参加强度均系可控。基于此,其在参加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意外,最终的责任理应由其本人承担,也系不应过度去苛责于组织者杨大妈。
此外,杨大妈在张大爷倒地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张大爷进行施救,其已经采取了其认知范围内的救治措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无须再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院方经审理认为,杨大妈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驳回张大爷家属的全部诉求。
总而言之,对于张大爷的家属意外失去亲人之痛,从情理上我们可以表示理解。但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不应过度苛责杨大妈的责任与义务,在这一点上来说,是不容置喙的!
此外,通过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特别是对于老年朋友来说,在参加类似具有一定强度的活动时,一定要仔细把握好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避免发生意外!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家住湖北武汉的杨大妈在自己闲暇的时间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事发当天,其和往常一样组织团队人员进行练舞,但在此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团队中的舞龙爱好者张大爷却突发心脏疾病,最终不治猝亡。
事后,张大爷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大妈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张大爷因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在老人突发疾病倒地后,杨大妈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救助,拨打急救电话。最终老人因病情延误不治身亡,故杨大妈对于老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大妈在收到对方的诉状后,也是非常苦恼,对于杨大妈来说,其对张大爷的死亡也感到非常伤心,但说白了这就是一场意外,为什么对方家属还要揪着自己不放并向自己索赔。
杨大妈反驳到,在事发当时,其就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在救护车没到来的情况下,由旁边经过的医生为张大爷做了人工呼吸与心脏按压,但最终还是没有救过来,这个责任也不应该归咎于其。
一、 那么对于广场舞组织者杨大妈是否要对张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为,杨大妈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特别是老年人居多的团队,其就负有对团队成员的身体健康进行注意与监控的义务,避免因受到过度劳累而发生意外。
此外,从人情角度出发,杨大妈也理应多少向张大爷的家属进行适当赔偿,因为她毕竟是组织者。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杨大妈对此无责!虽然杨大妈是广场舞的组织者,但是否加入均系他人自由,张大爷本人系自动加入,且猝亡也系其个人原因引发,故杨大妈对此无责,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诚然,广场舞作为现代一种城乡流行、老少皆宜、强身健体且无门槛的的自由舞蹈形式,受到了众多老年人的追捧。无论乡村都市,每至傍晚清晨,耳边总会响起那熟悉且动感十足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譬如扰民、抢地盘、发生意外索赔等诸多问题。
那么就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讲,杨大妈妈是无责的。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杨大妈虽是广场舞的组织者,但其组织的目的意在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他人参加或不参加全凭自愿。
本案中,张大爷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系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理应十分清楚,是否参加及参加强度均系可控。基于此,其在参加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意外,最终的责任理应由其本人承担,也系不应过度去苛责于组织者杨大妈。
此外,杨大妈在张大爷倒地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张大爷进行施救,其已经采取了其认知范围内的救治措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无须再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院方经审理认为,杨大妈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驳回张大爷家属的全部诉求。
总而言之,对于张大爷的家属意外失去亲人之痛,从情理上我们可以表示理解。但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不应过度苛责杨大妈的责任与义务,在这一点上来说,是不容置喙的!
此外,通过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特别是对于老年朋友来说,在参加类似具有一定强度的活动时,一定要仔细把握好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避免发生意外!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跳完舞啦!
本周运动量达成✅
虽然各种断断续续+一周只能跳两三次,但不知不觉也(业余)扭到第二个年头了;当初四肢僵硬尴尬得脚趾抠地,非常纳闷那些“优秀学员”怎么学啥都会、跳啥都那么有感觉;
到现在,似乎自己也变成了别人眼中“常常站在第一排、常常被老师留下来拍视频”的人[害羞]
嘿嘿,很开心~~~
本周运动量达成✅
虽然各种断断续续+一周只能跳两三次,但不知不觉也(业余)扭到第二个年头了;当初四肢僵硬尴尬得脚趾抠地,非常纳闷那些“优秀学员”怎么学啥都会、跳啥都那么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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