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善[超话]# 君子厚德恒善。 君子恒其善也。 善眼可观天地宽。 勿扰他人即是善。 富而善,家业兴。 善念起,恶念灭。 爱而博,善而久。 过能改,始于善。 仁善非静默退让。 善贵行而不贵知。 主好善则百事祥。 日日行善日日新。 善者视人如视己。 善恶只在一念间。 行善先从家入手。 一过不改,万过而起。 有善当扬,有恶当除。 唯善造福,唯谦受福。 凡事有因,凡善有果。 能忍能敬,善事可为。
《柳演錫文章》作者:"道歉文章不是我寫的……人性爭議並非謊言"
揭露演員柳演錫人性的最初文章中,出現了「因爲嫉妒才那樣」的道歉文,但事實證明道歉文不是真的,而是捏造。
22日,A某在某網絡社區上傳了內容爲「6~7年前父親擔任柳演錫居住的公寓保安時,柳演錫像看蟲子一樣看父親,我父親比柳演錫養的狗還差嗎?」
之後該帖子中寫道「我是柳演錫人性文章的作者。 最近因爲其經常出演綜藝節目而大受歡迎,所以出於嫉妒寫了文章, 沒想到事情會鬧這麼大,對不起柳演錫。 雖然沒見過他,但我認爲他是一位充滿關懷、人性的演員」。
柳演錫的人性爭議似乎就這樣結束了,但文章作者A某解釋說道歉文不是自己寫的。
在原帖中又上傳了文章「雖然不知道是不是柳演錫的粉絲還是誰做的,但”該作者出於嫉妒心理上傳了文章,說是都道歉了” 的道歉文章不是我寫的」。
同時,他還補充道「我只是說了從父親那裏聽到的話,承認寫的時候太偏重感情了」 他還說:「父親不會因爲柳演錫而辭去警衛職務」。但他表示:「並不是爲了錢而上傳。"他接着說:沒想到提及藝人實名,事情會鬧這麼大。 說實話有點嚇人。 對不起,希望事情不要再鬧大」。
上傳假道歉信的人也承認了造假。 他把當初的道歉文修改爲「我不是寫劉延錫人性文章的人」, "並說我知道我冒充寫文章的人是不對的。 但是人們並不關心真相。 最近,即使說起訴,但作威作福的話題是刺激性的,所以假裝中立寫了道歉文,僅次而已。"
柳演錫方面計劃像之前所說的那樣進行起訴。 經紀公司表示:"將以因虛假事實而損害名譽的嫌疑提起刑事訴訟。"
揭露演員柳演錫人性的最初文章中,出現了「因爲嫉妒才那樣」的道歉文,但事實證明道歉文不是真的,而是捏造。
22日,A某在某網絡社區上傳了內容爲「6~7年前父親擔任柳演錫居住的公寓保安時,柳演錫像看蟲子一樣看父親,我父親比柳演錫養的狗還差嗎?」
之後該帖子中寫道「我是柳演錫人性文章的作者。 最近因爲其經常出演綜藝節目而大受歡迎,所以出於嫉妒寫了文章, 沒想到事情會鬧這麼大,對不起柳演錫。 雖然沒見過他,但我認爲他是一位充滿關懷、人性的演員」。
柳演錫的人性爭議似乎就這樣結束了,但文章作者A某解釋說道歉文不是自己寫的。
在原帖中又上傳了文章「雖然不知道是不是柳演錫的粉絲還是誰做的,但”該作者出於嫉妒心理上傳了文章,說是都道歉了” 的道歉文章不是我寫的」。
同時,他還補充道「我只是說了從父親那裏聽到的話,承認寫的時候太偏重感情了」 他還說:「父親不會因爲柳演錫而辭去警衛職務」。但他表示:「並不是爲了錢而上傳。"他接着說:沒想到提及藝人實名,事情會鬧這麼大。 說實話有點嚇人。 對不起,希望事情不要再鬧大」。
上傳假道歉信的人也承認了造假。 他把當初的道歉文修改爲「我不是寫劉延錫人性文章的人」, "並說我知道我冒充寫文章的人是不對的。 但是人們並不關心真相。 最近,即使說起訴,但作威作福的話題是刺激性的,所以假裝中立寫了道歉文,僅次而已。"
柳演錫方面計劃像之前所說的那樣進行起訴。 經紀公司表示:"將以因虛假事實而損害名譽的嫌疑提起刑事訴訟。"
【#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借贷关系吗#?】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依法判决龙某在限期内偿还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1月9日,殷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龙某转款3万元。后来龙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殷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殷某称龙某因做工程差钱向其借款3万元,因距离远,所以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龙某则辩称如果存在借贷关系,殷某定会要求其出具借条,没有出具借条就不是借贷关系。对于案涉3万元款项,龙某的解释为:二人口头约定合伙修建公路,殷某投资了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提供了向龙某微信转款3万元的转款凭证,龙某亦无异议。双方虽未对3万元转款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但结合殷某在转款后通过微信多次向龙某提出“还款”,而龙某多次回复“快了”“月底吧”,表示愿意还款,未对殷某的还款要求提出任何异议。而龙某主张3万元为投资款,但未提供诸如投资协议或者能够证明投资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殷某的证据更具有优势,因此案涉3万元为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法院将原告转给被告的3万元款项认定为出借款。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龙某归还殷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明确对方身份,确认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能核实相对人具体身份;二要明确往来款项用途,并在备注中予以明确并保存好转账记录;三要保存完整、连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张安国)
2021年1月9日,殷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龙某转款3万元。后来龙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殷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殷某称龙某因做工程差钱向其借款3万元,因距离远,所以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龙某则辩称如果存在借贷关系,殷某定会要求其出具借条,没有出具借条就不是借贷关系。对于案涉3万元款项,龙某的解释为:二人口头约定合伙修建公路,殷某投资了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提供了向龙某微信转款3万元的转款凭证,龙某亦无异议。双方虽未对3万元转款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但结合殷某在转款后通过微信多次向龙某提出“还款”,而龙某多次回复“快了”“月底吧”,表示愿意还款,未对殷某的还款要求提出任何异议。而龙某主张3万元为投资款,但未提供诸如投资协议或者能够证明投资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殷某的证据更具有优势,因此案涉3万元为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法院将原告转给被告的3万元款项认定为出借款。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龙某归还殷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明确对方身份,确认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能核实相对人具体身份;二要明确往来款项用途,并在备注中予以明确并保存好转账记录;三要保存完整、连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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